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網路資源相對於傳統的文字資源有著自己獨特的特徵。一是數位化、網路化,這是
網路信息資源的基本特徵。二是信息量大,種類繁多,每天的IE瀏覽量堪稱天文數字。三是信息更新周期短,網路信息節省了印刷、運輸等環節,數據可以及時上傳。四是資源龐大,開放性強,信息資源不受地域限制,任何聯網的計算機都可以上傳和下載信息。五是組織分散,沒有統一的管理機制和機構。
網路智慧財產權最重要的一部分:
英文域名、中文域名、中文網址(通用網址/無線網址)是黨政群機關、企事業單位在中國網際網路合法的網路產權資源,由國家權威機關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CNNIC)推出,遵循國際通行慣例“先注先得”原則,適應已有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且與已有的智慧財產權登記內容和網路資源的註冊實施對接,對每個申請註冊的網路資源進行查詢比對,審核中出現與工商登記名稱、商標信息產生相關性,將由“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CNNIC)”各省授權機構進行告知跟進處理。 根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英文域名、中文域名、中文網址(通用網址/無線網址)具有品牌商標標識功能,受國家法律保護,全球唯一性,已被知識產權局正式納入國際智慧財產權體系。 網路信息資源的這些特徵決定了網路智慧財產權具有與傳統智慧財產權完全不同的特點,如智慧財產權具有專有性,而網路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則是公開,公共的信息;智慧財產權具有
地域性,而網路智慧財產權則是無國界的。
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是基於人們對自己的
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它是一種私權,本質上是特定主體依法專有的無形財產權,其客體是人類在科學、技術、文化等知識形態領域所創造的精神產品。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目的,是為了鼓勵人們從事發明創造,並公開發明創造的成果,從而推動整個社會的
知識傳播與科技進步。
智慧財產權包含領域如下:
2、網際網路領域的地址資源(線上):英文域名、中文域名、中文網址(通用網址/無線網址)等。 智慧財產權的特徵可以概括為“專有性”、“
地域性”和“時間性”。
專有性
也稱壟斷或獨占性。是指智慧財產權的所有人對其權利的客體(如專利、註冊商標)享有實施、占有、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別人要享有這種權利,必須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
地域性
是對權利人的一種限制。它表示任何一個國家和地區所授予的智慧財產權,僅在那個國家和地區具有專有性,而在其他國家和地區不具有專有性,即不受到法律保護。
時間性
是指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受到時間的限制。超過規定的時間,就不再得到法律的保護。
智慧財產權調整的是因確認、保護和行使智慧財產權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係,智慧財產權法的任務就是從法律上確認智力成果歸生產者或合法受讓人所有,用法律手段來保障權利人或其合法
受讓人對
智力成果的所有權。
侵權方式
網路智慧財產權的
侵權行為方式按照傳統的智慧財產權的分類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網上侵犯著作權主要方式
根據我國《
著作權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凡未經
著作權人許可,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即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網路著作權內容侵權一般可分為三類:一是對其他網頁內容完全複製;二是雖對其他網頁的內容稍加修改,但仍然嚴重損害被抄襲網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權人通過技術手段偷取其他網站的數據,非法做一個和其他網站一樣的網站,嚴重侵犯其他網站的權益。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路銷售也成為貿易的手段之一,在
網路交易中,我們了解網路商品的唯一途徑就是瀏覽網頁,點擊圖片,而網路的宣傳通常難以辨別真假,而對於明知是
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仍然進行銷售,或者利用註冊商標用於商品、商品的包裝、廣告宣傳或者展覽自身產品,即以偷梁換柱的行為用來增加自己的營業收人,這是網上侵犯
商標權的典型表現。網購行為的廣泛性,使得網店經營者越來越多,從電器到家具,從服裝到配飾,應有盡有,而一些網店經營者更是公然在網路中低價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的銷售行為甚至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網際網路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有下列四種表現行為: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專利號的;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未經許可,在契約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契約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
專利證書、
專利檔案或者
專利申請檔案的。
產權保護
在網路環境下,傳統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受到前所未有的衝擊,而新的網路智慧財產權保護系統還很不完善,法律確認,保護的範圍等還有爭議,取證難等問題,也是受網路技術制約的,以及實現社會與網路社會道德規範的矛盾與衝突,導致了網路共建整體行為的
失范,使不少現實社會中遵紀守法的網民成為網上目無法紀的匿名侵權人。
首先,
網路時代的到來使傳統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收到了前所未有的衝擊,網路大大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和交流方式,傳統智慧財產權的無形性,專有性,
地域性,時間性等特點,但在網路環境中基本已經都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網路環境下的作品數位化,公開公共化,無國界化等新的特徵。傳播形式發生很大變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網上被公開,其傳播,下載,複製等一系列的行為就很難被權利人所掌握,即使發生侵權,也很難向法院舉證。網路傳輸的普及和套用,為權利人實現自己的權利帶來了困難。權利人無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誰使用了,如果使用了,使用了多少次,很難主張自己的權利。
其次,隨著網路的迅猛發展,大量的作品正在越來越多和越來越快地從傳統形式(主要是紙介的形式,還包括錄音、錄像等形式)轉換為網路形式,並上網傳播,在這一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作品的權利人以及傳統形式的
鄰接權人與網路形式的傳播者之間的權利衝突乃至糾紛。但是我國目前的網路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尚未完善,雖然已經制定了相關法律法規來約束網民的行為,但由於法律的滯後性和保守性,立法還遠遠不能適應網路技術的發展速度。網路侵權行為具有涉及地域廣,證據易刪除、難保留,侵權數量大、隱蔽性強等諸多特點,這些問題的解決都依賴於網路技術的發展。而且對於網路技術的立法,還面臨著確認難,取證難,侵權責任分擔複雜等一系列亟待解決的難題。
再次,人們在傳統的社會現實與網路社會中的道德觀念存在很大差異。傳統的社會,依靠法律法規,社會道德以及
社會輿論等的監督,以及周圍人們的提醒或者注視下,傳統的法律和道德都會相對很好的被維護。而網路社會是一個相對非常自由的空間,既沒有中心,也沒有明確的國界和地區的界限,人們受到的時間空間的束縛大大縮小。每個人上傳到網上的信息都是以文字,圖片,聲音等顯示出來,沒有真實的署名,因此很難對網民的身份加以確認,所以任何人通過匿名的方式,都可以逃過道德,輿論的監督,從而是網路的監管很難得到切實的落實。
也正是由於網路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的不完善,
網路道德與社會道德的矛盾衝突,使得網路智慧財產權的
侵權行為大量發生。北京市一中院是全國法院系統受理網路
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比較多的法院之一,1999年,
北京一中院受理了此類案件12件,而2006年上升到了95件。該院提供給記者的資料還顯示,隨著網路糾紛案件數量的不斷遞增,案件類型也在不斷變化。①
國家著作權局2007年1號公告,向社會發布了《要求刪除或斷開連結侵權網路內容的通知》及《要求恢復被刪除或斷開連結的網路內容的說明》的示範格式。此舉是國家著作權局根據《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4條、第16條的規定,逐步細化“書面通知” 和“書面說明” 的內容,經過深入研究和廣泛徵求意見後制訂的指導性格式範本。它們的發布,對切實維護權利人法定權利及便利
網路服務提供者履行法律義務,具有重要的實踐指導意義,也將對規範我國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秩序,促進我國
網際網路產業的健康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國家著作權局局長
柳斌杰隨後也表示:“
保護智慧財產權不是應付國際壓力,而是我們民族興旺、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社會和諧的必然要求。”柳斌杰說,保護智慧財產權、打擊侵權盜版是“掃黃打非”重點任務之一,*、國務院對保護智慧財產權如此重視,首先是因為打擊侵權盜版就是保護民族的創新能力,為全民族創造力的提升、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目標服務。其次,高舉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旗幟,履行我們的國際承諾,樹立中國政府講信譽、負責任的良好形象,為中國發展創造良好國際環境。第三是依法規範文化市場,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促進中國著作權業健康發展,維護知識勞動者的合法利益。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網路智慧財產權保護是必需的,也是必須的。
保護手段
國際社會目前對信息開發者權益保護的手段主要有兩種: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術手段。技術方面的保護是我們接觸較多的,例如我國大都採用的附帶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盤、對軟體拷貝或使用進行限制等技術措施等,但同時也給開發工作增加了負擔,給用戶使用帶來不便。而法律方面大多數國家都是通過著作權法來提供知識保護的。
但是,隨著技術的進步,這樣的技術保護措施並不是堅不可摧的。尤其是計算機網路化的發展,使得諸如
美國白宮及
五角大樓等等一些機構的絕密資料庫,頻繁地成為電腦高手們一試身手的對象。但是可以看到的是,我們的法律這種電腦入侵事件卻並沒有禁止性的規定,而是如果沒有造成其它的侵權行為,則並不違法。傳統的知識保護體系中,違法與不違法的界限是進入行為或由此獲取的資料是否是“個人使用”。但隨著計算機網路的發展,諸如“黑客”這樣的人物,是有可能通過網路接觸到那些涉及國家安全的機密數據的,此時哪怕僅僅是“個人使用”恐怕也並不是件有益的事。“個人使用”概念的區別變得更為困難。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技術保護不足以根本保護網路智慧財產權,還更需要法律保護的幫助。在美國,對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保護由來已久。1789年開始實施的《憲法》第一章第八條第八款指出,國會有權“保障著作家和發明人對各自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的期限內的專有權利,以促進科學和
實用藝術的進步”。此後,美國又先後制訂了《
專利法》《
商標法》《
著作權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網際網路法》和《
軟體專利》。為了全面執行
世界貿易組織《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規定的各項義務,1994年12月8日美國政府制訂了《烏拉圭回合協定法》,對智慧財產權法律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對網上知識的保護是通過著作權法來進行的。在原有體系中,從技術角度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本身並不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單純地對技術保護措施進行解除一般並不違法。即只要有足夠的技術手段,能夠進入網路中那些絕密資料庫並進行瀏覽是不違法的。除
司法保護,美國還利用
行政程式和
仲裁制度保護網路智慧財產權。
日本在網路只是產權保護方面,建立強大的
智慧財產權侵權應對機制,加大執法力度,對網路侵權行為嚴格打擊和取締,同時完善立法和各項保護制度,有力的打擊了智慧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歐洲是世界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發源地,20世紀70年代起,伴隨著歐洲國際
商品貿易不斷擴大和智慧財產權國際市場的形成與發展,歐洲各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出現了一體化的趨勢,今天,在歐盟若干智慧財產權法規的制定已經形成一個統一的“歐洲”權利制度,
保護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協調和統一已經達到一個相當高的水平。
世界各國都在加大對網路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也都面臨著修改、調整現行
智慧財產權制度以適應現代技術的發展。許多國家、地區和有關組織也都採取了相應的措施和手段。如
世界貿易組織通過了《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制定了《著作權條約》和《錄音製品條約》;美國1998年通過了《數字千年著作權法》;歐盟頒布了《信息社會著作權指令》。
我國也在把握時機,立足本國國情並努力與國際接軌,尋求一條有效的解決途徑,為越來越繁榮的網路智慧財產權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國於2001年修改了《
著作權法》。2005年,首次發布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白皮書中,提出建設“創新國家”,以及將打擊侵權盜版的劍鋒直戳網路領域。國務院在2006年出台了《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並且承諾在條件成熟時加入《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和《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黨的十七大報告將“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作為“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首要措施,明確提出“實施
智慧財產權戰略”。這些信息都表明了我國想要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的決心。
保護對策
簡介
誠如國家著作權局高官所言,網際網路侵權盜版問題是一個世界性難題,目前還沒有一個國家能夠找到有效根治的途徑和辦法。然而,對中國而言,這卻是一個在眾多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難題尚未根本破解,又遇到新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挑戰的嚴峻話題②。
再次以北京一中院為例,截至06年4月,北京一中院一共受理了311起涉及網路的智慧財產權糾紛案。這些案件被大體分為著作權糾紛、
域名糾紛、
不正當競爭糾紛等幾大類型。在這幾大類型的糾紛案件中,
著作權糾紛案占了199件,接近案件總量的三分之二。
網路著作權保護
網路數字空間的信息資源以非線性結構存在,容易被複製和傳輸、壓縮並被多次利用,因而給
網路著作權的保護帶來了困難。傳統著作權的許多概念在網路環境中受到了衝擊,例如對於“發表”、”複製”、”發行”等基本概念的重新界定,對於”合理利用”原則的適用範圍的重新認定。在網上,對於
著作權人、侵權人和侵權的確認也比以前更加困難。
網路著作權基於作品的創作而產生,其不須經過任何部門的審批,也不要求發表或登記,作品一經創作完成就自動產生權利,受《
著作權法》的保護。2000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著作權法第十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於數位化作品的著作權。將作品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在網路環境下,未經著作權所有人、表演者和
錄音製品製作者的許可,不得將其作品或錄音製品上傳到網上和在網上傳播。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認網路傳播為我國
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明確規定了對
著作權人的上網權給予保護。當作者依法將其作品上載後,訪問者可以免費閱讀和下載作品,但假冒他人作品,或未經權利人許可,對他人作品進行篡改和消除,則構成侵權行為。但網路信息很容易被他人複製、篡改和消除,從而造成對權利人的極大損害。對此,一是需要建立和完善網路著作權的管理規範;二是從責任制度上著手,即在無從追究真正的
侵權人的情況下,追究網站、網路線上服務商的
共同侵權責任。三是通過技術手段,對上傳的
網路作品的信息進行數字水印,其複製,下載等過程全程跟蹤等技術保護,可以有效的打擊盜版等
侵權行為。 四是構築網路道德體系,道德是憑人內心的自我約束來作用,規範人的行為。加強人們在網路中內心的自我約束力,來達到防止
網路侵權的事前預防。
資料庫的保護
資料庫是信息資源最早的存在形式,隨著網路環境的發展和完善,資料庫得到更為迅速的發展和更為廣泛的套用,人們對資料庫加強保護的呼聲日益強烈。對於由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構成的資料庫,依照《
伯爾尼公約》第2條第5款和第2條之二第3款的規定,可以作為
彙編作品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對於由包括不享有著作權的“數據或其他材料”構成的資料庫,依據WTO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第10條第2款的規定,“只要其內容的選擇或安排構成智力創作,即應予以保護”。我國對資料庫的保護應既能促進民族資料庫資源產業的發展,又要避免和減少西方已開發國家對資料庫資源的壟斷,在
著作權法保護的前提下,構建一個完善的資料庫
著作權保護體系。
域名的保護
域名,又被稱作網址,是連線到國際網際網路上的計算機地址,是為了便於人們傳送和接收電子郵件或訪問某個網站而設計的。域名是一種獨立的智慧財產權。域名爭端及其法律調製問題一直是全球範圍內激烈爭論的焦點,也是傳統法律理論所未涉及的。
我國尚不存在專門調整域名與商標法律衝突的法律法規,2001年7月24日,為與國際接軌,並符合TRIPS以應對入世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釋《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
網路域名糾紛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此解釋是我國目前最直接的調整
域名糾紛的法律依據。為解決目前我國處理此問題的困境,借鑑國際上各國的司法解決途徑,最重要的是制定適應於互聯
網路發展的專門域名保護法。根據網際網路的特點,從對域名知識產保護的角度出發,我國應該加快立法步伐,儘快制定適合網際網路時代的域名保護法,明確域名的法律地位以及域名糾紛的處理原則及解決方式,使對域名這一智慧財產權中的新興客體的保護有法可依。但是,在沒有制定專門域名保護法之前,為了便於域名糾紛在司法實踐中有法可依,應該先擴大對現有智慧財產權法中某些條款的解釋。
專利權的保護
除了以上幾大常見的案件類型,
侵犯專利權也是與網路有關的智慧財產權糾紛案的類型之一。不過,這一類型的糾紛案件並不多。數據顯示,在過去的8年中,北京一中院僅在2006年受理過1起涉及
專利權的網路智慧財產權糾紛案。我國
專利法規定:“專利權授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
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
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也不得使用其專利方法”。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是
侵權行為,要受到法律的處罰。著作權和
註冊商標權也是如此,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可使用。這在我國的
著作權法及
商標法中都有規定。對於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