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定義
公民納稅意識通常由內在心理因素和外在環境刺激所決定。在現實生活中,納稅意識低下往往會導致
納稅人採取各種手段儘可能的逃避納稅義務。因此,一個國家國民整體納稅意識的強弱直接關係到國家的
財政收入,甚至影響到該國在國際上的綜合
競爭力。
納稅意識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納稅意識是指全民納稅意識,狹義的納稅意識是單指納稅人對納稅的認同和看法,通常以是否按時足額申報繳納稅款為衡量標準。納稅意識應包括:正確理解
地稅的作用和意義,把納稅作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建立牢固的稅收觀念,認真履行納稅義務,堅持
誠信納稅;依法進行
稅務登記,按期進行
納稅申報,足額繳納稅款;積極配合稅務部門開展征管,自覺接受
稅收檢查,違反了稅收法律和法規,應敢於承擔責任,接受制裁,並予以改正;維護自身正當
權益,實現義務與權利相對應等。
具體到
稅收征納環節來說,公民的納稅意識決定著公民對
稅法的執行以及稅法執行的效果。
偷稅、
逃稅現象的存在正是公民缺少納稅意識、社會道德倫理沒有在稅法中得到反映的結果,所以強化公民的納稅意識就必須解決傳統道德觀念與現代稅收法規之間的矛盾,創立符合現代民主精神的稅收體制,即在法治的前提下,形成國家與公民在稅收問題上的和諧關係,通過
宣傳現代稅收體制中的公平觀念、權利觀念、秩序觀念和法制觀念,形成整個社會對稅收的理性認識。
一般說來,納稅人不交或少交稅容易被視為納稅意識薄弱的表現,但並非所有旨在降低
稅負的安排都意味著納稅人納稅意識不足。納稅人若公然違反稅法條文,採取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來減輕其
稅收負擔,則可稱其為納稅意識低下,其經濟行為的法律性質為非法逃稅,一旦逃稅事實被有關當局查明證實,納稅人就要為此承擔相應的
法律責任。如果納稅人採取合法避稅的形式,即不合乎立法意圖但不違反法律條文的手段來減輕自身稅負,那么就不能對避稅人予以法律制裁,稅務機關只能通過修改和完善有關稅法,堵塞潛在
稅收漏洞的措施來加以防範。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的納稅意識較為淡薄,尚需加強。但如果納稅人採取
節稅方式以期獲得最大稅收利益的話,此時納稅人的行為是順應國家政策導向的,其納稅意識不可謂不強。因此,判斷納稅人納稅意識強弱的標準不在於納稅人減輕稅負的目的,而在於其所選擇的
減稅形式是否合法。從實際情況來看,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納稅意識增強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並且將隨著納稅意識的進一步增強而逐步走向規範與完善;反之,納稅人對稅收籌劃工作的重視與普及,在某種程度上也將有利於巨觀
稅收環境的進一步好轉,為全面提高公民納稅意識創造良好的氛圍。
意識
納稅人意識與傳統稅收觀念中所提到的納稅意識有所不同,納稅意識只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觀念和態度的反映。它片面地強調納稅人所應盡的義務,而忽視了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的過程中還應享有的各種權利。納稅人意識是指在
市場經濟和民主法制條件下,納稅人基於對自身主體地位和自身權利義務的正確認識而產生的一種對於稅法的認同和自覺奉行精神。納稅人意識將權利意識和義務意識完整地統一於一體,是公民意識的基礎。人類歷史發展到今天,公民意識作為對公民角色及其價值理想的自覺反映,已經成為了與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一種對主體權利的自由追求意志和理性自律精神,公民意識構築了社會成員對國家法律的正當性批判與選擇的
價值原則和基準。納稅人意識是公民政治權利意識覺醒的基礎,最能集中體現“主權在民”的思想。可以說,納稅人意識是衡量公民是否具有主權觀念的重要標尺,只有公民確立起納稅人意識,才能真正確立人民主權的觀念、國家機關為人民服務的觀念、國家政治權力應當受到人民制約和監督的觀念等,進而通過
制度化納入法律規範體系,建立起普遍有效的法治秩序。
薄弱原因
第一,“非稅”觀念的影響。在幾千年的封建社會裡,封建統治者對勞動人民橫徵暴斂,有道是“苛捐雜稅猛於虎”,這時的稅在人們的頭腦中無異於剝削掠奪。在
計畫經濟體制下,國家並沒有向個人直接收稅,而是要求
盈利的機構和單位當然主要是國有經濟單位向國家上繳一定的
收益。雖然在性質上這和稅收沒有大的區別,但稅的問題在國民生活中並沒有顯現出來,而稅這個概念在人的頭腦中更是一片空白。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政府的開支主要是通過
規範化的稅收渠道來獲取,然而新的稅收觀念的樹立必然會受到根深蒂固的“非稅”觀念的強烈抵抗。習慣了無稅狀態的普通百姓,一旦面對要從自己的口袋裡拿錢繳稅,從心理上便不能適應,一種本能的反應就是逃,就是躲,能逃多少逃多少,能躲多久躲多久。可見,“非稅”觀念至今還在深深地影響著人們的行為。
第二,稅收“逆向調節”分配的副作用。目前,我國的
收入分配領域還存在著相當嚴重的問題,突出表現為:1、
初次分配中存在著許多不平等的競爭,如
行業壟斷等。據資料顯示,像電力、電信、
金融、
保險、民航等行業的
收入要高於其他行業5—10倍。2、大量存在著非法活動,如偷稅逃稅、
走私制假、官商
勾結、權錢交易等。滾滾而來的
黑色收入無疑更加劇了分配收入的不公。3、不斷增多的下崗職工和
失業人員、緩慢增長的農民收入使得低收入人群逐漸擴大,使得貧富收入的差距也明顯拉大。目前我國的
基尼係數已進入國際公認的警戒線。城鄉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個人之間收入差距問題都較為突出。當然,目前我國社會收入分配領域存在的主要問題並不是分配差距拉大本身,而是分配不公。
社會分配不公這一問題的解決,需要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的綜合運用,需要
工資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
稅收制度和就業制度的多方配合。特別是稅收制度,它雖然不能消除分配不公,但卻可以在一定限度內調整和緩解分配不公。尤其是在當前日趨嚴重的分配不公面前,強化稅收的調節功能更為重要。在調節
個人收入方面,
個人所得稅扮演的角色更加突出。但現實地看,我國對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效果很不理想,沒有達到稅制設計的目的。目前我國一部分人
財富積累很快,已經形成了一個高收入階層,與此同時,與高收入相映照的是“高逃稅”。據部分學者研究和推證,稅收的流失量在1/2以上,還有的學者形象地概括說中國的稅收得了“逆向調節症”,也就是說低收入者反倒成了納稅的主體,而高收入者的納稅貢獻相對地竟低得可憐。
這種瘋狂的偷逃稅和稅收的“逆向調節”,無疑是對社會公平公正的侵害,從而造成更大的社會分配不公。在這種情況下,老百姓一方面很容易聚集起一種“仇富” 心理,當一個人富起來之後,人們首先想到的是他的收入很可能不合法;另一方面,也很容易產生一種對稅收的失望心理,不再相信稅收,不再相信政府,更不願認同這個社會。
第三,權利義務不對等對納稅意識的影響。我們常說,我國稅收的性質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可是我們的許多納稅人卻並不知道他們所繳的稅到底用哪去了。長期以來,“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口號喊得十分響亮,但實際做起來強化的卻是“取之於民”,只強調依法納稅是公民應盡的義務,淡化了“用之於民”,忽視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甚至有人骨子裡就認為納稅人就是只有納稅義務,就是不應享有什麼權利,或是認為強調納稅人的權利會影響納稅人納稅。果真是這樣嗎?一位大學教授說得好:“不是我並不想繳,而是為什麼繳?怎么用?政府要講清楚。目前政府只強調納稅人要依法納稅,這我知道,但我更想知道的是,我繳上的錢有沒有得到合理的利用。”
老百姓知道稅收都乾什麼了,老百姓監督稅收都乾什麼了,即老百姓享有“知情權”、“監督權”,這是現代稅收的基本要求,也是公民養成良好的納稅意識的必要條件。相反,如果納稅人不知情、不監督,就自然會削弱納稅人的主體意識,就會促使公民對稅收更加冷漠,就會嚴重挫傷納稅人的積極性、
主動性。 同時,十分嚴重的腐敗現象卻清清楚楚地告訴人們有的稅收用到哪去了,就是用到某些官員自己的腰包里了。據《南方周末》披露:每年被政府官員貪污揮霍掉的錢財約有1萬億元,占
國民生產總值的10%以上,這個數目令人觸目驚心。一個個形象工程、一個個政績工程,給官員們帶來了一頂頂更大的官帽,而給老百姓帶來的卻是一捧“豆腐渣”,造橋橋塌、修路路陷、築堤堤決,這浪費的都是納稅人的血汗錢呀!一邊是破舊不堪的公車,一邊是換了一茬又一茬的小轎車,一邊是貪得無厭,一邊是下崗失業,面對這樣的刺激,老百姓的納稅心理豈能不扭曲。
第四,低廉的偷稅成本對納稅意識的影響。所謂偷稅成本就是偷稅者為偷稅行為需要付出的代價,也就是說付出的代價越大,
成本就越高,反之成本就越低。那么怎樣判斷付出的代價的大小呢?我們認為應該根據偷稅者被查獲的機率的大小和為此承擔責任的大小。一般說來,納稅人會根據查獲的機率和制裁措施來做出偷稅與否的行為選擇,如果因偷稅而得大於失,那他就會鋌而走險,反之則會放棄對偷稅的選擇。在我國,偷稅被查獲的機率非常低,偷稅本身就是無本萬“利”。所以這樣的好事誰不問津?同時即便偷稅被查獲了,偷稅人首先在人格上並不聲名狼藉,反倒因為能“擺平”而被公認為有本事、有
能力,其次在
經濟上既不會傾家蕩產,也不會人財兩空,充其量也只落個某種程度上的象徵性的處罰。試想這樣的懲罰能起到多大的威懾作用?這怎可能使偷稅者望而生畏呢?低廉的偷稅成本只能助長人們對偷稅的僥倖心理、攀比心理、效仿心理。
第五,費稅不分對納稅意識的影響。我們知道,我國的稅收占
GDP比重只有10%左右,大大低於西方已開發國家的
稅收負擔率,但我國老百姓的實際負擔卻並不低,這主要源於各種名目繁多的收費。如僅對個體餐飲服務業有權收費的就近20家之多。費稅並存、費稅不分,且費大於稅,造成了納稅人的不堪重負,使他們既憎恨費,也厭惡稅,既想逃費,也想偷稅,逃費不容易,那就只好選擇偷稅吧。可見,費稅不分,使納稅人覺得稅收也是亂來,從而增強了對稅收的
逆反心理。
意識培養
培養公民納稅意識,應著重搞好“五大教育”:
一是要發揮稅務機關職能作用,致力稅收宣傳教育。《征管法》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
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諮詢服務。”將稅法宣傳教育作為稅務
行政行為的組成部分,是稅務機關的法定職責,是保證稅制有效運行的前提和重要基礎。當前,納稅人和公民了解稅法的渠道主要是稅務機關的宣傳教育。因此,稅務機關應將稅法宣傳教育與稅務行政執法放在同等的位置,
自上而下設定專職的稅法宣傳教育
組織機構;建立健全與之配套的崗位職責體系和管理考核辦法,從而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和制度保障。要建立長效宣傳機制,克服短期行為、突擊行為,制定中長期稅收宣傳教育規劃,採取多種靈活、切實有效的形式,全面深入宣傳稅法,真正將宣傳教育落實到實處,達到教育的目的。同時,稅務機關要不斷規範執法行為,強化
稅收服務,提高
依法治稅水平,用良好的執法形象教育影響納稅人,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要發揮政府機關的領導作用,有效進行稅收教育引導。政府作為管理公共事務的國家行政機關,其行政行為的社會影響是全方位的。稅務行政行為作為政府行政行為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有突出的代表性,但沒有代替性。因此,政府要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對公民納稅意識的教育加以影響和作用,要將稅法的宣傳教育納入政府
行政決策範疇,發揮政府強大的教育引導作用。一方面,加強黨政領導幹部的稅法宣傳教育,以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等為陣地,將稅法知識納入黨政領導幹部培訓內容。通過
培訓,提高黨政領導幹部的稅收法律知識,增強學稅法、用稅法、宣傳稅法的自覺性,為更好地教育引導全社會增強依法納稅意識打好基礎。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強稅法宣傳教育力度,將稅法宣傳教育納入普法教育範疇,將稅法宣傳教育融入政府日常宣傳教育工作之中,通過言傳身教,使稅法走進農村、走進社區、走進企
事業單位,走進千家萬戶。同時,通過有關法律部門的教育勸導,整體聯動,多方合作,規範公民行為,打擊各種
稅收違法違章行為,用反面典型來教育勸導人們依法誠信納稅。
三要抓好國民教育的稅法知識普及。在我國,國民教育具有龐大的教育體系、廣闊的影響空間,已真正被全社會所接受和認可。因此,將稅法知識納入國民教育範疇,必將成為公民納稅意識教育的最主要渠道和最有效途徑之一。目前,我國的稅法知識教育在國民教育體系中基本上還是一項空白,特別是在中國小等基礎教育中,表現得更為突出。培養良好的公民納稅意識,應從娃娃抓起,將稅法知識納入中國小教材,列入教學大綱,通過完整的國民教育體系來普及稅法知識,使國民從小就接受良好的稅法知識教育,從小就樹立良好的依法誠信納稅意識。
四要抓好稅法知識的社會教育培訓。社會是個大課堂。充分發社會各方面的積極作用,不斷拓展稅法知識宣傳教育渠道,大力開展社會教育培訓。例如,可以通過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審計師事務所等
社會中介組織,通過技校、職校、行業協會、
勞動管理協會等社會群團組織,鼓勵他們採取辦培訓班、辦夜校等形式,開展有償教育培訓,為一部分有條件的公民進一步深入地了解稅法、運用稅法提供廣泛的社會服務,從而逐步將稅法知識教育推向社會化。
五要抓好稅務幹部的再教育。稅務幹部素質是影響稅法宣傳教育的重要因素之一。稅務幹部的再教育問題是教育者的再教育問題,也是公民納稅意識教育的基礎。為此,稅務機關要克服“外行看不懂,內行記不住”的現象,應進一步抓好稅務幹部再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稅務幹部教育培訓機制,採取跟班學習、定期
崗位培訓、稅法知識更新培訓和函授、自修、進高校
脫產培訓等形式,加強稅務幹部的學歷教育和業務知識教育,培養高素質的稅法宣傳教育人才,為公民納稅意識教育提供良好的師資保障。同時,要大力開展稅收法律法規和
稅收政策實施的調查研究,開展稅法宣傳教育的調查研究,找準工作的難點,選準稅法宣傳教育的著力點,為公民納稅意識教育提供理論和實踐依據,確保公民納稅意識教育工作健康、持久、有效地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