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定義,契約法內,締約過失,侵害他人,不實陳述,不正當競爭,賠償範圍,
定義
對一類似案件在此國認定損失為純粹經濟損失而不予賠償,而在彼國則可能會有相反的判決。英國法中侵權責任以“Negligence”及“dutyofcare”為核心,因此“英國法大可以放心的在過失侵權範圍內將純粹經濟損失定義為一切非因物的損壞引起的損失,因為由此而導致的法律保護之漏洞可以通過其他侵權行為法的規定加以彌補。”在德國法中,侵權總是與“權利”這一概念緊密相連,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權利受侵害保護之盡頭即是純粹經濟損失之開始。而在與德國法同為大陸法系的法國法中,因其侵權理論構成非以“權利”這一概念演繹為核心,故而在法國法中並未區分純粹經濟損失與其他財產損失,因此在法國法中並無純粹經濟損失這一概念。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均採用了類似於法國法的立法例,因此在這些國家的侵權行為法中純粹經濟損失也從未與其他損害形態相分離。
儘管各國因侵權法的差異而導致了對“純粹經濟損失”規定的有很大區別,但對各國的規定仍可總結出兩大主要流派:其一是,所謂“純粹經濟損失”是指那些不依賴於物的損壞或者身體及健康而發生的損失;其二是,非作為權利或受到保護的利益侵害結果存在的損失。後者傾向於德國法學者的表述且在權利侵害和純粹經濟損失之間架起了一座橋樑,確立了權利侵害與純粹經濟損失間的區別與聯繫。但後者的表述亦存在一絲疑問,即契約債權是否被包含於上述的權利解釋之中。此處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對債權的侵害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該問題將牽扯到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等諸多法學領域,在德國法中契約當事人侵害債權一般僅在違約責任領域進行補償,第三人過失侵害債權一般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僅在第三人以違背善良風俗的方法侵害他人債權時,始令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對純粹經濟損失作如下定義:非因絕對權之侵害,而由其他原因致使的單純經濟上的不利益。因此在該定義下,非存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情況下的違約責任將作為純粹經濟損失樣態之一種在下文予以討論。而對於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將被排除在純粹經濟損失的範圍而不予討論。因為精神損害本身難謂是一種純粹經濟損失,對其賠償是因施害人之故被害人精神受到創傷,而責令施害人用金錢在某種程度上對受害人予以撫慰,或是責令施害人對受害人在精神受創傷之際無法正常工作、生活而遭受到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前者撫慰不是一種對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自不待言,而後者則屬於一種嗣後損失(consequentialloss,間接損失、後續性損失)。
契約法內
契約法範圍內的純粹經濟損失
如某甲為一影視明星與乙演出公司簽有演出協定。但在甲將要演出的前一天,某丙突然將甲綁架,致使甲無法在演出當天表演,乙因甲無法表演而失信於大眾,不但當天演出門票全額退回,為演出付出的成本無法收回,且在此後的業務開展中亦遭受不利。丙之侵害債權行為給乙造成損失是否為純粹經濟損失。在該問題上須對丙的心理分情況討論。如丙與甲素有積怨,綁架是為了報復甲,那么乙所受之損失當為純粹經濟損失。如丙是故意令乙遭受非議,受到損失,“就各國立法及判例學說加以觀察,可以發現一個共同規範趨勢,即對純粹財產上的侵害處於故意時,應成立侵權行為”。“英國法上若干以故意為要件的侵權行為(Intentional Torts),多以純粹經濟上損失為其保護客體,如欺詐(Deceit),脅迫(Intimidation),干預契約關係(Interference with Contractual Relations)等。德國民法第826條及台灣地區第184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
締約過失上的純粹經濟損失
締約過失責任生來就與侵權行為法和契約法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它發生於契約締約階段,而究其產生根源卻又來自於侵權法,因此它與契約法及侵權法保持著即獨立又曖昧不清的關聯。同樣也正是基於這種即獨立又曖昧不清的關聯,使得締約過失責任中的經濟損失與純粹經濟損失存有交合而又並不包含於其中。舉例而言,A與B為完成一筆交易協商在某日簽訂一份契約,此前A為作成此交易付出了大量締約費用。然而B卻根本無心簽定此契約,於是在約定的簽約日拒絕簽定契約。此過程中,因B締約上的過失造成的A的損失即為純粹經濟損失。而與此不同的是,對德國締約過失研究頗具影響的僱主責任案則不屬於純粹經濟損失的範疇。在該案中,一顧客在商店中購物,在未結帳前因店員疏忽而受傷,店員因經濟能力薄弱無法承擔大額賠款,而僱主卻可依據法律免責,使得顧客損失難得補償。自締約過失責任在法律上確認之後,此類顧客損失當可獲得補償,但此種損失並不屬於純粹經濟損失的範疇,而屬於一種嗣後損失。
故而因締約過失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除此經濟損失由絕對權受侵害引起外,一般而言當可歸於純粹經濟損失之中。受害人是否可得補償則須依據施害人是否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定。
侵害他人
侵害他人之物對物之所有人造成的純粹經濟損失
侵害他人之物,對物之所有人造成的的經濟損失通常可以在侵權行為法內令物之所有人得到補償,但此時對侵權責任的適用須以對物造成損壞或侵犯了所有權為前提,否則物之所有人的損失只能認定為純粹經濟損失。該種純粹經濟損失時常出現在產品瑕疵責任中,如加油站給顧客輸入了不純的汽油,從而造成顧客汽車的物理性損害,加油站對顧客當然構成侵權;而汽油供應商對加油站提供的汽油不純,造成加油站的損失,則是純粹經濟損失。但需要指出的是,“歐洲各國對於交付時就已經存在的產品之損壞是被認定為侵權行為法意義上的物的損壞還是——通常由契約法調整的——純粹經濟損失這個問題也是各持己見”。此外,該樣態下的純粹經濟損失還有如下情形,如一排出大量煙塵的化工廠周圍的居民,為保持其住房外觀的清潔,必須定期清潔因化工廠造成的房屋污染,該地居民支出的清潔費用即為純粹經濟損失。又如一群年輕人時常在某賓館附近跳街舞,從而干擾了該賓館住客的休息,使得住客要求退房造成該賓館的營業損失,此損失亦為純粹經濟損失。
1、損壞與瑕疵,當某一行為符合了侵權行為法上的其他構成要件,如過失、因果關係、注意義務等,其尚須對他人所有之物造成損壞才能構成侵權,如若只是些許瑕疵則不能認定為侵權。正是在此問題上產生差異,才導致了不同的判決結果。但何謂構成損壞,何謂瑕疵,其中界限頗難界定。2、非因物理性損壞引起的所有權侵害,在非因物理性損壞引起的所有權侵害中,對德國法等以“權利”為中心構築侵權體系的各國法律進行討論顯得更有意義。因為德國法在對物之所有人遭受損失,是納入侵權法予以補償還是作為純粹經濟損失不予補償,除了區分損壞與瑕疵外,更多是通過擴張其“所有權”外延達到目的。德國的司法機關將所有權解釋的非常廣泛,使得其儘可能多的對“純粹經濟損失”予以補償。所有權是一個極為豐富的概念,在所有權這一概念當中包含了多種權能。為了儘可能多的遭受損失者以補償,各國法院將對所有權某一權能的侵害視為對所有權的侵害。侵害占有當然構成侵權。自來水公司在違背房屋所有權人意志的情況下繼續向其被他人占有的房屋供水,也應被認定為侵權。此外,對不動產的侵害也可以因嚴重的噪音或其他消極環境的影響,甚至因影響採光、違章高層建築對相鄰不動產的外觀造成的消極影響,或因房管部門強加給不動產所有權人的非法限制等而構成。這種判決理念甚至導致了一些離奇判決的產生。如認為在公用樓道里長時間裸體走來走去就侵害了其他樓道公寓所有人的所有權。
通過對上述侵犯他人之物,造成物之所有人損失的討論,綜觀兩大法系的司法實踐,得出這樣一個啟示,即對純粹經濟損失的補償是否一定要放在純粹經濟損失領域內進行。如果拓寬眼界,通過擴張侵權責任的保護範圍,實可達到同樣的效果。
侵害他人之物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一般而言,侵害他人之物僅會令物之所有人遭受損失,並在具備構成要件時享有某種損害賠償請求權,第三人不會因非己之物受損而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否則意味著第三人得到了不義之財。但在某種特定情形之下,正如成語“唇亡齒寒”所言,第三人因與受損之物存在某種關聯,從而因他人之物受損而遭受財產上的不利益。如“某工廠排泄廢油污染某海域,該地區的漁夫難以出海捕魚,所捕之魚皆遭污染,不能出售;海鮮廳多告歇業;旅館
被侵害人
住客率大降;計程車生意銳減。”上述漁夫不能捕魚,海鮮廳歇業,旅館住客大減,計程車生意銳減等皆屬純粹經濟損失。正是由於損失遭受者與直接被侵害之物存在某種關聯,因此這種純粹經濟損失又被學者稱為“關係性經濟損失”。其含義為:“疏忽的過錯行為人(被告)侵害的是第三方的人身或財產或是某一公有資源,雖然原告本人的人身或財產並未受到直接損害,但是由於原告與受到侵害的第三人人身或財產或者公有資源具有某種關係,他仍然遭受了經濟利益的損失。”
1、“可知的原告”理論
無論是對訴訟洪水的疑懼還是對不確定責任擔心,其核心就是“不確定性”,因此可以說,“不確定性”是關係性純粹經濟損失的“死穴”。但是,在對不同的案例進行考察的時候就會發現,即便在關係性純粹經濟損失領域,也存在著很多“確定性的責任”,而這些確定性也就成為該領域純粹經濟損失補償問題研究的突破口。在Caltex.oil.(Australia)pry.lfd.v.dredge.Williamstad一案中所產生的“可知的原告”理論便是以此為突破口的判決發展。
但是遺憾的是該理論在後來的CandlewoodNavigtionCorp.Ltd.v.MitsuiOSKLtd.[1986]A.C.1一案中遭到了否定。在該案的判決中法官認為“僅僅因為原告是一個可以預見的個人而不是一個不可確定範圍的人群中的一員,就要使被告受到區別對待——負擔注意義務,實在難以服人。難道預見到明確的可能受害人的被告,其主觀上的惡意會比僅預見到有一引起人可能受害,但誰會受害卻不能確定的被告更大,以致於前者就要負責,而後者便可逍遙自
執法人員在調查被侵害案件
在嗎?”
2、營業權理論的創設
在前文提到的“海水污染案”中,一系列營業團體及個人因海水污染被迫暫停營業而遭受到純粹經濟損失。儘管這種損失因牽連太廣,範圍太不確定而無法對之補償,但卻涉及到了一個營業性損失,頗值思考。在德國法中,為了擴大對營業性純粹經濟損失的保護而創設了“營業權”這一概念。所謂營業權,是指“對已設立及實施企業經營的權利”。但是營業權的保護範疇以“企業關連性”為標準,即侵害須直接針對企業本身,而非與企業本身可分離的權利。正因關連性法則的存在使得德國法院儘管有營業權理論仍對“挖斷電纜”這一類型的案件作出了不補償判決。其理由如下:“營業權被侵害之得請求損害賠償,須以受侵害者與企業經營具有內在關連,不易分離的關係為要件。對企業的侵害須具直接性。傷害企業員工,毀損企業的車輛,尚未足構成對企業的侵害,因員工或車輛與企業並無內在關連。因挖斷電纜,致不能營業,亦屬如此。因停電而遭受不利益的,不限於企業,亦包括家庭用戶等消費者。供電關係非屬企業所特有。挖斷電纜,導致電力中斷,不能認為是對企業權的侵害。企業縱因此受有經濟上的損失,亦不能認為是對企業權受侵害為理由,請求賠償。”
不實陳述
不實陳述引發的純粹經濟損失
不實陳述引發的純粹經濟損失,當是純粹經濟損失領域中較為特殊的一種類型。因為在該領域內,造成純粹經濟損失的主體通常存在於一具有某種專業技能的群體內,因而對純粹經濟損失製造者是否承擔純粹經濟損失將對一個行業產生影響。因此此類主體承擔的責任稱為專家責任,或資格證明人責任。在此領域內頗具代表性及指導意義的案例當屬英國抗訴法院1964年判決的 Hedley Byrne & Co. Ltd v. Heller & Partners 一案。該案是一起因銀行提供不準確的信貸信息而引發的純粹經濟損失案。HedleyByrne,是一家廣告代理公司,與一家名為EasipowerLtd公司簽約為該公司執行一項廣告案。在執行該廣告案的過程中,HedleyByrne以自己的名義在一系列關於廣告時間及空間安排的契約中獨立承擔了責任。出於未雨綢繆的考慮,該公司請求其開戶銀行通過置信給EasipowerLtd的開戶銀行Heller&Partners以調查EasipowerLtd的資信。Heller&Partners回信道Easipower“無任何負擔”(withoutresponsibility),故其經營狀況良好。這一調查很快被證明是錯的,HedleyByrne因此在Easipower被清算時損失了數千英鎊契約損失。於是HedleyByrne起訴了Easipower的銀行,就金錢損失要求賠償。
在本案的判決中,法院最終沒有支持原告的賠償請求,但作出此判決並非對排除規則的適用,相反的,“若不是銀行事先作了免則聲明,那么其將對HedleyByrne的純粹經濟損失承擔責任。”(thebankerswouldhavebeenliableforHedleyByrne’spureeconomiclosshadtheynotmadethisdisclaimerofresponsibility)並且參與該案的法官無異議的認為該案的判決不僅僅適用於銀行資信(banker-creditor)領域。該案的判決是一項重大的突破。儘管上議院並未在過失侵權框架內直接擴大注意義務的範圍,但是法官通過衡平法原則的運用,確定了在類似案件中的所謂“特定關係”(specialrelationships),從而間接的增加了那些特定群體的注意義務。遵循這一理論,在信託關係中,信託人對收益人的利益負有注意義務,同時這一義務還引申為會計人員也須對信託人利益負有注意義務。一名會計師因為他的審核報告而對信賴此審核報告作出決策的投標人負有注意義務,(CaparoIndustriesv.Dicdman[1990]2AC605).如果一名僱主對其先前的一位雇員扮演了鑑定人的角色,那么他也將因此負有注意義務。
不正當競爭
不正當競爭等原因引發的純粹經濟損失
因不正當競爭引發的純粹經濟損失也較為常見。如某商家故意低價(低於成本價格)銷售某商品,從而導致同樣銷售該類商品的商家的商品積壓,造成其損失,此類損失也屬純粹經濟損失。或某企業勢力龐大,在行業內形成壟斷,造成其它企業紛紛倒閉或面臨虧損的境地,那些受損企業的損失也可視為純粹經濟損失。此外,在某些特殊時期如疫病流行期間,商家哄抬物價,使得消費者在平時能以正常價格購買之物品此時須多花大量金錢方能購得。此消費者所受之損失亦為純粹經濟損失(如我國非典流行期間某些商家哄抬預防性藥物的價格)。
對於此類純粹經濟損失的處理較為簡單,因為各國在此問題上都有相應的專門立法,以抵制擾亂正常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如在中國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在國外尚有相應的反壟斷立法。事實上,對純粹經濟損失的補償問題上,不僅在此不正當競爭領域有專門立法於以調整,在其他領域亦存在專門立法。如前文所提的油污損害案,美國對此就立有《美國油污法》純粹經濟損失的補償問題作出規定。該法推翻了排除規則的適用,如果受害公民在90天內不能與責任船舶就損害賠償形成一致的意見,便可以向石油泄漏責任信託基金(OilSpillLiabilityTrustFund)請求補償,基金會在賠付後,可代位向責任方索賠。
賠償範圍
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範圍
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範圍須分兩個環節討論,其一是義務人的範圍,其二是金錢的數額。損害賠償依其產生原因不同,可分為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和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純粹經濟損失當屬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而損失發生的構成因素可分為普通因素與特別因素。其中“普通因素乃就某特定損害事故而言,其存在不因被害人而異之因素。故損害事故如非發生於現被害人而系發生於他人者,其損害之構成因素,與發生於現被害人同。普通因素因而有可稱謂客觀因素。特別因素,乃因被害人而異之因素。故損害事故如非發生於現被害人而系發生於他人者,其損害之構成因素,與發生於現被害人者即可能不同。特別因素因而有可稱謂主觀因素。”如果在計算損失是僅考慮客觀因素,則該計算方法稱為客觀計算方法,如在計算損失時兼而考慮客觀因素及主觀因素,則該計算方法稱為主觀計算方法。
對純粹經濟損失的計算究竟是以客觀方法還是以主觀方法計算,尚須放在具體案件中考察,但一般說來以客觀方法計算較為可取。因為純粹經濟損失發生本身既具有不確定因素,如若再令賠償人承擔難以預料中之難以預料之損失,負擔確有太重之虞。如某人在圖書館因過失推倒書架使得整排圖書需要重排,但其中有些圖書的重排工作需專業學者才能完成,因此圖書管需支出更多的費用。該案的純粹經濟損失的計算範圍只因限定在重排一般圖書所需支出的費用之內,而不應以主觀計算法則,將特殊費用計算在內。此外,在對純粹經濟損失範圍的確定時,需要特別考量機會損失是否可納入純粹經濟損失的補償範圍。如在前文提到的締約過失案中,受害人損失的不只是締約費用,其因交易無法作成而導致了其本來可以期待的利潤收入變為泡影,該可能的利潤收入是否也可作為純粹經濟損失而要求責任人予以補償?又如前文所提之海水污染案,漁人喪失了捕魚的機會,旅店喪失了與可能的住客簽定契約的機會,再如某車違章,毀損道路,使得計程車司機喪失載客之機會等。不難發現,此種機會損失可分為兩種,前者締約過失案是直接性的機會損失,後兩者是關係性的機會損失,其間區別與前文所述物之所有人損失同第三人損失之區別類似。後者出於政策考慮,一般不予賠償,前者則須視具體案件情形而定,即需考慮該機會發生的幾率究竟有多大,以及補償是否合乎公正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