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債務關係說

稅收債務關係說

稅收債務關係說,是指稅收債權人與稅收債務人之間關於稅收債務的發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關係。稅收債務關係的當事人一方為稅收債權人,另一方為稅收債務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收債務關係說
  • 內容:指稅收債權人與稅收債務人之間
  • 關鍵字:稅收
  • 類別:經濟
發展,評價,提出及觀點,經濟基礎,思想基礎,制度基礎,理論意義,

發展

稅收債務關係說認為,稅收法律關係的基本性關係屬於公法上的關係,但這種關係具有私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相類似的特徵。其強調國家作為稅收法律關係的一方與納稅人是對等的關係,故重視對納稅者權利的救濟。
稅收債務關係說是以1919年德國《稅收通則法》的制定為開端,而產生的與傳統觀點截然不同的新理論。德國《稅收通則法》以“稅收債務”為中心,該法第二章就以“稅收債務法”為標題,而第81條則規定“稅收債務在法律規定的稅收要件充分時成立。為確保稅收債務而須確定稅額的情形不得阻礙該稅收債務的成立”,因此該法明確規定稅收債務不以行政權的介入為必要條件。該法制定後,稅法學家阿爾伯特·亨澤爾在他的《稅法》一書中對此問題進行了闡述,提出“稅收債務關係說”。這種學說把稅收法律關係定性為國家對納稅人請求履行稅收債務的關係,國家和納稅人之間乃是法律上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係。因此,稅收法律關係是一種公法上的債務關係。這種學說以德國《稅收通則法》關於稅收債務的規定為依據,否定了傳統權力關係說中由徵稅機關的“查定處分”這一行政行為創設納稅義務的觀點,認為只要滿足稅法規定的稅收要素,稅收債務即納稅義務就隨即產生,徵稅機關的行政行為僅具有確定具體的納稅義務內容的效力。

評價

北野弘久對稅收債務關係說的評價
北野弘久在《稅法學原論》中對上述兩種觀點作了評述。他指出,稅收權力關係說主要就稅收的課賦和徵收程式來論述問題,稅收債務關係說主要就納稅人對國家的稅收債務來論述問題。雙方的著眼點完全不同。但是,稅收法律關係最基本的內容,是國家對納稅人請求所謂稅收這一金錢給付的關係,所以把它作為基本的原理性的債務關係來把握,其理由是十分充分的。

提出及觀點

(一)稅收債務關係說的提出
在傳統上,稅法被作為公法的一支,向來與警察法並列,被視為干預行政法的典型代表。在法律體系上,稅法被作為特別行政法的一支,並非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一特點在德國法學上表現特別明顯,在二十世紀初期的德國,奧托·梅耶(Otto Mayer)和Fritz Fleiner等當時最著名的行政法學者的代表作都把稅法作為特別行政法的組成部分緊接著警察法予以論述。在這種情況下,稅收法律關係的性質顯然和其他行政法律關係,特別是與警察法在性質上沒有任何區別,即都是一種典型的權力關係。
稅收債務關係說的提出,源於德國1919年《稅收通則法》(Reichsabgabenordnung 1919)的制定,該法第3條規定:“稱租稅者,謂公法團體,為收入之目的,對所有該當於規定給付義務之法律構成要件之人,所課徵之金錢給付,而非對特定給付之特定相對給付者;收入得為附隨目的。”德國《稅收通則法》運用債的理念和觀點對稅收進行了界定,同時,也以“稅收債務”(Steuerschuld)為核心,對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式法的通則部分進行了完整的規定,並形成了一個有機的整體。法律對這一問題的規定顯然與傳統的關於稅法地位的觀點不相吻合,由此導致了學者對這一問題的關注和深入系統的研究。
德國法學家大會於1926年3月30日在明斯特召開,在這次大會上,阿爾伯特·亨澤爾(Albert Hensel)以“稅收法對公法概念構成的影響”為題明確提出了“債務關係說”,並與以奧拉馬爾·彼由拉(Ottmgar Biihler)為代表的主張“權力關係說”的學者展開了辯論。由此正式拉開了學界關於稅收法律關係性質問題的探討與論戰。
(二)稅收權力關係說的基本觀點
權力關係說是德國行政法學的創始人奧托·梅耶提出的傳統學說,該學說把稅收法律關係理解為國民對國家課稅權的服從關係,稅收的課徵,原則上可以通過所謂“查定處分”這一行政行為而進行。“查定處分”是納稅義務的創設行為,而不單單是納稅義務內容的確定行為。並認為,從某種意義上看,“查定處分”和刑事判決具有相同的性質。即在刑法中,當出現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時,並不立即出現刑罰權的行使,而是通過刑事判決處以刑罰。同樣在稅法中,當出現了滿足稅法規定的稅收要素時,也並不立即產生納稅義務,而是通過“查定處分”這一行政行為的行使才產生納稅義務。奧托·梅耶的理論是德國行政法學中的傳統觀點。這種觀點把國家的課稅權和一般的行政權,如警察權同樣看待,從而得出稅收法律關係是以“查定處分”這一行政行為為中心所構成的權力服從關係,進而認為稅法與其他行政法在性質上沒有差異,稅法屬於特別行政法
(三)稅收債務關係說的基本觀點
“稅收債務關係說”是以1919年德國《稅收通則法》的制定為開端,而產生的與傳統觀點截然不同的新理論。德國《稅收通則法》以“稅收債務”為中心,該法第二章就以“稅收債務法”為標題,而第81條則規定“稅收債務在法律規定的稅收要件充分時成立。為確保稅收債務而須確定稅額的情形不得阻礙該稅收債務的成立”,因此該法明確規定稅收債務不以行政權的介入為必要條件。該法制定後,稅法學家阿爾伯特·亨澤爾在他的《稅法》一書中對此問題進行了闡述,提出“稅收債務關係說”。這種學說把稅收法律關係定性為國家對納稅人請求履行稅收債務的關係,國家和納稅人之間乃是法律上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係。因此,稅收法律關係是一種公法上的債務關係。這種學說以德國《稅收通則法》關於稅收債務的規定為依據,否定了傳統權力關係說中由徵稅機關的“查定處分”這一行政行為創設納稅義務的觀點,認為只要滿足稅法規定的稅收要素,稅收債務即納稅義務就隨即產生,徵稅機關的行政行為僅具有確定具體的納稅義務內容的效力。
日本著名稅法學者金子宏教授認為,“稅收法律關係最基本的內容,是國家對納稅人要求所謂稅收這一金錢給付的關係,所以把它作為基本的原理性的債務關係來把握,其理由十分充分。” “稅收債務關係說”將為“稅法的獨立性提供轉機”。首先,這一理論為“公法上的債務”這一領域帶來了光明,構成其中心的稅收債務作為對課稅要素觀念進行研究和體系化的理論,它賦予稅法以嶄新的地位和體系。因為,如果認為稅收法律關係是權力關係,那么稅法將不能屬於獨立的部門法,不過是特別行政法的一種而已,由於把稅收債務觀念置於稅法的中心,稅法才有可能構成獨立於行政法的一個部門法。其次,構成稅收債務內容的課稅要素問題,是其他任何法學研究對象所未涉及的,是稅法學所獨有的研究對象。最後,由於稅法素材的日益複雜化,其重要性也不斷增加,因此有必要強調其重要性,為稅法的獨立提供條件。因此,金子宏得出結論認為:“稅收法律關係,在原理上是能夠構成債務關係的。在這個意義上,稅法作為一門學問,也許以‘稅收債務’為中心體系化,是妥當的。”

經濟基礎

(一)人類社會的兩大追求——平等與效率
稅收債務關係說是以平等為基礎的,這裡的平等既包括國家與人民的平等,也包括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平等與不平等是一個事實問題,可以說,自從人類存在以來,平等與不平等的問題就客觀存在,但是,平等觀念的產生卻並不是從人類存在以來就具有的。在原始社會,雖然人與人在客觀上是平等的,但人們並沒有平等的觀念,因為平等總是和不平等相對的,沒有不平等,也就無所謂平等,平等觀念的產生必然要以不平等現象的存在為前提,因此,在一個從來沒有存在過不平等的社會中,是不可能產生平等的觀念的。
只是到了原始社會後期,生產力有了一定的發展,人們的勞動具有了一定的剩餘,逐漸產生了人們在剩餘財產占有上的不平等,這時候,隨著不平等現象的產生人們逐漸產生了不平等的觀念,同時也就產生了平等的觀念以及對平等的追求。
可以說,自從人類產生平等的觀念以來,人類社會就始終處於不平等的狀態之中,同時,人類也始終沒有放棄對於平等的追求。但是,平等並不能僅僅憑幻想和理想去追求,它必須與現實的生產力發展相結合,也就是說它必須與人類所追求的另一個目標相協調,這另一個目標就是發展生產力,用現代經濟學的術語來表達就是效率。對此,馬克思非常準確地指出:“任何人類歷史的第一個前提無疑是有生命的個人的存在。因此第一個需要確定的具體事實就是這些個人的肉體組織,以及受肉體組織制約的他們與自然界的關係。”既然有生命的個人是人類歷史的前提,但人們為了能夠創造歷史,必須能夠生活。為了生活就首先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東西。“因此第一個歷史活動就是生產滿足這些需要的資料,即生產物質生活本身。”發展生產力,或者說對效率的追求也就成為了人類歷史的一個永恆的話題和任務。
效率與平等(在更廣泛的意義上講公平)是人類社會的一對基本矛盾,是人類社會絕大多數社會科學爭論的焦點問題。在人類社會的早期,為了迅速發展生產力,也就是為了實現效率,平等只能在非常狹小的範圍內實現,從整個社會結構來看,最基本的特點是不平等。但由於這時的不平等是為了實現人類的另一個目標——效率,因此,這種不平等是具有合理性的。但當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當效率的發展本身也要求平等的實現時,社會就應當從整體上的不平等逐漸走向整體上的平等,並最終走向在高效率基礎之上的人與人的完全的平等,也就是在平等的意義上回到了原始社會,但在效率的意義上人類則進入到原始社會所根本無法比擬的更高水平的社會——共產主義社會
(二)社會生產關係的發展與平等
馬克思指出:“不是意識決定生活,而是生活決定意識。”稅收債務關係說是以平等為前提的,平等的觀念是在人們的生活中逐漸樹立起來的。原始社會後期,不平等的現象產生以來,人們逐漸淡忘了原始社會的平等現象,由於人們生活的社會物質環境在本質上是不平等的,而“個人是什麼樣的,這取決於他們進行生產的物質條件”。因此,在一個不平等的社會制度中,不平等的觀念根深蒂固,以至於無論是處於社會上層的少數統治者,還是處於社會下層的普通民眾都把不平等視為天經地義的。
奴隸社會,奴隸根本就不是法律關係的主體,而只是法律關係的客體,而自由民和奴隸主之間也不具有平等關係,他們是分別按照其所占有奴隸和財產的多少而分別居於社會金字塔等級的不同位置上。在以奴隸為主要生產工具的社會中,是不可能產生人人平等的觀念的,當然,更不可能產生以人人平等為基礎的稅收債務關係說。
在封建社會,封建農民雖然可以成為法律關係的主體,但在生產關係上以及法律地位上仍然依附於封建地主,這種生產關係上的依附地位同樣難以產生人人平等的觀念與要求。中國封建時代,歷朝歷代的農民起義的邏輯無不是趕跑皇帝,自己做皇帝,打倒地主,自己做地主。因此,處於封建制生產關係中的人們是不可能擺脫這種生產關係的束縛的,也就是說,在以依附關係為基礎的生產關係中,是不可能產生真正的平等思想和要求的。
在封建社會末期,特別是西歐封建社會末期,資本主義萌芽有了發展,資本主義經濟是商品經濟,而商品經濟在本質上是一種以平等為基礎的經濟,對此,馬克思的一句名言是耳熟能詳的:“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經濟的發展在人們的頭腦中逐漸產生了商品意識。商品意識的實質,是人們在交換勞動價值過程中所形成的反映價值法則和物質利益的觀念和思想。這種觀念和思想具有這樣幾個特徵:第一是平等性。在商品交換過程中,商品所有者以獨立的人格出現而又同時承認並尊重其他商品所有者的獨立人格;不管是什麼人,一旦進入商品交換領域,他們的社會角色的特徵全都被抽象掉,剩下的只是商品的所有者。這種商品所有者的獨立人格是平等的。這種平等性深深烙在商品所有者的腦海中。商品所有者之間的平等性根源於商品中所內涵的社會勞動的平等性。第二是利益性。商品所有者進入商品交換領域,是為了實現商品的價值,以便使私人勞動被社會承認,將私人勞動轉化為社會勞動,並力圖在這種承認和轉化中使自己的個別勞動時間儘可能多地低於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由此獲得物質利益。因此,商品意識主要反映人們在經濟活動中的利益和要求,目的是為了追求和實現物質利益。第三是等價性。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在商品交換中追求和實現自己的物質利益,是在等價的原則下進行的。這種等價的原則,就是各種私人勞動或具體勞動的交換,都以社會必要勞動為準繩,以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為量度。這就是商品意識的等價性。以等價性為特徵的商品意識是價值規律在人們頭腦中的反映。這種具有平等性、利益性和等價性的生產關係,必然反映到人們的意識與要求中,在這種生產關係的推動下,一定會產生以平等性、利益性和等價行為特徵的思想文化和法律制度。
馬克思在《1857—1858年經濟學手稿》中,從交往形式上研究人自身發展的歷史過程,並按照個人和社會關係的發展程度,將社會化分為三大形態,即“人的依賴關係”的歷史階段,包括原始公有制、奴隸制和封建社會,其經濟基礎是商品經濟。“以物的依賴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的歷史階段,相當於資本主義社會,其經濟基礎是商品經濟;“自由個性”的歷史階段,相當於共產主義社會,其經濟基礎是時間經濟。在依賴關係階段不存在稅收債務關係說存在的經濟基礎,只有在人開始具有獨立性的資本主義社會,才有可能產生稅收債務關係說存在的經濟基礎。
日本著名法學家我妻榮對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進行了深入的研究,他認為,在資本主義的經濟組織中,所有權最重要的作用已經不是利用物質客體,而是將其作為資本,利用資本獲得利益。也就是說,在這種組織下,所有權的作用不是對物的支配,而是對人的支配。然而,要想把所有權作為資本並以此支配他人,就必須與各種債權契約相結合。在資本主義經濟組織下,所有權如果不與債權相結合,就不能發揮最重要的作用。債權在資本主義經濟組織中的特殊地位表明了資本主義生產關係對於契約的內在本質需求,同時也就表明了契約觀念及其制度的發展與繁榮是建立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基礎之上的。我妻先生同時也指出,所有權在任何時代,要想充分發揮作用,都不能僅僅依靠所有權人自己的力量,在前資本主義社會,所有權人的家屬、隸農、奴婢、徒弟等必須與所有權人一起對同一物付出勞動。在這種情況下,所有權是與身份關係結合在一起來發揮其經濟價值的,但在資本主義生產關係下,人與人之間在形式上是平等的關係,彼此之間不存在隸屬關係,因此,所有權要組織眾多人在一起勞動以發揮其經濟價值,就必須通過契約的形式。從身份到契約的這種變化也反映了人類的進步,正如梅因在《古代法》中所指出的:“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處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

思想基礎

稅收債務關係說產生的思想基礎是14、15世紀開始形成的社會契約論(social contract theory)。社會契約論也稱為契約論,它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用契約關係來解釋社會和國家起源的政治哲學理論。它通過把國家和社會看作人民之間訂立契約的結果,來說明政治權威、政治權力和政治義務的來源、範圍和條件等問題,一般認為,契約分為兩種,社會據以成立的契約稱為社會契約,政治機構或政治權威得以確立的契約稱為政府契約。
契約論思想在古希臘智者派那裡就已經萌芽,但直到古希臘哲學家伊壁鳩魯才對其進行系統的論述。他把國家和法律看作人們互相約定的產物。15—16世紀一批反對暴君派的貴族思想家對契約論思想進行了系統的論述,把它看成反抗非正義統治的根據。契約論思想最盛行的是17—18世紀,主要代表人物有荷蘭的阿爾色修斯、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和斯賓諾莎,英國的霍布斯(Thomas Hobbes)和洛克(John Locke),德國的普芬多夫和法國的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這一時期的契約論是以自然法學為基礎的,認為人類最初生活在沒有國家和法律的自然狀態之中,受自然法支配,享有自然權利。但由於種種不便,人們便聯合起來,訂立契約,組成國家,以便更好地實現自然權利。不同思想家對於契約的形式和性質的理解不同,所得出的政治結論也不相同。格老秀斯把國家定義為“一群自由的人為享受權利和他們的共同利益而結合起來的完整的聯合體”。霍布斯認為,人們為了自我保存,在訂立契約時,把自己的權利全部交給了統治者,統治者不是訂約的一方,因此,不受契約約束,擁有專制的權力。而洛克認為,被授予權力的統治者也是契約的一方,契約的目的是保護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所以政府權力要受到限制。盧梭認為,人們在訂立契約時把全部權利都轉讓給共同體即合理的國家,“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都轉讓給整個的集體”,所以人民是主權者,而政府只是主權者的執行者。這些不同的結論是當時生產關係的要求在思想上的反映,是不同時期資產階級政治鬥爭需要的反應。20世紀又出現了一種新的契約論,代表人物為美國的羅爾斯(John Rawls),他講的“契約”或“原始協定”不是為了參加一種特殊的社會,或創立一種特殊的統治形式而訂立的,訂約的目的只是為了確立一種指導社會基本結構設計的根本道德原則,即正義原則,他認為這種原則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平等自由原則,二是社會的公平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的結合。
社會契約論的思想之所以能在西方最先提出並付諸實踐,在很大程度上是西方社會發展的歷史傳統形成的,也就是說,西方社會實踐的發展促進了社會契約論的產生,而社會契約論的產生又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西方社會的政治實踐。西方在11—12世紀所形成的城市法是西方法律制度的重要傳統之一,城市法一個重要的特徵就是契約性。城市法是一種密切聯合的、一體化的共同體的法律。該共同體通常被稱為一個“公社”(commune)。共同體一般是以一種契約(covenant)為根據的。許多城市和城鎮是依靠一種莊嚴的集體宣誓或一系列誓約而建立起來的,這些誓約是由全體公民為捍衛曾公開向他們宣讀的特許狀而作出的。在某種意義上,特許狀是一種社會契約,實際上,它是近代政府契約理論產生的主要歷史淵源之一。城市的管理是通過選舉一個執政官的形式,而城市的立法權一般是掌握在全體公民或代表組成的“議會”手中的。歐洲封建城市是建立在公社自治和公民自由的基礎之上的。新城市通常採取宣誓結盟公社的形式,持有國王或者封建領主頒發的許可狀。在這方面,它們是西方憲政的重要源泉,特別是在公民權利和自由領域。其實,不僅是城市法,西方法律傳統中的各個組成部分,如教會法、封建法、莊園法、商法和王室法等都具有濃厚的契約論思想。
城鎮在西方的文明史上,起過非常重要的作用,西方的城鎮,很早就有自治的傳統,其最大特點是:它的居民一方面向國王納稅完賦,一方面自己管理自己。現代民主政體的很多基本程式和規則,比如行政長官直選、代議制、全民公投、文官體系等,都是從自治城鎮發端的。美國民主的發端也是從自治城鎮開始的,殖民時代的小鎮,其地位和合法的商號是一樣的。都是基於總督代表國王頒布的一個“章程”而獲得合法自治地位,其內部管理則完全是通過契約的形式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美國是一個小鎮組成的國家,其小鎮的治理模式深深影響了美國今天的治理模式。
人們所訂立的社會契約,其中最重要的內容就是人民向主權者(國家或政府)讓渡一部分權利,並承擔一定義務,而國家或政府向人民提供安全、自由和福利等。其中人民所承擔的義務最重要的一項就是納稅。霍布斯認為,國家起源於“一大群人相互訂立信約”,“按約建立”的“政治國家”的一切行為,包括徵稅,都來自人民的授權;人民納稅,乃是因為要使國家得以有力量在必要的時能夠“禦敵制勝”。“主權者向人們徵收的稅不過是公家給予保衛平民各安生業的帶甲者的薪餉。”洛克認為:“政府沒有巨大的經費就不能維持,凡享受保護的人都應該從他的產業中支出他的一份來維持政府。”孟德斯鳩(Charles Louis de Montesquieu)在他的《論法的精神》中專章論述了“賦稅、國庫收入的多寡和自由的關係”,他認為,“國家的收入是每個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財產的一部分,以確保他所余財產的安全或快樂地享用這些財產”。
需要明確的是,社會契約論僅僅是一種學說,它所描述的事實從來沒有發生過,用凱爾森的話來說就是,社會契約的學說是一個虛構,其作用不在於解釋國家的起源,它也不是一個對國家起源以及歷史事實的正確描述,它只是為下述事實的存在進行辯護:人們是受一個為他們設定義務並授予他們權利的法律秩序所約束的。社會契約論雖然不是對於歷史事實的描述,但它也是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的,特別是它在指導近代和現代國家的建設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為人類社會的強制性機構——國家的產生與存在,提供了合法性論證。社會契約論不是一種歷史的真實,而是一種邏輯的真實。

制度基礎

稅收債務關係說的產生不僅需要堅實的經濟基礎、思想基礎,還必須有堅實的制度基礎,一切學說如果不轉化為實定法的制度,那僅僅是作為學說而存在,而且是僅僅作為“一種”學說而存在,學說只有轉化為實定法的具體制度才能藉助於國家的強制力得以推行與實施,人類的理想與追求才有可能真正變為現實。稅收債務關係說的提出也是在一系列實定法的具體制度的基礎之上逐漸提出來的。
稅收債務關係說產生的經濟基礎是以平等為追求的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因此,在制度上首先需要確立的就是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地位,其次是人民與國家或政府的平等地位。而平等又總是與自由相聯繫的,1215年的英國《自由大憲章》首次以憲法的形式莊嚴賦予自由人以自由,1776年6月12日通過的《維吉尼亞權利法案》第1條規定:“所有人都是生來同樣自由與獨立的,並享有某些天賦權利,當他們組成一個社會時,他們不能憑任何契約剝奪其後裔的這些權利;……”第3條規定:“政府是為了或者應當是為了人民、國家或社會的共同利益、保障和安全而設立的;”1776年7月4日大陸會議通過的《獨立宣言》莊嚴宣布:“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的。當任何形式的政府對這些目標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力改變或者廢除它,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1789年8月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第1條規定:“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顯出社會上的差別。”表達了追求平等與自由的理想,廢除了封建時代的身份束縛,使個人獲得了自由,在形式上實現了人人平等。
稅收債務關係說產生的思想基礎是社會契約的觀念,因此,在制度上就需要確立人民納稅是社會契約的體現,也就是說,人民納稅要通過人民代表機關的同意,即所謂“無代表則無稅”(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的制度。這一思想的萌芽最初出現於1215年英國的《自由大憲章》,其第12條規定:“除下列三項稅金外,設無全國公意許可,將不徵收任何免役稅與貢金。……”第14條規定:“凡在上述徵收範圍之外,余等如欲徵收貢金與免役稅,套用加蓋印信之詔書致送各大主教,主教,主持,伯爵與男爵指明時間與地點召集會議,以期獲得全國公意。”這時的全國公意還僅限於上層的極少數人,還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全國公意。1295年的《無承諾不課稅法》第一章標題為“無承諾禁止課稅”,其中規定:“非經王國之大主教、主教、伯爵、男爵、武士、市民及其他自由民之自願承諾,則英國君主或其嗣王,均不得向彼等課徵租稅,或攤派稅捐。”這裡將公意所包括的範圍已經擴展到了市民和自由民,1628年的《權利請願書》中規定:“沒有議會的一致同意,任何人不得被迫給予或出讓禮品、貸款、捐款、稅金或類似的負擔。” “如未經本王國大主教、主教、伯爵、男爵、騎士市民及平民中其他自由民之惠然同意,則國王或其嗣君不得於本王國內征課之。”1689年的《權利法案》,重申了“國王不經國會同意而任意徵稅,即為非法”,正式確立了近代意義上的稅收法定主義。1776年6月12日通過的《維吉尼亞權利法案》第6條規定:“未經其本人同意,或其選出的代表同意,不能對其徵稅,……”1787年9月17日通過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1條第7款規定:“有關徵稅的所有法案應在眾議院中提出;但參議院得以處理其他法案的方式,以修正案提出建議或表示同意。”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14條規定:“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由其代表來確定賦稅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認可,注意其用途,決定稅額、稅率、客體、徵收方式和時期。”以後,世界各國紛紛在憲法中明確規定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債務關係說在法律制度上予以確認的最後一個步驟就是通過稅法明確規定稅收是一種公法上的債務。而這一任務是由1919年的德國《稅收通則法》來完成的。德國《稅收通則法》在對稅收的定義中就體現了稅收債務關係說,第3條規定:“稱租稅者,謂公法團體,為收入之目的,對所有該當於規定給付義務之法律構成要件之人,所課徵之金錢給付,而非對特定給付之特定相對給付者;收入得為附隨目的。”同時該法的第二章標題為“稅收債法”,該法確立了稅收債務關係說沒有任何疑問。隨後,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家都在法律制度中確立了稅收債務關係說。在法律制度明確採納稅收債務關係說以後,稅收債務關係說逐漸走進了學者的著作中,並逐漸成了構築稅法體系以及稅法學體系的一個基本線索。

理論意義

稅收債務關係說的創立在理論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稅收債務關係說帶來了稅法學的革命與稅法學的重生。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的稅法學是建立在稅收債務關係說的基礎之上的,稅收債務關係說是現代稅法學理論體系建立的根基,是現代稅法學理論的出發點和歸宿,沒有稅收債務關係說就不可能有現代的稅法學,甚至根本就不會產生一個獨立的稅法學。
(一)稅收債務關係說與稅法學的獨立
稅法學的獨立直接歸因於稅收債務關係說的提出及其發展和完善,沒有稅收債務關係說的提出及其發展和完善,就不可能有一個獨立的稅法學。在稅收債務關係說提出以前,在稅法學領域(如果還有一個相對可以確定的稅法學領域的話)占主導的學說是稅收權力關係說,在這種學說之下,稅法只是行政法的一個特別行政法,或者說是與警察法等相併列的特別行政法的一個分支,稅法沒有獨立的地位可言,作為研究稅法的稅法學當然也就沒有獨立地位可言。
正是由於稅收債務關係說的提出,才使得稅法脫離了行政法的羈絆而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領域,同時,也正由於稅法的獨立,才使得以稅法及其發展規律為主要研究對象的稅法學得以成為法學體系中的獨立的分支學科而存在。在稅法學的發展史上,稅收債務關係說的提出與稅法學的獨立是同一個歷史過程,稅收債務關係說提出以後不斷發展和完善的歷史也就是稅法學逐漸從行政法學中獨立並形成自己獨特體系的歷史
稅收債務關係說之所以能導致稅法和稅法學的獨立,乃是因為它與傳統的稅收權力關係說在理論基礎、價值追求、目標設定、規範設計等諸方面均存在本質的區別。當然,稅收債務關係說之所以能取代稅收權力關係說而占據主導地位並由此導致稅法和稅法學的獨立,最根本的原因在於傳統的權力關係說已經無法勝任解釋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的稅法的重任,也不利於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稅法實踐,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稅法實踐需要稅收債務關係說,現實的需要是理論得以產生以及發展和繁榮的最根本的動因。從這一點來說,稅收債務關係說的提出以及稅法和稅法學的獨立均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和必然趨勢。
(二)稅收債務關係說與稅法學研究範式的轉化
範式(paradigm)這一概念是美國科學哲學家托馬斯·庫恩最早提出來的,是庫恩歷史主義科學哲學的核心。庫恩1962年發表了《科學革命的結構》一書,系統闡述了一種在西方看來十分新穎的科學觀,即把科學看作一定的“科學共同體”按照一套共有的“範式”所進行的專業活動,而不是一個不斷增長的知識堆。庫恩認為科學界是由一個流行的範式所控制的,那個範式代表了科學界的世界觀,它指導和決定問題、數據和理論的選擇——直到另一個範式將其取代。
庫恩所說的“範式”是指科學共同體的共有信念。庫恩在《必要的張力》一書中對“範式”這樣解釋:“‘範式’一詞無論實際上還是邏輯上,都很接近於‘科學共同體’這個詞。一個範式是、也僅僅是一個科學共同體成員所共有的東西。反過來說,也正是由於他們掌握了共有的範式才組成了這個科學共同體,儘管這些成員在其他方面並無任何共同之處。”總結庫恩關於範式的論述,可以認為,範式是包括規律、理論、標準、方法等在內的一整套信念,是某一學科領域的世界觀,它決定某一時期的科學家觀察世界、研究世界的方式。
範式的概念提出以後,在各門學科中都引起強烈的反響,各門科學紛紛進行各自的範式問題研究,並進而提出本學科的範式理論。法學界也對此做出反應,並進行了法學領域的範式研究。在稅法學領域,由於理論研究的欠缺及其稅法學理論體系的不完備,尚沒有學者對這一問題予以專門研究。但稅法學研究範式的轉化在稅法學領域中也是客觀存在的,這一轉化就是由稅收權力關係範式向稅收債務關係範式的轉化。稅收債務關係說的提出及其發展與完善直接導致了這一轉化的產生並最終完成。
稅收權力關係範式強調國家的意志性,強調徵稅機關與納稅人的單方權利義務性,強調財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單方轉移性;稅收債務關係範式則強調人民的意志性,強調徵稅機關與納稅人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及其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強調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與國家提供公共物品的對價性。稅收權力關係範式是在行政法的理論體系下來研究稅法,把稅法視為特別行政法的一個分支;而稅收債務關係範式則在公法和債法的理論體系下來研究稅法,把稅法視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稅收權力關係範式適應於國家權力至上的集權主義與國家主義時代的需要,是前資本主義時代和計畫經濟時代占主導地位的研究範式;而稅收債務關係範式則是適應於人民主權的民主國家與法治國家時代的需要,是現代資本主義時代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代占主導地位的研究範式。稅收債務關係說創造了稅法學研究的一個範式,並憑藉其旺盛的生命力最終完成了稅法學研究範式的轉化,使得稅收債務關係範式成為現代稅法學研究的主導範式。
我國稅法學研究同樣存在著這兩種研究範式,而且我國稅法學正處於從稅收權力關係範式向稅收債務關係範式轉化的歷史進程之中,1989年翻譯出版的日本學者金子宏的《日本稅法原理》提出稅收權力關係說和稅收債務關係說兩種觀點的對立以來,人們只是滿足於將之作為一種存在於異國他鄉的知識予以介紹,並未意識到這同樣是具有中國意義的理論問題,是中國稅法學走向獨立與成熟的一個契機。在隨後的十餘年間,由於缺乏理論支持,由於無法找到自己獨特的研究視角,中國稅法學仍然艱難的在原地徘徊。可喜的是,最近幾年,我國稅法學已經邁開了向稅收債務關係範式轉化的步伐,並已經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稅收債務關係說對於我國稅法學的意義在某種程度上完全就是稅收債務關係說在歷史上對世界稅法學產生與發展所具有的意義的翻版與重現。
(三)稅收債務關係說對法治建設理論的意義
稅收債務關係說對於我國法治建設理論的研究也具有重要的意義。法治最核心的內容體現在國家和人民的關係上,法治最核心的精神體現在國家和人民均在法律的統治之下,法律是人民和國家行為的根本準則,也是解決人民與國家之間紛爭的最終標準。而現代國家與人民的關係,最基礎的就是人民對國家承擔的納稅義務和國家向人民承擔的提供公共物品的義務,而稅法就是調整在人民向國家承擔納稅義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因此,也可以說,稅法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最基本的法律之一。西方國家的法治實踐和憲政實踐是從稅法領域開始的,西方國家的稅收法定主義是和罪刑法定原則同時提出來的,西方國家法治最完善的地方體現在稅法領域,相比之下,我們國家的稅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還是微不足道的,其體系也是十分不完善的,因此,完善我國的法治建設,稅法將是一個重點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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