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犯罪 兇殺案
雖然美國在19世紀已有暴力犯罪,但在城市裡的兇殺案往往以暴動和其他造成社會動盪的方式進行。
然而,槍枝暴力有時候也出現在這些暴動(見
乾草市場暴亂 )中。在當時許多城市(如費城),兇殺案發生率明顯低於今日。1980年代和90年代初,美國各城市兇殺率飆高(見右圖)。從1985年到1993年為止,手槍殺人案幾乎占了所有總體增加的殺人率,而涉及其他兇器的兇殺率卻在同時下降。在美國80年代和90年代初,兇殺案發生率有上升趨勢,尤其在青少年、拉丁美洲裔、以及非裔美國人男性當中,而年紀13到17歲黑人的傷亡率是一般水平的3倍,18到24歲傷亡率則是兩倍。一般認為美國各城市吸食
古柯鹼 人數的上升是在這段期間橫行於青少年間槍枝暴力的因素之一。
按國家排名的兇殺案和涉及槍擊兇殺案比率 在美國,兇殺案和
暴力犯罪 發生機率最高的地點是市區。在大都會地區,2005年,每10萬人就有6.1起兇殺案,相形之下非大都會的州郡僅有3.5起。
在美國超過25萬人以上的都市中,平均兇殺率是每10萬人有12.1起。而與槍枝有關的兇殺案發生率在南部與西部州最多。美國各地介於18歲到24歲的兇殺案發生率從1993年來漸趨下跌,不過仍較1980年代前的發生率為高。根據2005年的統計,17至24歲年齡群暴力犯罪統計數據仍占整體數據的大部分,特別是涉及槍枝的兇殺案。在2005年統計數據中,17歲至19歲人口占美國總人口的4.3%,卻占死於槍枝兇殺案人數的11.2%,同時在所有殺人犯罪占10.6%。20-24歲年齡群占美國人口的7.1%,占死於槍枝兇殺案人數的22.5%,也占所有兇殺犯罪活動的17.7%。牽涉17歲以下的人的兇殺案不多。在2005年,13至16歲占美國總人口的6%,但只占槍枝兇殺案受害者的3.6%,同時僅占總體殺人犯罪活動的 2.7%。
1976至2004年兇殺案依照武器類型列表。 有
案底 的人亦較容易成為兇殺案的被害人。 在1990年和1994年間在
波士頓 ,所有年紀低於21歲的兇殺案受害人中,75%有前科記錄。另一方面在
費城 ,涉及槍枝兇殺案中有案底的受害人百分比從1985年的73%增加到1996年的93%。而在維吉尼亞州里奇蒙,參與犯罪活動的男性遭
槍擊 的風險是常人的22倍。
里昂·克鉤茲使用手槍刺殺威廉·麥金利總統 2005年在美國10,100起確認使用槍枝的
兇殺 案中,75%使用手槍,相形之下4%使用步槍、5%使用
霰彈槍 ,剩下的並未指明槍枝類型。由於槍枝本身具有著潛在致命的能力,故不管受害者或施害者攜槍,都會導致傷亡機率大為增加。
心臟 遭受槍傷的死亡率為84%,遠高於較遭刺傷後死亡率的70%。
對美國總統的暗殺與企圖
在早期美國歷史上最著名的暗殺事件受害人是1865年的
亞伯拉罕·林肯 總統。林肯總統在被槍手
約翰·威爾克斯·布斯 用一挺0.44口徑手槍發射的一顆子彈擊中頭部後,僅活了幾小時。
詹姆斯·加菲爾德 和
威廉·麥金萊 均死於手槍暗殺:加菲爾德總統被兇手使用0.44口徑手槍打死;麥金利總統被從0.32口徑左輪手槍射出的兩顆子彈打死。
其他暴力犯罪
在美國,有四分之一的商業
搶劫 案與槍枝有關。相比之下,涉及槍枝的搶劫導致死亡的可能性是使用其他武器搶劫的3倍,家庭暴力案件也有類似的模式。犯罪學家菲利普·庫克(Philip J. Cook)推測,假使槍枝沒這么泛濫,罪犯不管如何很可能還是會行兇,但會使用其它較不致命的武器。
他發現,在50個美國最大城市裡擁槍水平與持槍搶劫率相關,而並非與整體搶劫率相關。有相當多兇殺案是由另一宗暴力罪案導致的,而這種情況下的罪犯犯罪時並沒有明確或者持續的意圖要殺人或者被殺。這種案例日漸增多。在美國,總體搶劫與施暴率也與其他已開發國家如澳大利亞、芬蘭相當,儘管在這些國家擁槍率遠較美國為低。
在華盛頓特區的槍擊及整體兇殺案犯罪黑點 涉及槍枝的自殺案
一些研究表明,家居擁槍權與涉及槍枝自殺率有關,不過其他的研究卻顯示兩者無關。於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初期間,青少年用槍自殺率有明顯的上升趨勢,年齡在75歲以上的老人用槍自殺率同樣也在急劇增加。2003年期間在美國,槍枝仍然是最常用的自殺方法,占所有自殺個案的53.7%。
槍枝所有權 美國社會綜合調查(the General Social Survey,簡稱GSS)是美國人擁槍調查的主要數據來源,其他組織(如哈里斯民調)進行同類型調查。在2004年所作報告顯示,36.5%的美國人在家擁有一把槍枝,與1989年的46%相比減少了。菲利普·庫克認為,越來越多的女性當家作主很可能是造成美國家庭擁槍數字下滑因素之一。在1994年進行的私人擁槍用槍全國調查(National Survey on Private Ownership and Use of Firearms,簡稱NSPOF)指出,美國人共擁有1億9200萬支槍枝,其中36%為步槍,34%為手槍,霰彈槍26%,4%其他種類的長槍。大多數擁槍人士擁有多種槍枝,而NSPOF調查顯示25%的成年人擁有槍枝。據報告在美國有11%的家庭積極參加
狩獵 ,而其餘的擁槍人士擁槍理由有自我保護以及其他方面的種種因素。在整個1970年代以及1980年代的大部分期間,家庭擁槍率介於45-50%。擁槍率也隨不同地域而變化,從
美國東北部 州的25%到東南中部州(
阿拉巴馬 、
肯塔基 、
密西西比 、
田納西州 構成的區域)的60%。美國社會綜合調查和其他機構對擁槍所做的計量調查並沒有提供適當的、足以做出整體擁槍與槍枝暴力間關係結論的巨觀層面細節。犯罪學家蓋瑞·克雷克對照各式調查以及代理機構評量檔案,並沒有發現擁槍與槍枝暴力在整體上相關。
自衛
從1987年到1990年間,
馬里蘭大學 犯罪學暨刑事犯罪法系教授大衛·麥克道爾發現,罪案的受害人用槍枝作防衛,每年有64,615次。這相當於在這一期間發生的案子中,每1000件就有2件(0.2%)使用槍枝。若單計暴力犯罪(施暴、
搶劫 、
強姦 等)案件,有0.83%的受害人用槍自衛。在用槍自衛的案件里,有71%是屬陌生人犯罪,剩下的則是由受害人熟識罪犯、以及罪犯對受害人聊若指掌這兩種類型均分。在28%的涉及用槍自衛案子裡,受害人有罪犯開槍。這些自衛案子中有20%是屬於警察用槍自衛。在這同一個時期,介於1987年和1990年間,共有46319槍枝兇殺案,而根據美國全國犯罪受害人調查估計,2,628,532件非致命犯罪與槍有關。
麥克道爾為《美國公共衛生雜誌》(Americ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所做研究的發現與1993年由蓋瑞·克雷克(Gary Kleck)所得有卻相反。克雷克的研究發現,每年全美有多達245萬宗犯罪受阻,而在大部分情況下,潛在的受害人從未在這些情況下發一槍一彈。在這種情況下,槍枝被用來建設性傳達自我保護意識。克雷克的研究結果已被學術性及大眾媒體援引多次。
麥克道爾指出克雷克研究方法上的問題。他認為克雷克所用的樣本大小非常小,並且沒有包括那些人身攻擊已經開始的犯罪未遂案子下的自衛行為。然而,前面樣本非常小的批評,是不準確的——克雷克與馬克·格爾茲(Marc Gertz)的調查實際上是截至當時為止最大規模、對受訪者諮詢有關防衛性槍枝使用的抽樣調查——共4,977件案子,遠遠超過一般全國性調查。一項在1990年代由
哈佛 傷害控制研究中心(Harvard Injury Control Research Center,簡稱HICRC)的大衛·海明威(David Hemenway)所進行的研究發現,槍枝用於犯罪的次數遠較用於自衛為多。不過,根據克雷克的研究,最成功的防止傷亡辦法是不發一彈,而這在海明威或者麥克道爾研究中並未計入自我防衛。
年齡門檻
2018年2月22日,美國將把最低購槍年齡的門檻從18歲提高到21歲,實行更嚴格的購槍者背景審查程式,禁用“撞火槍托”等裝置。
美國是全球私人擁槍數量最多的國家。數據顯示,美國有3億多人口,而私槍保有量逾3億支。近年來,美國槍擊暴力案件頻發,幾乎每次重大槍擊案發生後,槍枝暴力都會引發美國社會對控槍問題的激烈爭論。然而,美國的“槍枝暴力頑疾”交織在歷史、法律、利益、政治等多重因素中,控槍立法一直舉步維艱。
公共政策 研究和統計表明,槍枝會對
犯罪現場 本已緊張的局勢煽風點火,並造成更暴力或者致命的後果。
公共政策 的態度一般集中在執法部門和監管機構干預的解決方法。這包括購槍時的干預,以作為防止青少年與那些有案底的人購槍的政策。如限制或監管誰有權攜帶暗藏的武器的公共政策,可讓槍枝被攜帶至犯罪現場更為艱難。而許多政策亦可透過對那些在案子裡用槍的人士從重量刑,或者要求槍枝必須具備一定安全功能來從用槍層面對槍枝加以限制。
美國的反槍海報,列舉了一堆觸目驚心的數據 支持槍枝管制的人士常常引用涉及槍枝的兇殺案,比起其他案子相對較多,作為支持更嚴格槍枝管制法的原因。槍枝法在美國是一項重大辯論的議題,由於槍枝也廣泛使用於種種娛樂,以及人身保護。擁槍權鼓吹者援引槍枝可用來自我保護並制止暴力犯罪做為更多的槍枝可以減少犯罪的原因。擁槍權鼓吹者亦表示,罪犯是最不可能遵守槍枝法的一群人,故限制守法人士取得槍枝將使其更易遭武裝罪犯的宰割。
犯罪學家菲利普·庫克主張,公共政策的目標是將槍枝遠離暴力衝突。他建議的解決辦法是限制高風險族群取得槍枝的管道,以及加大面對暴力場合時取得槍枝的困難度。庫克建議採取種種措施,如對購槍者的
背景調查 、禁止小型、易於隱蔽的手槍、對非法攜槍的加強查緝、以及對那些使用槍枝的已定罪罪犯強制從重量刑。
槍枝取得
美國的政策目標是保衛合法用戶擁有大部分類型槍枝的權利,同時限制高風險族群取得槍枝。在美國禁止銷售手槍給年齡低於21歲以下的人士,
長槍 則年齡不得低於18歲。對銷售槍枝給外國人也有種種限制。
就槍枝取得種類而言,在美國參與犯罪的十大類槍枝顯示出罪犯偏好使用手槍更甚於長槍的明確趨勢。根據菸酒、武器和爆炸品管理局(Bureau of Alcohol, Tobacco, Firearms and Explosives,簡稱ATF)於1993年前的報告,使用於犯罪的槍枝前十名包括
史密斯威森 .38與.357左輪;雷文武器的.25口徑手槍、
戴維斯 P-380 .38口徑手槍、
魯格 .22口徑手槍、
洛辛 (Lorcin)L-380 .38口徑手槍、以及史密斯-威森半自動手槍;莫斯伯格和
雷明頓 12口徑霰彈槍;和Tec DC-9半自動衝鋒鎗。一項於1985年前對1800位在押重罪受刑人的研究顯示,罪犯偏好使用左輪手槍和其他非半自動槍枝更甚於那些純半自動槍枝。在
匹茲堡 ,罪犯們改變其口味從他種類型槍枝到使用手槍是在1990年代早期,剛好適逢古柯鹼的降臨,以及青少年暴力幫派的興起。1998年至2000年間在加利福尼亞州銷售槍枝的背景調查,結果一開始就被拒絕者占1%。最常被拒絕的槍枝類型就包括短統中口徑半自動手槍。
38左輪手槍 在管訓中心接受管訓的青少年 (例如,年齡在16、17、或者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根據各地法律判定不同而不同)中,86%在某些時候手頭會擁有一支槍,同時66%在滿14歲之前取得其第一隻槍。對少年犯來說擁有許多槍枝也是一種趨勢,其中65%擁有三隻以上。少年犯最常透過家人、朋友、
毒販 、和街坊門路取得槍枝。都市內窮人區青少年援引“自衛以免除敵人攻擊”以做為其攜槍的首要原因。在紐約州羅徹斯特,有22%的年輕男性曾攜帶非法槍枝,雖然大多數持續的時間很短。在青少年族群里,合法擁槍與非法攜槍之間的重疊區間很小。
槍枝市場
針對槍枝市場供應方的政策是根據有限片面的研究,儘管這是現行研究中的一個活躍的領域。造成這結果的其中一項重要的因素是,在美國只有60-70%的槍枝銷售交易是透過聯邦政府授權槍枝經銷商,而剩下的則在所謂的“次級市場”達成。大多數青少年與重刑犯皆於“次級市場”達成交易,在這裡二手槍枝被轉移給無牌照的個人。從“次級市場”取得槍枝一般較不方便,而且這種管道有一定風險如該二手槍枝可能先前牽涉到某宗兇殺案。在槍枝展覽會上銷售槍枝讓無照的個人得以合法的購槍以作為私人收藏品,這讓某些人認為這是現行法律里的一個漏洞。時至1998年,在美國24州州法允許無照的私人賣家在槍枝展覽會或其他私人地點出售其私人擁有的槍枝。透過一客一月一支手槍的手段,以對市場進行監管從而大手筆限制手槍交易數量的法案,顯示其透過對“次級市場”的斷貨來迫使非法槍枝交易減少成效卓著。對槍枝及彈藥的購買科以重稅是另一種政府用來影響主流槍枝交易市場的利器。
在全新或二手槍枝的主流市場,聯邦政府授權經銷商主要受美國菸酒槍枝爆炸物管理局(ATF)所監管。槍枝製造商對其新火器皆須刻上序列碼。序列碼讓ATF得以追溯作案槍枝到其最後一手
聯邦武器執照 ( Federal Firearms License,簡稱FFL,其中分成製造、銷售、進出口等)登記在案的所有權轉移交易,儘管這並無法查到涉及私人的首次槍枝交易。
一份由ATF在1999年公布的報告發現,在1996及1997年間,聯邦授權的經銷商共占所有槍枝銷售數量的0.4%,其中一半是使用在犯罪用途上。這有時是透過“
代購 ”進行。限制了一個月內可購買的槍枝數量州法,如在
維吉尼亞州 與
加利福尼亞州 州法,可能助長了這類的“代購”行為。據估計,每年約有500000把槍遭竊,這使得槍枝落入法律上禁止的用戶手中。ATF下負責擴大由執法部門收回槍枝追查的青少年犯罪槍枝封鎖倡議實體(Youth Crime Gun Interdiction Initiative,簡稱YCGII)發現在1998年,所有收回的作案槍枝中只有18%回到原本槍主手中。在刑事調查途中由警察收回的槍枝往往已經被合法零售商店賣給了合法買主,然後經過僅僅幾個月到幾年時間內就被轉移到犯罪用途上,這使得這些槍枝相對於一般流通的槍枝更為執法部門所常見。
對聯邦監獄在押人犯所做調查其擁槍來源 聯邦法
第一個與槍枝有關的聯邦立法是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二條,該案於1791年批准。在後來的143年歲月里,這是唯一的與槍枝有關的聯邦法。後來的聯邦槍枝法是1934年的國家槍枝法。該法的設立規範了槍枝的銷售、對銷售如何科稅、以及對某些類型的槍枝 — 如機槍— 要求註冊備案。
在羅伯特·F·甘迺迪和馬丁·路德·金遭暗殺之後,1968年槍枝管制法施行。該法規範了槍枝交易,限制了以
郵購 銷售,並僅允許掛牌槍枝經銷商出貨。該法案還禁止重罪犯人、以及那些受到起訴、
逃犯 、
非法移民 、吸毒者、自軍隊不光榮除役的個人、以及那些
精神病患者 擁有槍枝。該法亦打壓周六晚間特價品和其他類型槍枝的進口,並限制
自動武器 與半自動武器的轉換包銷售。
ATF督察在一處政府許可槍枝交易商槍店清點 擁槍者保護法案,亦稱為麥克魯-沃爾克馬法案,於1986年通過。它對1968年法案里的限制做了些改動;它允許聯邦執照槍經銷商以及個別無牌私人賣家在槍枝展覽上銷售,同時繼續要求持牌槍枝經銷商對買主進行背景調查。1986年法案還限制了菸酒、武器和爆炸品管理局進行反覆盤查、減少了槍枝商所需保留的交易紀錄數量、減少了起訴違反槍枝法罪犯所需的繁多證據、並對已定罪重罪犯擁槍限制進行修正。
在1968年槍枝管制法通過之後的幾年中,人們買槍必須表明身份,並簽署一份聲明確認他們不在法律明令禁止持槍幾大類里。許多州頒布超過聯邦要求的背景檢查法。1993年美國國會通過的布雷迪手槍暴力防治法要求在購買手槍之前強制實行等待期,以進行背景調查。布雷迪法案還要求建立一座全國性系統以提供即時犯罪背景調查,並該調查得由槍枝經銷商完成。布雷迪法只適用於從持照掛牌經銷商購買槍枝,然而大多數罪犯的槍枝皆自
黑市 購入。這種種諸如等待期間的限制,受到許多人士的反對。他們爭辯說,這法令把開銷及麻煩強加給如獵人這種合法槍枝的購買者。
於1994年頒行的暴力犯罪控制及執行法(Violent Crime Control and Law Enforcement Act),其中包括聯邦攻擊武器禁令,是為引起大眾關注大規模槍擊事件的回應。本禁令規定,禁止一些可裝配仿軍用規格附屬品如摺疊槍托、槍柄、與閃光抑制器、以及可裝備超過10發子彈以上彈匣半自動武器的製造與進口。附帶的
祖父條款 對在1994年以前製造的槍枝網開一面。一項由
賓夕法尼亞大學 犯罪學家克里斯托弗·S·科佩爾(Christopher S. Koper)與傑弗瑞·A·羅斯(Jeffrey A. Roth)所作的短期評估發現,該立法對槍枝暴力並沒有任何明顯的影響。然而,科佩爾和羅斯指出,祖父條款和對這些1994年以前製造的槍枝在犯罪上使用應該視為限制禁令成效的因素,這使得效果不顯著。由於短期評估所給的研究時間相當短,
美國國家科學院 亦建議審慎作結。2004年9月,攻擊武器禁令隨著其
日落條款 而到期失效。美國家庭暴力罪犯槍枝禁令(Domestic Violence Offender Gun Ban),亦稱“拉丁堡修正案”(Lautenberg Amendment),禁止任何曾被判犯有家暴輕罪的人擁有槍枝。該禁令亦禁止被裁定犯家庭暴力
輕罪 或重罪的個人出貨、運輸、擁有、以及使用槍枝彈藥。該法亦視該類人士出售或贈送槍枝或彈藥為違法。家暴罪犯槍枝禁令於1996年通過,並在1997年生效。某些反對者認為,該法與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二條所保障的公民持槍配槍權相衝突,而且該法已將修正案第二條公民最基本的保護修改成可廢止的權利。這即是反對該法人士往往嘲諷該法為“拉丁堡修正案” — 類比於“美國憲法修正案” — 的原因。該法適用於每個人,包括警察和軍人。而且,若這兩種職業人士在先前若犯的民事輕罪成立,該法禁止其攜帶槍枝會造成其履行職責上的困難。
AK-47突擊步槍受到1994年禁售
在
颶風卡特里娜 剛結束後,在
紐奧良 ,警察與國民警衛隊沒收了來自私人的槍枝以企圖阻止暴力行為。作為回應,美國國會以2007年
美國國土安全部 撥款法修正案形式,通過了2006年災難復原人身保護法。該法第706節禁止聯邦及那些接受聯邦經費的機構雇員在災難中沒收合法擁有的槍枝。
持有權法
槍枝持有權法於1990年代隨美國槍枝暴力兇殺案發生率增加而擴充,主要為的是回響事件如1991年在
德州 的
露比餐廳槍擊案 (Luby's massacre)。該案直接導致1995年在德州攜帶隱蔽武器(carrying concealed weapon,或簡稱CCW)法案的通過。國家法律雜誌記者羅瑞·謝爾曼(Rorie Sherman)在1994年4月18日發表的文章里寫道:“這是大眾對犯罪行為感到空前絕望的時刻。不過他們的心境無疑是‘我將保護我自己’和‘別讓犯罪進入我的生活’。”
其結果就是在1998年在22州州法規定準許個人公開攜帶槍枝(即美國人稱的公開攜槍)往往不需任何許可證。州法允許個人攜帶暗藏著的手槍,有時被稱為隱蔽手槍許可證(concealed handgun license,簡稱CHL;或者concealed pistol license,簡稱CPL),而至2004年為止,在美國34州槍枝管理辦法以CPL取代CCW。自那時以來,帶有CCW州法的州數量便增加了;截至2006年底,48個州至少有某種形式的CCW登記在案。
經濟學家約翰·洛特認為,持有權法創造出一種認知,即更多潛在犯罪受害人可能攜槍,從而起到對犯罪形成一種
威懾 。洛特的研究被評為沒有得到充分檢驗其他因素,這包括其他州州法亦頒行要求對手槍買主進行背景調查並設定等待時間(如
佛羅里達州 州法)。當洛特的數據被其他研究人員重新分析後,這些攜帶隱蔽性武器數據統計學上顯著結果僅發現這州法會增加
暴行 的發生率,另一由金斯·路德維格(Jens Ludwig)所做的研究有類似的結果。由於攜帶隱敝性武器僅授與給成年人,故菲利普·庫克建議分析重點應落在成人槍枝事件發生率上,而不該針對
未成年人 。他找到了攜帶隱敝武器法的一個針對成人兇殺案發生率小而正面的影響,但他亦提到其效果並不存在
顯著性差異 。
美國國家科學院 沒有發現任何證據表明持槍權法,不管是好是壞,對
暴力犯罪 發生率有何影響。他們建議,郡或者地方級別的新分析方法和數據對持槍權法的影響需要充分評估。
兒童取得預防法
目前在許多州皆頒行兒童取得預防法(Child Access Prevention,簡稱 CAP),要求家長安全地儲存槍枝,以讓兒童接觸槍枝的可能性儘量減到最低,亦同時無損成年人取槍的方便性。CAP法力主槍枝主應對兒童取得其未適當收藏的槍枝負起責任。 在美國大部分的州,違反CAP法將被視為
輕罪 。 於1989年頒行的佛羅里達州CAP法,允許將違法者以重罪起訴。 研究表示,CAP法與非意圖性槍枝致死率23%減少有關,且與介於14至17歲用槍自殺案件的11%減少有關。
洛特 的研究沒有檢測出介於1979年到1996年間,CAP法跟那些與槍枝相關、低於19歲意外死亡或者自殺案有何關聯。美國國家經濟研究局亦發現,CAP相關法對小孩與大人兩者非致命槍傷發生率的30-40%減少有關。 該研究亦表明,CAP法在那些違反者判重罪的州非致命槍傷案件減少有著最高度的關聯性,相形之下那些判輕罪的州CAP法所帶來的衝擊在統計上不是那么明顯。所有的這些研究皆具相關性,其他潛在的促成因子皆不計入。根據來自
美國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 從2000年到2005年直至可得出資料的最後一年計算,平均每天約有3個小孩死於槍枝意外。
地方禁令
在美國某些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的州法比起聯邦法來更為嚴格,如1975年華盛頓特區槍枝管制條例。該法禁止居民擁有手槍,並要求有許可證的槍枝得拆解並以扳機鎖上鎖。2007年3月9日,美國巡迴抗訴法院裁定該華盛頓特區手槍禁令違憲。(欲了解該案更多資訊,請見:帕克訴哥倫比亞特區)
紐約市亦以其嚴格的槍枝管理法聞名。儘管在當地法律嚴打下,槍枝仍舊時常從美國其他地區絡繹不絕地運到該市,特別是來自南部各州。由ATF青少年犯罪槍枝封鎖倡議實體的調查結果顯示,進口槍枝涉及的犯罪百分比與當地嚴格的槍枝管制法收效百分比打平。
防治計畫 暴力防治與應付暴力的教育計畫已廣泛的在全美各地學校與社區里建立。這些計畫旨在改變孩童與父母雙方的個人行為,以鼓勵孩子遠離槍枝、確保家長安全的保管槍枝、並鼓勵小孩以不訴諸暴力的方式解決爭端。防治計畫的目標在改變行為,其範圍從被動(個人並不需要出力),到主動(如監督兒童,或者將槍用扳機鎖上鎖)皆有。對社會大眾的要求越多,防治策略的實現就越困難。著重於改變政局環境及槍枝本身的防治策略可能較為有效。對槍枝暴力防治計畫的施行評估已有其限制。在所有已完成的評估結果顯示,這些計畫收效甚微。
家長槍枝安全輔導
在許多對家長輔導計畫中使用得最為廣泛的一種是槍枝傷害防治計畫(Steps to Prevent Firearm Injury Program,簡稱STOP)。該計畫是由布萊迪槍枝暴力防治中心在1984年所發展出來的。STOP在1998年被STOP 2計畫取代。STOP 2計畫的焦點更為廣泛,包括更多社區與衛生保健提供商。 STOP計畫已經過市區內家長評估發現它對槍枝所有權或者槍枝儲存辦法無顯著效果。馬喬里·S·哈帝(Marjorie S. Hardy)建議STOP計畫由於樣本大小有限,及其對照組的缺乏,故它需要做更進一步的評估。
針對兒童的計畫
針對兒童量身訂做的計畫亦沒有得到很大的成功。當對兒童宣導本計畫時,許多因襲而來的挑戰便浮現台面,其中包括孩童們認為自己是無敵、無法傷害的傾向、其天生的好奇心,以及同懠壓力下鼓勵他們行為魯莽,這使得他們僅能有限的活用槍枝防治計畫所學。
槍枝安全計畫通常是由當地槍枝經銷商與射擊俱樂部主辦,其目的是教授較年長的兒童及青少年如何對待槍枝安全。 目前對這些針對兒童計畫的成效並無系統性的評估。對於成人,對槍枝儲藏做法並未發現這些計畫有何收效正面之處。此外,研究人員發現,針對兒童的槍枝安全計畫可能會挑起孩子怎樣獲得與使用槍枝的興趣,而大人不應該期待他們任何時候都能安全操作槍枝,即使受過訓練。
另一種現行的辦法是迴避槍枝,如在鄰居家碰到火器的情況。由全國步槍協會(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主辦的艾迪小鷹槍枝安全計畫,是針對從
幼稚園 學前教育到國小六年級的較幼小兒童訂做的。該計畫透過強調“只說不”的辦法,以教導小孩真槍不是玩具。艾迪小鷹計畫基本上訓練兒童再看到槍枝時採取四步驟行動:(1)停止!(2)不觸摸!(3)離開該地。(4)告訴成人。如著色書和海報等學習材料,為該課程提供支持,及在任何幼教計畫中所需的反覆提點。
某些
槍枝管制 倡導團體制定了自己的計畫,如由布來迪槍枝暴力防治中心主辦的坦言風險(Straight Talk about Risks,簡稱STAR)計畫,以及由約書亞
霍維茨 終結手槍暴力教育基金協會(Joshua Horwitz Educational Fund to End Handgun Violence)主辦的手頭無槍(Hands without Guns)計畫。
社區計畫
如社區振興、放學後的輔導課程、以及媒體宣傳等等針對整個社區的計畫,可以更有效地降低了兒童所接觸暴力行為的整體水平。特別針對槍枝暴力、以社區為主的計畫包括紐約市的兒童安全/社區健康傷害防治計畫(Safe Kids/Healthy Neighborhoods Injury Prevention Program)、以及
芝加哥 的安穩的家暨庇護所(Safe Homes and Havens)計畫。 對這些社區為主計畫進行評估相當困難,因為許多錯綜複雜的因子及該計畫本質多面之故。
干預計畫 社會學家詹姆斯·D·賴特(James D. Wright)認為,要說服都市內青年不攜槍“需要說服他們,他們可以在不武裝下,於街舫鄰居間存活並安全的來去自如;而不武裝不會造成他們成為犧牲品、遭恐嚇、或者被殺的對象”干預計畫如1990年代
波士頓 停火行動及
維吉尼亞州 里奇蒙 流放專案,已證明有效。其他干預策略,譬如槍枝“購回”計畫已證明無效。
槍枝“購回”計畫
槍枝“購回”計畫是一種旨在透過將槍枝自街頭“清除”,來影響火器市場的策略。槍枝“購回”計畫已證明無效,且
美國國家科學院 引述在這計畫背後的理論有著“嚴重缺陷”。自首繳回的槍枝往往是那些最不可能參與犯罪的槍,如那些老舊、沒有轉售價值的故障槍枝、前膛裝填或者其他還在用
黑火藥 的槍枝、帶有過時、不再製造或販售彈匣的古董擺飾槍、或者某些個人繼承下來、但沒有什麼持有價值的槍枝。其他槍枝“購回”計畫的限制涉及一個事實,即是取得原有槍枝的替代品 — 往往是更好的槍 — 比把槍送回“購回”計畫報銷相對容易。此外,用於犯罪的手槍數量(每年約7500隻)比起全美約7000萬隻手槍是非常小的數量(即0.011 %)。
反對非法槍枝市長聯盟
反對非法槍枝市長聯盟是一個由來自40座不同的美國城市210位市長所組成的跨黨派聯盟,致力於其申明的目標:“透過掃除街頭非法槍枝,讓社會大眾更加安全。”這個團體於2006年4月25日在紐約市市長邸格雷西公寓(Gracie Mansion)舉辦的高峰會會議中成立。該會由
波士頓 市長托馬斯·美尼諾(Thomas Menino)與紐約市市長邁克·彭博所主持。
停火行動
1995年,停火行動(Operation Ceasefire)成立,以作為一種對當時在波士頓如瘟疫般蔓延青年槍枝暴力問題的對策。暴力特別集中在如羅斯伯利、多切斯特、以及馬特潘等窮困、內城社區。1987年在波士頓有22位24歲以下的青年人被殺,這一數字於1990年飆升到73。停火行動引進了問題導向治安處理辦法,以及將焦點集中在特定犯罪熱門地點 — 這兩種策略相結合之下證明用來打擊犯罪相當有效。該行動特別著眼於兩個槍枝暴力問題的要素:非法販運槍枝與幫派暴力。後來在波士頓兩年內實施停火行動的結果,年青人兇殺案數下降到10件,其中在1999年和2000年只有一件與手槍相關的青年人兇殺案發生。停火行動的對策已經推廣到許多其他城市,包括
洛杉磯 。
流放專案
1990年代期間由維吉尼亞州里奇蒙率先執行的流放專案(Project Exile),是一件涉及聯邦、州和地方官員針對槍枝暴力協同合作的戰果。該策略引進將違反槍枝起訴案交由聯邦法院審理,而聯邦法院審判方針較州法更為嚴厲。流放專案也通過媒體宣傳,藉由嚴打非法槍枝流露出的信息來擴大教育效果。流放專案經評估證明是有效的,不過研究人員還指出,里奇蒙可能在評估期間橫豎搭上了美國全國整體兇殺案下滑的列車。
鄰里安全專案
鄰里安全專案(Project Safe Neighborhoods,簡稱PSN),是一項建立在停火行動與流放專案以實現減少槍枝暴力的美國全國性政策。PSN於2001年創立,並得到當時布希政府透過
美國法務部 聯邦檢察官辦公室的途徑表達支持。
美國聯邦政府 已對此開銷超過15億美元,因為該計畫成立得聘請
檢察官 ,並得對各州與地方司法機關提供援助,以支持培訓和社區推廣工作。
聯邦政府支持的槍枝暴力介入計畫 研究限制 在美國,對槍枝和暴力犯罪進行研究困難重重,這與槍枝所有權及使用的有限數據、槍枝市場、以及積累如山的犯罪數據有關。對槍枝暴力的深入研究報告主要採取下面兩種方法中的一種:案例對照研究和
社會生態學 研究。槍枝所有權通常是通過社會統計調查、替代變數,有時以大量輸入的數字判定。在對兇殺案及其他類型少數特例犯罪所做的統計分析時,這些數據往往有著
泊松分布 ,這對研究人員也形成方法論上的挑戰。隨著數據的匯總,推斷是否為個人的行為更為困難。這個被稱為
區群謬誤 的問題,研究人員並非總是善加處理,導致他們作出其手頭數據不見得支持的結論。
管控阻礙 作為槍枝管控的一部分,美國49個州都要求在槍枝買賣時對買主進行背景調查,有犯罪記錄和精神問題的人在購買武器中會遇到障礙。美國國會1994年頒布法案規定民間用槍的彈匣容量不得超過10發,但該法案於2004年失效,此後武器銷售商開始不斷推出大容量彈匣吸引消費者。
美國近年來槍擊案頻發。2007年維吉尼亞理工大學槍擊案導致32人死亡,還有眾議員遭槍擊事件、胡德堡槍擊案等等。在這些槍案之後,美國輿論對於槍枝管控的制度會出現一些爭論。無論是政界人士,還是媒體和民眾,都會發出限制甚至是禁止私人持有槍枝的聲音。
但媒體分析說,美國想要實現加強槍枝的管控阻礙重重,在大選之年就更不可能實現。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規定“民眾擁有、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容侵犯”,因此許多政界人士雖有心加強管控,但卻難以挑戰憲法。另外,美國主張持槍自由的全國步槍協會擁有超過400萬會員,其中大部分居住在選舉的“搖擺州”,比如俄亥俄和維吉尼亞州,而且該協會號召力強,對選情有一定影響,在大選之年,誰也不願意去碰這塊硬骨頭。另外在美國國會中,共和黨向來力主持槍自由,而民主黨內也有許多類似聲音,因此推動槍枝管制難上加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