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846號決議》是2008年12月2日安全理事會第6026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846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846
- 發布單位:聯合國安理會
- 發布時間:2008年12月2日
決議原文,投票情況,
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各項決議,特別是第1814(2008)號、第1816(2008)號和第1838(2008)號決議,
繼續嚴重關注海盜和海上武裝劫船行為對迅速、安全和有效地向索馬里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物資,對國際航運和海上商業航線安全以及對其他易受攻擊船隻,包括對依照國際法從事的捕撈活動構成的威脅,
重申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
還重申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中體現的國際法確立了適用於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以及其他海洋活動的法律框架,
考慮到索馬里的危機局勢,以及過渡聯邦政府沒有能力制止海盜或在索馬里沿海國際海上航線或索馬里領海從事巡邏並保障其安全,
注意到過渡聯邦政府多次請求國際上提供援助,以制止其沿海的海盜活動,包括2008年9月1日索馬里總統給聯合國秘書長的信,其中表示過渡聯邦政府感謝安全理事會提供的協助,並表示過渡聯邦政府願意考慮與其他國家以及區域組織協作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2008年11月20日的來信,其中轉達過渡聯邦政府關於延長第1816(2008)號決議所述規定有效期的請求;以及11月20日索馬里常駐代表向安全理事會提出的關於再次延長的期限應為12個月的請求,
還注意到過渡聯邦政府致函秘書長,提出了關於同過渡聯邦政府合作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國家的事先知會,而且其他會員國也按照第1816(2008)號決議第7和第12段的要求,致函安全理事會,向安理會通報了它們所採取的行動,並且鼓勵已由過渡聯邦政府事先知會過秘書長的那些合作國繼續從事各自的努力,
再次表示決心確保世界糧食計畫署(糧食計畫署)經海路向索馬里運送物資的長期安全,
回顧其在第1838(2008)號決議中讚揚一些國家自2007年11月以來為保護糧食計畫署海運船隊作了貢獻,讚揚歐洲聯盟(歐盟)成立了一個協調單位,負責為歐洲聯盟一些成員國在索馬里沿海從事的警戒和保護活動提供支助,並讚揚為執行第1814(2008)號和第1816(2008)號決議而實行的其他國際和國家舉措,
強調指出必須在索馬里建立和平與穩定,加強國家體制,實現經濟和社會發展並確保人權與法製得到尊重,從而為完全杜絕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創造條件,
歡迎過渡聯邦政府和索馬里再次解放聯盟於2008年8月19日簽署了和平與和解協定(《吉布地協定》),並於2008年10月26日簽署了聯合停火協定,注意到《吉布地協定》中要求聯合國授權並部署一支國際穩定部隊,還注意到2008年11月17日秘書長關於索馬里的報告,包括他的這方面建議,
稱讚非洲聯盟駐索馬里特派團(非索特派團)在協助經摩加迪沙港向索馬里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物資方面發揮了關鍵作用,讚揚非索特派團為實現在索馬里建立持久和平與穩定的目標作出了貢獻,並特別肯定烏干達和蒲隆地兩國政府向索馬里提供的重要幫助,
歡迎在2008年12月組織一次安全理事會部長級會議,以探討如何改進國際協調,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並確保國際社會具備適當的授權和工具,以協助其開展這些努力,
認定索馬里領海和索馬里沿岸公海的海盜和武裝劫船事件加劇索馬里的局勢,而索馬里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重申譴責並痛斥索馬里領海和沿岸公海的一切海盜和武裝劫船行為;
2. 表示關切索馬里問題監察組2008年11月20日報告中得出結論認為,所支付的贖金不斷增多,正在助長索馬里沿海的海盜行為;
3. 歡迎國際海事組織(海事組織)努力更新其向航運業和各國政府提供的關於如何預防和扼止海盜及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指導和建議,並努力儘早向所有會員國以及在索馬里沿海從事運營活動的國際航運界提供這方面指導;
4. 籲請各國與航運業、保險公司和海事組織合作,向有權懸掛其國旗的船隻提供適當諮詢和指導,使其了解它們在索馬里沿海水域行駛時,如果遇到攻擊威脅或遭到攻擊,應採用哪些避免、規避和防衛技巧與措施;
5. 還籲請各國和包括海事組織在內的國際組織在索馬里和鄰近沿海國提出請求時,向其提供技術援助,以加強這些國家的能力,確保沿岸及海上安全,包括在索馬里沿海及附近海岸沿線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
6. 歡迎加拿大、丹麥、法國、印度、荷蘭、俄羅斯聯邦、西班牙、聯合王國、美利堅合眾國以及各區域組織和國際組織採取主動行動,根據第1814(2008)號、第1816(2008)號和第1838(2008)號決議打擊索馬里沿海的海盜行為,歡迎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北約)決定打擊索馬里沿海的海盜行為,包括為糧食計畫署的船隻護航,尤其歡迎歐盟2008年11月10日決定自2008年12月起展開為期12個月的海上行動,以保護糧食計畫署向索馬里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的海運船隊和其他易受攻擊的船舶,並制止索馬里沿岸的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
7. 籲請各國和各區域組織彼此協調,包括通過雙邊渠道或通過聯合國互通信息,並與海事組織、國際航運界、船旗國和過渡聯邦政府合作,協力制止索馬里沿海的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
8. 請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3個月內,向安理會提出一份報告,說明如何確保索馬里沿海國際航運的長期安全,包括糧食計畫署經海路向索馬里運送物資的長期安全,以及聯合國在這方面可能發揮的協調和領導作用,以使會員國和區域組織能夠協力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
9. 籲請有能力的國家和區域組織積極參與打擊索馬里沿海的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尤其是依照本決議和相關國際法,部署海軍艦隻和軍用飛機,並且沒收和處置被用於或有充分理由懷疑被用於在索馬里沿岸實施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的船隻、艦艇、武器和其他相關裝備;
10. 決定從本決議通過之日起為期12個月內,在過渡聯邦政府事先知會秘書長情況下同過渡聯邦政府合作打擊索馬里沿岸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國家和區域組織可以:
(a) 進入索馬里領海,以制止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但做法上應同相關國際法允許的在公海打擊海盜行為的此類行動相一致;
(b) 以同相關國際法允許的在公海打擊海盜行為的行動相一致的方式,在索馬里領海內採用一切必要手段,制止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
11. 申明本決議規定的授權僅適用於索馬里局勢,不影響會員國在任何其他局勢中根據國際法所具有的權利、義務或責任,包括根據《公約》所具有的任何權利或義務,並特彆強調指出,本決議不應被視同訂立習慣國際法;還申明這一授權是在接到11月20日過渡聯邦政府來信表示同意之後才作出的;
12. 申明第733(1992)號決議第5段所規定、經第1425(2002)號決議第1和第2段進一步闡明的措施,不適用於向索馬里提供的專門供上文第5段所述用途的技術援助物品,因為第1772(2007)號決議第11(b)和第12段所定程式已規定此類物品不受這些措施約束;
13. 請各合作國採取適當步驟,確保其根據上文第10段授權從事的活動不會實際上導致剝奪或損害任何第三國船隻無害通過的權利;
14. 籲請所有國家,特別是船旗國、港口國和沿岸國、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受害者和實施者的國籍國以及國際法和國內立法規定擁有相關管轄權的國家,按照適用的國際法,包括國際人權法,合作確定管轄範圍並調查和起訴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的責任人,此外提供各種協助,包括針對其所管轄和控制的人員,如被害人和證人以及在根據本決議開展行動過程中扣留的人員,提供處置和後勤方面協助;
15. 指出,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制止海上非法行為公約》)規定締約方須訂立刑事罪名,確立管轄權,並接收所移交的劫持或武力控制船隻、或進行劫船威脅或實施任何其他形式恐嚇的責任人或嫌疑人;敦促《制止海上非法行為公約》各締約國全面履行該公約規定的各項義務,並與秘書長和海事組織合作建立司法能力,以成功起訴涉嫌在索馬里沿海實施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人;
16. 請目前正在同過渡聯邦政府合作的國家和區域組織在9個月內向安全理事會和秘書長通報為履行上文第10段所述授權所採取行動的進展情況;
17. 請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11個月內,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本決議的執行情況以及索馬里領海和沿岸公海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的有關情況;
18. 請海事組織秘書長在經所有受影響沿海國商定之後提請他注意的案件基礎上,同時適當考慮到現有各種雙邊和區域合作安排,向安理會通報有關海盜和武裝搶劫的情況;
19. 表示打算審視那裡的局勢,在過渡聯邦政府提出要求時酌情考慮再度延長上文第10段所述授權的期限;
20.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第6026次會議一致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