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莊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

為全面貫徹落實《臨沂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臨政發〔2005〕58號)和《臨沂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補充規定》(臨政辦發〔2007〕77號)檔案規定,不斷滿足社會對基本醫療保險的需求,進一步完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推動醫療保險工作持續健康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莊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
  • 適用地區:羅莊區
  • 分類:規定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現對《羅莊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離休人員醫療費用實行單獨繳費、單獨管理的辦法。2008年度,離休人員醫療保險費按上年實際支出11000元征繳,以後每年均按照上年度離休人員人均實際支出數作為繳費標準,單獨籌資,專項用於離休人員的醫療費用。
二、對於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由經貿局(或行業主管部門)確認並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可採取降低費率、不建賬戶、單建統籌基金的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參保人員工資總額為基數(不低於最低繳費工資基數),單位按4.5%的比例繳納醫療保險費,個人或單位繳納大額醫療救助保險費,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門診慢性病補助和大額醫療救助待遇。
三、對於無力繳費的特困國有、區以上集體企業,由企業向區勞動保障局提出書面申請,經貿(或行業主管部門)、財政、勞動保障部門三方聯合確認後,根據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分類給予財政補助。對已改制或已破產企業的退休人員按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5%補助,對因企業改制或破產而下崗失業的在職職工,可按照《羅莊區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對經營困難或處於半停產狀態企業的退休人員按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2.5%補助;同時,企業應根據自身經營狀況,逐步將在職職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最終實現全員參保。對尚能維持生產但存在繳費困難的企業的退休人員,按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補助;同時,企業必須為全體在職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四、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男滿30年、女滿25年的(最低繳費年限),達到退休(職)年齡後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2000年1月1日)之前,參保職工自基本養老保險實施(1993年1月1日)之後的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2000年1月1日)以後,按照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時間計算繳費年限。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以前和實施以後的繳費年限之和為其累計繳費年限。
參保人員退休(職)時。達不到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可以辦理一次性補繳手續,其中,因單位欠繳造成繳費年限不足的,由單位和職工個人分別按照欠繳年度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其他原因造成繳費年限不足的,由本人以退休時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補繳。繳費年限不滿,又不辦理一次性補繳的,不得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終止基本醫療保險關係。
五、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如下規定執行:
(一)已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計算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享受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尚未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由用人單位以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照2%的比例繳納醫療保險費,參保人員個人不繳費,不設個人帳戶,不計算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享受住院、門診規定病種和大額醫療救助待遇,在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內,起付標準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個人負擔比例在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負擔額的基礎上增加10個百分點,其他與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一致。
六、本規定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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