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福建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是福建省人民政府1992年為加強世界銀行貸款工作的管理,發揮世界銀行貸款資金在福建省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中的作用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閩政[1992]39號
【發布日期】1992-07-14
【生效日期】1992-07-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利用
世界銀行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閩政〔1992〕39號)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福建省利用世界銀行代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四日
福建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世界銀行貸款工作的管理,發揮世界銀行貸款資金在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世界銀行貸款,是指世界銀行通過財政部轉貸或直接貸給我省的貸款。
第三條我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所有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省財政廳是我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歸口管理部門,作為省人民政府的債權債務代表人和財政部授權的提款人,負責我省世界銀行貸款借、用、還以及專用帳戶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應按期向同級外匯管理部門進行世界銀行貸款登記。
第五條世界銀行貸款建設項目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管理工作。項目單位應設立專管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實施世界銀行貸款具體工作。
第六條財政部門管理世界銀行貸款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參與對貸款項目的論證、篩選和項目建議書的審批以及向國家申報世界銀行執行貸款項目。
(二)會同計畫部門、有關金融部門、貸款項目主管部門和貸款單位,組織落實世界銀行貸款項目所需的國內配套資金。
(三)確定世界銀行貸款的提款人。
(四)監督世界銀行貸款和配套資金的使用。
(五)辦理項目轉貸協定,落實債權、債務,負責項目回收資金的安排使用,監督檢查貸款的還本、付息、付費。
(六)組織制定和監督執行財務會計的有關規定。
(七)監督貸款項目按照協定的要求和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參與貸款項目的招標和評標工作。
(八)負責宣傳世界銀行貸款業務知識;主辦或協助貸款項目主管部門對有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世界銀行在我省進行的經濟考察、部門或地區發展研究等調研工作。
第七條世界銀行貸款 申報和審批程式按有關規定辦理
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立項等事宜,以計畫部門為主,財政、貸款項目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參加。為做好我省世界銀行貸款的統籌管理工作,向國家申請的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均需會簽省財政廳後上報。
第八條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在國家計委審批立項後及財政部送交世界銀行簽訂貸款協定期間,財政部門應協同計畫部門、貸款項目主管部門做好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配合世界銀行做好項目的評估以及提供有關必要資料。貸款項目經世界銀行確定後,方可簽定貸款協定。
第九條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經財政部門逐級轉貸到項目單位或個人。貸款的償還應遵循“誰借誰還”和“誰用、誰承擔風險”的原則。經計畫、財政部門審查確認,並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項目,由同級人民政府償還;其他項目由貸款項目主管部門或貸款單位按照轉貸協定組織償還。償還責任應在項目建議書中確定。
第十條償還單位應按期還本、付息、付費。到期不償還的,除應繼續履行償還責任外,還應承擔延期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利用世界銀行貸款所進行的採購,必須採用國際競爭性招標的辦法,堅持國際國內詢價採購,貨比三家的原則。要縮短採購招標工作時間,加速用款速度。
第十二條審計部門負責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審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貸款協定的要求,對貸款項目進行審計,出具證明。貸款項目竣工後進行評估審計。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
第十四條省財政廳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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