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187號決議

第 2187(2014)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2014 年 11 月 25 日第 7322 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回顧其以往第 1996(2011)、第 2046(2012)、第 2057(2012)、第 2109(2013)、第 2132(2013)和第 2155(2014)號決議,重申對南蘇丹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的堅定承諾,回顧互不干涉、睦鄰和區域合作原則的重要性,回顧其第 2086(2013)號決議,重申維和基本原則,包括當事方同意、中立、除自衛和履行授權外不使用武力,確認每個維和特派團的任務規定是根據有關國家的需要和情況具體制訂的,表示嚴重憂慮和關切南蘇丹的政治、安全和人道主義危機因蘇丹人民解放運動(蘇人解)的內部政治紛爭和該國政治和軍事領導人其後引發的暴力而進一步惡化,強烈譴責正在發生的所述侵犯和踐踏人權及違法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包括所有各方(包括武裝團體和國家安全部隊)的法外處決、基於族裔的暴力、強姦和其他形式性暴力和性別暴力、招募和使用兒童、強迫失蹤、任意逮捕和羈押、在平民中散布恐怖的暴力、襲擊學校、宗教場所和醫院和襲擊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維和人員的行為,以及煽動這些侵權違法的行為,還譴責騷擾民間社會、人道主義人員和記者和針對其採取行動的行為,強調必須追究應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負責的人的責任,並強調南蘇丹政府負有保護其領土內受其管轄的平民、包括使其不受危害人類罪和戰爭罪侵害的首要責任,表示深為關切有大量的人流離失所,人道主義危機不斷惡化,強調衝突所有各方都對南蘇丹人民遭受的痛苦負有責任並要確保民眾的基本需求得到滿足,讚揚聯合國人道主義機構和夥伴努力迅速協調一致為民眾提供支助,
促請衝突所有各方根據國際法有關條款和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讓救濟人員、設備和用品全面、安全、迅速不受阻礙地到所有需要援助的人的地方,及時送交人道主義援助,特別是送交給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譴責對人道主義人員和設施發動的所有襲擊,回顧襲擊人道主義人員和剝奪民眾賴以生存的物品可能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
讚揚政府間發展管理局(伊加特)在聯合國和非洲聯盟支持下提出的設立一個政治和安全對話論壇的倡議,期待所有各方參加這一進程和尊重伊加特歷屆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會議做出的決定,
歡迎 2014 年 1 月 23 日在伊加特調解下達成的停止敵對行動協定和被關押者地位協定、各方之間就《原則宣言》達成的共識、設立停火監測與核查機制、2014年 5 月 9 日“消除南蘇丹危機”協定和 2014 年 11 月 9 日的停止敵對行動的重啟和落實方式,同時強烈譴責所有各方一再繼續違反停止敵對行動,破壞和平努力,讚賞地注意到伊加特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會議 2014 年 6 月 10 日、2014 年 8月 25 日和 2014 年 11 月 7 日發表公報,重點表明在包容性治理、安全、經濟和金融管理、公正、人道主義行動和憲政進程等方面的承諾,並注意到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 2014 年 6 月 1 日和 2014 年 9 月 17 日的公報,深切感謝聯合國南蘇丹特派團(南蘇丹特派團)維和人員及其部隊派遣國採取行動保護人身受到暴力威脅的平民,包括外國國民,穩定南蘇丹特派團營地內外的安全局勢,感謝南蘇丹特派團努力協助境內流離失所者到特派團場所尋求保護,同時著重指出有必要為境內流離失所者尋找持久解決辦法,包括根據關於境內流離失所問題的指導原則尋找其他安全和有保障的地點,還感謝那些在第2155(2014)號決議通過後部署部隊和警察的會員國,感興趣地注意到 2014 年 2 月 21 日的南蘇丹特派團人權情況中期報告和 2014年 5 月 8 日的“南蘇丹衝突:人權情況報告”,感到嚴重關切的是,根據 2014 年 5 月 8 日的“南蘇丹衝突:人權情況報告”,有合理理由認為政府和反對派部隊都犯有戰爭罪行和危害人類罪行,包括法外處決、強姦和其他性暴力行為、強迫失蹤和任意逮捕和羈押,強調日益迫切需要在南蘇丹消除有罪不罰現象,將犯有這些罪行的人繩之以法,歡迎非洲聯盟調查委員會開展工作,獨立和公開地監測、調查和報告人權情況,歡迎它 2014 年 6 月 27 日的“非盟調查委員會關於南蘇丹的中期報告”,感興趣地期待委員會的結論和建議,
強烈譴責利用電台傳播仇恨言論和挑動對某一族裔實施性暴力,因為此舉可能產生重大影響,促成大規模暴力和加劇衝突,促請政府採取適當措施,阻止這些活動,還敦促所有各方不這樣做,而是幫助在各社區中宣傳和平與和解,強調,只有通過堅定承諾增強婦女的權能、參與和人權,通過提供統一的領導、一致的信息和行動以及支持,讓婦女參與各級的決策,才能消除不斷阻礙全面執行第 1325(2000)號決議的障礙,深切關注南蘇丹特派團的出行和行動一直受到限制,強烈譴責政府和反對派部隊和其他團體對聯合國和伊加特的人員和設施發動襲擊,包括蘇丹解放軍 2012年 12 月擊落一架聯合國直升飛機、2013 年 4 月襲擊一個聯合國車隊、2013 年 12月襲擊南蘇丹特派團在阿科博的營地、2014 年 8 月身份不明的武裝團體擊落一架聯合國直升飛機、2014 年 8 月逮捕和關押伊加特的一個監測和核查小組、關押和綁架聯合國和聯合國有關人員以及 2014 年襲擊南蘇丹特派團在伯爾和本提烏的營地,促請南蘇丹政府認真迅速完成對這些襲擊的調查,將發動襲擊者繩之以法,再次要求南蘇丹特派團酌情另外採取措施,確保它在南蘇丹的空中行動的安全,並就此向安理會報告情況,強調必須在平民保護場所內和場所外切實同當地社區保持接觸和聯繫,以便完成南蘇丹特派團保護平民的任務,嚴重關切對石油設施、石油公司及其雇員進行的威脅,敦促所有各方確保經濟基礎設施的安全,回顧安理會第 2117(2013)號決議,深切關注小武器和輕武器的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的累積和不當使用對南蘇丹的和平與穩定構成威脅,非常關切地注意到聯合國地雷行動處 2014 年 2 月在瓊格萊州報告說,有人濫用集束彈藥,敦促所有各方今後不再使用這類彈藥,歡迎伊加特部署監測與核查機制,要求根據 2014 年 1 月 23 日停止敵對行動協定調出和/或逐步撤出武裝團體和雙方請來的盟友部隊,並警告,衝突區域化可產生嚴重的後果
歡迎秘書長任命埃倫·瑪格麗特·洛伊為特別代表兼南蘇丹特派團團長和任命翰尼斯·加布雷梅斯基爾·特斯法馬里亞姆少將為南蘇丹特派團部隊指揮官,重 申 關於 武裝 衝突 中保 護 平民 的第 1265(1999)、 第 1296(2000) 、第1674(2006)、第 1738(2006)和第 1894(2009)號決議和關於保護人道主義人員和聯合國人員的第 1502(2003)號決議;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 1612(2005)、第1882(2009)、第 1998(2011)、第 2068(2012)和第 2143(2014)號決議;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 1325(2000)、第 1820(2008)、第 1888(2009)、第 1889(2009)、第S/RES/2187 (2014)4 14-65631 (C) /81960(2010)、第 2106(2013)和第 2122(2013)號決議;關於防止和打擊滅絕種族行為的第 2150(2014)號決議;和關於安全部門改革的第 2151(2014)號決議,和關於防止衝突的第 2171(2014)號決議,注意到 2014 年 9 月 30 日秘書長報告(S/2014/708)和 2014 年 11 月 17 日秘書長報告(S/2014/821)和報告中的建議,認定南蘇丹局勢繼續對該區域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再次認可南蘇丹政府和(反對派)蘇人解運動/解放軍 2014 年 1 月 23 日接受和簽署的停止敵對行動協定,還重申安理會認可南蘇丹政府和(反對派)蘇人解運動/解放軍 2014 年 5 月 9 日簽署的消除南蘇丹危機協定;認可 2014 年 11 月 9日的停止敵對行動的重啟和落實方式;要求雙方立即全面執行有關協定,表示安理會打算與包括伊加特和非洲聯盟在內的有關夥伴協商,考慮對那些採取破壞南蘇丹和平、穩定和安全的行動的人,包括阻止執行這些協定的人,採取一切適當措施;
2. 敦促所有各方開展所有各方都參加的全國公開對話,以求實現永久和平、和解和善治,包括讓青年、婦女、各個不同社區、宗教團體、民間社會和被關押的前蘇人解運動領導人切實充分參與,鼓勵伊加特和聯合國做出努力,促使有關各方達成和平協定,還敦促它們確保所有和平談判與和平協定都對保護兒童問題做出規定;
3. 決定將南蘇丹特派團的任務期限延至 2015 年 5 月 30 日;
4. 決定南蘇丹特派團的任務規定應如下,並授權南蘇丹特派團採取一切必要手段來開展以下工作:(a) 保護平民:一 根據其能力在部署區內,在平民人身可能遭受暴力威脅時對其進行保護,無論這種暴力來自何方,特別保護婦女和兒童,包括繼續使用特派團的兒童保護顧問和婦女保護顧問;二 制止針對平民、包括外國國民的暴力,在衝突風險大的地區,並酌情在學校、宗教場所、醫院和石油設施,特別是在南蘇丹共和國政府無法或未提供保護時,預先進行部署,積極開展巡邏,巡邏時尤其注意流離失所的平民,其中包括保護場所和難民營中的人、人道主義人員和人權捍衛者,查明針對平民的威脅和襲擊,包括定期同平民保持溝通並與人道主義、人權和發展組織密切溝通; 制定一個全特派團預警戰略,包括採用協調一致的方法來開展情報收集、監測、核查、預警和分發工作和建立應對機制,包括建立應對機制,為聯合國人員和設施可能進一步遭受襲擊做準備;四 在南蘇丹特派團平民保護場所內維持公共安全和保障;五 在衝突風險大的地區開展斡旋,建立信任和提供協助,以支持特派團的保護戰略,特別是在婦女和兒童方面,包括促進社區之間的和解,將其作為長期建國活動的一個重要部分;六 協助為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最後安全自願回返創造一個安全的環境,包括酌情嚴格遵守聯合國人權盡職政策,監測並確保國際人權標準得到遵守,並在開展相關保護工作時與警察部門具體協調行動,以便進一步保護平民;(b) 監測和調查人權情況:一 監測、調查、核實和公開定期報告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包括那些可能是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的行為;二 通過加快落實有關監測、分析和報告與衝突相關的性暴力的安排,加強有關嚴重侵害兒童行為的監測和報告機制,來監測、調查、核實和公開定期報告危害和虐待兒童和婦女的行為,包括武裝衝突中一切形式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三 與非洲聯盟南蘇丹調查委員會進行協調並酌情提供技術支助;(c) 為送交人道主義援助創造條件:一 協助為運送人道主義援助創造條件,包括幫助創造必要的安全條件,進行斡旋,建立信任和提供方便,以便根據國際法的相關條款和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讓救濟人員安全無阻地全面接觸南蘇丹所有需要援助的人,及時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物品,尤其是運送給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二 酌情確保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確保開展規定工作所需要的設施和裝備的安全;(d) 協助執行停止敵對行動協定:一 酌情同聯合技術委員會、監測與核查機制和監測與核查小組進行適當協調;二 為根據 2014 年 1 月 31 日和 2014 年 3 月 13 日伊加特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會議的決定設立的伊加特監測與核查機制提供流動保全和專項固定場地保全;以及 為停止敵對行動協定所述的監測與核查機制工作提供支持;
5. 強調如第 4(a)段所述,必須在決定如何使用特派團內部現有能力和資源時優先考慮保護平民;
6. 請秘書長通過其特別代表繼續指揮一個綜合性南蘇丹特派團的行動,協調聯合國系統在南蘇丹共和國的所有活動,支持國際社會採用一致方法來促進南蘇丹共和國的穩定和平;
7. 認可秘書長在 2014 年 11 月 17 日報告中提出的維持南蘇丹特派團總兵力的建議,以協助執行本決議第 4 段規定的任務;
8. 決定南蘇丹特派團將有一個兵員最多為 12 500 人的軍事部門,並有一個人數最多 1 323 人、其中包括適當建制警察部隊的警察部門;文職部門將繼續根據第 4 段提出的任務進行縮減,請秘書長就部隊組建、南蘇丹特派團部隊的改組、後勤支助和增強軍力手段提供詳細信息,包括作為定期報告的一部分提供這一信息;請秘書長在提交給安理會的報告中闡述實地的需求,對部隊的行動、部署和今後的需求進行新的評估;
9. 請南蘇丹特派團繼續注重並精簡其軍事、警察和文職部門的活動,以便在開展第 4 段提出的工作方面取得進展,確認將因此停止特派團的某些工作;
10. 表示安理會打算不斷積極審查南蘇丹特派團各部門的需求和構成,審查此項任務規定,並在有關各方執行可信的和平協定的適當階段,做出必要的調整;
11. 授權秘書長採取必要步驟,根據第 8 段加快部隊和裝備的組建;
12. 請南蘇丹特派團在衝突風險大、境內流離失所者集中的地方,包括按其預警戰略在政府和反對派控制的地區和人口流動的主要路線上,增派人員和積極開展巡邏,定期審查它在各地的部署情況,確保部隊處於保護平民的最佳位置,請秘書長作為定期報告的一部分,提供這些審查的最新結果;
13. 還請南蘇丹特派團繼續確保全面遵守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隨時向安全理事會通報特派團在這方面的進展情況,敦促部隊派遣國採取適當的預防行動,包括進行部署前提高認識培訓,確保在發生這類行為時全面追究本國涉案人員的責任;
14. 鼓勵南蘇丹特派團全面執行人權盡職政策,請秘書長在提交給安理會的報告中闡述執行這一政策的進展;
15. 最強烈地譴責對南蘇丹特派團人員和聯合國設施以及伊加特人員和設施發動的襲擊和進行的威脅,例如 2014 年 8 月身份不明的武裝團體擊落一架聯合國直升飛機、2014 年 8 月逮捕和關押伊加特的一個監測和核查小組、關押和綁架聯合國和聯合國有關人員以及 2014 年襲擊南蘇丹特派團在伯爾和本提烏的營 地,強調這些襲擊可構成違反部隊地位協定的行為和/或戰爭罪,要求所有各方尊重聯合國房地的不可侵犯性,立即停止並不對聚集在聯合國設施的人施加暴力,還要求立即安全釋放被關押和綁架的聯合國和聯合國有關人員,強調不會容忍損害南蘇丹特派團執行任務能力的圖謀和對聯合國人員的襲擊;
16. 再次要求南蘇丹特派團酌情另外採取措施,確保它在南蘇丹的空中行動的安全,並就此向安理會報告情況;
17. 要求南蘇丹共和國政府和所有相關各方為南蘇丹特派團的部署、行動以及開展監測、核查和報告工作提供全面合作,特別是在南蘇丹共和國全境確保聯合國和聯合國有關人員的安全保障,還促請南蘇丹政府確保境內流離失所者、包括出入平民保護場所的人的行動自由,繼續支持南蘇丹特派團分配土地以建立平民保護場所;
18. 要求所有各方根據國際法的相關條款和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讓救濟人員、設備和用品全面、安全和不受阻礙地前往所有需要援助的人的所在地,及時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特別是運送給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強調境內流離失所者或難民的回返必須在有尊嚴和安全的條件下自願和知情地進行;
19. 還要求各方立即停止一切形式暴力、侵犯和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包括強姦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以及違反有關國際法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例如招募和使用兒童、殺害、殘害和綁架兒童、襲擊學校和醫院,強烈敦促政府立即全面執行 2014 年 6 月 24 日的修訂後關於停止和防止招募兒童的行動計畫及其 2013 年 8 月 13 日禁止蘇人解襲擊、占領或為任何目的使用學校、學校建築物或財產的軍事命令,注意到政府 2014 年 10 月 29 日在全國發起了“兒童不是兵”運動,還強烈敦促反對派部隊立即全面履行 2014 年 5月 10 日簽署的停止嚴重侵害兒童行為的承諾;
20. 感到嚴重關切的是,負責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認為性暴力猖獗,歡迎南蘇丹政府和聯合國 2014 年 10 月 11 日關於處理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問題的聯合公報,敦促南蘇丹政府立即履行根據第 1960(2010)和第 2106(2013)號決議作出的承諾,促請(反對派)蘇人解運動/解放軍簽署和執行這一公報,還呼籲作出有時限的具體承諾,以便根據第 1960(2010)和第 2106(2013)號決議打擊性暴力;
21. 促請南蘇丹政府按國際標準進一步迅速以透明方式完成對侵犯和踐踏人權行為指控的調查,追究所有應對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的人的責任,確保所有性暴力受害者都同樣得到法律的保護並能訴諸司法,確保在這些訴訟中平等地尊重婦女和兒童的權利;
22. 強調婦女必須在各級全面和有效地參加協定的執行工作,防止和解決衝突,更廣泛地建設和平,促請所有各方採取措施,確保婦女在所有解決衝突和建 設和平工作中充分切實擁有代表和領導權,包括支持婦女民間社會組織和讓兩性平等專業人員參加和平談判;鼓勵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採取措施,在特派團的軍事、警察和文職部門中更多地部署婦女,重申所有獲得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特派團都必須有適當的兩性平等專業人員和培訓;
23. 譴責對石油設施、石油公司及其雇員的襲擊以及繼續在這些設施周圍發生的交戰,敦促所有各方確保經濟基礎設施的安全;
24. 請秘書長在 2015 年 2 月 16 日和 2015 年 4 月 30 日前通過提交兩份書面報告,分別向安全理事會報告南蘇丹特派團任務的執行情況,報告可列入在南蘇丹建立問責制的問題;
25.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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