聯合國安理會第2043號決議

第2043(201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2年4月21日第6756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第2042(2012)號決議以及安理會主席2011年8月3日、2012年3月21日和2012年4月5日的聲明,並回顧大會所有相關決議,
重申支持聯合國和阿拉伯國家聯盟聯合特使科菲·安南和他在大會2012年2月16日第66/253號決議和阿拉伯國家聯盟相關決議之後開展的工作,
重申對敘利亞主權、獨立、統一和領土完整和對《憲章》的宗旨和原則的堅定承諾,
譴責敘利亞當局廣泛侵犯人權以及武裝團體侵犯人權,回顧應追究那些要對此負責者的責任,並對有成千上萬敘利亞人喪生深表遺憾,
感謝敘利亞鄰國做出重大努力,援助那些因暴力而越境逃離敘利亞的敘利亞人,請難民署根據接收這些流離失所者的會員國的請求提供援助,
還感謝其他國家向敘利亞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注意到,敘利亞政府2012年3月25日承諾執行聯合國和阿拉伯國家聯盟聯
合特使的六點建議,並在2012年4月1日給特使的信函中同意迅速公開履行其承諾,即(a)停止把部隊調往居民中心;(b)停止在居民中心使用一切重武器;及(c)開始撤出在居民中心和周圍地區集結的軍隊,並同意至遲於2012年4月
10 日履行所有這些承諾,還注意到敘利亞反對派表示承諾遵守停止暴力行為,條件是政府也這樣做,
關切在特使2012年4月12日做出各方似已遵守停火和敘利亞政府開始履行其承諾的評估後,暴力和傷亡報導近日再次增加,指出一切形式武裝暴力因此顯然未完全停止,
支持特使呼籲敘利亞政府立即公開充分履行特使六點建議的所有內容,以實現所有各方持久停止一切形式的武裝暴力,
注意到秘書長認為,在條件有利時,迅速部署一個有明確任務規定、必要能力和適當行動條件的聯合國監測團大大有助於觀察和維持各方有關停止一切形式武裝暴力的承諾,並有助於支持六點計畫的執行,
注意到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和聯合國2012年4月19日商定了初步諒解(S/2012/250),作為擬訂關於先遣隊和所部署的聯合國監督機制的議定書的依據,
審議了秘書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12/238),
1.重申全力支持並呼籲立即迅速全面執行第2042(2012)號決議所附特使六點建議的所有內容,以便立即停止所有暴力和侵犯人權行為,確保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通行,促成由敘利亞人主導的政治過渡,以建立一個所有公民,無論其從屬、族裔或信仰為何,都享有平等待遇的民主多元政治制度,包括開始一個敘利亞政府與敘利亞反對派所有各方之間的全面政治對話;
2.籲請敘利亞政府按它在初步諒解中所同意的、並按第2042(2012)號決議的規定,公開全面履行其承諾,(a)停止把部隊調往居民中心;(b)停止在居民中心使用一切重武器;及(c)完全撤出在居民中心和周圍地區集結的軍隊,以及將其部隊和重型武器從居民中心撤回兵營或臨時部署地點,以便利持久停止暴力;
3. 呼籲敘利亞所有各方,包括反對派,立即停止一切形式的所有武裝暴力;
4. 呼籲敘利亞反對派武裝團體和有關人員尊重初步諒解的有關規定;
5. 決定立即設立一個最初為期90天的聯合國敘利亞監督團(聯敘監督團),
由一名首席軍事觀察員指揮,初期部署最多300人的非武裝軍事觀察員以及監督團執行任務所需要的適當的文職人員,還決定根據秘書長對實地有關事態發展、包括停止暴力得到鞏固情況的評估,從速部署監督團;
6.又決定,監督團的任務是監測所有各方停止一切形式武裝暴力的情況,支持充分執行特使的六點建議;
7.請秘書長和敘利亞政府在考慮到大會關於《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所規定法律保護範圍的第58/82號決議的情況下,毫不拖延地締結一份《特派團地位協定》,並注意到敘利亞政府同聯合國商定,在該協定締結之前,暫時適用1990年10月9日《部隊地位協定》範本協定(A/45/594);
8.籲請敘利亞政府確保聯敘監督團有效開展行動,即:提供便利,讓執行規定任務所需要的人員和能力迅速不受阻礙地進行部署;確保監督團立即擁有完
成任務所必需的充分、不受阻礙的行動和通行自由;在這方面強調敘利亞政府和聯合國必須迅速商定供聯敘監督團使用的適當空運資產;允許監督團保持通訊通暢並允許監督團自由私下與敘利亞境內任何個人溝通,不對任何與聯敘監督團有往來者進行報復;
9.籲請各方保證聯敘監督團人員的安全,而不妨礙其行動和通行自由,強調敘利亞當局在這方面負有主要責任;
10.請秘書長立即向安全理事會報告任何一方阻礙聯敘監督團有效開展工作的行為;
11.再次呼籲敘利亞當局按照國際法和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讓人道主義人員立即、充分和不受阻礙地接觸所有需要援助的人群,籲請敘利亞所有各方,特別是敘利亞當局,充分與聯合國和有關人道主義組織合作,協助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12.請所有會員國根據秘書長的請求,考慮適當為聯敘監督團捐款;
13.請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15天內並在其後每隔15天向安理會報告決議執行情況,並視需要就可能對聯敘監督團任務規定做出的調整,向安理會提出建議;
14.表示打算評估本決議執行情況並酌情考慮進一步措施;
15.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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