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信託

國內信託是“國際信託” 的對稱,業務範圍限於本國境內的信託。我國經辦信託業務的機構是各專業銀行所屬的信託公司和經批准成立的地方信託投資公司,主要內容包括: 委託人提出一般要求或指明項目的信託投資和信託貸款業務; 融資性租賃業務; 代理業務、人民幣債務擔保和見證業務、諮詢業務、證券發行業務等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內信託
  • 經營的範圍:委託、代理、租賃、諮詢
  • 業務範圍:僅限於在本國境內
  • 業務分類:委託業務、代理業務
業務分類,公益事業,

業務分類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國內信託經營的範圍是:委託、代理、租賃、諮詢以及符合國家政策,有利於搞活經濟而銀行還沒辦理的其他業務。
信託機構作為受託人,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為委託人或受益人管理財產、處理與財產管理有關的一切經濟事務,主要類型有資金信託財產信託和其他信託。如資金信託,是信託機構接受委託、利率等發放貸款,並負責到期收回貸款本息。我國規定:信託投資公司接受由其代為確定管理方式的信託資金時,信託期限不少於一年,單筆信託資金不低於人民幣5萬元。
(2)代理業務
代理業務是信託機構接受顧客委託,代為辦理財產保管、資金收付、監督契約執行、執行保險、會計事務及受託代發國債、政策性銀行債券、企業債券等各類經濟事項。
(3)租賃業務
租賃是出租人將財物出租給承租人使用並按規定收取租金的一種信用形式。信託機構開展的金融租賃業務有以下兩類。
①信託機構自營租賃業務。指信託機構根據客戶申請,用所吸收的資金或經營節餘資金購人客戶選定的所需設備,出租給客戶使用,並分期收取租金。
②代理租賃業務。信託機構根據委託人要求,用委託人存入的信託資金購入客戶選定的所需設備,出租給客戶使用,並代委託人分期收取租金;或者將委託人委託出租的設備租給客戶使用並收取租金。
金融諮詢業務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迅速發展起來的金融服務業務。改革開放後,我國各類金融機構也紛紛開展各種形式的金融諮詢服務業務。信託機構提供的金融諮詢業務包括市場諮詢、信用鑑證、資信調查及技術諮詢業務。
①市場諮詢。信託機構根據委託人要求,對某種(或某類)產品市場的產供銷情況、趨勢及其他市場信息進行調查,並將信息反饋給委託人的一種諮詢業務。
②信用諮詢。信託機構根據委託人的要求,對有關單位的資金、信用、支付能力等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信息反饋給委託人的一種諮詢業務。
③融資諮詢。信託機構根據委託人要求,對融資對象的資信、項目、市場、技術、設計及成本效益情況進行調查、分析和預測,並將可行性報告反饋給委託人的一種諮詢業務
④技術諮詢。信託機構根據委託人的要求,對特定產品、設備、工藝的技術資料和情報進行調查、收集並向委託人反饋的一種諮詢業務。
(5)投資基金業務
信託投資公司可以受託經營投資基金業務,即委託人將資金事先存入信託投資機構作為投資基金,委託信託機構向其指定的聯營或投資單位進行投資,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投資單位的經營狀況及利潤分紅等進行管理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也可以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6)公益信託業務

公益事業

該業務是信託投資公司接受以救貧、救災、助殘或為發展科教文衛事業、保護環境及發展社會公益事業為目的的信託業務。
我國於2002年5月頒布實施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①受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②受託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③受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④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併購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⑤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券、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
⑥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
代保管業務;
⑧信用鑑證、資信調查及技術諮詢業務;
⑨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⑩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
可見,我國信託投資公司不能辦理存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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