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概述,稅額式納稅籌劃的方法,
概述
在稅基式納稅籌劃和稅率式納稅籌劃方式中,減少納稅的方式主要是:通過縮小稅基或是降低適用稅率的方法而實現的,其納稅籌劃的操作往往要經過較為複雜的計算才能實現。而在稅額式籌劃方式中,主要是利用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優惠達到減少應納稅額的目的,一般不需經過太複雜的計算。稅額式納稅籌劃避稅與稅收優惠中的全部免徵或減半免徵的聯繫更為密切,運用稅額式納稅籌劃技術,必須充分了解有關的稅收減免稅政策規定。
例如,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包括專用發票、完稅憑證以及外購農產品、運費、廢舊物質分別按13%、 7%、10%的扣除率抵扣,消費稅稅法規定,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其已納消費稅稅款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準予扣除。納稅人來源於境外的所得,已經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納稅人源於境外的所得,其在境外享受的稅收優惠可以在合併納稅時視同在境外已經繳納的稅款,準予扣除(稅收饒讓);凡在我國境內投資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退稅技術是指對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在徵稅時,部分或全部退還納稅人的一種稅務籌劃技術。比如,國家為了鼓勵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出口,提高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而實行出口退稅,退還已經徵收的增值稅、消費稅;為鼓勵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中國境內企業的,國家施行再投資退稅政策,全部或部分退還已徵稅款。
稅額式納稅籌劃的方法
稅額式納稅籌劃常見的籌劃技術有如下幾種:設立新企業或機構、企業分立時的納稅籌劃技術。
(一)設立新的機構減少納稅
有些稅收優惠條件,是企業一設立就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但大部分是需要通過納稅人採取一定方法。創造條件去適應法律的規定,才能達到減輕納稅的目的。其中設立新的機構是一種比較常用的方式。
(二)通過企業的分立減少納稅
企業分立,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將一個企業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新企業的法律行為。其分立有兩種形式:一是解散原企業成立新企業,二是由原有企業分出一部分成立新的企業,原企業仍然存續。利用企業的分立,是進行納稅籌劃的又一條重要途徑。
即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10萬元(包含10萬元)的按27%的比例稅率徵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及以下的按18%的比例稅率徵收。這種稅率結構相當於全額累進稅率,這就為企業通過分立實現少交稅款提供了可能。如果企業所得稅適用累進稅率時,通過分立使原本適用高稅率的企業,分化成兩個或兩個以上適用低稅率的企業,也可使整體稅負減輕。
(三)設立新企業時的納稅籌劃
我國稅收法規中對特殊企業規定了很多項目減稅、免稅的規定、我們可充分利用稅法上對特殊類型企業徵稅的規定。如所得稅法規定: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持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可免徵所得稅三年;高等學校和中國小校辦工廠、農場自身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暫免徵收所得稅;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額35%以上的,暫免徵收所得稅;對於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鄉鎮企業可按應繳稅款減征10%,用於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
雖然法律對校辦企業、福利企業、鄉鎮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規定了嚴格的條件,但不少企業在開辦時,為了減少應納稅額,創造符合政策規定的條件,使不是特殊類型的企業變成特殊類型的企業。如採取與中國小合辦或掛靠在學校名下的形式;在創辦初期,招聘一定比例的殘疾人員,然後到民政部門申請為福利企業;借外籍人員的名義,舉辦所謂外資企業;尤其是鄉鎮企業,對這種組織形式法律上本身就沒有明確,在納稅上就更有空子可鑽。
(四)出口退稅方面的納稅籌劃
出口退稅是指企業產品報關出口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資料,向國家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國內已納的稅款的行為。目前我國的出口退稅主要是退增值稅和消費稅。企業可以通過充分籌劃,用活用足出口退稅政策,達到減輕納稅負擔的目的、出口退稅納稅籌劃的具體做法有以下幾種:
1.利用貨物出口退稅進行納稅籌劃
依照增值稅法規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的適用零稅率,納稅人在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已交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稅款。
依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徵消費稅,生產企業直接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在報關出口時可不計算應繳納的消費稅;通過外貿企業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實行先征後退的辦法,實行征多少退多少的辦法。由於消費稅稅率相對較高,而且是實際意義的征多少退多少,故消費稅的出口退稅比增值稅的出口退稅提供了更大的納稅籌劃空間,企業在決定產品銷售渠道時,應充分考慮消費稅的出口退稅因素。
2.利用產品出口壓低產品銷售價格來減少應納所得稅
我國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此規定對內銷產品的限制較多,但如果是出口產品,則稅務機關就難以判定其銷售價格是否偏低。因為:產品出口其價格主要是受到國際市場上許多因素的影響和制約,而不僅受國內市場供求狀況的影響,價格彈性比較大;再者,國家為了鼓勵企業產品外銷、在價格管理上偏松。正因為此,我們可充分利用此方法進行納稅籌劃。
另外,利用產品出口中的銀行結匯,減少銷售收入,也可減少應納所得稅額。其做法是:將進出口貿易中中外雙方的有關費用互相抵消,中方為外方承擔外方在中國境內的有關費用,而外方為中方承擔中方在中國境外的有關費用,以此減少銀行結匯數額,減少計稅所得額,達到少交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從上面對稅額式納稅籌劃的具體籌劃方法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稅額式納稅籌劃與稅率式納稅籌劃和稅基式納稅籌劃有很多相同之處:它們均是通過利用稅法的優惠政策和某些差異進行安排,因此,我們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一定要吃透國家稅法的具體規定,才能做到納稅籌劃的零風險,實現降價整體稅負的最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