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工作機制

《福建省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工作機制》是一部政府法規,發布於福建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工作機制
  • 施行地區:福建省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按照國家《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和《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工作機制》的要求,為有效協調各方面的力量,加大打擊非法集資活動力度,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福建省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制度和工作機制。現將《福建省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制度》和《福建省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工作機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同時比照建立相關制度和工作機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七月二日

具體內容

福建省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工作機制
為充分發揮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的作用,加強省直各有關部門、駐閩金融監管機構和設區市人民政府的協調配合,對非法集資實施綜合治理,加大打擊力度,維護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根據國家《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和《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工作機制》,制定我省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以下簡稱省聯席會議)工作機制。
一、建立健全監測預警體系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本行業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要建立本地區、本行業處置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制度和防範預警體系,指定相關機構和專門人員,通過建立健全民眾舉報、媒體監督、日常監管和定期排查等信息採集渠道,加強日常監管,把好一線關,儘早發現問題,及時作出處理。一旦發現非法集資苗頭,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及時通報有關設區市人民政府和省聯席會議辦公室。
省聯席會議辦公室要指導、配合設區市人民政府做好前期調查取證及相關處置工作。對社會影響較大、性質惡劣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設區市人民政府應先行採取必要措施,密切跟蹤事態的發展,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並及時上報聯席會議辦公室。
對監測預警中發現的跨地區非法集資案件,由省聯席會議負責協調確定案件主發地為主辦地區。其它有關地區應當在主辦地區設區市人民政府的組織協調下,負責本地區案件調查取證及相關處置工作。
二、及時準確認定案件性質
省直有關部門、駐閩金融監管機構和設區市人民政府對政策界限清楚的非法集資案件,要果斷處置;對認定困難的,按程式報省聯席會議認定;省聯席會議認定困難的,按程式報國家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
(一)對涉嫌非法集資案件性質的認定,按照以下分工進行:
1.對國家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及其他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為有涉及我省的跨省(市)非法集資案件,由我省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牽頭進行處置。
2.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政策界限清晰的案件,由案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組織當地銀監、公安、行業主管(監管)等部門進行認定。性質認定後,由當地設區市人民政府組織進行查處和後續處置。
3.重大案件,跨地區且達到一定規模的案件,前期調查取證事實清楚且證據確鑿、但因現行法律法規界定不清而難以定性的案件,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提出初步認定意見後,上報省聯席會議認定,由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認定結論。
4.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且觸犯刑法的案件,可直接進入刑事訴訟程式。
(二)對設區市人民政府上報的案件,按照以下程式處理:
1.設區市人民政府提出案件性質認定申請,連同初步認定意見、處置預案和有關調查取證材料,報省聯席會議。
2.省聯席會議對設區市人民政府上報案件進行初步審查。初審不符合有關要求的,應退回並補充完善後重新上報。初審符合要求的,省聯席會議組織有關部門對案件性質進行認定,由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認定結論,並及時將認定意見反饋設區市人民政府。重大案件的認定意見按程式報批。
(三)省公安廳專項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由省聯席會議組織性質認定的,按照設區市人民政府上報案件性質認定程式進行。
(四)向國家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報案件的程式:由省聯席會議提出案件性質認定,連同認定意見、處置預案和有關調查材料,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以省人民政府名義上報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
三、穩妥做好處置善後工作
非法集資一經認定,設區市人民政府要負責做好本地區處置非法集資案件的組織查處和債權債務清理清退等處置善後與維護穩定工作,省聯席會議的相關成員部門要積極配合、協調和監督指導。
設區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後續處置工作機制,堅持公平、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做好處置善後工作。非法集資案件有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組建單位或批准單位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會同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組建單位或批准單位負責債權債務清理清退等工作;沒有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組建單位或批准單位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組織工商等有關部門負責債權債務清理清退等工作。對跨地區的非法集資案件,非法集資公司(機構)註冊地在涉案地區的,由非法集資公司(機構)註冊地設區市人民政府牽頭負責;非法集資公司(機構)註冊地不在涉案地區的,由涉案金額最多的設區市人民政府牽頭負責,相關設區市人民政府積極配合併負責做好本地區工作。牽頭設區市人民政府要組織協調其他涉案地區,制定統一的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原則和方案,保證處置工作順利進行。其他情形的跨地區案件,由涉案金額最多的設區市人民政府牽頭,按照統一的原則和方案做好處置善後工作。
為加強信息互通與共享,確保省政府全面掌握全省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情況,省聯席會議建立處置非法集資信息匯總報告制度。各成員單位和設區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本部門、本地區日常報告制度。省聯席會議負責督促各成員單位和設區市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報告制度,並負責向省政府提交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年度報告。
四、完善相關制度
圍繞綜合治理的目標,進一步完善處置非法集資的地方法規和規章體系,為依法、有效地打擊非法集資提供政策法律依據。
根據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際,加快建立和完善包括相關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在內的法規規章體系。通過對現行有關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進行梳理、補充和完善,進一步明確認定標準,規範處置原則和程式。
省聯席會議要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對有關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提出修改、補充的建議。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行業實際,制定本行業防範、監控和打擊非法集資的部門規定。設區市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處置非法集資的相關制度。
五、加強對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加強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公眾增強法律意識和識別能力,自覺遠離非法集資,從源頭遏制非法集資。
省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制定、組織實施打擊非法集資的宣傳教育規劃,對成員單位和設區市人民政府開展此項工作進行督促和指導,並負責組織開展全省範圍內的宣傳教育活動。要廣泛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網際網路等媒體,大力宣傳非法集資的表現形式、特點和危害,剖析典型案例,增強公民的風險意識和辨別能力。設區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宣傳教育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宣傳教育計畫,並負責落實。
對設區市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發現並通報的涉嫌非法集資的案件,省聯席會議辦公室應及時向宣傳主管部門通報情況,提出相關建議,商宣傳主管部門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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