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名稱: |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 |
辦公地址: |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德山路7號 |
工作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根據自治縣人民政府委託,起草有關本縣國土資源工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組織落實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實施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執行國家國土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政策措施。受理民眾對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的舉報;負責本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實施本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管轄許可權範圍內國土資源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實施土地用途管理,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開展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全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指導全縣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自治區、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負責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開展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和政府收購等管理辦法及建設用地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對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進行監測,監管地價,提出土地市場調控措施,規範和監督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從事礦業權的審核和職權範圍內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核工作。負責國家和自治區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依法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全縣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全縣重大地質專項勘查。配合管理全縣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負責礦泉水資源管理。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依規徵收國土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實行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配套政策。依法對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徵收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我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測繪工作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本縣測繪行政管理職能;制定本縣測繪事業的發展規劃和計畫,負責測繪成果質量監督工作;審核本轄區內測繪單位資格;依法管理測繪市場。
(十五)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