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048號決議

第2048(201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2年5月18日第6774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關於幾內亞比索局勢的安理會主席2012年4月21日聲明(S/PRST/2012/15)和4月12日和5月8日的新聞講話,
再次強烈譴責軍方領導人4月12日發動軍事政變,破壞幾內亞比索民主選舉進程的完成,並譴責發動政變者建立一個“軍事指揮部”,
回顧國際社會,包括非洲聯盟(非盟)、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西非經共體)、葡萄牙語國家共同體(葡語共同體)、歐洲聯盟(歐盟)和建設和平委員會,一致進行了譴責,
注意到非盟、西非經共體、葡語共同體和歐盟為應對當前危機做出的努力和西非經共體對最近軍事政變做出的調解努力,
著重指出,國際夥伴需要相互積極開展密切協調,以便恢復憲政秩序和制訂一個全面的實現穩定戰略,支持幾內亞比索應對政治、安全和發展挑戰,
注意到幾內亞比索政府呼籲安全理事會對當前危機做出反應,
注意到臨時總統雷蒙多·佩雷拉、總理卡洛斯·戈梅斯和其他被關押官員獲釋,
譴責“軍事指揮部”繼續不理睬安理會關於立即恢復憲政秩序、恢復幾內亞比索合法民主政府的職權和恢復被軍事政變打斷的選舉進程的要求,
關切如秘書長關於幾內亞比索局勢的特別報告(S/2012/280)所述,有包括搶劫國家資產在內的搶劫、侵犯人權和侵害行為,包括任意進行關押、在關押期間進行虐待、鎮壓和平示威和“軍事指揮部”限制一些人的行動自由,並著重指出,必須追究要對這些侵權和侵害行為負責的人的責任,申明安理會譴責所有暴力行為,包括對婦女和兒童的暴力行為,強調需要防止暴力,關切地注意到,軍事政變造成令人擔憂的人道主義局勢並對國家經濟活動產生不利影響,
強調必須按幾內亞比索/西非經共體/葡語國家共同體路線圖的構想,開展安全部門改革,包括由文職人員切實負責任地掌控安全部隊,因為這是幾內亞比索實現長期穩定的一個要點,著重指出幾內亞比索警察部隊有責任保護國家機構和平民,
譴責軍方領導人一再非法干涉幾內亞比索的政治進程,關切軍方插手政治,幾內亞比索境內的非法毒品販運和有組織犯罪對推行法治、實現善治和打擊有罪不罰和腐敗形成重大阻礙,
深為關切地注意到幾內亞比索境內非法販運毒品活動和有組織犯罪對幾內亞比索和該次區域的不利影響,
深切關切軍事政變有可能加劇非法販運毒品,著重指出,任何持久解決幾內亞比索不穩定問題的辦法都應列入打擊有罪不罰和追究要對政治謀殺和非法販運毒品和違法憲政秩序等其他重大罪行負責者
責任的具體行動,還著重指出穩定和善治對幾內亞比索實現持久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重要性,重申維護和尊重幾內亞比索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必要性,銘記《聯合國憲章》規定安理會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條採取行動,
1.要求軍事指揮部立即採取步驟恢復和尊重憲政秩序包括民主選舉進程,確保所有士兵返回軍營,並要求“軍事指揮部”成員放棄權力職位;
2. 強調全國所有利益攸關者和幾內亞比索的國際雙邊和多邊夥伴都要按
上文第1段所述,繼續致力於恢復憲政秩序,鼓勵西非經共體同聯合國、非盟和葡語共同體密切合作,繼續進行調解,以便恢復憲政秩序;
3.請秘書長積極參與這一進程,以便統一國際雙邊和多邊夥伴、特別是非盟、西非經共體、葡語共同體和歐盟各自的立場,確保國際社會的努力相互進行最大限度的協調和配合,以期制訂一個有具體措施的全面統一戰略,從而開展安全部門改革,進行政治和經濟改革,打擊毒品販運,消除有罪不罰現象;
旅行禁令
4.決定所有會員國均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本決議附屬檔案一所列或下文第9段所設委員會指認的個人在本國入境或過境,但本段的規定絕不強制一國拒絕本國國民入境;
5. 決定,上文第4段所述措施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a)經委員會逐案審查認定,出於人道主義需要,包括為履行宗教義務,此類旅行是合理的;
(b)為履行司法程式必須入境或過境;
(c)經委員會逐案審查認定,給予豁免反而會有助於實現在幾內亞比索促成和平與民族和解以及在該區域建立穩定的目標;
指認標準
6. 決定,第4段中的措施應適用於委員會根據第9(b)段指認的以下個人:(a)企圖阻止恢復憲政秩序,或採取行動破壞幾內亞比索的穩定,特別是在
2012年4月12日政變中起了主要作用和企圖通過自己的行動破壞法治、削弱文職政權至高無上的地位、助長該國有罪不罰現象和不穩定局面;
(b)代表(a)分段所述個人或實體或以其名義或按其指示行事,或以其他形式支持或資助他們;
7.指出,這些支持或資助手段包括但不限於有組織犯罪所得收入,包括非法種植、生產和販運源自幾內亞比索境內或從幾內亞比索過境的毒品及其前體的收入;
8. 大力鼓勵會員國向委員會提交符合上文第6段所載標準的個人名字;
新制裁委員會
9.決定按照安理會暫行議事規則第28條,設立一個由安理會所有成員組成的安全理事會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執行下列任務:
(a)監測第4段規定措施的執行情況;
(b)指認受上文第4段規定措施約束的個人,審議根據上文第5段提出的豁免申請;
(c)制訂必要準則,以便於執行上述措施;
(d)在30日內向安全理事會提交第一份工作報告,其後在委員會認為需要時提交報告
(e)鼓勵委員會與有關會員國和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進行對話,特別是與該區域的有關會員國和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對話,包括邀請這些國家或組織的代表與委員會舉行會議,討論如何實施這些措施;
(f)向所有國家和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尋求它認為有用的信息,了解各個國家和組織為有效實施上述措施採取了哪些行動;
(g)審查關於違反或不遵守本決議所列措施的指控的信息,並採取適當行動;
10.籲請所有會員國在決議通過後120日內向委員會報告為有效執行第4段採取的步驟;
11.請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15日內向安理會提交上文第1段執行情況的
初次報告,此後每隔90天定期提交報告,說明決議所有規定的執行情況以及幾內亞比索的人道主義狀況;
審查承諾
12.確認安理會將不斷審查幾內亞比索局勢,並準備審查本決議中的各項措施是否得當,包括根據幾內亞比索按照本決議規定在實現穩定、恢復憲政秩序方面取得的進展,隨時根據需要,通過另外採取軍火禁運和金融措施等方式加強、修改、暫停或解除這些措施;
13.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