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行政處罰

統計行政處罰

統計行政處罰是指各級統計執法檢查機關依法對違反統計法律規範的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統計行政處罰
  • 類型:經濟術語
特點介紹,種類,違法行為,原則,

特點介紹

1、實施統計行政處罰的主體只能是各級統計執法檢查機關;
2、被處罰的行為是違反統計法律規範的行為;
3、統計行政處罰屬於行政制裁範疇,只適用於統計行政違法,不適用於民事違法和統計犯罪,不同於民事處罰和刑事處罰;
4、被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違法行為人。

種類

1、警告
《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組織有《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並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2、罰款
《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有《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並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統計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所列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

一、違反《統計法》有關規定的行為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發生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拒絕答覆或者不如實答覆統計檢查查詢書,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原始記錄、統計台賬的等(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二、違反《全國經濟普查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
在全國經濟普查工作中,企業事業組織和個體經營戶發生拒絕或者妨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經濟普查資料;未按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後仍未提供的等(第三十六條)。
三、違反《全國農業普查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
在全國農業普查工作中,農業生產經營單位發生或者妨礙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提供虛報或者不完整的農業普查資料;未按時提供與農業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後仍未提供;拒絕、推諉和阻撓依法進行的農業普查執法檢查;在接受農業普查執法檢查時,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統計台賬、普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第三十九條)。
四、違反《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
在污染普查工作中,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發生遲報、虛報、瞞報或者拒絕污染源普查數據;推諉、拒絕或者阻撓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材料消耗記錄、生產記錄、污染物治理設施運行記錄、污染物排放監測記錄以及其他與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有關的原始資料(第三十九條)。
五、有關統計規章處罰的規定
1、違反《涉外調查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發生下列行為的:涉外調查機構的名稱、登記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住所等發生變更,未依法申請變更涉外調查許可證;終止涉外調查業務,或者涉外調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向原頒發機關繳回涉外調查許可證(第三十三條)。
2、違反《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的有關規定,發生下列行為的:聘請、任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第二十五條);已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發生塗改、轉讓、出租、出借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向負責監督檢查的縣級以上人民統計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情況;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第二十八條)。
3、違反《統計調查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或者冒用統計調查證的(第十二條)。

原則

統計行政處罰的原則,是指由法律規定、設定並在實施統計行政處罰時必須遵守的準則。主要包括以下三個基本原則:
一、統計行政處罰法定原則
統計行政處罰影響被處罰者的權益,應當採取法定原則。統計行政處罰的法定原則,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統計行政處罰的依據必須是法定的,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只有在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應處罰、給予何種處罰時,才受統計法律規範規定的統計行政處罰;沒有規定的,不受處罰。
2、實施統計行政處罰的主體及其職權是法定的。在我國,行政處罰權是一項特定的行政權力,只有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委託的組織才能行使行政處罰權,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均無權行使。
3、統計行政處罰的程式是法定的。統計行政處罰法定原則,不僅要求實體合法,也要求程式合法。程式合法是實體合法的保障。統計執法檢查機關在實施統計行政處罰時,如果不嚴格履行法定的程式,統計行政處罰是違法的、無效的。
二、公平、公開的原則
所謂公正,就其詞義來說,是指公平正直、沒有偏私。所謂公開,就是不加隱蔽。公正原則,就是指在實施統計行政處罰時,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要查明統計違法事實,以事實為根據,沒有違法事實的,不得給予統計行政處罰。給予什麼統計行政處罰,要以統計法為準繩,與統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不得濫罰。公開原則,是指做出統計行政處罰的規定要公開,要讓全體人民周知,它是合法原則、公正原則的外在表現形式。統計行政處罰的全過程也應當是公開的、開放的。要堅持統計行政處罰公正、公開原則,除要求各級統計執法檢查機關對被處罰者公平對待,一視同仁,建立完善的迴避制度、聽證制度、辦案公開制度等相關制度外,最重要、最關鍵的是正確行使統計行政自由裁量權
三、統計行政處罰與統計違法行為相適應的原則
統計行政處罰與統計違法行為相適應的原則即“過罰相當”的原則。在統計法律規範中,都明確規定了與統計違法行為相適應的處罰種類,統計執法檢查機關在實施統計行政處罰時,應嚴格按照統計法律規範的規定執行,既不能對輕微的統計法行為給予很重要或者較重的統計行政處罰,也不能對社會危害相當大的統計違法行為給予較輕的統計行政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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