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開發企業其他單位投入資金核算

綜合開發企業其他單位投入資金核算是指利用帳簿對其他單位向綜合開發企業投入的資金的反映和監督。綜合開發企業的資金不足時,可以吸收其他單位的投資。吸收其他單位投資時,雙方應依據國家的法律與法規,並結合各自的經濟利益訂立協定。協定中應明確規定其投資的金額、用途、資金的交撥日期、收益的分配比例以及各自應履行的義務等內容。

為反映和監督這一業務,應設定屬於資金來源性質的“其他單位投入資金”帳戶,收列其他單位交撥的資金時,記“銀行存款”帳戶借方,記“其他單位投入資金”帳戶貸方;按協定歸還其他單位投資時,記“其他單位投入資金”帳戶借方,記“銀行存款”等帳戶貸方。其他單位投入資金帳戶應按投資單位名稱設定明細分類帳戶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