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級政府協定定點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降低成本,方便採購人的零星需求,加強對省級政府採購目錄中部分通用項目推行協定定點方式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省級政府協定定點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 目的:為了提高政府採購效率
  • 意義 :方便採購人的零星需求
  • 類型:管理暫行辦法
內容
一、協定定點採購是指政府採購項目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協定定點供應商及其所供貨物品牌、規格型號、採購價格、供貨期限、服務承諾等,以協定方式固定下來,由採購人在供貨有效期內自主選擇供應商或商品的品牌和型號的一種採購形式。
二、協定定點採購項目一般為採購人需求頻繁、數量較小、金額不大,且在使用過程中必須保證連續供應和服務的項目,或有一定的技術指標要求的採購項目。協定定點採購項目實行限額管理,其限額在具體協定定點採購項目的通知中予以確定。
三、協定定點採購項目必須採用公開招標的採購方式。
四、協定定點採購項目由省財政廳根據省級政府採購目錄確定後,下達採購計畫給省政府採購中心,並由省政府採購中心組織實施;對部門要求本系統採購項目實行協定定點採購的,可由部門向省財政廳提出項目計畫,經審查後由部門委託省政府採購中心或省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
五、屬於省財政廳下達計畫給省政府採購中心組織招標的,由省政府採購中心與定點供應商簽訂定點供貨協定;屬於部門委託採購機構招標的,由部門與供應商簽訂定點供貨協定。
六、協定供貨價格為最高限價的,採購人提出採購計畫後必須在政府採購網站上公示三天,進行再次競價。再次競價的報價必須低於該款協定價一定幅度(具體幅度在協定定點採購項目的通知中予以確定),按價格最低者中標。報價相等的,定點供應商優先中標。其他中標的供應商必須承諾和履行原定點供應商所承諾的商品為原廠出產及相應的售後服務的有關條件。
七、協定供貨價格為定價的,省政府採購中心將根據市場價格變化情況適時調整,提出調價方案,報省財政廳審批。
八、協定定點的品牌出現更新換代、停產的,在不降低產品質量和配置的前提下,經省財政廳同意,由省政府採購中心與供應商談判後簽訂補充協定。省財政廳應及時將中標產品價格調整或替代情況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告。
九、限額內的定點採購項目,採購人直接向省政府採購中心或主管部門(部門委託部分)提出採購需求,確定中標供貨商後由採購人與中標供貨商或其授權代理商簽訂採購契約,並辦理結算手續;超過規定的限額標準的,其採購計畫應報省財政廳審批。
十、省政府採購中心或主管部門(部門委託部分)應於每個季度終了五個工作日內將協定定點採購項目的統計情況報送省財政廳採購辦備案。
十一、省財政廳對協定定點採購項目的招標和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省政府採購中心、主管部門(部門委託部分)對協定供貨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協定定點採購的供應商如未能履行協定的,各採購單位可按《福建省省直單位採購人投訴制度暫行辦法》進行投訴。
十二、本辦法(福建省省級政府協定定點採購管理暫行辦法)自發出之日起實施,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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