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定義
租賃信託是
融資租賃的創新形式。
租賃就是租用他人的物件。現代
租賃主要為設備
租賃,企業為了進行設備投資而向租賃公司提出租賃所需的設備,租賃公司則代為
融資,並根據承租企業的要求向供應廠商購進合適的設備後交付
承租人使用,承租企業需按期交付
租金。在租期結束時,承租企業可以有
停租、續租或留購設備的選擇權。現代
租賃是出租、借貸行為和租賃契約的統稱。
特點
租賃信託門檻低、風險低和收益較高的特點,注定其在
信託市場中得到投資者的普遍認可。
租賃信託之所以能受到市場青睞,和其產品具有比較高的
預期收益和比較低的風險有很大關係。
領域
現代設備
租賃集中的領域有:
飛機、
汽車、
計算機、無線通訊設施、
家具、
工業機械與設備、醫療設備、辦公用品、火車車廂、卡車及廢物處理設施等。現代
租賃已發展成為
融資(硬體)兼有諮詢、維修(軟體)的
一攬子綜合服務的行業,因此更靈活方便,更能適套用戶的各種需要。
業務特徵
其業務特徵表現為:(1)業務運作中涉及的當事人有
出租人、
承租人和供貨商;(2)
租賃標的物和供貨廠商由承租人選定;(3)需簽訂相關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契約;(4)出租人可在一次租期內完全收回投資並獲取一定盈利;(5)租期內租賃標的物的維修保養和保險責任由承租人負擔;(6)租期屆滿時
承租人一般對設備有留購、續租和退租三種選擇;(7)租期一般為3至5年,有的長達10年以上。
創新
作為一個思路點來詮釋
信託與
租賃的合作模式。現實中,隨著
信託業和
融資租賃業在中國的發展以及
金融業監管模式的不斷更新,融資租賃與信託的合作組合在實際中還會有很多模式創新出現。
主要形式
1、
融資性租賃。
融資性
租賃是指當企業需要添置設備時,企業不是向
金融機構直接申請貸款來購買設備,而是
委託租賃公司根據企業的要求和選擇代為購入設備,然後企業以租賃的方式向租賃公司租賃設備,從而使企業達到
融通資金的目的。
7、
轉租賃。轉租是租進租出的做法,即由出租人從一家
租賃公司或從製造廠商租進一項設備後轉租給用戶。
8、售後
租賃。售後
租賃指設備物主將自己擁有的部分資產(如設備、房屋等)賣給租賃公司,然後再從該租賃公司租回來的做法。這是當企業缺乏資金時,為改善其財務狀況而採取的對企業
利得財富非常有利的一種做法。
融資租賃
形式
優點
融資租賃具有以下優點:(1)在
資金短缺的情況下,仍能使用先進設備;(2)手續簡便、方法靈活;(3)
租金固定,可避免
通貨膨脹的影響;(4)承租企業獲得
稅收優惠;(5)可防止企業設備陳舊老化,增強市場競爭能力;(6)租賃還款方式靈活。
組合模式
(一)以
租賃資產為載體,
信託公司發行
融資租賃集合信託計畫。自
2002年起,
融資租賃與
信託之間的創新產品------
融資租賃信託計畫出現,其中外經貿信託公司推出了9期醫療設備融資租賃計畫;北京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推出了建築設備融資租賃信託計畫。融資租賃信託計畫為信託公司構創了一種新的
盈利模式。顯然,融資租賃信託計畫對信託公司而言,從設計到運作都具備可行性,這個業務可以成為一個重要的新利潤來源。而且隨著近幾年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對於設備使用密集的公用事業、市政設施等項目,
融資租賃會在未來帶來巨大的融資機會。如上海的世博會建設,它會在建設中對費用較大的設備採用
融資租賃方法,用未來收益降低目前的資金壓力。
融資租賃信託計畫集合了兩類非
銀行金融企業的業務優勢。具體地說,
信託業有寬泛的資金來源,在集合資金的渠道上有一定專業優勢,融資租賃信託計畫對信託公司來說是多了一種融資標的,也多了一種
盈利模式。而融資租賃公司在租賃資產的管理和處置方面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及專門人才。對
信託公司來講,
融資租賃業務由於擁有出租設備的所有權,通過
租金回收投資,這種方式較普通的
股權投資或債權投資更安全。
(二)所有權與收益權分離,
信託公司發行設備
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
信託計畫。
融資租賃業務的開展必須依靠雄厚的資金作後盾,融資租賃公司不可能完全依靠
自有資金來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向外融資成為必然。但是
負債經營會增加風險,作為
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
風險控制方面的要求會比一般的企業更高。所以法律上往往對融資租賃公司資產負債比例加以明確限制,這使得其
外部融資規模受到嚴格的控制。融資租賃公司可以藉助財產
信託的方式達到
表外融資的目的。其具體的做法就是:由
融資租賃公司將其某個或多個融資租賃
項目的
租金收入形成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
信託公司發起
信託計畫受讓該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並以設備融資租賃資產未回收租金的賬面余值的
折現值作為該次受讓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的標的。然後
信託公司向信託投資者出售,信託投資者在信託期間享有融資租賃資產的受益權。
信託公司將投資者的購買資金交付給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以此消除其資產負債表上相應
項目的融資負債。至此,達到
表外融資的目的。在整個環節中,第三方為
承租人擔保,設備供應商作出設備回購承諾,融資租賃公司以設備所有權作
抵押為
承租人進行
擔保。承租人、
擔保方、設備供應商和融資租賃公司共同承擔租賃風險,使風險充分分散在有關各方之間。對融資租賃公司而言,
信託公司被引入融資租賃公司的
表外業務,具有明顯的優點:(1)利用從
信託公司獲得投資者購買
租金收益權的資金來還貸,無疑利於增加公司的信用度,加速其
銀行貸款的周期,相當於增加了
授信額度。
(2)由於通過將
租金收取權信託給信託公司,從投資者處提前獲得投資本金和收益,相當於加速了
融資租賃公司的資金流動,減少了負債限額,從而使融資租賃公司進行新的
融資租賃業務,並且可以不限量地開拓新業務。
總之,上述
表外融資的作用加速了融資租賃公司的資金流動,在效果上等於擴大了融資租賃公司的
租賃業務規模,解決了融資租賃公司發展
融資租賃業務的根本困惑,為開拓新業務提供了無限發展的新機遇。同時
信託公司也找到了與融資租賃公司合作的新載體,一方面有利於提高信託公司的租賃專業管理技能。另一方面融資租賃不涉及
股權投資或債權投資,更容易被市場接受,而且在整個環節中,有第三方為
承租人擔保,有設備供應商作出設備回購承諾,融資租賃公司也以設備所有權作抵押為承租人進行擔保。
承租人、擔保方、設備供應商和融資租賃公司共同承擔租賃風險,多重風險控制措施使風險充分在有關各方之間分散,這使
信託投資方式比較安全。
(三)、
信託聯手
租賃,實現企業的應收賬款的信託化管理。任何生產企業都離不開對設備的
投資需求,傳統的由
分期付款銷售形成的債權,設備銷售廠商可以將應收債權委託
信託公司管理,而信託公司如果得到
出租人的支持,可以採取把設備銷售的應收債權貼現或折讓的策略,把對設備廠商的
債務轉為對
租賃公司的租賃債務。這樣一來設備廠商可以減少應收賬款,及時收回資金。
債務人可以在不增加
債務負擔的情況下獲得延長還貸期、均衡稅負等多種好處。而
信託公司則聯手
租賃公司通過提供應收賬款的信託化管理服務和受讓價差獲取收益。
在此模式下,
信託公司主要體現的是利用
租賃的平台實現信託的資產管理功能。在西方,企業的應收賬款的
信託化管理是企業外包賬務的常見形式,也是實現企業快速發展的有效途徑。
優勢介紹
建築設備
融資租賃信託計畫募集到的資金主要用於購買
承租人指定的模板、鋼管等建築設備,並以此出租給承租人,以收取
租金的形式使信託計畫投資人獲得穩定的
投資回報。
擔保人為
承租人全額支付
租金提供保證。該
信託計畫的
承租人是北京中宏成模架
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擔保人是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北京中宏成模架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按時還款,該公司將負責還清其所欠所有本息。因此,該
信託產品具有比較低的風險。
外貿
信託公司的醫療器械
租賃信託計畫則是集合委託人資金。按照契約約定,向GE(通用電氣)公司購買醫療設備,在CE經銷商回購契約的保證下,由契約醫院承租醫療設備,以醫院
租金和
其他收入回報委託人,因此收益比較穩定,風險比較低,該
信託產品同樣有第三方
擔保。
市場青睞
門檻低也是
租賃信託受歡迎的一個重要原因,這兩個
信託計畫的最低購買金額都只有人民幣5萬元,是信託相關法律規定的最低金額。
按照
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的《信託投資公司
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信託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
信託資金時,接受委託人的資金
信託契約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每份契約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 ”
從
2002年7月18日上海愛建
信託推出第一份資金信託計畫開始,上海國投、北京國投推出的
信託產品最低購買金額均為5萬元人民幣。因為募集規模比較大,每個
信託計畫的契約數目已經遠遠超過200份的上限規定。
這種現象引起了當時
信託業的監管單位———
中國人民銀行的高度重視。
2002年10月8日,央行出台了《關於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信託界稱之為“314號檔案”,特彆強調
信託公司要嚴格遵守200份規定。
以此為界,
信託公司此後推出的
信託計畫均提高了門檻,最低購買金額一般都達到40萬-50萬元,至少也要20萬元。許多個人投資者為了能夠購買
信託產品,親朋好友全出動湊成一個“大紅包”,共用一個戶頭簽定一份
信託契約。但是,眾人“湊份子”這種投資法,在具體操作中必須注意事先約定好利益分割等問題,因為這增加了將來起糾紛的可能性。因此,投資者呼籲
信託產品降低門檻的呼聲很高。
租賃信託將門檻已經降到最低,這吸引了大部分投資者的注意力,受到追捧也就不足為奇了。
相關異同
委託租賃是指金融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接受委託人的資金並按照委託人指定的承租人和條件(用途、金額、期限、利率)所辦理的融資租賃業務。
委託租賃與租賃信託的相同之處包括,其一,金融租賃公司在委託租賃中和信託投資公司在租賃信託中均處於受託人的地位。完全依照委託人的意願行事,只收取手續費或佣金,不承擔風險;其二,建立委託租賃和租賃信託的基礎都基於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其三,委託人的資金去向由委託人自主指定,用途相同,均屬於投資行為,風險自負;其四,二者作為受託人所接受的資金均獨立於其自有資金,都同樣實施單獨建賬、分別管理的原則,都同屬表外業務。
而二者最根本的區別是當事人的法律關係不同,委託租賃中的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屬於委託代理關係。租賃信託中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之間為信託關係。
金融租賃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應嚴格把握住委託租賃和租賃信託的特點,不能混淆兩者的界限。
租賃信託屬於一種特定資金信託,對於資金額相對較小的租賃項目,可以由信託投資公司代為確定用途的管理方式作為組合投資的一部分用於租賃信託;對於資金額相對較大的租賃項目,如飛機租賃,可以設計資金信託計畫籌集。
金融租賃公司應遵照《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則經營委託租賃業務。金融租賃公司作為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資金不能採用信託的方式,即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不屬信託關係,不能簽訂信託契約。而且必須做到委託資金與租賃項目相對應,即按照委託人確定的承租人、租賃項目、期限、利率等而接受委託租賃資金。但金融租賃公司在委託租賃的實務操作上可以借鑑信託投資公司租賃信託的做法。其一,除委託人自己指定承租人的對應性委託租賃外,還可以由金融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的需求建立租賃項目信息庫,調研評估後將優良項目推介給客戶,委託人作為投資者自主選定租賃項目。其二,委託人可以是單一的,也可以是多個的。原則上委託人按其出資比例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一般是對本息返還比例予以約定,另外,由於融資租賃的特點之一是加速設備折舊,在對租賃期滿後租賃物殘值處理的方式上,可按委託人的意願轉租給他人或者變現並按比例分配收益。其三,在整個租賃期內,委託人原則上不提前解約,一旦發生特殊情況,委託人急需資金時,可允許委託人自己選定受讓人轉讓其租賃契約並交納過戶手續費。
在經營大型租賃項目時,可以實行多家金融租賃公司包括信託投資公司在內的合作,實施聯合租賃。使信託投資公司中長期融資功能和財產管理的特長與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人才集中、市場信息快捷、租賃業務熟練的優勢得以綜合發揮。值得注意的是,在選擇租賃項目時,信託投資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對眾多的中小企業的科技成果轉化、技術改造、設備更新、產品升級換代所需要的設備租賃項目還缺乏足夠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