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標準
人體輕微傷的鑑定標準(GA/T146-1996)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人體輕微傷的評定的原則方法及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各級公、檢、法、司及院校系統進行損傷評定。
本標準適用於一切違反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造成的輕微損害。
總則
2.1 本標準根據民法通則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及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工作的實踐經驗,為鑑定輕微傷提供科學依據。 2.2輕微傷是指造成人體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傷或短暫的功能障礙
2.3 鑑定人應當由公安機關及有關執法部門委託的法醫人員或經培訓過的兼職法醫人員擔任。鑑定人進行鑑定時,有權了解有關案情、現場勘查情況和調閱病歷檔案。有關部門必須給予協助。
2.4 鑑定時,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據
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並結合損傷的預後作出綜合評定。
2.5 輕微傷的鑑定應在被鑑定者損傷消失前作出評定。
2.6 本標準為輕微傷的下限,上限與
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稿)銜接,未達到本標準的為不構成輕微傷。
頭頸部損傷
3.1 頭皮擦傷面積在5cm2以上;
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3.3 頭部外傷後,確有神經症狀。
3.4 面部軟組織非貫通性創。
3.5 面部損傷後留有瘢痕,外傷後面部存留色素異常。
3.6 面部表淺擦傷面積在2cm2以上;劃傷長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傷。
3.8 眼部外傷後影響外觀。
3.9 眼外傷造成視力下降。
3.10 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26dB以上。外傷後引起聽覺器官的其他改變。
3.12 外傷後鼻出血;鼻骨線形骨折。
3.13 口腔黏膜破損,舌損傷。
3.14 涎腺其導管損傷。
3.16 外傷致使
牙齒鬆動2枚以上或三度鬆動1枚以上。
3.17 外傷致下頜關節活動受限。
3.18 頸部軟組織創口長度在1cm以上。
3.19 頸部
皮膚擦傷,長度在5cm以上,面積在4cm2以上,或挫傷面積在2cm2以上。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4.1 軀幹部
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軀幹皮下血腫。
4.2 軀幹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在1cm以上或者創口累計長度在1.5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4.4 女性乳房淺表損傷。
4.5 外傷後血尿。
4.8 陰囊、陰莖挫傷。
4.10 損傷致孕婦先兆流產的。
四肢損傷
5.1 肢體
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
5.2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創口長度在1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5.3 肢體關節、肌鍵損傷,伴有臨床體症。
5.5 外傷致指(趾)甲脫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其他損傷
6.1.1
軀幹、四肢一度燒燙傷,面積在20cm2以上,或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4cm2以上;
深二度燒傷。
6.1.2 面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0cm2以上;淺二度燒燙傷。
6.1.3 頸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5cm2以上;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2cm2 。
6.1.4 燙傷達真皮層。
6.2 牙齒咬合致使皮膚破損。
6.3 損傷致異物存留體內。
6.4 其他物理、化學、生物因素所致的輕微損傷。參照相應條款。
附加說明
附錄A:(標準的附錄)
A1 本標準未作規定的輕微損傷,可以比照本標準相應的條款作出鑑定。
A2 未成年人損傷下限為本標準損傷的50%;妊娠期、哺乳期婦女損傷下限為本標準損傷的60%。
A3 兩種接近本標準以上的損傷,可綜合評定;同類損傷可以累計。
A4 本標準所說的以上、以下都連本數在內。
賠償及處罰
賠償範圍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
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
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沒有精神損害賠償,中國的
精神損害賠償是個很虛的東西,是抄國外法律時抄過來的,中國的經濟水平還沒達到已開發國家水平,等中國經濟發展到日本、美國的水平時,精神損害賠償才可以真正落實,究其原因: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2、誤工費 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受害人誤工費賠償計算公式:
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陪護費賠償計算公式:
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人的原收入×陪護時間,或者同等級別護工報酬標準×陪護時間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院一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一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住院一伙食補助費賠償計算公式:
住院一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50元×住院天數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
傷殘等級,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8、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治安處罰
1、輕微傷不構成刑事案件,沒有刑事責任、只有行政責任(治安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一般輕微傷可以由公安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定後不再處罰;若調解不成可處罰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
2、拘留或罰款:
(1)給予雙方治安處罰,應由縣級公安局決定,不是你“提出”不提出的問題。
(2)拘留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如果你是殘疾人或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拘留可以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3)罰款可以是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嚴重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4)可以既拘留、又罰款,即並罰。
依據是:《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3、立案起訴步驟:寫好起訴狀,帶上身份證、相關證據(是對方打的證據、治療花費的證據等),到法院的立案庭請求立案,然後等到法院通知參加庭審。
刑事處罰
一、如果通過法醫鑑定做出傷情是
輕傷或者重傷,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通俗的說,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就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屬於自訴案件,自訴案件主要還是鼓勵和解,所以原告只要自願撤訴被告就不必負法律責任,在實踐中,如果真的是輕微傷,一般只要達成了賠償協定並執行了,一般不會判刑。所以現在
輕微傷最好的辦法就是和對方協商賠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