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772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772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772號決議》是2007年8月20日安全理事會第5732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772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772nd
  • 發布機構:聯合國安理會
  • 發布日期:2007年8月20日
決議原文,投票情況,

決議原文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772號決議
S/RES/1772(2007)
2007年8月20日
2007年8月20日安全理事會第5732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各項決議,尤其是第733(1992)號、第1356(2001)號、第1425(2002)號、第1725(2006)號和第1744(2007)號決議,以及安理會主席聲明,特別是2006年7月13日(S/PRST/2006/31)、2006年12月22日(S/PRST/2006/59)、2007年4月30日(S/PRST/2007/13)和2007年6月14日(S/PRST/2007/19)的主席聲明,
重申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
重申根據《過渡聯邦憲章》全面持久解決索馬里局勢的承諾,強調必須按照《過渡聯邦憲章》的構想,通過一個包容各方的政治進程,建立基礎廣泛並具有代表性的機構,
重申堅決支持秘書長特別代表弗朗索瓦·法爾先生,
再次感謝國際社會,尤其是非洲聯盟,以及阿拉伯國家聯盟、政府間發展管理局和歐洲聯盟,為推動索馬里的和平、穩定與和解做出努力,歡迎它們繼續參與,
欣見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07年7月18日發表公報,表示非洲聯盟將把非洲聯盟駐索馬里特派團(非索特派團)的任期再延長六個月,注意到公報呼籲聯合國在索馬里部署一個維和行動,為該國的長期穩定和衝突後恢復工作提供支助,
注意到非洲聯盟委員會主席2007年8月4日寫信給秘書長(S/2007/499),請非洲聯盟委員會專家和聯合國秘書處專家儘快舉行會議,以討論還可為非索特派團提供哪些支助,
注意到秘書長2007年6月25日關於索馬里的報告(S/2007/381),尤其是報告關於在非盟總部部署10名軍事、警察和民事專家以便為非盟的特派團規劃和管理能力結構提供支助的第30段,感謝為非索特派團提供這一支助,
回顧聯合國與有關區域安排在適合採取區域行動的維護和平與安全事項上開展合作,是《聯合國憲章》規定的集體安全的一個組成部分,
注意到上文提及的秘書長報告第27段稱,國際聯絡小組表示它可進行“斡旋”,以協助在索馬里啟動真正的政治和解進程,鼓勵國際聯絡小組繼續據此採取行動,
重申對索馬里過渡聯邦機構的支持,強調指出在索馬里全境實現和保障穩定和安全的重要性,並強調索馬里境內民兵和前戰鬥人員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的重要性,
譴責索馬里境內的一切暴力和極端行為,表示安理會對索馬里境內的暴力持續不斷感到關注,
強調安理會對秘書長報告第51段所述索馬里沿海海盜行為的增加感到關切,注意到國際海事組織和世界糧食計畫署2007年7月10日的聯合公報,
強調非索特派團及其烏干達特遣隊正對索馬里的永久和平與穩定做出貢獻,譴責對它們的敵對態度,敦促索馬里和該區域所有各方支持非索特派團並與之合作,
強調全面部署非索特派團將有助於避免出現安全真空,幫助創造條件,讓其他外國部隊全部撤出索馬里,
認定索馬里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強調,索馬里需要按《過渡聯邦憲章》的構想,通過一個包容各方的政治進程建立基礎廣泛並有代表性的機構,以便在全國鞏固穩定、和平與和解,讓國際社會儘可能有效地提供援助;
2. 欣見在過渡聯邦機構倡導下召開民族和解大會,敦促所有各方支持民族和解大會並參加這一政治進程;
3. 強調民族和解大會需要成為一個包括所有政治領袖、宗族首領、宗教領袖、商界和婦女團體等民間社會代表在內的所有利益攸關者都參加的包容各方的政治進程;
4. 敦促過渡聯邦機構和索馬里所有各方尊重民族和解大會的結論,在會後繼續開展一個相同的包容各方的政治進程,鼓勵它們團結起來,努力推動這一包容各方的對話;
5. 重申目前的政治進程既要商定全面永久地停止敵對行動,也要制訂一個路線圖,以便啟動一個全面和平進程,包括按索馬里過渡聯邦憲章的規定,在地方、區域和全國舉行民主選舉;
6. 請秘書長繼續和進一步做出努力,加強民族和解大會,並在更大範圍內推動現行的包容各方的政治進程,包括協助過渡聯邦機構在開展這兩項工作過程中發揮作用,並同非洲聯盟、阿拉伯國家聯盟、政府間發展管理局、歐洲聯盟和索馬里問題國際聯絡小組合作,請秘書長按下面第17段規定的時間表提交報告,說明過渡聯邦機構做出的努力、民族和解大會和其後開展的政治進程取得的進展和阻礙它們成功的障礙;
7. 請秘書長在這些報告中,評估為加強聯合國索馬里政治事務處(聯索政治處)發揮上文第6段所述作用的能力而需要採取的進一步措施,包括辦事處從奈洛比搬到摩加迪沙的可能性及搬遷可能需要採取的安全措施;
8. 表示打算在秘書長提交上文第6段所述報告後,對那些企圖阻撓或阻止民族和解大會或和平政治進程的人,或用武力威脅過渡聯邦機構或非索特派團,或採取行動破壞索馬里或區域穩定的人,採取措施;
9. 決定授權非洲聯盟成員國繼續在索馬里維持一個特派團,為期六個月,該特派團應擁有為執行下列任務酌情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的授權:
(a) 支持索馬里境內的對話與和解,具體方式是協助使所有那些參加第1至5段所述對話進程的人自由行動,安全通行並得到保護;
(b) 酌情保護過渡聯邦機構,幫助它們履行政府職能,保障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
(c) 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協同其他各方,協助執行國家安全穩定計畫,尤其是切實重建和培訓一支包容各方的索馬里安全部隊;
(d) 在接獲要求時,在力所能及範圍內,協助創造必要的安全條件以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e) 保護其人員、設施、裝置、裝備和特派團,保障其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10. 敦促非洲聯盟成員國為上述特派團做出貢獻,以便協助創造條件,讓其他所有外國軍隊撤出索馬里;
11. 決定,第733(1992)號決議第5段規定的、第1425(2002)號決議第1和第2段進一步闡明的措施不適用於:
(a) 僅為支助上文第9段所指特派團或供其使用而提供的武器和軍事裝備、技術訓練和援助;或
(b) 各國提供的、僅用於依循上文第1至5段所述政治進程幫助建立安保部門機構的用品和技術援助,且第751(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在收到下文第12段所述通知後的五個工作日內並未做出反對的決定;
12. 決定,根據上文第11(b)段提供用品或技術援助的國家應提前逐一通知第751(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13. 強調,武器禁運繼續對索馬里的和平與安全做出貢獻,要求所有會員國,特別是該區域的會員國,充分遵守武器禁運,重申打算緊急考慮如何提高武器禁運的效力,包括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來支持武器禁運,請第751(1992)號決議所設制裁委員會在本決議通過後60天內向安理會報告可以採取哪些措施和如何實施這些措施;
14. 敦促會員國提供財務資源、人員、裝備和服務,以便全面部署非索特派團;
15. 請秘書長就還可為非索特派團提供哪些支助,同非洲聯盟委員會協商,並按下文第17段規定的時間表,向安理會報告取得的任何進展;
16. 請秘書長根據上文提及的2007年6月25日報告中的意見,繼續制訂現有的應急計畫,以用於部署一個替代非索特派團的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包括:
(a) 儘快再派一個技術評估團前往該區域;
(b) 進一步接洽可能派遣部隊的國家;
(c) 確定聯合國和國際社會還應採取哪些行動,為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在索馬里進行部署和取得成功,創造必要條件和消除潛在障礙,包括具體提出審查進展的措施、指標和時限,協助安全理事會決定是否宜派遣聯合國特派團和特派團的目標;
17. 請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30天內提交報告,並於其後30天內再次提交報告,說明進一步制訂上文第16段所述計畫的情況以及上文第6和第7段所述政治事項的情況;
18. 鼓勵那些在索馬里海岸鄰近的國際水域和空域中派有艦艇和軍用飛機的會員國隨時注意那裡的海盜事件,並根據有關國際法,採取適當行動保護商業航運,尤其是人道主義援助的運送,使其免遭海盜危害;
19. 重申其以往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決議和關於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674(2006)號和第1738(2006)號決議,強調索馬里境內的所有各方和武裝團體都有責任根據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採取適當步驟保護該國境內的平民,尤其是避免肆意攻擊居民區;
20. 堅決支持和鼓勵目前在索馬里開展的救濟工作,回顧其關於保護人道主義人員和聯合國人員的第1502(2003)號決議,呼籲索馬里境內的所有各方和武裝團體採取適當措施,確保非索特派團人員和人道主義人員的安全得到保障,讓人道主義援助及時、安全和不受阻礙地送達所有需要援助的人,敦促該區域各國協助經由陸地或領空和海港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21. 重申其以往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1612(2005)號決議,並回顧安全理事會武裝衝突中的兒童問題工作組其後關於索馬里武裝衝突各方的結論(S/AC.51/2007/14);
22.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聯合國安理會全票通過此決議,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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