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位於東門鎮德山路3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所在地:羅城仫佬族自治縣
  • 地址:東門鎮德山路3號
機構名稱,辦公地址,

機構名稱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辦公地址

羅城縣東門鎮德山路3號
工作職責
(一)承擔保障全縣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縣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編制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推進全縣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自治縣縣情的住房政策,指導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地方性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範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起草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規範性檔案草案。依法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各項行政審批。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負責全縣縣城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修編、修改、審查報批與實施,負責建設工程選址和縣城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的監督、管理,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和實施科學規範的全縣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辦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全縣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配合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危房鑑定、白蟻防治、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全縣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縣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綜合管理建築市場準入、工程建設的報建和工程建設(含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業建設項目工程)的招標投標、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工程監理工作。
(七)研究擬訂全縣城市建設的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縣城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建設檔案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配合實施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工作,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對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範村鎮建設和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自治區重點鎮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村防震設防工作。
(九)承擔全縣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對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建築施工和房屋安全事故、一般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導牆體材料改革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研究擬訂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計畫和技術經濟規定,組織建設重大科技項目評審和科技成果轉化的推廣套用。負責並指導縣住房建設系統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和技術改造工作,負責住房建設行業學術社團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工程建設設計方案審查管理和項目施工過程中的組織協調巨觀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縣城設計、街景設計及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的審查,負責工程建設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審查的備案工作;負責各類房屋建設及其附屬和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防雷管理,檢查、督促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和竣工驗收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立項、論證、概算、審查等工作,負責重點工程建設的可行性預算、設計審批、施工管理等工作。
(十三)承擔相關縣城建設資金使用管理職責。會同財政、發改部門監督所轄縣及代管縣的縣城各項維護建設專項資金使用;負責城市配套費用使用計畫的擬定、上報並予以實施。
(十四)負責住房建設系統的住房、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安全、勞資、固定資產等統計業務。
(十五)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合作。
(十六)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縣政協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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