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財務管理辦法

《河南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財務管理辦法》是河南省人民政府1989年7月27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省政府第2號令
【生效日期】1989-07-27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河南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財務管理辦法
(1989年7月27日省政府第2號令)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財務管理,保證世界銀行貸款的合理使用和按時還本、付息、付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利用世界銀行貸款,是指使用財政部轉貸給我省的世界銀行貸款。
第三條省財政廳負責全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財務管理工作,並作為省人民政府的債務代表人辦理我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有關事宜。
第四條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項目單位所在地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財務管理工作,並作為同級人民政府的債務代表人,做好貸款的提取、使用和還本、付息、付費等工作。
第五條利用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經省人民政府與財政部簽訂協定後,由省財政廳與項目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簽訂轉貸協定。
轉貸協定的主要內容應包括:貸款金額、期限、用途、提款方法,還本、付息、付費的時間、方式,有關報表的報送程式等。
第六條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應層層落實債權債務,嚴格履行協定規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貸款項目單位的財務監督,確保貸款的合理使用。
第七條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單位,應根據轉貸協定、工作程式預算和工程進度等,編制年度財務用款計畫,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由同級財政匯總並逐級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依據用款計畫發放貸款。
第八條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單位,應按照轉貸協定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嚴禁截留或挪用。
第九條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單位,應正確核算工程成本,並按貸款協定的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季度和年度項目財務報表、工程進度報告和其它必要的報表,由同級財政部門匯總,逐級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核匯總後,編制世界銀行貸款年度決算,報財政部和世界銀行,同時抄送省計經委備案。
第十條凡涉及外匯收支的貸款項目單位的會計帳戶,應採用複式記帳法,同時以人民幣和美元記載。有關報表按實際帳務以人民幣和美元分別編...制。
第十一條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應按照與省財政廳簽訂的轉貸協定規定償還貸款。償還的貸款,由省財政廳專戶儲存,統一管理,並及時歸還財政部。對不按貸款協定規定期限償還貸款的,除應繼續履行償還責任外,還應承擔延期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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