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技術規範

立法技術規範

《立法技術規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總結立法工作實踐經驗,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針對立法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帶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有關法律結構、文字等立法技術層面的問題制定的立法規範。

基本介紹

2009年,2011年,

2009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印送《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的函
法工委發〔2009〕62號
各有關部門:
我們在總結立法工作實踐經驗,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針對立法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帶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有關法律結構、文字等立法技術層面的問題,擬定了《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經報常委會領導同志同意,現將《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及其說明印送給你們,供工作中參考。
《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
目次
一、法律結構規範
1.目錄
2.定義條款
3.過渡性條款
4.法律適用關係條款
二、法律條文表述規範
5.立法目的與立法依據的表述
6.引用法律名稱的表述
7.適用法律的表述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表述
9.引用法律條文中第×項的表述
10.部門的表述
11.數字的使用
12.標點符號的使用
三、法律常用詞語規範
13.和,以及,或者
14.應當,必須
15.不得,禁止
16.但是,但
17.除……外,除……以外
18.依照,按照,參照
19.制定,規定
20.會同,商
21.繳納,交納
22.抵銷,抵消
23.賬,帳
24.以上,以下,以內,不滿,超過
25.日,工作日
四、法律修改形式規範
26.法律修正
27.法律修訂
五、法律廢止形式規範
28.法律廢止
一、法律結構規範
1.目錄
1.1法律設章、節的,在正文前須列“目錄”將各章、節的名稱按序排列表述,各章下的節單獨排序。條、款、項、目不列入目錄中。附則單列為一章。
示例:第一章……
第一節 ……
第二節 ……
第二章 ……
第一節 ……
第二節 ……
……
第×章附則
1.2法律設編、章、節的,各章連續排序。附則不單列為一編或者一章。
示例: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 ……
第二章 ……
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
第一節 ……
第二節 ……
第四章 ……
第一節 ……
第二節 ……
……
附則
2.定義條款
2.1貫穿法律始終的基本概念,在總則中或者法律第一條立法目的之後規定。如果規定適用範圍的,定義條款在適用範圍之後規定。
2.2涉及多個法律條款的專業術語,一般在附則中規定。
2.3概念、術語只涉及某章節的內容時,可以在該章節的開頭、結尾或者有關條文中規定。
2.4定義條款表述為:“本法(本章、本節、本條)所稱,××,是指(包括)……”。
2.5一個定義條款中規定多個概念、術語的,應當分項表述。
示例: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是專(包括)……
(二)××,是指(包括)……
……
3.過渡性條款
3.1過渡性條款內容一般包括:對新法施行(頒布)前相關法律行為、法律關係效力的確定;新法對某種特殊情形所作出的特別生效時間或者依法特別辦理的規定;對依據舊法獲得的權利、資格、資質效力的承認或者處理等。
示例:本法公布前已經批准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後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後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法律設定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
3.2過渡性條款一般在附則中規定。但是,只涉及某章節或者某條文的,可以在相應的章節或者條文中規定。
4.法律適用關係條款
新法頒布後,涉及相關法律有關規定的適用問題時,一般採用具體列舉的方式;難以全部列舉的,在具體列舉之後,再作概括表述。
示例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示例2:《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和其他在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二、法律條文表述規範
5.立法目的與立法依據的表述
5.1法律一般需要明示立法目的,表述為:“為了……,制定本法”,用“為了”,不用“為”。立法目的的內容表述應當直接、具體。明確,一般按照由直接到間接、由具體到抽象、由微觀到巨觀的順序排列。
5.2法律一般不明示某部具體的法律為立法依據。但是,憲法或者其他法律對制定該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應當明示憲法或者該法律為立法依據。表述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的規定,制定本法。”
5.3立法目的與立法依據(需要規定立法依據時)一般在第一條一併表述,先表述立法目的,再表述立法依據。
6.引用法律名稱的表述
6.1引用本法時,表述為:“本法……”。
6.2引用其他法律時,在特指具體法律時,所引法律的名稱用全稱加書名號。
示例: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6.3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時,不用全稱,也不加書名號,直接表述為“憲法”。
7.適用法律的表述
7.1具體指明適用某部法律的,表述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的規定”或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的規定”。為了避免以後法律修改可能出現的條文不對應問題,一般不出現具體條文的序號。
7.2概括適用其他法律、法規的,表述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7.3優先適用其他法律、法規的,表述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或者“……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7.4優先適用本法的,表述為:“……與本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表述
8.1“情形”用於表示事物所表現出來的外在形態和狀況。
8.2“行為”用於表示人的活動。
8.3如果列舉的內容既包括“情形”又包括“行為”時,統一用“情形”。
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的“的”字不能省略,其所列各項末尾是否用“的”字,根據下列三種情況確定:
8.4.1所列項是名詞時,不用“的”。
示例: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一)文物古蹟;
(二)姓氏中的異體字;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
8.4.2所列項是主謂結構時,視為名詞性短語,不用“的”。
示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死亡;
……
8.4.3所列項是動賓結構時,應當用“的”。
示例: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
9.引用法律條文中第×項的表述
9.1引用某項時,該項的序號不加括弧,表述為:“第×項”,不表述為:“第(×)項”。
9.2引用某條的某項時,表述為:“第×條第×項”或者“第×條第×款第×項”。
9.3引用兩項時,表述為:“第×條第×項、第×項”。
9.4引用三項以上的,對連續的項表述為:“第×條第×項至×項”對不連續的項,列出具體各項的序號,表述為:“第×條第×項、第×項和第×項”。
10.部門的表述
10.1法律中一般不寫部門的具體名稱。
10.2法律中行政機關的表述,一般使用“××主管部門”。
示例: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10.3對某些部門,實踐中已有固定表述的,如“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等,仍保留原來的表達方式。
示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10.4對少數情況特殊的部門,應當表述準確,如法務部就不能表述為“法務部門”,而應當表述為“司法行政部門”。這裡“行政”與“主管”不能並用。
示例: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10.5法律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能的組織機構,表述為“××機構”。
示例: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11.數字的使用
11.1序數詞、比例、分數、百分比、倍數、時間段、年齡、人數、金額,以及表示重量、長度、面積等計量數值的數字,均用漢字數字表述。
示例: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11.2公曆年、月、日,統計表中的數字,需要精確到小數點後的數字,法律條文中“目”的序號等,均用阿拉伯數字表述。
示例1: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的賠償限額,按照貨物件數或者其他貨運單位數計算,每件或者每個其他貨運單位為666.67計算單位,……
示例2:本章下列用語的含義:
……
(三)“託運人”,是指:
1.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託他人為本人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契約的人;
2.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託他人為本人將貨物交給與海上貨物運輸契約有關的承運人的人。
……
12.標點符號的使用
12.1主語和謂語都比較長時,主語和謂語之間加逗號。
示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12.2一個句子內部有多個並列詞語的,各個詞語之間用頓號,用“和”或者“以及”連線最後兩個並列詞語。
示例: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
12.3一個句子存在兩個層次以上的並列關係時,在有內在聯繫的兩個並列層次之間用頓號,沒有內在聯繫的兩個並列層次之間用逗號。
示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57年10月23日批准、國務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公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12.4在多重複句中,各並列分句內已使用逗號的,並列分句之間用分號。
示例:……人員,有……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開除公職或者吊銷其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5在修正案、修改決定中,使用引號時,根據下列情況確定:
12.5.1引用內容是完整的條、款的,條、款末尾的標點符號標在引號裡邊。
示例: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2.5.2引用內容是條文中的局部或者是名詞、短語的,在引號內引用部分的末尾不加標點符號,但是在引號外的句末,應當加註標點符號。
示例:將本法其他各條款中的“全民所有”改為“國家所有”,“國營”改為“國有”。
12.5.3引用內容是分款(項)的條文,每款(項)的前面用前引號,後面不用後引號,但是在最後一款(項)的後面,應當用後引號。
示例: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改為第一百七十九條,修改為:“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三、法律常用詞語規範
13.和,以及,或者
13.1“和”連線的並列句子成分,其前後成分無主次之分,互換位置後在語法意義上不會發生意思變化,但是在法律表述中應當根據句子成分的重要性、邏輯關係或者用語習慣排序。
示例1: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示例2: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高等院校和賓館應當設定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
13.2“以及”連線的並列句子成分,其前後成分有主次之分,前者為主,後者為次,前後位置不宜互換。
示例1:開庭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當事人約定不公開的除外。
示例2: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採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藥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13.3“或者”表示一種選擇關係,一般只指其所連線的成分中的某一部分。
示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14.應當,必須
“應當”與“必須”的含義沒有實質區別。法律在表述義務性規範時,一般用“應當”,不用“必須”。
示例:仲裁庭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定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15.不得,禁止
“不得”、“禁止”都用於禁止性規範的情形。“不得”一般用於有主語或者有明確的被規範對象的句子中,“禁止”一般用於無主語的祈使句中。
示例1: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示例2: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不再使用“不準”、“不應”、“不能”、“嚴禁”等與“不得”和“禁止”相近的詞語。
16.但是,但
“但是”、“但”二者的含義相同,只是運用習慣的不同。法律中的但書,一般用“但是”,不用單音節詞“但”。“但是”後一般加逗號,在簡單句中也可以不加。
17.除……外,除……以外
“除……外”和“除……以外”搭配的句式用於對條文內容作排除、例外或者擴充規定的表述。對條文內容作排除、例外表達的,置於句首或者條文中間,表述為“除……外,……”或者“……除……以外,……”;對條文內容作擴充表達的,置於條文中間,表述為“……除……以外,還……”。
示例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檢查、扣留郵件、匯款。
示例2: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示例3:買賣契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契約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18.依照,按照,參照
18.1規定以法律法規作為依據的,一般用“依照”。
示例: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18.2“按照”一般用於對約定、章程、規定、份額、比例等的表述。
示例1:投保人可以按照契約約定向保險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或者分期支付保險費。
示例2: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的情況。
18.3“參照”一般用於沒有直接納入法律調整範圍,但是又屬於該範圍邏輯內涵自然延伸的事項。
示例:本法第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以外的單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其職業病防治活動可以參照本法執行。
19.制定,規定
19.1表述創設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檔案時,用“制定”;表述就具體事項作出決定時,用“規定”。
示例1: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示例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19.2在表述制定或者規定的語境下,與“規定”、“制定”相近似的用語“確定”、“核定”、“另訂”等,今後立法中一般不再使用,統一代之以“規定”。“制定”或者“另行制定”、“另行規定”。
20.會同,商
20.1“會同”用於法律主體之間共同作出某種行為的情況。“會同”前面的主體是牽頭者,“會同”後面的主體是參與者,雙方需協商一致,共同制定、發布規範性檔案或者作出其他行為。
示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20.2“商”用於前面的主體是事情的主辦者,後面的主體是提供意見的一方,在協商的前提下,由前面的主體單獨制定並發布規範性檔案。
示例:司法鑑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21.繳納,交納
“交納”較“繳納”的含義更廣,涵蓋面更寬。法律中規定當事人自己向法定機關交付款項時,一般使用“交納”。但是在規定包含有強制性意思時,可以用“繳納”。
示例1: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示例2: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2.抵銷,抵消
“抵消”用於表述兩種事物的作用因相反而互相消除,“抵銷”用於表述賬的沖抵。法律中表述債權債務的相互沖銷抵免情形時,用“抵銷”,不用“抵消”。
示例:合伙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23.賬,帳
表述貨幣、貨物出入的記載、賬簿以及債等意思時,用“賬”,不用“帳”。
示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有自己的經營場所,設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經紀業務的收支情況。
24.以上,以下,以內,不滿,超過
規範年齡、期限、尺度、重量等數量關係,涉及以上、以下、以內、不滿、超過的規定時,“以上、以下、以內”均含本數,“不滿、超過”均不含本數。
示例1:盜竊、詐欺、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示例2: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製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並在送達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決定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查清其身份後通知。
示例3:勞動契約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契約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契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5.日,工作日
“日”和“工作日”在法律時限中的區別是:“日”包含節假日,“工作日”不包含節假日。對於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行使權力可能嚴重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其他權利的,應當用“日”,不用“工作日”。
示例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示例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四、法律修改形式規範
26.法律修正
法律修正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法律修正案,一種是法律修改決定。
26.1採用修正案形式的,修正案單獨公布。公布修正案,一般不重新公布原法律文本。
在表述方式上,按照通過時間先後標明序號,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修正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修正案(二)》,……
每修改原法律一條內容,在修正案中就列為一條。
修正案增加或者刪除法律條文,不改變原法律條文的序號。增加的條文排序在內容最相關的條文之後,表述為;“第×條之一”,“第×條之二”,……
26.2採用修改決定形式的,根據修改決定,重新公布修改後的法律文本。在表述修改的內容時,表述為:將第×條修改為:“……”。
增加條文的,表述為:“增加一條(一款或一項),作為第×條(第×條第×款或第×項)”。
刪除某條、款、項的,單列一條表述。
示例:×、刪去第×條第×款第×項。
刪除兩條以上的,被刪除條文為連續排列或者雖然不是連續排列,但是被刪除條文之間的其他條文沒有被修改的,匯總表述為一條。
示例:×、刪去第×條(至第×條×)、第×條。
26.3對多部法律或者一部法律的多處文字作相同修改的,對修改的文字單列一條,集中表述。
示例:×、將××法、××法、……(本法)相關條文中的“……”修改為“……”,“……”修改為“……”。
27.法律修訂
採用法律修訂形式的,公布新的法律文本,法律實施日期為修訂後的實施日期。
修訂的法律需要明確規定原相關法律停止施行,表述為:“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同時廢止。”
五、法律廢止形式規範
28.法律廢止
28.1制定法律時,在法律條文中規定廢止相關法律的,表述為:“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同時廢止。”
28.2單獨通過一個決定廢止法律的,表述為:“×年×月×日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自×年×月×日起廢止。”廢止法律的決定由主席令公布。
關於《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的說明
一、制定立法技術規範的必要性
立法技術規範包括法律的結構、形式、文體、修改和廢止的方法等方面的規則,是起草、修改法律需要掌握的具體操作標準。準確地運用立法技術規範,對保證立法工作的科學性、規範性、統一性,提高立法質量具有重要意義。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立法工作成績卓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在法律體系中主要的、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已基本制定出來。按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求,除了法律門類齊全外,還要求法律體系內部協調、結構嚴謹,法律之間應當相互銜接。這就要求在立法過程中既需要科學、嚴密的框架設計,又要求條文表述儘量科學嚴謹,用語規範統一。
提高立法質量,始終是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統一的立法技術規範,為法律的起草、審議和修改提供技術層面的支撐,以利於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法律草案,提高立法質量,也可以為下位法的制定工作提供指導。在本規範的起草過程中,地方人大的同志也多次表達了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儘快制定立法技術規範的強烈願望。
二、工作思路和工作過程
立法技術規範研究的最終目標是制定較為科學、合理,系統、全面的《立法技術規範》。鑒於總結這方面積累的經驗需要一個過程,目前進行的立法技術規範研究,主要是針對在立法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帶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有關法律結構、文字等技術層面的問題。這些規範應當是科學的、統一的,對立法工作具有一定指導意義,在立法中“管用、好用”。按照“從實際出發,循序漸進,解決問題,逐步完善”的工作思路,對立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帶有普遍性的、急需解決的和各方面意見又比較一致的問題先規定下來,成熟一批、推出一批、套用一批。對尚未取得共識或者目前還沒有研究清楚的問題,暫不規定,可繼續研究。
近年來,為適應立法工作需要,法工委專門組織力量對有關立法技術規範問題進行研究。從2007年底至今年8月,法工委委務會多次對立法技術規範進行專題討論,聽取了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法案室、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語言文字專家的意見,並邀請十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長期從事立法工作的同志共同研究,選取了認識比較一致的問題作為《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這些立法技術規範是在總結我國30年立法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提出的,同時也研究借鑑了一些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有益做法。這些規範從實踐中提煉出來,也還要經過實踐檢驗並在立法實踐中不斷補充和完善。
三、主要內容
《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以下簡稱技術規範)共包括28個規範,從內容上分為五個部分。
(一)關於法律結構規範
技術規範對法律的基本構件中較為重要的部分提出了規範要求。包括:(1)在什麼情況下應當列目錄,以及編、章、節的排序方式(技規範一·1)。(2)法律中定義條款、有關基本概念、專業術語等使用和表述(技術規範一·2)。(3)對新法施行(頒布)前相關法律行為、法律關係的效力以及對有關法律主體已經獲得的權利的承認、處理等過渡性條款的使用和表述(技術規範一·3)。(4)法律中關於與其他法律的適用關係條款的表述(技術規範一·4)
(二)關於法律條文表述規範
技術規範對法律條文中經常使用的有關表述作出了規範。包括:(1)立法目的與立法依據的表述(技術規範二·5)。(2)引用法律名稱的表述(技術規範二·6)。(3)適用其他法律、優先適用其他法律以及優先適用本法幾種情況的表述(技術規範二·7)。(4)採用列舉“情形”或者“行為”的表述(技術規範二·8)。(5)引用法律條文中“項”的表述(技術規範二·9)。此外,還對部門的表述,數字、標點符號的使用等作了規範(技術規範二·10-12)
(三)關於法律常用詞語規範
技術規範對實踐中使用比較混亂,意思相近的,且容易引起歧義的一些法律常用詞語的使用作了規範(技術規範三·13-25)。
(四)關於法律修改形式規範
目前,對法律的修改主要採用三種修改形式,即修正案、修改法律的決定和法律修訂。採用修正案形式的,目前只有憲法和刑法,採用修改法律的決定形式的,占絕大多數,採用法律修訂形式的,近些年來逐漸增多。對於這三種形式,在文本表述方面,目前實踐中做法不盡一致。技術規範主要就修正案、修改法律的決定和法律修訂的文本製作、表述等問題作了規範(技術規範四·26-27)。
(五)關於法律廢止形式規範
技術規範對在新制定的法律中廢止相關法律和單獨通過廢止相關法律的決定的表述作了規範(技術規範五·28)。

2011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印送《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的函
法工委發〔2011〕5號
各有關部門:
我們在總結立法工作實踐經驗,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針對立法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帶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有關法律結構、文字等立法技術層面的問題,擬定了《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經報常委會領導同志同意,現將《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及其說明印送給你們,供工作中參考。
2011年2月5日
《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2011年1月30日)
目次
一、法律條文表述規範
1.部門(機構)職責的表述
2.制定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的表述
3.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的表述
4.罰款規定的表述
5.刑法以外的法律中刑事責任規定的表述
二、法律常用詞語規範
6.作出,做出
7.公布,發布,公告
8.違法,非法
9.設定,設立
10.執業人員,從業人員
11.批准,核准
12.註銷,吊銷,撤銷
13.根據,依據
14.謀取,牟取
一、法律條文表述規範
1.部門(機構)職責的表述
1.1涉及一個職能部門(機構)的職責的,表述為:××部門(機構)主管(負責)全國××工作。
示例1: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五條)
示例2: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
示例3: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條第一款)
1.2涉及多個職能部門(機構),需要明確各自職責的,分別表述為:××部門(機構)主管(負責)全國××工作,××部門(機構)負責××工作,××部門(機構)負責××工作。
示例1: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農業法第九條第二款)
示例2: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全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並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輪檢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應當吸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並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
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五條)
1.3涉及多個職能部門(機構),需要明確主管部門(機構)及其職責,但不必明確其他部門(機構)及其具體職責的,表述為:××部門(機構)主管(負責)全國××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機構)負責××工作。
示例1: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主管全國管道保護工作,負責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國管道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管道發展規劃與其他專項規劃的銜接,協調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管道保護的相關工作。(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四條)
示例2: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社會保險法第七條第一款)
2.制定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的表述
2.1為確保法律規定的制度、有關事項的實施,需要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表述為:×××,由國務院制定。
示例1:民間統計調查活動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統計法第四十九條)
示例2:保險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保險法第一百條第二款)
2.2為確保法律規定的專業性、技術性規定的實施,需要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制定部門規章的,表述為:×××,由國務院××部門(機構)制定。
示例1:使用空調採暖,製冷的公共建築應當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節約能源法第三十七條)
示例2: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準備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保險法第九十八條)
3.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的表述
3.1需要由省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表述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示例1: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有關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
示例2: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其他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
3.2需要由省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或者較大市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表述為:×××,由地方性法規規定。
示例: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具體辦法,由地方性法規規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條)
3.3需要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規章的,表述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規定)。
示例1: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
示例2:預備役軍官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期間,其工作單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照發工資和獎金,其享受的福利待遇不變。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預備役軍官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期間,應當給予誤工補貼,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預備役軍官法第五十三條)
3.4可以由省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也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規章的,表述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規定)。
示例1: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示例2: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二款)
4.罰款規定的表述
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方式,對當事人有懲戒教育作用。罰款可以是警示性的,也可以是經濟性的。設定罰款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主觀惡性、造成的損失、社會危害程度確定。
4.1罰款規定一般應明確罰款的數額或者幅度。
4.2對違法行為能夠以違法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造成的實際損失等作為參考係數確定罰款數額的,可以使用處以該係數的倍數或者比例罰款的表述。
示例1: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後,並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
示例2: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示例3: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在煤炭產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依法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或者取消煤炭經營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煤炭法第七十二條)
4.3對違法行為難以用違法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造成的實際損失等作為參考係數確定罰款數額的,可以使用確定數額以內或者一定幅度以內罰款的表述。
示例1: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示例2: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來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4.4在規定處以一定幅度的數額罰款時,最低數額與最高數額之間一般不超過十倍。
示例1: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
示例2:非法安裝警報器、標誌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條)
4.5規定罰款數額上限不規定下限的,表述為:可以處××元以下罰款。規定確定罰款數額或者數額幅度的,“處”之前不加“可以”。
示例1:違反本法規定,採集髮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條)
示例2:違反本法規定,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土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條)
5.刑法以外的法律中刑事責任規定的表述
5.1隻有個別條文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一般在該條文中直接表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示例1:仲裁員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以及接受當事人請客送禮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除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示例2: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的,由護照簽發機關收繳護照或者宣布護照作廢;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護照法第十七條)
5.2有多個條文內容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可在法律責任部分最後單設一條,表述為: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示例1: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社會保險法第九十四條)
示例2: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七條)
二、法律常用詞語規範
6.作出,做出
6.1“作出”多與決定、解釋等詞語搭配使用。
示例1: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對迴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示例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的解釋,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監督法第三十一條)
6.2“做出”多與成績等名詞詞語搭配使用。
示例1: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殘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條)
示例2: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島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民的海島保護意識,並對在海島保護以及有關科學研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海島保護法第七條)
7.公布,發布,公告
7.1“公布”用於公布法律、行政法規、結果、標準等。
示例1: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四十一條)
示例2: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機關應當對調查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書面決定,並公布;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統計法第十三條)
示例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7.2“發布”用於公開發出新聞、信息、命令、指示等。
示例1: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三條)
示例2: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7.3“公告”用於向公眾發出告知事項。
示例1:遇有大型民眾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
示例2: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專利法第四十六條)
8.違法,非法
8.1“違法”一般用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範的行為。
示例1: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條)
示例2: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
8.2“非法”通常情況下也是違法,但主要強調缺乏法律依據的行為。
示例1: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義務教育法第四十九條)
示例2: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占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五條)
9.設定,設立
“設定”和“設立”都可以用於權利、義務、條件等的設定。“設立”還可以用於成立或者開辦組織、機構、項目等。
示例1: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反壟斷法第三十四條)
示例2: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物權法第六條)
示例3: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食品安全法第四條)
示例4: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項資金,扶持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義務教育法第四十七條)
10.執業人員,從業人員
10.1“執業人員”用於表述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證書,並從事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人員。
示例1: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法第二條)
示例2:註冊會計師是依法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並接受委託從事審計和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的執業人員。(註冊會計師法第二條)
10.2“從業人員”用於表述在一般性行業就業的人員。
示例1: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十條第二款)
示例2:從業人員有依法接受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一款)
11.批准,核准
11.1“批准”用於有權機關依據法定許可權和法定條件,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呈報的事項等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予以準許。
示例1:進行下列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向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
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組織施工單位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並簽訂安全防護協定;協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組織進行安全評審,作出是否批准作業的決定。(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三十五條)
示例2: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為了科學研究進行考古發掘,應當提出發掘計畫,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考古發掘計畫,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文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
11.2“核准”用於有權機關依據法定許可權和法定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準許。
示例1: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法第十條)
示例2:公證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在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公證員中推選產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核准,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公證法第十條)
12.註銷,吊銷,撤銷
12.1“註銷”用於因一些法定事實出現而導致的取消登記在冊的事項或者已經批准的行政許可等。
示例1: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物權法第一百五十條)
示例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註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
12.2“吊銷”作為一種行政處罰,用於有權機關針對違法行為,通過註銷證件或者公開廢止證件效力的方式,取消違法者先前已經取得的許可證件。
示例1: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建立或者不執行收件驗視制度,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止寄送或者限制寄送物品的規定收寄郵件、快件的,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快遞企業,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郵政法第七十五條)
示例2: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不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三條)
12.3“撤銷”用於有權機關取消依法不應頒發的行政許可或者發出的檔案、設立的組織機構,也可以用於取消資質、資格等。
示例1: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城鄉規劃法第五十七條)
示例2:違反本法規定,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檢驗機構的檢驗資格;依法對檢驗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
13.根據,依據
13.1引用憲法、法律作為立法依據時,用“根據”。
示例1:為了加強國防建設,完善國防動員制度,保障國防動頁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國防動員法第一條)
示例2: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四十條)
13.2適用其他法律或者本法的其他條款時,用“依據”。
示例1:提供的統計資料不能滿足需要時,國防動員委員會辦事機構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國防動員潛力專項統計調查。(國防動員法第十九條)
示例2: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反壟斷法第五十三條)
14.謀取,牟取
“謀取”是中性詞,可以謀取合法利益,也可以謀取非法利益。“牟取”是貶義詞,表示通過違法行為追求利益。
示例1: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示例2:採購代理機構不得以向採購人行賄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
示例3: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三)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人民調解法第十五條)
示例4: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接受監督,不得利用職務牟取私利。(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九條)
關於《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的說明
一、《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的研究過程
《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印發後,各方面又提出一些需要進一步研究解決的立法技術規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2010年立法工作計畫提出抓緊《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的研究工作。為此,法工委組織專門力量,進一步就立法技術規範有關問題開展研究。2010年初,就一些表述規範和法律常用詞語的規範用法問題,專門召開專家座談會,徵求專家意見和建議。4月中旬,在南京召開由十省(區、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同志參加的座談會,對擬列入《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的條目逐條進行討論。期間,先後三次將《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草稿分發法工委各室徵求意見,形成《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徵求意見稿)。7月初,徵求了現任法工委領導和曾在法工委工作過的一些領導同志意見。12月中下旬,法工委召開了3次委務會,對該稿逐條討論、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2011年1月,又專門徵求部分常委會特邀專家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
二、《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研究和選項的主要考慮
《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包括兩部分內容:法律條文表述規範和法律常用詞語規範。在總結《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施行中取得的經驗基礎上,選取立法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需要統一規範,並且在立法實踐中具備較為成熟做法的條文表述、語言文字等問題作為研究對象。在研究過程中,重點分析現行法律中涉及立法技術方面的條文和語詞,總結梳理語言文字專家在審校法律草案過程中提出的有關語言文字方面的立法技術問題。在此基礎上,提出具有一定實用性和操作性的規範要求,並通過示範舉例加以說明。
三、《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的主要內容
《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共對14項立法技術問題進行規範。
(一)法律條文表述規範
《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對立法中經常使用的一些法律條文表述方式進行了規範。包括:部門(機構)職責的表述;制定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的表述;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的表述;罰款規定的表述;刑法以外的法律中刑事責任規定的表述等。
(二)法律常用詞語規範
《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對立法實踐中一些存在混用或者使用不一致的法律常用詞語進行了規範。包括:作出,做出;公布,發布,公告;違法,非法;設定,設立;執業人員,從業人員;批准,核准;註銷,吊銷,撤銷;根據,依據;謀取,牟取等。對其他一些立法技術方面的問題,由於各方面認識還不盡一致,在《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中未列入,我們將繼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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