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級政府採購監督員工作制度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福建省省級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省級政府採購監督員工作制度
  • 檔案批號:閩財購[2005]19號
  • 發文日期: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 執行日期: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檔案內容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加強對政府採購工作的監督,促進政府採購工作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政府採購監督員從財政廳部分離退休幹部和部分省直單位離退休幹部中推薦、聘請,經省財政廳批准後,由省政府採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政府採購辦)發給聘用證書。
第三條 政府採購監督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職業道德,能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廉潔自律、不循私情;
(二)身體健康,本人願意從事此項工作;
(三)經省政府採購辦培訓後能勝任從事政府採購現場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政府採購監督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政府採購有關會議,培訓、調研和業務交流活動;
(二)根據工作需要,協助對執行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等各方面情況的監督;
(三)根據工作需要,協助對政府採購招投標現場的監督,有權制止有失公平、公正的評標行為,維護評標現場紀律。
(四)對每次參加評標的評審專家,組織採購活動的代理機構及主持人的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工作能力作出評價。
(五)對我省和省本級政府採購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政府採購監督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積極宣傳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
(二)維護政府採購招投標紀律,及時制止開標現場有失公平、公正行為。
(三)對公告前的評審結果保密,不對外泄露評標過程的情況。
(四)每次參加招投標活動結束後及時向省採購辦匯報情況;交回對評審專家、代理機構及其主持人的評價意見。
第六條 政府採購監督員應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在協助對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監督過程中,自覺遵守《政府採購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做到廉潔奉公、依法辦事。
(二)在參加評標監督活動中,遇有親屬參加投標的應主動提出迴避。
(三)嚴格遵守政府採購工作程式和規定,做到行為規範、辦事公正;
(四)不得以政府採購監督員的名義從事有損於政府採購形象的活動;
(五)其他應遵守的工作紀律。
第七條 省政府採購辦將對政府採購監督員工作情況實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和考核,對勝任工作的繼續聘用,對工作出色、成績突出的政府採購監督員給予通報表揚和獎勵。
第八條 本辦法(福建省省級政府採購監督員工作制度)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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