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福建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財規〔2024〕15號
各設區市財政局、工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經發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福建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全面推動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省財政廳、工信廳聯合制定了《福建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4年5月10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福建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推動我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根據《
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福建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圍繞《福建省“十四五”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規劃》主要目標,以智慧型化、數位化、高端化、綠色化為導向,用於推進新型工業化、推動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先進制造業強省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學合理、突出重點、規範執行、加強監督、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和工信部門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根據資金規模、用途及省工信廳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及時撥付下達資金,組織預算績效管理。
省工信廳負責編制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研究提出專項資金支持重點,提出專項資金績效目標並按確定的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加強績效結果套用,落實財政資金績效管理主體責任,對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申報材料組織審核,提出專項資金的分配方案,會同省財政廳及時撥付下達資金。省工信廳應加強對項目儲備庫聯動管理,並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
第五條 專項資金根據支持內容的不同,可以採取補助、貼息、獎勵等方式。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範圍包括:
(一)支持工業科技創新。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加強關鍵技術攻關,提升產業基礎能力,建設高水平產業科技 創新平台,最佳化產業科技創新服務,打造高素質人才隊伍;
(二)支持產業鏈群提升。加強重點產業鏈、縣域產業鏈培育,深化園區標準化建設,促進先進制造業集群發展,統籌產業發展和安全,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
(三)支持最佳化產業結構。改造升級傳統產業,鞏固提升優勢產業,加快壯大新興產業,前瞻布局未來產業,大力發展現代生產性服務業,加速發展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推動企業提質增效、產業提檔升級;
(四)支持數實深度融合。大力推進企業智改數轉網聯,促進數位技術與製造業融合發展,提升數位化轉型服務,促進人工智慧產業發展,推動新一代信息技術在各行業廣泛套用;
(五)支持融合協同發展。梯度培育優質企業,構建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生態,最佳化營商環境,強化高質量項目招引,支持企業增產增效、開拓市場,推進工業穩增長,促進產業對外開放合作,深化閩台產業融合發展;
(六)為推進新型工業化所需的必要支撐及輔助服務等。
第七條 專項資金可採用項目法、因素法、項目法和因素法相結合等方式分配。
(一)採取項目法分配的專項資金,由省工信廳印發申報指南,明確項目支持標準等內容,同時按照相關要求及時建立更新完善項目庫,確保資金分配與項目實施保持一致。
(二)採取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根據相關支出方向、政策任務及上年度資金使用情況等因素及權重,由省工信廳商省財政廳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方案。
(三)採取項目法與因素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的獎勵性資金,省工信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獎勵政策,明確獎勵標準等。
涉及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按照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省工信廳會同省財政廳結合年度工作重點和年初預算批覆的福建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額度,合理制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和具體獎補政策。
第九條 每年10月31日前,省財政廳會同省工信廳將下一年度預計的專項轉移支付預算數提前下達到市縣(區),待年度預算執行中進行清算。提前下達資金比例一般不低於本年度轉移支付預計執行數的70%,剩餘資金待省人大批准預算後按規定時限下達。
第十條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工信部門應將每季度轉移支付資金使用進度情況於季度結束後15日內上報省財政廳、省工信廳,將每年度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績效評價情況於次年3月底前上報省財政廳、省工信廳。
第十一條 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要求,省工信廳應當按照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監控,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開展績效評價,加強績效結果套用。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開展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改進管理、完善政策、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和範圍分配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項目資金,並自覺接受財政、監察、審計、工信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除責令將資金歸還原有渠道或收回財政外,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處理,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對未能獨立客觀地發布意見,在專項資金申報、評審等有關工作中存在虛假、偽造行為的專家或者市場中介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工信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福建省省級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財企〔2021〕14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政策背景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以及習近平總書記對福建工作的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堅定不移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工作要求,以推進新型工業化為著力點,推動我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建設先進制造業強省,根據省政府印發的《福建省“十四五”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規劃》(閩政〔2021〕12號),設立該專項,是對推動我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相關政策的有效延續,符合國家關於推進新型工業化、實現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的部署要求,該專項資金符合國家和我省政策,屬於國家和我省政策優先支持的領域和範圍。
二、制定依據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的實施意見》《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福建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的性質,即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圍繞《福建省“十四五”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規劃》主要目標,以智慧型化、數位化、高端化、綠色化為導向,用於推進新型工業化、推動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先進制造業強省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二)明確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即按科學合理、突出重點、規範執行、加強監督、注重實效的原則進行使用。
(三)明確省市財政部門和工信部門職責,即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根據資金規模、用途及省工信廳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及時撥付下達資金,組織預算績效管理;省工信廳負責編制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研究提出專項資金支持重點,提出專項資金績效目標並按確定的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加強績效結果套用,落實財政資金績效管理主體責任,對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申報材料組織審核,提出專項資金的分配方案,會同省財政廳及時撥付下達資金。省工信廳應加強項目儲備庫的聯動管理,並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
(四)明確專項資金支持範圍,主要涉及六個方面:
一是支持工業科技創新。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加強關鍵技術攻關,提升產業基礎能力,建設高水平產業科技 創新平台,最佳化產業科技創新服務,打造高素質人才隊伍;二是支持產業鏈群提升。加強重點產業鏈、縣域產業鏈培育,深化園區標準化建設,促進先進制造業集群發展,統籌產業發展和安全,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三是支持最佳化產業結構。改造升級傳統產業,鞏固提升優勢產業,加快壯大新興產業,前瞻布局未來產業,大力發展現代生產性服務業,加速發展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推動企業提質增效、產業提檔升級;四是支持數實深度融合。大力推進企業智改數轉網聯,促進數位技術與製造業融合發展,提升數位化轉型服務,促進人工智慧產業發展,推動新一代信息技術在各行業廣泛套用;五是支持融合協同發展。梯度培育優質企業,構建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生態,最佳化營商環境,強化高質量項目招引,支持企業增產增效、開拓市場,推進工業穩增長,促進產業對外開放合作,深化閩台產業融合發展;六是為推進新型工業化所需的必要支撐及輔助服務。
(五)明確省市財政部門和工信部門職責,即省級主要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分配下達和績效管理;市級主要負責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執行,按要求監督資金使用和開展績效評價。
(六)明確專項資金的分配方式,主要分為項目法、因素法、項目法與因素法相結合等方式。
(七)明確資金的跟蹤管理和監督問效,包括績效評價、監督檢查、處理處罰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