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域相關

空域:根據飛行訓練和作戰的需要而劃定的一定範圍的空間。通常以明顯地標或導航台為標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空域相關
  • 空域分類:公共運輸、通用和軍事航空
  • 標誌:明顯地標或導航台為標誌
  • 訓練空域:駕駛術飛行空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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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域簡介

空域:根據飛行訓練和作戰的需要而劃定的一定範圍的空間。通常以明顯地標或導航台為標誌。訓練空域分為、駕駛術飛行空域,射擊飛行空域,低空、超低空飛行空域,海上飛行空域,等待空域等。作戰空域分待戰空域、會合空域和巡邏空域等。

空域分類

空域分類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公共運輸航空、通用航空和軍事航空三類主要空域用戶對不同空域使用需求,確保空域得到安全、合理、充分、有效的利用。空域分類是複雜的系統性標準,包括對空域內運行的人員、設備、服務、管理的綜合要求。國際民航組織(ICAO)標準中把空域分為七類,分別為A、B、C、D、E、F、G類。
1)A類只允許IFR飛行,所有航空器之間配備間隔,提供ATC服務,要求實現地空雙向通信,進入空域要進行ATC許可;
2)B類允許IFR和VFR飛行,其它同A類;
3)C類只要求IFR飛行之間、IFR和VFR飛行之間配備間隔,對IFR飛行之間、IFR和VFR飛行之間提供ATC服務,其它同B;
4)D類只要求IFR飛行之間配備間隔,對IFR飛行之間提供ATC服務,對VFR飛行提供飛行情報服務,其它同C;
5)E類只需要IFr飛行實現地空雙向通信,VFR飛行進入空域不需要ATC許可,其他同D;
6)F類空域對IFR飛行提供交通資訊和情報服務,VFR飛行提供飛行情報服務,所有航空器進入空域都不需要ATC許可,其它同E;
7) G類空域不需要提供間隔服務,對飛行提供飛行情報服務,只需要IFR飛行是實現地空雙向通信,進入空域不需要ATC許可,其它同F。
由A到G空域的限制等級逐漸遞減。

低空空域

11月14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印發 《關於深化我國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出未來將推進低空空域向民航客、貨運輸以外的通用航空活動開放。
按照《意見》劃分的三個階段,2011年前在局部地區改革試點;2011年至2015年底全國推廣改革試點;2016年至2020年深化改革完善低空領域管理機制。
分析人士認為,這意味著,民航業呼籲多年的低空空域開放終於有了結果,包括私人飛機及公務機的通用航空將來會面臨大發展。

空域圖

空域圖只表示與飛行有關的地理要素,如海洋、河流、湖泊、地形、主要居民地平面輪廓形狀、森林範圍以及鐵路和主要公路等,在此基礎上突出飛行要素,如飛機場、導航台、磁差線、磁力異常區、空中特區和垂直障礙物,並標出地面高程、與飛行有關的障礙物高度以及各區飛行的安全高度等,以便計畫航線、確定飛行位置、距離、方向、高度及尋找地面目標。根據用途和導航方法分為普通領航圖、儀表領航圖、機場區域圖和機場進近圖等。普通領航圖比例尺通常為1∶50萬、1∶100萬和1∶200萬,圖上地理要素和飛行要素的表示比較詳細,可據機種、速度、飛行高度、距離等要求,採用不同比例尺的航空圖。

空域管理

空域管理
【注音】kōngyǜguǎnlǐ
【釋義】是指為維護國家安全,兼顧民用、軍用航空的需要和公眾利益,統一規劃,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的管理工作。
2007年10月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規定:“空域的劃設應當考慮國家安全、飛行需要、飛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導航、雷達設施建設以及機場分布、環境保護等因素。
空域通常劃分為機場飛行空域、航路、航線、空中禁區、空中限制區和空中危險區等。空域管理和飛行任務需要的,可以劃設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區和臨時飛行空域。”
“機場飛行空域應當劃設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儀表(雲中)飛行空域的邊界距離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邊界,均不得小於10公里。
機場飛行空域通常包括駕駛術(特技、編隊、儀表)飛行空域、科研試飛飛行空域、射擊飛行空域、低空飛行空域、超低空飛行空域、海上飛行空域、夜間飛行空域和等待空域等。
等待空域通常劃設在導航台上空;飛行活動頻繁的機場,可以在機場附近上空劃設。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層,距離地面最高障礙物的真實高度不得小於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為一個等待高度層;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為一個等待高度層;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為一個等待高度層;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為一個等待高度層。
機場飛行空域的劃設,由駐機場航空單位提出方案,報所在地區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級航空單位或者軍區空軍批准。
相鄰機場之間飛行空域可以相互調整使用。”
“空域的劃設、調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備案手續。”
“位於航路、航線附近的軍事要地、兵器試驗場上空和航空兵部隊、飛行院校等航空單位的機場飛行空域,可以劃設空中限制區。根據需要還可以在其他地區上空劃設臨時空中限制區。
在規定時限內,未經飛行管制部門許可的航空器,不得飛入空中限制區或者臨時空中限制區。”
“臨時飛行空域的劃設,由申請使用空域的航空單位提出方案,經有關飛行管制部門劃定,並通報有關單位。
國(邊)境線至我方一側10公里之間地帶上空禁止劃設臨時飛行空域。通用航空飛行特殊需要時,經所在地大軍區批准後由有關飛行管制部門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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