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統計執法檢查程式指導意見

準備檢查階段,實施檢查階段,

準備檢查階段

(一)制定年度檢查工作計畫
1、根據行政執法責任制確定的職責範圍,有關責任單位提出本部門年度檢查工作計畫報統計法制工作機構。
2、統計法制工作機構結合年度統計工作要點,對有關責任單位提出的年度檢查工作計畫進行整合。
3、按照有關程式研究商定後,形成正式檔案下發並報上級政府統計部門、當地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二)組成檢查組
1、有關責任單位會同統計法制工作機構抽調有關人員組成檢查組,落實具體檢查時間。
2、檢查人員必須取得統計執法檢查證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執法證件,熟悉檢查所涉及到的統計業務,具備執法檢查工作所需要的法律知識。
3、對檢查組內的檢查人員作合理分工,將各項檢查內容、資料蒐集整理、通知報告撰寫等工作落實到人,明確責任。
(三)細化檢查內容
對年度檢查工作計畫中的檢查內容進行細化分解。
(四)商定具體檢查對象
檢查組、統計法制工作機構共同商定被查地區、部門涉及的具體檢查對象。
(五)蒐集分析相關資料
1、蒐集相關基礎資料:①涉及專業的報表制度、規範性檔案等。②常用法律法規等。③具體檢查對象報送統計部門、業務主管部門的最終統計數據資料。④其他部門提供的有關資料,如納稅資料等。⑤具體檢查對象所屬行業方面的信息資料,如行業經營特點,行業財務指標等。
2、討論分析檢查難點和重點。對蒐集的有關資料進行有針對性的集中討論分析,列出檢查工作的難點和重點,研究具有可操作性的檢查方法。
(六)擬定檢查通知並下發
1、檢查通知內容包括:檢查的依據、內容、時間、人員、具體檢查對象。對被查地區、部門及具體檢查對象法制宣傳、配合檢查等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2、提前十天左右時間,將通知送達被查地區、部門及具體檢查對象,並取得送達回證。
(七)其他準備工作
1、檢查所需要的執法檢查證件。
2、法律文書(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統計檢查查詢書、送達回證等)。
3、檢查取證工具(交通工具、筆記本電腦、計算器、簽字筆、照相錄音設備等)。

實施檢查階段

(一)召開匯報會
1、被查地區、部門負責人或統計負責人參加。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部門、具體被查對象負責人或統計負責人、統計人員參加。
2、匯報的主要內容:①基礎建設情況。②法制宣傳情況。③數據質量情況。④存在問題及解決措施。
3、宣讀統計執法檢查通知和統計執法檢查工作紀律;宣傳統計法及統計執法檢查知識;就執法檢查工作的開展進行溝通,提出具體要求。
(二)現場檢查
1、出示證件。①再次分組後,每組檢查人員不少於2人。②檢查人員應依法出示統計執法檢查證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執法證件。
2、發放監督卡。
3、情況核查。①基礎建設情況:機構設計、人員配備、台帳登記、制度建立、數據蒐集等。②法制宣傳情況:結合年度法制宣傳量化考核要求進行核查。③數據質量情況。
4、資料蒐集。①法人(團體)登記資料、相關統計報表、原始記錄、台帳及與檢查工作有關的財稅資料等。②法制宣傳工作檯帳及原始材料等。③統計基礎建設的檔案、制度、行政記錄、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等。④能夠取得原物、原件的,應當取得原物、原件。不便取得原物、原件的,可以複製或複印。電子報表或其他光電磁介質材料,應轉換為紙介質材料。
5、使用《統計檢查查詢書》。對不接受檢查、拒絕提供資料、短時間無法查清全部違法事實、確需被查對象書面回答有關問題或提供書面材料等情況,檢查人員依法向檢查對象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並收好送達回執。
6、填寫《現場檢查筆錄》。檢查人員應當根據資料核查和資料蒐集情況填寫《現場檢查筆錄》。
7、製作《調查筆錄》。如發現被查對象存在比較嚴重的統計違法行為、需要追究檢查對象法律責任、已蒐集證據不夠充分時,檢查人員應製作《調查筆錄》,補充、完善證據資料。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8、簽字蓋章確認。請被查對象負責人或統計負責人在複印件或轉換的紙介質材料上標註“與原件內容一致”字樣,加蓋單位公章、註明出具日期。請被查對象負責人或統計負責人在《現場檢查筆錄》上籤署意見,簽字並註明日期,加蓋單位公章。請被詢問人在《調查筆錄》上逐頁、頂格簽名(如被詢問人拒絕簽名的,應有兩名以上檢查人員簽名並說明原因)。
9、適用簡易程式。對統計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當場作出統計行政處罰決定。檢查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及時報統計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三)整理材料
對被查地區、部門及具體被查對象檢查工作完成後,檢查組應及時整理檢查材料,對檢查涉及的主要情況進行匯總、評估。
(四)通報情況
在執法檢查工作基本結束後,可以向被查地區、部門及具體被查對象領導口頭通報檢查情況,肯定取得的成績,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不提供文字材料)。如檢查組認為有些問題還有待研究,也可以不通報情況。
三、報告處理階段
(一)檢查報告撰寫
執法檢查結束後,檢查組應在十天內寫出具體、翔實、客觀的執法檢查報告,報主管領導,抄送統計法制工作機構。執法檢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檢查的依據、內容、時間、方式、人員、具體被查對象等。
2、檢查工作開展情況。包括被查地區、部門及具體被查對象統計法制宣傳、統計基礎建設、主要統計數據質量等情況,檢查發現的具體問題,檢查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3、對有關問題的處理情況。提出對被查地區、部門及涉及到的具體被查對象統計工作整改建議及對檢查發現的統計違法行為處理建議。
4、檢查人員遵守統計執法檢查工作紀律、依法行使法定職權等情況。
5、值得推廣的經驗、做法,存在的共性問題及整改建議。如方法制度、基礎建設等。
6、調查組成員和報告時間等。
(二)違法行為處理
1、對執法檢查發現的統計違法行為,輕微的,檢查組應及時向被查地區、部門及具體被查對象發出統計執法檢查意見。
2、需要立案查處的,檢查組將有關證據材料報統計法制工作機構審核後,填寫《立案審批表》報主管領導批准。主管領導批准後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①證據材料充分的,在立案後三日內擬定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負責送達被處罰單位,並收好送達回執。②證據材料不充分或不規範的,須補充調查,待證據材料充分且規範後再報統計法制工作機構。
(三)相關責任落實
1、如被處罰單位要求聽證,由統計法制工作機構在收到聽證要求後15日內組織聽證,由檢查組述證、答辯。
2、檢查組在處罰決定執行後3日內填寫結案審批表,報主管領導批准,裝訂案卷。每個被處罰單位單獨裝訂一冊,其他單位合併裝訂,裝訂後送統計法制工作機構。
3、當事人不服處罰,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由統計法制工作機構會同檢查組負責具體複議、應訴事宜。
4、被人民法院判決或被行政複議機關複議決定撤銷、變更、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責令限期履行或確認違法的行政執法行為,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直接主管人員行政執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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