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國稅收通則
- 類型:經濟術語
- 發布時間:1919年12月22日
德國稅收通則,於1919年12月22日公布,同年12月23日生效,為1919年德國稅收通則。此後,經數十年努力,於1976年5月16日公布了全面修訂的新法,於1977年1月1日生效,為1977年德國稅收通則。稅收通則在整...
這種學說把稅收法律關係定性為國家對納稅人請求履行稅收債務的關係,國家和納稅人之間乃是法律上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係。因此,稅收法律關係是一種公法上的債務關係。這種學說以德國《稅收通則法》關於稅收債務的規定為依據,否定了傳統權力關係說中由徵稅機關的“查定處分”這一行政行為創設納稅義務的觀點,認為只要...
稅收債務關係說是以1919年德國租稅通則法的制定為契機,根據德國法學家阿爾巴特·亨塞爾(Albert Hensel)的主張所形成的學說,把稅收法律關係定性為國家對納稅人請求履行稅收債務的關係,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關係乃是法律上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對應關係。日本著名稅法學家金子宏則認為,由法技術的觀點看稅收實定法時,...
《德國稅收通則》第89條規定,當事人顯然因疏忽或不知,未作成聲明之提出,申請之送達,或所提出聲明及送達之申請不正確時,徵稅機關應促使作成提出、送達或更正;徵稅機關於必要時,應告知當事人在稅收程式中所享有的權利及應負擔的義務。為了保證被告知權利的真正落實,徵稅機關應當認真履行照顧保護納稅人的義務,...
海關主要負責下列稅收的徵收與管理:⑴進出口關稅;⑵委託代征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增值稅、船舶噸稅。(二)稅收債務人 稅收債務人(或稱納稅義務人)構成納稅義務的主體,它在稅收法律關係中承擔稅收債務。以《德國租稅通則》第33條的類型化,稅收義務人可分為以下類型:1、稅收債務人,是指稅收債務關係中,應為...
自從1919年《德國租稅通則》頒布以來,關於稅收是公法之債的觀點已為西方各國稅法學者所接受。將稅收界定為公法之債有助於擴展稅法的研究空間,有利於國家稅收法制的健全。稅收代位權制度即是一例。在民法債法上,基於債的相對性原則,債的法律效力一般僅及於債的法律關係的當事人。但由於債的擔保、債的責任制度對...
自從1919年《德國租稅通則》頒布以來,關於稅收是公法之債的觀點已為西方各國稅法學者所接受。將稅收界定為公法之債有助於擴展稅法的研究空間,有利於國家稅收法制的健全。稅收代位權制度即是一例。在民法債法上,基於債的相對性原則,債的法律效力一般僅及於債的法律關係的當事人。但由於債的擔保、債的責任制度對...
(三)德國的異議與訴願制度 稅收機關必須大量處理稅收案件,他們沒有足夠的能力來深入調查每一個案件。因此稅收領域錯誤決定的可能性是很高的。考慮到這一事實,德國稅法規定,納稅人可以通過正式的行政複議程式對稅收機關的決定提出異議。德國的稅務行政複議程式有三個不同的目的:對納稅人提供法律保護;通過給予稅收機關...
可以看出,《德國稅法通則》採用了徵稅權自我規範的立法思路,其法典呈線性結構。首先規定徵稅權行使主體,接著是關於稅收程式的一般規定,然後是程式運行結果的徵稅行為自身的效力,並重點對各專門稅收程式(特別稅收程式)進行了規定,最後是稅收救濟程式,遵循了按照稅法主體—徵稅行為—對徵稅行為的救濟的大陸法系稅法...
由於個別條款存在一定的缺點,因此一些國家在稅法中著重規定了一般條款(或稱概括條款),其中最著名的是德國《稅法通則》的規定。國際協調 除了上述的單邊規制方式以外,通過國際協調方式來規制稅收逃避行為也日益重要。國際協調規制,無論是雙邊方式還是多邊方式,都主要體現為在稅收協定中制定相應的規制稅收逃避的條款,...
第二章 稅收基本法立法的國際比較 第一節 德國稅收基本法第二節 韓國國稅基本法第三節 蒙古國稅收總法第四節 各國稅收基本法的比較與借鑑 第三章 稅收基本法的立法目的與立法原則 第一節 稅收基本法立法的必要性一、制定稅收基本法是完善我國稅法的需要二、制定稅收基本法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需要三、制定...
《德國稅收通則》第89條規定,當事人顯然因疏忽或不知,未作成聲明之提出,申請之送達,或所提出聲明及送達之申請不正確時,徵稅機關應促使作成提出、送達或更正;徵稅機關於必要時,應告知當事人在稅收程式中所享有的權利及應負擔的義務。為了保證被告知權利的真正落實,徵稅機關應當認真履行照顧保護納稅人的義務,...
(1)參加稅收程式作為當事人。受徵稅權影響的人,只有作為當事人才能行使有關權利。除了納稅人是當事人外,凡是因稅收程式的進行將影響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徵稅機關應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德國稅收通則》第78條、我國台灣地區《行政程式法》第23條對此作出了規定。例如,處罰未履行...
鑒於此情況,德國在其於1919年通過的《帝國稅收通則》中,提出了“稅法的解釋,應考慮其經濟意義”的主張。該主張被稱為稅法解釋上的經濟觀察法,它是稅法解釋上最早主張不拘泥於法律的文字表述,而應考慮稅法調整對象的經濟關係和相關經濟現象的規定。理論瓶頸 理論衝突 ——與稅收法定原則的衝突 從理論基礎談實質...
那么,作為提供這種巨額稅收來源的國民--納稅者,是否就應該無可辯駁地享有某種程式上的權利保障呢?傳統觀點認為稅法是徵稅之法,強調政府徵稅權的優越性和國民納稅的義務性,納稅人權利被視為與稅法性質不容而倍遭冷落和戒備,即使承認納稅人享有權利,也僅僅限於作為行政相對方而存在。但自1919年德國租稅通則法頒布...
五、《稅法通則》在稅法體系中的地位及其立法嘗試 (一)《德國稅收通則》的借鑑意義 (二)《日本國稅通則法》評介 (三)《克羅地亞稅收基本法》簡析 專題四 企業所得稅改革的制度探索與影響分析 一、企業所得稅改革的制度探索 (一)企業所得稅制度改革的背景與必要性 (二)合併企業所得稅的改革目標:構建...
在歷史上,對於稅收法律關係的性質,曾長期存在“權力關係說”與“債務關係說”之爭,後以德國1919年《稅收通則法》之制定為契機,“債務關係說”漸占上風,並為一些:大陸法系國家的稅法學家所接受。這些學者認為,雖然在稅收法律關係中也包含一定的權力關係(如在稅收征管方面),但其最基本的部分(即稅收實體法...
委託代征制度是徵稅機關藉助於外部資源履行徵稅職能的有效手段,它可以降低稅收成本,加強稅源控管,防止稅款流失。(三)徵稅協助主體 徵稅協助制度是各國為保障徵稅順利進行而規定的一項重要稅收征納制度,它是指徵稅機關在執行徵稅職能時,有權請求其他組織和個人予以協助的一項制度。例如德國《稅收通則法》第111條規定...
委託代征制度是徵稅機關藉助於外部資源履行徵稅職能的有效手段,它可以降低稅收成本,加強稅源控管,防止稅款流失。3、徵稅協助主體 徵稅協助制度是各國為保障徵稅順利進行而規定的一項重要稅收征納制度,它是指徵稅機關在執行徵稅職能時,有權請求其他組織和個人予以協助的一項制度。例如德國《稅收通則法》第111條規定,...
發端於1919年德國《租稅通則》第81條“稅收債務關係說”的稅收之債是公法之債的典型,世界各國在稅法上規定滯納金的理論根據也正基於此。第二,滯納金是督促公法之債履行的手段而不是目的。由於滯納金是以罰款的方式作出,因而有學者從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執行的起因、當事人所承受的最終法律效果、行為模式和行為性質的...
第七章 稅收基本法的主要內容 第一節 稅收基本法的立法目的、立法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二節 稅收基本法律制度 第三節 稅收法律的基本原則 第八章 稅收基本法的國際借鑑 第一節 德國的稅收基本法 第二節 韓國的稅收基本法 第三節 俄羅斯聯邦稅收基本法 第四節 日本的國稅通則法 第五節 稅收基本法的國際借鑑 第...
如我國《票據法》、《德國票據法》等。廣義的票據法,又稱“實質票據法”,指一切有關票據的法律規範。廣義的票據法不僅包括名為票據法的票據規範,還包括其他法律中對票據的規定,如民法中可以適用於票據的規範(人的行為能力制度、代理制度、動產物權制度等)、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票據的規定(公示催告和除權判決、...
在德國, 通常又稱之為“直索責任制度”。直索責任是德國法為彌補有限責任制的不足而確定的一種制度, 即在公司股東濫用有限責任地位並因此給第三人造成損失時(如規避法律、同樣, 當母公司濫用其支配地位或迴避契約以及欺詐第三方等), 債權人可以穿過獨立法人實體, 直接向其背後的股東追究責任。同樣, 當母...
中國《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各國法規 對於代理的概念,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規定得比較窄。《德國民法典》第164條第1款規定:“代理人於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所...
1933年的《德國票據法》第16條第2款、1935年的《法國票據法》第120條第2款、1934年的《日本票據法》第16條第2款、我國《台灣票據法》第14條第1款都有類似規定。我國《票據法》第12 條規定:“以欺詐、盜竊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
德國——《德國民法典》規定了大量詳細而具體的必須公證的內容。例如,《德國民法典》總則中規定:“法律採用書面方式的檔案,必須由作成人以親筆簽名或以公證畫押的方式簽署”;“法律規定意思表示需經公證的,意思表示必須以書面方式作成,且表意人的簽名必須由公證人認證”;等等。德國的有關程式法對必須公證的效力...
正如德國法學家鮑爾所指出的,“作為法律制度一部分的物權法,包含著人類對財務進行支配的根本規則。而該規則之構成,又取決於一個國家憲法制度所確立的基本決策。與此同時,國家的經濟制度,也是建立在該基本決策之上,並將其予以具體化。”正因如此,物權法才具有濃厚的固有法和本土性的色彩。我國物權法作為調整平等...
2008年3月-6月 獲奧地利歐亞太平洋大學聯盟獎學金赴維也納經濟管理大學奧地利稅法和國際稅法研究中心作為期3個月的學術交流。2010年7月,赴德國馬普研究所稅法與公共經濟研究中心訪學。工作經歷 2009年7月-2017年9月於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任教。2017年9月至今在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任教。2020年9月至今在中國...
根據德國的投資公司法,基金保管機構還有監督投資公司,拒絕投資公司不當指示的功能。根據我國基金管理辦法第19 條第3 項的規定,基金託管人有權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這一規定顯然與德國相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人也是信託基金的投資人,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