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邁縣行政執法統計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了及時、準確地了解和掌握我縣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情況,確實夯實依法行政基礎工作,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執法部門在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的符合法定執法條件的組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式,將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直接套用於個人或組織,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得以實現的活動。如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徵用、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檢查等行政職權的活動。
第三條 凡具體實施行政執法工作的部門和相關機構都要進行執法統計工作,並逐級匯總形成統一材料報縣政府法制辦,由縣政府法制辦統一匯總後上報縣政府。
第四條 行政執法統計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要認真負責,如實填報,不得瞞報、漏報、多報。
第五條 行政執法統計工作實行部門一把手負責制,並設立統計員,部門統計員負責單位日常統計數據收集與整理。
第六條 行政執法統計流程為:部門相關材料收集→統計員整理→形成報表→上報。
第七條 行政執法統計工作一般分為上半年統計和全年統計。開展專項執法治理和大規模執法檢查的要進行專項統計。
第八條 行政執法統計的內容包括行政執法工作經費、執法次數、執法人員數、擁有執法證的人員數、案件舉報數、受理數、處理結果、執法人員培訓情況、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國家賠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情況的統計。
第九條 各行政執法部門要把執法統計工作列入本部門常態工作中,並以此作為部門對各執法人員行政執法工作成績的考評依據之一。
第十條 各行政執法部門上半年的行政執法統計報表應當於當年的 6
月 20 日前填好並報送,全年的執法統計報表應當於當年的 12 月 20
日前填好報送,專項執法統計報表應當於執法活動結束之日起 15 日內填好報送。
月 20 日前填好並報送,全年的執法統計報表應當於當年的 12 月 20
日前填好報送,專項執法統計報表應當於執法活動結束之日起 15 日內填好報送。
第十一條 各行政執法部門或部門統計員不按規定上報統計數據的將按《海南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