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粹經濟損失是英美法上的一個常見概念,英國法中稱pure economic loss, 美國法上稱 pecuniary loss(金錢上的損失),此外,它還可以稱為 pure economic loss, purely or pure financial loss or harm, standalone economic loss or harm 等。德國法中也存在相應的概念“純粹財產上損害”(reines Vermögenschaden)。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純經濟上損失
- 外文名:pure economic loss
- 其他稱謂: pecuniary loss
- 概念:與人身財產傷害無關聯的經濟損失
- 常見於:英美法
損失概念,損失特徵,
損失概念
1.《瑞典賠償法》第2條:“根據本法,純粹金錢上損失是一種在任何方面與人身傷害和財產傷害都沒有關聯的經濟損失。”
純經濟上損失具有獨立性,並不依附於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李昊博士認為該條過分強調了純經濟上損失的獨立性而忽視了它與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之間的關聯性,如雇員因人身受到傷害而無法工作給其僱主帶來的經濟損失亦是一種純經濟上損失,但這種純經濟上損失卻和人身傷害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繫,屬於關聯經濟損失的一種,只是就僱主而言他並未遭受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
2.Alastair Mulis and Ken Oliphant: 純經濟上損失是一種並非因原告的(有形)財產受損害而引起的經濟損失。如甲損壞了乙的汽車,汽車在修理期間所引起的營業利潤損失即非純經濟上損失,而是一種附屬於有形財產損害的繼起性經濟損失(consequential economic loss)。
4.王澤鑒:“所謂純粹經濟上損失,系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財產上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者物被侵害而發生。” ;“所謂純粹經濟上損失,指其營業上損失非因權利被侵害而發生,例如捷運工程公司開掘地道,施工疏誤,地層下陷,危及四周安全,致臨近商店不能營業而受有損失。”後一種是針對電纜型案件。
5.潘維大:所謂純粹經濟上損失,非人身之損害,亦非財產遭受直接之侵害,而系指財產上所遭受的不利益。
6.李昊:純經濟上損失是被害人所直接遭受的經濟上的不利益或金錢上的損失,它並非是因被害人的人身或者有形財產遭受損害而間接引起的,或者說,它並非是被害人所享有的人身權或物權遭受到侵犯而間接引起的。
損失特徵
1.純經濟上損失是加諸於被害人整體財產上的一種不利益,它所針對的不是被害人擁有的某個具體有形財產(或物)或其人身。
韓世遠先生認為純經濟上損失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它可以以所謂的“差額說”(或“利益說”)來予以理解計算,即它可以根據被害人在加害原因發生前後的財產差額來予以計算,體現為被害人總體財產之變動,而與具體的物或人身損害無關。
2.純經濟上損失具有直接性,它是加害行為在受害人處所直接導致的後果,而不是被害人的人身或有形財產(物)遭受損害後間接引起的損失。考察二者間是否介入其它受損害的客體。這種純經濟上損失和加害行為之間可能存在因果關係,也可能不存在因果關係,這裡便涉及各國在該問題上的不同處理模式。
純經濟上損失的種類
1.直接引起的純經濟上損失(directly inflicted pure economic loss): 不實陳述、遺著案件;
2.並存性的純經濟上損失:常伴隨著原告有形財產的損害而發生;
(1)繼起性經濟損失:因原告有形財產受損而引起的直接的或立即的經濟損失;
(2)原告所遭受的間接的或非即刻的經濟損失,但它並非是因原告的有形財產受損而引起的;
僅後一種構成純經濟上損失,常見為電纜案型。
英國著名案件 Spartan Steel & Alloy Ltd. v. Martin & Co. (contractors) Ltd.
3.關聯經濟損失(relational economic loss):被告給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而致使原告受有損失。常見於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情形。
4.瑕疵(缺陷)產品或建築的減損價值(diminished value of defective product or building): 商品自爆案件、建築師設計不當或建築商施工不當造成原告所購房屋地基不穩以致牆體出現裂縫,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房屋價值減損或為修理房屋而支付的費用。此時,還可能牽涉到因過失未能合理檢驗出房屋缺陷的地方政府的責任問題。只是這種純經濟上損失究竟定性為經濟損失還是有形財產損害尚存在爭議。
5.第三方引起的經濟損失(loss inflicted by a third party): 多發生在被告不作為(nonfeasance)的情況下,典型的例子如原告因信賴第三人向其所做的不實陳述而遭受損失,此時被告明知第三人存在欺詐而不向原告發出警告(有警告的義務)。此種情況並不能構成一種單獨的純經濟上損失類型,它可能包括以上4種純經濟損失的任何一種。
純經濟上損失與所受損害、所失利益的關係
純經濟上損失與所受損害、所失利益之間為交叉關係。因損害事故的發生而直接引起的以金錢為表現形式的所受損害,如修理有瑕疵的產品而支出的費用屬於純經濟損失的範疇;而因損害事故的發生而直接引起的所失利益,如違約責任中的所失利潤、不實陳述造成的利潤損失等亦屬於純經濟上損失的範疇,但所受損害和所失利益又不限於上述純經濟上損失的情況。
純經濟上損失與履行利益、信賴利益之關係
1.王利明:所受損害(積極損害)是指既存利益的滅失。履行利益之損失應歸於所失利益(消極損害)的範疇;信賴利益的損失多為既存利益之滅失,如因為履行一無效或後被撤銷的契約而支出的費用,可歸入所受損害之範疇,但也有一部份情況可歸入所失利益的範疇,如相信一無效或後被撤銷的契約有效、不能被撤銷,而放棄與他人訂立契約的機會。
2.李昊:因履行利益與信賴利益多為違約行為或無效、可撤銷的法律行為引起的,並未附隨於有形的財產損害或人身傷害,且以金錢為主要表現形式,可歸入純經濟上損失之損失。
純經濟上損失與直接損害、間接損害之關係
1.三種觀點:
(1)以損害和侵害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為區分標準:
直接損害:是指侵害行為所直接引起的損害;
間接損害:損害並非因侵害行為直接引起,而是介入其他因素造成的。
(2)以損害的標的作為區分標準;
直接損害:損害事故所直接損毀的標的所受之損害;其他之損害為間接損害。
(3)我國通說:直接損害、間接損害與積極損害、消極損害的概念等同。
2.李昊:直接損害、間接損害為損害分類體系中最為含混的一對範疇。李昊博士傾向於以因果關係作為直接損害、間接損害的區分標準。直接引起的純經濟上損失(directly inflicted pure economic loss)屬直接損害,其他4種純經濟上損失是否皆屬直接損害存在爭議,各國在其賠償問題上出現分歧,即對因果關係的直接性或間接性(proximity)考察成為這些經濟上損失能否獲得賠償的一個重要考量因素。
純經濟上損失與反射損害、第三人損害之關係
1.反射損害:是指契約當事人以外之人或侵權行為直接被害人以外之人,因契約當事人或侵權行為直接被害人受損害之結果,間接牽連所遭受之損害。
第三人損害:第一順位被害人通常並未受有損害,損害主要發生於第二順位受害人身上。
2.德國法上的“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理論和“第三人損害清算”理論及美國U.C.C.中的“利益第三人擔保責任”便可適用於這種情形。
3.關聯經濟損失即為反射損害,遺囑案型即為第三人損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