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收征納矛盾
什麼是稅收征納矛盾,稅收征納矛盾的表現,稅收征納矛盾的產生原因,
什麼是稅收征納矛盾
稅收征納矛盾的表現
(一)偷稅與反偷稅的矛盾長期存在。
這是以納稅人為主要起因的一類矛盾,也是稅收征納矛盾最常見最基本最典型的表現形式。可以說,納稅人偷稅與政府反偷稅的矛盾長期存在於社會發展之中。現實生活中,諸如“要想富,吃稅務”的順口溜成為這種矛盾的真實寫照。我們看到,打偷稅主意的不僅僅是哪些小本經營、不成規模的 “閃商飛戶”,一些較大或者是知名企業,不管是國有的,還是私營的,他們往往也把眼睛盯在如何偷逃國家稅收上,也因此近年來被稅務部門查處和曝光的偷稅案件才會成倍增加。2000年全國稅務部門稽查共檢查納稅人260萬戶,查出有問題的納稅人142萬戶,占54.7%。2007年,全國稅務稽查部門查補稅款430億元,比2006年增長1%,其中立案查處涉稅違法案件26.2萬件,移送公安機關5832件;稅款超過百萬元的案件5142件,查補收入 177.4億元。多年來,稅務部門為了打擊偷逃騙稅行為,不斷加大稅收稽查力度,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加強對稅收的管理和監控。加強與公安、工商、法院等部門的合作,廣建社會協稅護稅網路。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當稅務部門大力開展反偷稅工作的時候,稅收違法分子也在與稅務部門進行著不間斷的偷稅較量,偷稅手段不斷翻新,而且更加狡猾、隱蔽。在偷稅與反偷稅的過程中,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關係變成了貓和老鼠的關係。一方把另一方自覺不自覺地當成了對立面,和諧的征納關係當然無從談起。偷稅與反偷稅的矛盾使稅收政策本身所具有的公平性和正義性遭受破壞,對構建和諧稅收秩序形成嚴重威脅,對建設公平競爭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是極為不利的。
(二)依法治稅與有法不依的矛盾時有發生。
這是以稅務機關為主要起因的一類矛盾,也是隨著我國法治進程加快和社會公民維權意識加強而表現出的與之不和諧的地方。具體表現為,一些稅務機關在稅收徵收過程中,由於違反法律規定程式,或者稅務行政處罰有失適當合理,被提起複議或訴訟,使得納稅人對稅收及稅務工作產生消極評價和牴觸情緒。據國家稅務總局統計,1994年至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共辦理行政複議案件88件,其中78件是2000年以後辦理的。複議決定維持的約占55%,複議決定撤銷或者責令省級稅務機關撤銷的約占45%。1994年至2005年,全國地方各級稅務機關還發生了1399件稅務行政訴訟案,其中77%發生在2000年以後,稅務機關勝訴與敗訴的比例約為55∶45。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本身是解決爭議的機制,複議撤銷或行政訴訟敗訴,足見稅務機關在稅收執法中還存在許多問題,而作為納稅一方在這個過程中也不是被動接受的,運用法律救濟手段獲得權益保障,儘管它反映了納稅人法治意識和維權意識的增強,應值得肯定。但是,從稅務機關的角度來看,如果稅務機關不積極改進,執法隨意性得不到有效遏制。一旦使以上情況由個案變得多發,就會使稅務機關普遍陷入被動,稅收執法行為遭受非議和質疑,稅務機關形象受損,稅收難度增加,稅收效率降低,征納關係很有可能處於僵化狀態,並且由於問題的存在對稅收執法嚴肅性的消解,容易刺激或助長納稅人發生稅收違法行為的不良心理,阻礙稅收法治環境的改善。
(三)嚴格執法與優質服務的矛盾逐漸顯現。
這是以征納雙方各有所重為主要起因的一類矛盾,也是稅務機關在政府職能從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過程中所面臨的一個新問題。按照建設服務型稅務機關的要求,稅務部門要對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無論是從政府最佳化本地投資環境,還是從納稅人提高生產經營效益來講,都需要稅務部門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但是,在舊有的習慣思維中,稅務機關首先是國家稅收執法部門,嚴格執法是對稅務機關的最基本要求,而嚴格執法就是板起面孔,一是一,二是二,決不允許和納稅人走得過於親近。因為,經驗告訴我們,只有這樣保持征納之間的適當距離,才可以比較好的防止稅務人員被拉攏腐蝕而與納稅人沆瀣一氣,導致發生危害國家稅收利益的問題。在這個意義上,受習慣思維影響,嚴格執法容易沖淡優質服務,優質服務又容易沖淡嚴格執法,尤其是在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意識沒有完全形成的情況下,一旦最佳化納稅服務與嚴格執法的關係處理不當,使社會公眾把稅務機關作為執法部門的性質與作為社會服務機構的性質完全混同,就會強化納稅人無視稅法權威的肆意,反而對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滋生消極的對抗心態,危及稅收執法嚴格而有效地開展。同時,對作為政府執法部門的稅務機關的職能轉變造成“梗阻”,不利於高效、規範、協調、透明的稅務行政體制的形成。
這是以稅收徵收績效評估為主要起因的一類矛盾,是從市場經濟本質要求出發重新審視稅收工作而存在的不相適應的地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數據測算,1994年稅制改革前,我國稅收徵收成本率為3.12%,1994年稅制改革和稅務機構分設後,徵收成本有所上升,到 1996年約為4.73%。據估算,到上世紀末中國的稅收成本率約為5%~8%。與之相比較,據美國國內收入局1992年年報統計,當年稅收徵收成本65 億美元,占稅收收入總額11207億美元的0.58%。新加坡的徵收成本率為0.95%,澳大利亞為1.07%,日本為1.13%,英國為1.76%。稅收成本高,稅收效率低,與建設廉潔又廉價的政府這一宗旨相背離,導致納稅人有意見有怨言,不但衝擊著和諧稅收征納關係的建立,而且影響了稅收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使社會經濟整體發展的進程受到一定製約。
(五)稅與費的矛盾依然嚴峻。
這是以中央與地方稅收利益劃分為主要起因的一類矛盾,是分稅制財政預算體制之下一個一直困擾稅收征納關係的難題。上世紀90年代以來,各種收費項目急劇膨脹,地方政府為滿足地方財政支出,以費擠稅,稅費格局嚴重失調。全面清理和規範收費,逐步實施“費改稅”的稅費改革由此成為國務院一項重點工作而鋪開。國務院決定2006年全部取消農業稅,使農村稅費改革取得了實質性進展。然而,以費為形式的非稅收入在當前仍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2006 年全國非稅收入的規模為16206.71 億元,相當於同期全國財政收入39373.2億元的41.16 %。從現行地方收費主體看,涉及地方財政部門、交通部門、國土管理部門、工商部門、衛生監督部門、公安、司法、質檢、城建、環保、教育等管理部門,每個部門都有收費名目,甚至一個部門收取多種費。有的地方和部門收費罰款缺乏基本標準,由具體執行人員掌握,收多收少、收與不收彈性大,隨意性強,侵害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法律的權威與尊嚴。同時,由於社會公眾對稅與費的概念模糊不清,把繳費和納稅等同起來,抱怨稅收負擔過重,甚至把其他執法部門收費中存在的種種問題歸罪於稅務部門,與稅務部門形成了對立,甚至以稅負繁重為由進而對國家產生不滿情緒,影響社會穩定。
(六)稅收法律級次與稅收法律效力的矛盾仍未解決。
這是以稅收制度規定為主要起因的一類矛盾,在實施依法治稅方略下是稅收征納矛盾的最高最抽象的表現。我國現行稅收法律規範級次為:憲法性稅收法律規範;稅收法律和有關規範性檔案;稅收行政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檔案;關於稅收的部委規章和有關規範性檔案;關於稅收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有關規範性檔案,以及關於稅收和自治條例或單行條例等。這在形式上具備比較嚴密的結構,但是在實質上與稅收法律體系建設及稅收地位存在不小差距。比如,我國憲法僅56條規定了公民有納稅的義務,稅收的憲法性資源嚴重不足,不能全面反映現代稅法的理念,也不利於對納稅人的憲法性保護。我國稅收立法把稅收基本立法列為國家立法的範圍,但在現行稅收法律淵源中,由國家立法機關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極少,只有《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屬於稅收法律,稅收法律體系主要組成部分仍然是以稅收法規為主,這不符合稅收法律主義原則。特別是在世界經濟一體化、全球化趨勢日益加劇的情況下,稅收立法級次低,稅收法制不健全,影響了我國稅收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的權威性。同時既不利於對納稅人的全面保護,也不利於徵稅機關依法有效地行使徵稅權力,造成稅款徵收與繳納和社會整體發展相脫節,稅收征納關係處於不穩定的狀態,而且稅法漏洞往往會成為稅收的漏洞,應收盡收的稅收組織原則就很難得到徹底的貫徹。
以上稅收征納矛盾,在邏輯關係上是從微觀到巨觀的種種表現,也只是現存稅收征納矛盾的幾個突出方面。由於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稅收征納矛盾也因社會變化而演化,它是一個動態過程,須隨時注意,特別是對那些萌芽狀態的矛盾,更要見微知著,以便及時全面地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稅收征納矛盾的產生原因
辯證法強調矛盾是事物內部所包含的兩個對立面既相互依賴又相互排斥的關係。稅收征納矛盾的產生,既有其內部屬性的規定,又受到外部環境的影響,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
(一)社會轉型時期伴生的社會問題是稅收征納矛盾產生的前提。
經濟學家胡鞍鋼認為中國社會轉型有四大新特點:第一,中國是一個越來越流動的社會,這使得中國充滿活力;第二,中國是一個越來越多元化、分散化的社會,這使得中國的社會結構更加複雜;第三,中國是一個越來越分化的社會,這使得中國的發展趨於多極;第四,中國是一個越來越開放的社會,這使得中國更快地融入全球化浪潮。我們分析這四大新特點,就會發現它們其實既包含了成績,也反映了問題,流動社會的不穩定性,多元化、分散化的社會對傳統文化和民族凝聚力的衝擊,社會分化之下貧富差距日益加劇,在擴大開放、與國際接軌的同時如何處理西方腐朽思想的侵襲等,這些問題滲透在經濟社會、理論實踐的方方面面,國家稅收活動自然也深受影響。與之相對應,在社會轉型時期,稅收自身面臨的社會結構、經濟環境更加複雜,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同樣存在新舊制度的矛盾,稅收立法穩定性與稅收政策多變的矛盾,稅收效率與稅收成本的矛盾,城鄉二元結構、地區不均衡性與稅負差異的矛盾,中國企業和外資企業關於“國民待遇”的矛盾,中央政策與地方保護主義的矛盾,國稅地稅分工與納稅人負擔的矛盾等,它們為以社會轉型引發的矛盾為前提,又構成社會矛盾的組成部分,而這些矛盾又直接體現在稅收征納過程之中,最後變成了稅收征納矛盾,這是一個連鎖反應。
(二)稅收法律關係的不同主體劃分是稅收征納矛盾產生的內在因素。
稅收本質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依據其社會管理職能,按照法律規定,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一種規範形式。在現代法治國家,稅收關係說到底是一種法律關係,它更直觀地表為稅收征納過程,亦即征納雙方主體行使征納權利從事一系列徵稅行為和納稅行為的法律活動。征納行為是稅法主體、征納權利義務指向的主要對象和客體,是創建稅收征納法律關係的主要法律事實。在這個過程中,稅收徵收與繳納相對應,稅收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形成對立統一的關係。因此,對立是一個方面,統一是另一個方面,這就為征納矛盾發生的可能性埋下了伏筆。如果單從“經濟人”角度分析,對個體覺悟因素不加考慮,納稅人的目標自然在於如何使在成本最小的情況下,偷逃最多的稅款,把國家稅收利益轉化為自己的經濟利益。而稅務機關的目標是依法徵收到儘可能多的稅款,或者從經濟學的角度以及稅收的效率原則來看,它首先是應該以儘可能少的征管成本依法徵收到儘可能多的稅款。由此可見,征納雙方從成立征納法律關係之日起,一征一納之間潛藏了發生矛盾的可能性,而當它一旦變為現實,就會表現為偷稅與反偷稅、逃稅與反逃稅、避稅與反避稅等矛盾關係。當然,這只是一種可能性。因為在二者有機統一起來,並考慮納稅人覺悟因素的時候,這種可能性就難以轉變為現實。
(三)稅收體制機制的不完善不健全是稅收征納矛盾產生的關鍵因素。
體制機制問題是一個根本性的問題,對於稅收征納矛盾也是如此。舉例而言,由於中央與地方的財權和事權劃分還不十分清晰,激勵機制缺失,監管力量不夠、懲戒力度不足,地方政府自尋財路的傾向日益強烈,所謂“正門不通走旁門”,稅權不夠就濫用收費權,預算外收入比例不斷提升,稅與費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另外,稅收信息機制不健全,稅收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納稅人出於減少稅收成本考慮而有目的隱瞞信息,稅務機關徵收管理手段不夠有力,難以及時有效掌握納稅人經濟活動信息。一些稅務機關由於種種原因,稅收信息披露不暢通,稅收“透明度”不夠高,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缺乏信任感。值得一提的是,現行國稅和地稅兩個稅收征管機關,按照不同的稅種劃分各自的征管許可權,形成了同一個納稅人在同一個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卻要經常到兩個稅務機關辦理涉稅業務的現象。如果兩個稅務機構配合協作不夠有效,導致一個納稅人要辦兩個稅務登記證、報送兩份納稅資料、甚至開一份發票要到兩個稅務機關繳納兩次稅,這些現象的存在無形中造成了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不滿。
(四)缺乏堅實可靠的稅企信賴環境是稅收征納矛盾產生的外部因素。
無論是稅務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的發生,還是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提出意見,都說明稅收征納雙方缺乏信賴。一方面由於稅法宣傳還不夠到位,納稅人對稅收政策特別是稅收優惠政策以及稅法知識了解不夠,對稅務機關的辦稅程式掌握不熟練,如果政務公開工作滯後,在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造成稅務信息不對稱,使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存在誤解,稅務機關又不能確保納稅人是否依法誠信納稅,征納雙方不能達成信賴,造成稅企信賴的缺失,雙方在心理上彼此持懷疑態度,相反進一步加劇了稅收征納矛盾。另一方面稅務機關納稅服務還沒有完全達到納稅人的心理預期。個別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能樹立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務理念、公正執法是最佳服務的理念、納稅人正當要求應予滿足的理念,沒有很好地做到依法、公正、文明服務,重管理、輕服務,使納稅人享受不到依法納稅後的光榮感與自豪感,不自覺地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產生對立情緒,不積極履行義務,不配合稅務機關工作,容易造成相互扯皮,導致稅收征納之間的矛盾。
(五)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相互博弈是稅收征納矛盾產生的誘發因素。
博弈論是研究具有鬥爭或競爭性質現象的理論和方法,是指某個個人或是組織,面對一定的環境條件,在一定的規則約束下,依靠所掌握的信息,從各自選擇的行為或是策略進行選擇並加以實施,並從各自取得相應結果或收益的過程。分析國家的稅收政策、各級政府的稅收活動、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行為和納稅人的稅收繳納行為以及稅收集權和分權、稅收征管活動中的各種博弈關係。比如,中央與地方的財權利益之間存在 “非零和博弈”,雙方的關係不是一方受損、一方受益,而是雙方相互制約,在對待稅收征納的態度上也便有了微妙的變化,地方政府對稅務部門的違反稅收政策規定的行政干預由此產生。同時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中央有目的地對特定區域實行稅收優惠政策,這一方面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但另一方面也導致了一些不公平的現象,當多個沒有享受稅收優惠的地方政府出於相關利益或共同利益一起向中央政府討價還價時,就形成了中央與地方關於稅收征納的新矛盾。稅務機關依據國家法律授權嚴格履行自己的稅收征管權力與納稅人千方百計偷逃稅行為之間的“零和博弈”,各種獨立的經濟主體的出現及其對經濟利益的追逐,納稅人試圖減輕自己稅收負擔的願望和衝動更為迫切,納稅人採取行賄、引誘等手段與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勾結偷逃騙稅,加之稅收制度、體制、政策及征管方式等方面存在著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征納雙方產生博弈和矛盾不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