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責任法

稅收責任法是指稅法中規定稅收責任制度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從性質上說,稅收責任法是維護稅收法律關係中各方當事人合法權利的一種保障制度。其根本價值在於懲罰不履行或不合法履行稅收債務以及其他稅法上規定的義務的行為人,以保護稅收法律關係中受損害方的合法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收責任法
  • 隸屬:法規
  • 性質:稅收責任制度的法律規範
  • 類型:總稱
稅收責任法的特點,稅收責任法的最佳化,

稅收責任法的特點

從性質上說,稅收責任法是維護稅收法律關係中各方當事人合法權利的一種保障制度。其根本價值在於懲罰不履行或不合法履行稅收債務以及其他稅法上規定的義務的行為人,以保護稅收法律關係中受損害方的合法權利。對於稅收領域發生的稅收責任,必須依據稅收活動的特點具體適用和協調。為此,我們首先要明確稅收責任法的一些特點。
1.保障性
在稅法具體制度中,稅收責任法是一種保障稅收法律關係的懲罰性制度。相對於其他稅收法律制度而言,稅收責任法在各種涉及稅收的制度中最突出的特點就是其懲罰性。從根本上說,稅收責任制度是對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行為預設的一種法律後果。在正常情況下,在一系列的稅收活動中並不必然啟動稅收責任法所涉及的各種制裁措施。因而稅收責任法並不直接規定稅收法律關係中稅收債權債務的具體內容,也並沒有專門的一部法典稱為稅收責任法,在立法實踐中通常是將稅收責任制度與其他的稅法制度一起加以規定。這是由於稅收責任法的懲罰性後果往往與實體法或者程式法上的各種權利義務規定緊密相連。儘管稅收責任法規定的是違反其他稅收法律制度時的懲罰性法律後果,但是稅收責任法也有自身需要解決的問題。從稅收責任法的內容上看,稅收責任法的許多原理、制度與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責任制度緊密相關;另一方面,稅收責任法結合稅收領域的自身特點在具體的制裁措施上體現出了相對獨立的特點。這種獨立性的表現之一就在於稅收責任法不僅要從國家的角度出發,嚴格保護國家的稅款和財政收入;也要從納稅人的角度出發,保護納稅人的各種合法權益。因此,明確說來,稅收責任法適用的對象不僅包括違反稅法有關規定的納稅人,更包括侵犯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國家機關和個人。
2.綜合性
從根本上說,稅收責任法的綜合性是由稅收責任法的保障性和稅收事務本身的特點所決定的。由於稅收責任法保障的對象是稅收法律關係中各方主體的各種權利,而稅收法律關係的結構中包含著多方法律主體組成的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法律關係。因此,為了保障稅收法律關係中不同主體的權利,稅收責任法的內容必然呈現出綜合性的特點。這個特點是稅收責任制度與民法、行政法以及刑法的責任制度的一個重要區別。因此,在理論研究中,稅法理論不可能基於法學理論中對於民法、行政法、刑法的理論劃分而排斥稅收責任法的多樣性和綜合性。稅收責任法的綜合性主要表現在稅收責任處罰對象的多樣性和責任形式的多樣性上。從處罰的對象上來看,稅收責任法不僅直接對納稅人少繳或者不繳納稅款的行為進行處罰,更將納稅人為達到這一目的在不同的納稅環節可能採取的各種手段形式納入處罰的範圍。例如,這些處罰涉及違反登記管理制度、賬簿、憑證管理制度以及申報制度的各個環節。從追究法律責任的形式上來看,由於稅收的重大意義和廣泛影響,立法機關在稅收責任制度中規定的責任形式不僅包括稅收民事責任、稅收行政責任,還包括稅收刑事責任。
3.協調性
稅收責任法的協調性是由稅收責任法的前兩個特點所決定的。正是由於稅收責任法具有保障稅收法律關係中各種合法權利的特點,也正是由於稅收責任承擔對象和責任追究方式的多樣性,使得稅收責任法只有具備協調性才能將各種責任制度合理、公正的銜接在一起,才能在稅收活動中統一、有效地實現其自身的功能。在各種稅收責任制度中,不僅有同一效力級別的責任制度,而且有不同效力級別的責任制度①;不僅有對於同一法律主體的不同責任形式,也有對不同法律主體的責任形式。②由於這種差異性以及稅收責任制度的複雜性,使得稅收責任法需要根據一定的原則銜接、協調各種責任形式。根據稅收責任制度最終在執行上可能發生的衝突來看,稅收責任制度的協調性主要體現在稅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與當事人之間其他民事責任的協調,以及稅收行政責任與稅收刑事責任制度的協調。
稅收責任法的上述特點中,保障性是最具有決定性的特點。綜合性和協調性是稅收責任法保障性的客觀要求。把握稅收責任法的上述特點對於全面理解和適用稅收責任制度的有關內容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稅收責任法的最佳化

為了實現稅法的價值和功能,保障國家和納稅人的利益,有學者對我國稅收責任法的最佳化問題進行了探討。
(1)最佳化稅收責任法的觀念。我國稅收責任法突出的觀念問題是對於追究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重視不夠,應當從嚴格遵循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出發,公平地追究各種稅收違法行為的責任,平等保護稅收法律關係中的不同主體的合法權益,協調征納雙方的責任。
(2)最佳化和協調稅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與相關民事責任。由於稅收債權具有某種優先性,當稅務機關的執法權與司法權和其他行政執法權相衝突時,稅務執法權原則上應優於其他權力;稅務機關的執法權與納稅人其他民事權利、民事責任衝突時,應注意保護稅款優先權的實現。
(3)最佳化和協調稅收刑事責任和稅收行政責任。針對以罰代刑、以行政責任代替刑事責任的問題,一是在立法體例上,要改變目前的刑法單軌制,允許在稅法中規定稅收刑事責任;二是要協調稅收責任形式,細化罰金和罰款的處罰幅度,區分不同情況解決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競合問題;三是在稅收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適用順序上,確立刑罰優先原則和先行移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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