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採購監督工作,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是指接受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聘請,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按規定從事監督檢查、見證、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等工作的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市級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工作暫行辦法
- 目的: 為了加強政府採購監督工作
-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 類別:法律
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採購監督工作,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是指接受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聘請,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按規定從事監督檢查、見證、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等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對政府採購項目的監督包括對集中採購項目的監督和對分散採購項目的監督。
第四條 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的聘請範圍和方式:
(一)特邀監督員從本市各民主黨派、政協委員、人大代表、勞動模範、優秀黨員、專家學者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員和離退休幹部中聘請。
(二)由市財政局會同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選聘工作。考察合格並經本人同意後,向其頒發《合肥市市級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聘書》並通知其所在單位或組織。
(三)特邀監督員名單定期在合肥市財政局網和合肥市政府採購中心網上公布。
第五條 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的聘任條件:
(一)堅持原則,政治素質較高,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二)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廉潔自律;
(三)熱心監督工作,熟悉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在民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四)具有較強的責任感和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五)身體健康,年齡在65歲以下,適應政府採購監督工作需要。
第六條 特邀監督員接受市財政局的委託參與採購項目監督。集中採購機構的重大項目應主動邀請監督員參與全過程,並定期向市財政局通報結果。
第七條 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的主要職責:
(一)向紀律監察機關、財政、審計等單位反映加強政府採購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二)反映政府採購政策制定和實際運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三)協助紀律檢查機關、財政、審計等單位進行違反政府採購政策事件或相關政府採購投訴事件的查處;
(四)接受市財政局邀請,對政府採購項目的前期調研、專家抽取、招標(談判、詢價)、驗收、考察、供應商履約等進行現場監督,獨立、負責地提出監督意見。監督員應將採購情況的監督反饋表及時報市財政局;
(五)對採購代理機構、採購單位、評審委員會在項目操作過程中存在的不規範行為及時進行指正,問題嚴重的可向紀律監察機關、市財政、審計等單位反映;
(六)及時、準確地向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採購人、供應商、採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等方面對政府採購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知情權;
(二)參加或列席市財政局召開的有關政府採購工作會議,了解我市政府採購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參加政府採購業務知識的學習、研討和交流活動;
(三)在對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監督時,享有規定的檢查權、調查權和建議權;
(四)發現正在進行的政府採購活動違反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有權要求採購代理機構和採購人終止採購活動,並及時向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情況;
(五)按規定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六)對本市政府採購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積極宣傳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
(二)積極參加市財政局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接受市財政部門委派的,不得接受採購單位、採購代理機構等組織單位的費用;
(四)實事求是,依法辦事;
(五)遵紀守法,廉潔奉公;
(六)遵守政府採購工作的程式和規定;
(七)保守採購工作和招投標過程中的相關機密。
第十條 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聘任期限:
特邀監督員的聘任期限一般為三年;期滿後,因工作需要,徵得本人及市紀檢監察部門同意,可以續聘;續聘期一般不超過三年;到期未續聘即自然解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適宜履行職責的,可提前解除聘任。
第十一條 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政府採購項目的監督工作。對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監督工作,如受到邀請,應主動提出迴避。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採購代理機構或採購單位也可要求該監督員迴避。
有利害關係主要是指三年內曾在參加該採購項目供應商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加該採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或擔任顧問,與參加該採購項目供應商發生過法律糾紛,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監督的情況。
第十二條 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不脫離所在單位的工作崗位,行政管理和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等仍由所在單位負責,參加市財政局組織的相關活動時,由市財政局負責。
第十三條 本辦法《合肥市市級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工作暫行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市財政局2001年2月8日印發的《合肥市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工作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條 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是指接受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聘請,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按規定從事監督檢查、見證、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等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對政府採購項目的監督包括對集中採購項目的監督和對分散採購項目的監督。
第四條 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的聘請範圍和方式:
(一)特邀監督員從本市各民主黨派、政協委員、人大代表、勞動模範、優秀黨員、專家學者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員和離退休幹部中聘請。
(二)由市財政局會同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選聘工作。考察合格並經本人同意後,向其頒發《合肥市市級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聘書》並通知其所在單位或組織。
(三)特邀監督員名單定期在合肥市財政局網和合肥市政府採購中心網上公布。
第五條 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的聘任條件:
(一)堅持原則,政治素質較高,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二)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廉潔自律;
(三)熱心監督工作,熟悉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在民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四)具有較強的責任感和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五)身體健康,年齡在65歲以下,適應政府採購監督工作需要。
第六條 特邀監督員接受市財政局的委託參與採購項目監督。集中採購機構的重大項目應主動邀請監督員參與全過程,並定期向市財政局通報結果。
第七條 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的主要職責:
(一)向紀律監察機關、財政、審計等單位反映加強政府採購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二)反映政府採購政策制定和實際運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三)協助紀律檢查機關、財政、審計等單位進行違反政府採購政策事件或相關政府採購投訴事件的查處;
(四)接受市財政局邀請,對政府採購項目的前期調研、專家抽取、招標(談判、詢價)、驗收、考察、供應商履約等進行現場監督,獨立、負責地提出監督意見。監督員應將採購情況的監督反饋表及時報市財政局;
(五)對採購代理機構、採購單位、評審委員會在項目操作過程中存在的不規範行為及時進行指正,問題嚴重的可向紀律監察機關、市財政、審計等單位反映;
(六)及時、準確地向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採購人、供應商、採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等方面對政府採購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知情權;
(二)參加或列席市財政局召開的有關政府採購工作會議,了解我市政府採購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參加政府採購業務知識的學習、研討和交流活動;
(三)在對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監督時,享有規定的檢查權、調查權和建議權;
(四)發現正在進行的政府採購活動違反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有權要求採購代理機構和採購人終止採購活動,並及時向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情況;
(五)按規定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六)對本市政府採購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積極宣傳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
(二)積極參加市財政局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接受市財政部門委派的,不得接受採購單位、採購代理機構等組織單位的費用;
(四)實事求是,依法辦事;
(五)遵紀守法,廉潔奉公;
(六)遵守政府採購工作的程式和規定;
(七)保守採購工作和招投標過程中的相關機密。
第十條 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聘任期限:
特邀監督員的聘任期限一般為三年;期滿後,因工作需要,徵得本人及市紀檢監察部門同意,可以續聘;續聘期一般不超過三年;到期未續聘即自然解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適宜履行職責的,可提前解除聘任。
第十一條 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政府採購項目的監督工作。對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監督工作,如受到邀請,應主動提出迴避。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採購代理機構或採購單位也可要求該監督員迴避。
有利害關係主要是指三年內曾在參加該採購項目供應商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加該採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或擔任顧問,與參加該採購項目供應商發生過法律糾紛,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監督的情況。
第十二條 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不脫離所在單位的工作崗位,行政管理和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等仍由所在單位負責,參加市財政局組織的相關活動時,由市財政局負責。
第十三條 本辦法《合肥市市級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工作暫行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市財政局2001年2月8日印發的《合肥市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工作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