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實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關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的規定,俗稱緩刑禁止令或禁止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緩刑禁止令
- 時間:2011年5月1日
- 實質:法律
- 詳細內容:見正文
簡介,特點,如何執行,違反禁止令的後果,典型案例,
簡介
2011年5月1日實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關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的規定,俗稱緩刑禁止令或禁止令。從法條看,禁止令的範圍比較寬泛,包括“禁止從事特定活動”、“禁止進入特定區域、場所”、“禁止接觸特定的人”。
“緩刑禁止令”是對判處徒刑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在其緩刑期間,採用的一種“必須遵守,否則可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的法紀性制約。
特點
一、 “禁止令”有助於刑罰的實施、預防犯罪的發生
“禁止令”並不是一種新刑種、新刑罰,而是輔助並監督管制這種非監禁性刑事處罰和緩刑制度順利實施的措施。
通過相關的案例我們可以發現,“禁止令”的具體內容主要是根據犯罪的原因、性質、手段等因素確定的,且對於犯罪分子有明確的針對性。“禁止令”的實施實際上恰恰是從法律的角度出發,以強制的手段矯正部分特定的犯罪行為。同時,通過 “禁止令”的形式將犯罪人員與可能誘使其犯罪的環境相隔離,對於犯罪人員再觸犯同類罪名起到了很好的預防作用。
二、 “禁止令”有利於法治建設的發展、防止社會矛盾的激化
“禁止令”作為管制、緩刑的一種監管措施,它的實施不但可以切實保障和強化刑罰的實施效果,同時也能體現我國刑罰制度 “剛柔並濟”、 “因地制宜”的特點。通過建立 “禁止令”司法制度,可以切實有效地幫助犯罪人員 “迷途知返”,充分發揮我國司法制度中人性化的一面。另一方面,隨著我國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落實,法院判決管制、緩刑的案件數量也不斷增加,這一舉措雖然是一種法治文明的表現,但卻是也引起了部分社會公眾的質疑,產生了不少社會矛盾。而“禁止令”的實施主要就是為了加強對管制犯、緩刑犯的監管,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社會矛盾激化的情況。
三、 “禁止令”有益於完善社會管理制度、維護社會的和諧
“禁止令”的實施是一種維護社會管理的創新體制,它通過推動和規範對於部分特定犯罪行為及犯罪人員的矯正工作,不但維護了我國法律體制的權威,也能有效地懲治和預防犯罪。
同時,該制度的實施更有利於犯罪分子在接受非監禁刑時進行改造,從根本上做到 “棄惡從善”,這對於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正秩序、確保社會穩定和諧能夠起到促進作用。
如何執行
按照有關規定,緩刑犯需每周到社區矯正部門報到,接受監督,矯正人員如果發現緩刑犯有高消費行為,可進行批評教育,如果發現次數較多,情節嚴重,可通知法院,撤銷其緩刑。高消費沒有固定的標準,一般認為,超出基本生活所需的消費,如購買不必要的大件商品,渾身名牌,出入高檔賓館酒店娛樂場所,出境旅遊等等,都算高消費。
違反禁止令的後果
違反禁止令但情節並不嚴重的犯罪分子,由負責執行禁止令的社區矯正機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處罰。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指以下情形:
1、3次以上違反禁止令的;
2、因違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處分後,再次違反禁止令的;
3、違反禁止令,發生較為嚴重危害後果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從法條看,禁止令的範圍比較寬泛,包括“禁止從事特定活動”“禁止進入特定區域、場所”“禁止接觸特定的人”。
公檢法司四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禁止令應當具有針對性,不同案件不同當事人適用不同的禁止令。在選擇禁止令時,應當充分考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質、犯罪手段、犯罪後的悔罪表現、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以及這些情況與所犯罪行的關聯程度。例如,犯罪分子是因長期在網咖上網,形成網癮,進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可作出禁止其進入網咖的決定;犯罪分子是在酒後犯罪,且有酗酒習性的,可作出禁止其飲酒的決定。
典型案例
北京:禁止使用信用卡
2008年5月,郝某在中國民生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隨後持卡在北京市朝陽區等地消費、取現,累計透支本金1.7萬餘元。銀行多次催款,因郝某超過3個月仍不還款,遂報案。郝某因涉嫌信用卡詐欺罪被公訴,其間家人幫助歸還全部欠款。
2011年5月4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郝某信用卡詐欺一案進行公開審理。郝某犯信用卡詐欺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同時禁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透支使用信用卡。
河南開封縣:禁止駕駛機動車
2010年12月28日,河南開封縣的馬某無證駕駛兩輪機車與王某某相撞,後駕車逃逸,造成王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馬利蒙應負全部責任。經調解,被告人馬某向被害人王某某的家屬進行了賠償,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2011年5月3日,河南開封縣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馬某交通肇事一案。馬某2010年駕車肇事致人死亡時,未滿18周歲,其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同時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駕駛機動車輛的活動。
上海:禁止在外過夜
2010年4月23日晚,上海的孟某、許某和另外兩名男生經過預謀,攜帶大力鉗,潛到胡某家,兩名男生在弄堂口望風,孟某和許某用大力鉗剪開車鎖,將這輛價值3000餘元的白色自動車竊走。直到2010年6月案發,孟某、許某等人先後四次夥同作案,盜竊4輛助力車、電動腳踏車。
第一次動手如此順利,孟某、許某的膽子大了。此後,他們聚會的談話內容轉移為到哪些地方偷車容易,到哪裡去踩點等等,而盜竊的目的也從最初的出於報復、看不慣被害人到後來的為了享樂,用於個人消費等。
2010年6月29日,兩人相繼被警方抓獲。案發後兩人在家長的協助下或歸還竊車,或作價賠償被害人損失。由於作案時都不滿18周歲,兩人被取保候審。
就在取保候審過程中,許某又以身涉險。 2010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許某與朋友小強(另案處理)到一名女性朋友小文家玩,發現小文家有台看上去不錯的筆記本電腦。次日,許沛與小強商量,把這台電腦偷出來,換點錢用。於是,小強找藉口,將小文引出門外,剛一出門,許沛就說肚子痛要方便,回小文家借用廁所。
當小文再次回家後,發現筆記本電腦不翼而飛,於是報案。而許某剛剛以500元將電腦轉手後,就被警方抓獲。被轉手的電腦隨後被追回。
2011年5月3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盜竊案件,法院判決孟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許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同時法院還要求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未經社區矯正部門批准,不得在外過夜,不得與同案犯交往等。
浙江溫州:禁止接觸涉毒人員
許某2011年18歲(犯罪時未滿18周歲),2010年6月來浙江溫州打工,在一家攝影工作室當學徒。2010年底,許某的父親不幸患了重病。拿不出醫藥費,每個月只拿幾百元學徒工資的小許犯了愁。這時他在網咖認識了一個 “老大”,“老大”告訴他只要幫忙送毒品,就能拿到每天150元的報酬。
2011年1月25日,受 “老大”指使,許某在市區康華路康華橋上以2750元的價格,將一小包海洛因販賣給他人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查獲的毒品重3.32克。
法院認為,許某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應予處罰。
鑒於他犯罪時未滿18周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依法從輕處罰。而且許某在歸案後能自願認罪,有悔罪表現,又是初犯、偶犯,還可酌情從輕處罰並依法適用緩刑。
為了讓他與販毒相關活動徹底隔斷,杜絕再次犯罪,法院還對他發出“禁止令”:禁止接觸毒品及涉毒人員。
浙江餘姚:禁止從事財務相關工作
浙江餘姚有一位會計私吞挪用單位資金,被法院判緩刑並且考驗期內不能從事財務相關工作。
浙江富陽:禁止接觸被害人
2011年5月,浙江富陽市法院也宣判了一起故意傷害案:90後未成年人小蘇因別人放鞭炮燒壞他褲子,與人發生打鬥,最後把人家打昏在地上。法院認定小蘇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法院禁止小蘇在緩刑考驗期內接觸被害人。
雲南昆明:禁止飲酒
2011年5月1日,43歲的任某開著重型貨車在雲南昆明市經開區金光大道物流城倒車時撞上了一輛大掛車,經抽血檢驗其血樣中酒精含量為227mg/100ml。5月2日凌晨1時,貴州黔西縣男子羅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在雲南昆明市官渡區大板橋鎮長坡村附近倒車時撞倒了路邊電線桿,經抽血檢驗,他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達261mg/100ml。二人均為醉酒駕車。
貴州貴陽:禁止進網咖和歌舞廳
2010年1月14日17時許,被告人小富(化名)、小川(化名)、小星(化名)、小毅(化名)因身上無錢花銷,便來到貴州貴陽市南明區團坡橋進行搶劫。
期間,見身穿校服的男學生小晶(化名)經過,小富便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戳小晶的手臂,並將小晶強行帶到橋頭台階處。隨後,小川、小星、小毅等對小晶進行毆打,小晶只得將身上15.5元錢和一張公交乘車卡以及1部手機交了出來。之後,小富等4人又以同樣的方式搶走14歲的小璋(化名)20多元錢。
此案於2011年5月經貴州貴陽市南明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四被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經預謀後,採用持刀、毆打、語言威脅的方式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案件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犯罪中均有作用,故不宜區分主從犯,但可根據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體行為分別予以量刑。
但鑒於被告人小富、小川、小星、小毅在作案時均系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相關幫教措施已落實,同時,4名被告認罪態度較好,因此,依法判決四被告1年半-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均為緩刑。同時,禁止四被告人二年內與同案人員相互聯繫,禁止夜不歸宿,禁止上網咖,禁止上營業性歌舞廳。
江蘇蘇州:禁止進入休閒娛樂場所
2011年3月11日晚,江蘇蘇州的徐某和朋友在吃飯的時候,就預訂了市內友天足浴店的一個包間,並且要求是帶有麻將桌的包間。酒足飯飽之後,徐某和朋友就到了足浴店,結果足浴店經理林安卻告知徐某,因為客滿,沒有帶麻將桌的包間了。徐某及其朋友一聽就上火了,借著酒勁,一拳打在林某的鼻子上,這一拳真夠給力,直接鼻骨骨折。後經法醫鑑定,林某的損傷已構成人體輕傷。
此案經江蘇蘇州市虎丘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徐某夥同他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積極實施毆打被害人的行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鑒於被告人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庭審中自願認罪,可以從輕處罰,同時其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得到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徐某犯罪的性質、情節及歸案後的悔罪表現,同時考慮本案系因一般的民間糾紛引起,被告人徐某犯罪手段一般且已具備實施社區矯正的條件等因素,認為對其適用緩刑將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故決定對其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遂作出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的判決。同時法院還禁止被告人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在各類夜總會、酒吧、迪廳、茶樓等休閒、娛樂場所飲酒或在飲酒後進入上述場所。
廣東中山:禁止從事酒類生產經營活動
2009年以來,被告人龐某勇、龐某峰、龐某智結夥生產假冒“MARTELL”、“Hennessy”、“貴州茅台酒”、“劍南春”、“五糧液”等註冊商標的洋酒和白酒,並對外銷售。公安機關於2011年5月17日將其抓獲,後經查證,其生產的偽劣洋酒和白酒價值高達19.8萬餘元。
此案經廣東中山市中級法院審理後,法院最終對龐某勇、龐某峰分別判處了三年六個月和三年的有期徒刑,而對龐某智則給予了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緩期三年執行的處罰,同時法院還禁止龐某智在緩刑考驗期間內從事酒類生產經營活動。
江蘇蘇州:禁止戀愛
2011年11月4日,江蘇蘇州一對大學三年級的校園情侶,因戀愛糾紛引發血案。案發時未滿19周歲的丁某拿起破碎的鏡片劃向女友劉某的面頰,致其面容毀損。日前,江蘇蘇州金閶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丁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同時對其發出該院首個“戀愛禁止令”,同時法院還禁止丁某在緩刑期間主動與被害人接觸。
江蘇蘇州:禁止飲酒
2012年9月4日,江蘇蘇州的陳某在宴請國小同學時,飯桌上談及往事激動不已,不知不覺一斤白酒下了肚。
當晚7點半左右,陳某搖搖晃晃出了飯店,見隔壁飯店門口站了一名男子,神志恍惚的他便上前揍了對方一拳。無辜挨打的男子趕忙逃入飯店廚房。陳某見其逃跑,仍不依不饒緊隨其後。追進飯店後,在廚房間內見人就打,見東西就砸,幾名廚師均受到不同程度損傷,其中一名廚師被陳某扔過來的盤子砸中頭部,頓時頭破血流。見事態嚴峻,一名廚師急忙報了警。
警察趕到飯店時,還處於瘋癲狀態的陳某正在飯店門口砸汽車,一名民警想要上前制止被其一掌推開。好不容易將陳某帶上了警車,可是途中他又突然勒住一名警察的脖子,朝其頭部大打出手。
在經歷一番波折後,陳某終於被制服。事後,在醫院醒了酒的陳某對自己此前行為懊悔不已。
2012年10月17日,江蘇蘇州市吳江區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該起尋釁滋事案件。法院認為,陳某的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但是,在對這起案件進行深入調查後,法官了解到被告人陳某家境比較困難,他在幾年前與妻子離異後一直獨自撫養女兒,家中尚有年邁的父母需要贍養,其唯一的姐姐也已下崗面臨著經濟上的困境,倘若陳某此次入獄,其家人以後的生活也將因此受到很大程度的影響。之後,法官又從陳某所居住的社區工作人員那裡也了解到,陳某平時一直安分守己,表現較好。
2012年11月2日,江蘇蘇州市吳江區法院對陳某作出了宣判,陳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其事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得到諒解,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並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飲酒。
廣西來賓:禁止進網咖
2011年3月11日凌晨,廣西來賓市某中學5名國中學生在來賓市區晚上最熱鬧的相思園公園,持刀搶劫了在這裡散步的兩名受害者,搶得一部手機和一個女士手提包。案發後,5人很快落網。經鑑定,被搶的手機價值234元,破案後已還給被害人。事後,承辦此案的法官了解到,這5名學生的父母都是鄉下農民,他們在學校的表現並不是很差,但平常晚上常常爬圍牆到校外網咖上網。案發當晚,由於沒有錢上網和住宿,5人一時糊塗犯罪。在法庭上,5名學生均請求法院從輕處罰,給他們重新回校讀書的機會。
此案經廣西來賓市興賓區法院審理後,法院於2012年9月4日作出判決:法院分別對這5名被告人以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緩期執行1年6個月至兩年時間不等。同時,他們的犯罪原因適用“禁止令”,依照20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刑法修正案》,禁止5名被告人在緩刑期間進入營業性網咖。
廣西靈山:禁止從事菸草製品經營活動
2005年7月至2010年9月間,廣西靈山縣的李某在沒有取得菸草專買許可證的情況下,向張某升、仇某娟、章某保購進各類香菸,然後在其經營的位於廣西靈山縣靈城鎮豐江路某名酒坊處銷售給李某等11人,總計出售紅塔山、芙蓉王等品牌香菸共249.1條,銷售金額總計人民幣51348元,獲利人民幣5836元。2010年9月14日,靈山縣菸草專買局在檢查中發現李某涉嫌非法經營菸草製品,遂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此案經廣西靈山縣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違反國家菸草專賣規定,未經許可非法經營菸草製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李某歸案後直至庭審過程中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綜合其犯罪的起因、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和社會危害性等因素,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危害社會,法院決定對李尚金適用緩刑,遂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同時法院還禁止李某在緩刑考驗期間從事菸草製品經營活動。
河北石家莊:禁止接近前女友
河北石家莊的王某與張某原本是戀人,後來因張某提出分手,兩人斷絕了戀愛關係,王某為此一直對張某懷恨在心。2012年4月20日20時30分,王某持水果刀來到張某家樓下,當看到張某與其朋友走到樓下時,王某上前用刀子劃傷張某左臉部和右手腕部,經鑑定,張某的右手腕部傷情屬輕微傷,而左面頰傷情屬重傷。
事發後,公訴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王某在案發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王某在案發後積極賠償了張某的經濟損失,得到了張某的諒解,法院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此案經河北石家莊市井陘礦區法院審理後,於2012年10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同時法院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主動與前女友本人及前女友的近親屬聯繫、接觸。
廣東中山:禁止進入遊戲廳
2011年10月18日晚10時許,被告人黃某銘竄至廣東中山市小欖鎮富華路農業銀行小欖支行門口路邊,以購買手機為由約被害人林某倩見面。期間,被告人黃某銘假裝查看手機質量,趁被害人林某倩不備奪取林的IPHONE4手機1部(價值人民幣3500元),後逃至漢堡賓館附近被緊追的被害人林某倩及聞訊趕來的治安巡邏人員人贓俱獲交公安機關歸案。破案後,公安機關繳回被搶手機已發還被害人。
此案經廣東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黃某銘無視國家法律,搶奪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應依法懲處。鑒於被告人黃某銘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銘搶奪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銘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遂判決黃某銘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法院同時還發布禁止令,禁止黃某銘在一年六個月內進入電子遊戲機營業場所。
山西臨汾:禁止進入鐵路站區
2010年11月17日18時許,侯某從鐵路護坡處進入山西臨汾孝西火車站內,爬上停留在十道的一列運煤車上,用鐵鍬將列車上裝載的部分洗精煤卸至護坡下,總計2.6噸,價值人民幣3224元。之後,被告人侯某聯繫被告人董某駕駛農用拖拉機將其所盜的洗精煤運走,在運輸途中二人被當場查獲。
此案經山西臨汾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鐵路運輸物資,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侯某、董某在歸案後能當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且均犯罪情節較輕、並具有確實的悔罪表現,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亦無重大不良影響,故判處侯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同時禁止被告人侯某於緩刑考驗期內無正當理由進入鐵路站區。
湖南株洲:禁止騷擾女友
湖南株洲劉某與李某本是一對戀人,感情一直都較好。今年6月15日晚上,兩人在外面逛街購物,逛著逛著兩人就為了一些瑣碎小事大吵起來,暴怒之下,劉某對著李某就是一巴掌。這一個耳光讓李某右鼓膜外傷性穿孔,經鑑定,屬於輕傷。
當天,劉某被公安機關抓獲。9月13日,檢察機關向湖南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訴。
經過審理,湖南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認為劉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考慮到劉明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賠償了李某的損失,確有悔罪表現,後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此外,根據李某的請求及劉某的承諾,法院還依法下達了該院的第一份禁止令,禁止劉某在緩刑考驗期內通過網路、電話及通過他人等方式對李某進行騷擾,同時禁止劉某到李某單位及住所進行騷擾。
廣東廣州:禁止網上發言
2011年3月30日晚,廣東廣州市少年周某康與蘆某文因在網路上玩網路遊戲發生糾紛,繼而在網路上互相謾罵,並相約第二天打架。
當天晚上,周某康將“罵架”一事告訴了同伴李某斌、林志某。後者在微博上又與蘆某文互相對罵,並再次約定第二天打架。
2011年3月31日下午3時許,周某康糾集李某斌、黃某、林志某等9人攜帶刀具來到廣東廣州市白雲路的魯迅公園。蘆某文則召集高某傑、何某文、李某龍、梁某航等6人前去。雙方在公園內進行鬥毆。在鬥毆過程中,蘆某文、何某文被黃某、林志某等人持刀砍傷,身體多處受傷(經法醫鑑定均為輕微傷)。
此案經廣東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康、蘆某文等人結夥在公眾場所持械聚眾鬥毆,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鬥毆罪。考慮到大部分被告人作案時未滿18周歲,多數是在校學生,有自首情節,悔罪態度良好,法院於2012年1月做出判決:以聚眾鬥毆罪分別對12名被告人定罪量刑。其中一人被判管制十個月;一人因在緩刑期內再次犯罪、被追究前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另外十人被判處緩刑。法院同時判決周某康在2年半的緩刑期內、蘆某文在1年3個月的緩刑期內,禁止登入網路遊戲和在網路上發言;李某斌在2年緩刑期內、林志某在2年3個月緩刑期內禁止在網路上發言。周某康、李某斌等9人在緩刑期內禁止進入營業性桌球室。
河南南陽:禁止從事機動車輛駕駛活動
2011年1月31日14時20分許,被告人張某運醉酒後駕駛豫RXXXAX號長安牌小型客車,沿河南南陽市濱河路自南向北行駛至盆窯路口時,與孫某某所騎的由東側路口駛出的腳踏車相撞,被撞出的腳踏車又將騎電動車的張某撞倒,張某運所駕車輛又越過道路的中心線,與路另一側韓某駕駛的豫RXXXXX號長安牌小客車相撞,造成孫某某當場死亡和各方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張某運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案發後,被告人張某運已賠償孫某某的家屬180000元,已賠償韓某7000元,已賠償張某3800元。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運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張某不服提出抗訴,二審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改判張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禁止抗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運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機動車輛駕駛活動。
浙江義烏:禁止辦理信用卡
浙江義烏的朱某和陸某均在中國銀行辦理過信用卡,但在使用過程中長期透支,且未能按時還款,期間銀行方面多次通過打電話、郵寄掛號信等方式催討,但兩人均以無力還款為由逃避還款。截至今年5月8日,朱某已形成不良透支本金19911.19元、利息8171.11元;截至2011年4月14日,陸某已形成不良透支本金19836.43元、利息8300.06元。
今年7月25日,浙江義烏市檢察院以信用卡詐欺罪對兩人提起公訴,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浙江義烏當地法院在對朱某、陸某判處刑罰的同時,還宣告了禁止令。兩名被告人均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同時還判決禁止他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辦理信用卡。
江蘇射陽:禁止參加招投標
周某是江蘇射陽個體建築承包商,掛靠江蘇鹽城市某建築工程總公司,在江蘇省某農場承做工程期間,於2006年春節前至2008年春節前,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三次向農場農業服務中心原副主任張某賄送總計人民幣50000元。
江蘇射陽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判決被告人周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禁止其在緩刑期內,以任何名義參加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
江蘇南通:禁止從事藥品經營
學醫出身的張某與妻子劉某均供職於江蘇南通某醫藥公司,2007年,經一名熟悉的醫生介紹,劉某獲知部分癌症患者急需治療癌症的藥物,而這類藥在醫院購買價格太高。於是,劉某便讓丈夫張某在網上尋找“易瑞沙”、“特羅凱”、“格列衛”等抗癌藥。張某在淘寶網與賣家朱某、余某等人聯繫上之後,以低價購進上述藥品,轉而以每瓶加價300元至2000元的價格倒賣出去。至2011年5月期間,張某與劉某的非法經營金額合計近150萬元,非法獲利46萬餘元。案發後,公安機關從張某、劉某處總計扣押人民幣76萬元。
此案經江蘇南通市崇川法院經審理,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妻子劉某有期徒刑三年,判處丈夫張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禁止張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經營。
安徽寧國:禁止離開原籍
58歲的程某系安徽石台縣人,國小文化,無業。自1998年以來,程某便以從事“民族資產解凍”事業為由四處行騙,為使他人相信其謊言,程某謊稱其生父是國民黨二級陸軍上將李烈鈞,生母是前國民黨十三軍軍長宋蓮青,並聲稱二人保管了68億美金的民族資產,同時虛構並偽造了“聯合國特別通行證”、“國民政府委託書”、“國際海牙法庭公證書”、“中美聯合基金會峨眉山九老洞00903總部檔案”等眾多資料。
2004年7月,程某結識了安徽寧國市人范某,並通過其在寧國市向社會宣傳“民族資產”快要解凍了的訊息,需要籌集解凍資金,幫助尋找其“前國民政府”潛伏下來的父親李烈鈞和“民族資金”保管人,並承諾資產解凍後按一比十的比例予以回報,騙取投資人的信任。受此影響,先後有雷某、高某等20餘人聽信了范某的謊言,按照被告人程某、范某的要求,總計向程某指定的銀行賬戶匯款人民幣92950元,贓款均被被告人程某、范某揮霍。案發後,程某自願退贓92950元。
此案經安徽寧國市法院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欺罪。判處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罰金10萬元;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六個月,罰金2萬元,法院同時判決程某、范某兩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禁止離開寧國市。
河北邢台:禁止足療消費
2010年10月12日下午3時許,被告人柴某在旭陽焦化工人宿舍內盜竊工友曹某現金1500元,並於當日下午將所盜贓款在開發區一足療店內全部揮霍。案發後,被告人柴某退賠失主經濟損失1500元。
此案經河北邢台市橋東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柴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鑒於其自願認罪,且退賠了失主的經濟損失,依法判處其拘役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但因被告人柴某將所盜贓款在盜竊當日下午即在一足療店內全部揮霍,為了使其遠離犯罪誘因,防止其再次犯罪,促進其矯正,故該院禁止被告人柴某在判決生效後一年內進入足療店消費。
浙江蕭山:禁止開棋牌室
浙江蕭山本地人傅某好賭,被當地派出所抓過好幾次,或拘留,或罰款。但傅某賭性難改。2009年6月起,傅某跟朋友朱先生開了家棋牌室,一方面糾集賭友賭錢,另一方面抽頭賺錢。因毆打欠債不還的賭客,傅某一夥被抓。
此案於2011年5月在浙江杭州蕭山區法院一審宣判:傅某屢次因為賭博被派出所治安處罰過,這次還開設棋牌室,糾集賭友一起賭博,因此被判犯賭博罪。朱先生等也犯賭博罪,他的幾個“兄弟”也被判犯非法拘禁罪。傅某被判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8000元。同時禁止被告人傅某在一年內開設棋牌室。
山東青島:禁止購房、乘坐飛機、火車軟臥
山東青島的李某在2009年2月19日23時許與好友劉某某、牛某某等人在山東青島市包頭路上的一家練歌房喝酒。期間,李某和劉某言語不和發生爭執。情急之下,李某抄起啤酒瓶將劉某的頭部和面部打傷。經法醫鑑定,劉某的傷情構成輕傷。2010年5月20日,李某被警方抓獲。“平時我們都是朋友,當時就是喝了點酒衝動了,動起手來。”5月25日上午,李某出現在山東青島市市北法院法庭上,提起當初的一幕,李明表示非常後悔。同時被害人劉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李某賠償損失。經山東青島市市北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定,由李某自願賠償被害人劉某十六萬元。記者了解到,其中六萬元李某已於2011年5月10日付清,餘款十萬元於2011年6月起每月支付二百元,每月20日前付清,直至餘款付清為止,雙方不得就此事再提起任何形式的訴訟和仲裁。
此案經山東青島市市北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李某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罪行,可對其從輕處罰。鑒於李某自願認罪,且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於2011年5月25日做出判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同時,禁止李明在二年內從事高消費活動(包括購買房產、車輛,出入高檔娛樂場所,乘坐飛機、火車軟臥等)。
江蘇南通:禁止與有盜竊前科的人交往
2010年11月16日,江蘇南通的江某在擔任其表哥婚禮伴娘期間竊走兩個紅包,內有2.08萬元。鑒於被告人案發後自首並退出全部贓款,被害人也對其行為表示諒解,被告人住所地司法所出具書面材料表示願意對其幫教,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011年5月3日,江蘇南通港閘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江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同時禁止江某與有盜竊前科的人交往。
江蘇南京:禁止接觸非適齡遊戲
2010年11月11日下午,中學生小翔一個人坐在江蘇南京雨花台區花神湖邊矮樁上看報紙,他完全沒有注意到,兩個年齡跟他相仿的男孩子正悄悄向他靠近。忽然一人從背後抱住他,另一人閃到身前,舉刀就刺。毫無防備的小翔中刀倒地,他驚恐地發現,自己根本不認識對方!見對方還想行兇,他反應過來,一邊大叫著求饒,一邊奮力反抗,最終逃脫。
警方很快破案,行兇者是兩名年僅15歲的中專生。令人震驚的是,他們並不認識小翔,拿刀捅小翔只是因為心情鬱悶,想找個人“刺殺”從而尋求刺激。為何會有如此恐怖的想法?兩人供述稱,是受遊戲啟發。原來,他們平時喜歡玩一種叫“刺客信條”的遊戲,遊戲模式是扮演刺客,刺死對方就算贏。每次“刺殺”成功都讓他們覺得非常刺激非常有成就感,故而當學業、戀愛不順時,他們想到了用捅人的方式排解鬱悶。
2011年5月,江蘇南京市秦淮法院一審作出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兩人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同時向兩人發出禁止令,禁止兩人在緩刑期間接觸未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審批運營的網路遊戲及非適齡的網路遊戲。
江蘇南京:禁止進入溜冰場
江蘇南京江寧市江寧區的姜某,國中畢業後不再上學,整日混跡於網咖、溜冰場,結交了一些不良朋友。2010年11月1日晚,姜某跟朋友楊某在一家商店竊得一隻錢箱。兩人本意是偷幾十元上網,不想錢箱中竟有一萬多元現金。因害怕出事,兩人只拿了不到一百元,然後將剩餘的錢連同錢箱交給朋友,謊稱是撿來的,請朋友交到派出所。民警覺得蹊蹺,後發現真相。
案發後,姜某和楊某均被提起公訴。江寧法院考慮到姜某作案時年齡未滿18周歲,案發後認罪態度較好,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審理期間,家長反映姜某經常跟不良人員出入網咖、溜冰場等場所,有時還夜不歸宿。法官分析,這些不良習慣是姜某犯罪的誘因。法官在判處緩刑的同時,對她實施禁止令。禁止其出入網咖、溜冰場等場所。
湖北襄陽:禁止進入工廠
楊某家住湖北襄陽市襄州區,是東風汽車公司鑄造三廠的臨時工。2011年1月17日凌晨2點,楊某帶著2位朋友,騎上機車帶著自製的梯子到湖北襄陽東風汽車公司鑄造三廠實施盜竊。三人分工合作,楊某負責在牆外望風,另兩人則順著梯子進入工廠。就在他們將廠內的生鐵塊向圍牆外扔時,被廠里保全發現。3人逃跑時,其中1人被工廠保全當場抓獲;事後,楊某也被抓獲,另外一名同夥尚在逃。
經審理,湖北襄陽市樊城區法院認為,楊某人的行為均構成盜竊罪,由於楊某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對他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福建福州:禁止接觸幼女
辦案人員調查發現,早在20年前,身為福建福州市閩侯某國小校長的鄭某某,利用給學生輔導功課的機會,猥褻了多名小女孩。為此,他不僅失去了工作,還被法院判刑5年。誰知20年後,他又犯了老毛病。
福建福州市閩侯縣法院鑒於鄭某某年事已高身體不好,且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判處鄭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禁止他在緩刑考驗期內單獨接觸幼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