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管理暫行規定

《河北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管理暫行規定》在1989.02.22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2.22
  • 實施時間:1989.02.22
第一條 世界銀行貸款是利用外資的一條重要渠道。為用好世界銀行貸款,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和財政部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世界銀行貸款,是指財政部轉貸給我省的世界銀行貸款。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所有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省財政廳是我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歸口管理部門,省人民政府的債權債務代表人和財政部授權的提款人。對我省世界銀行貸款的使用和償還,省財政廳負責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並管理專用帳戶。
項目所在地的財政部門應設立專管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本轄區內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工作。
第五條 財政部門管理世界銀行貸款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會同計畫部門、貸款項目主管部門和貸款單位,組織落實世界銀行貸款項目所需的國內配套資金。
(二)管理、監督世界銀行貸款和配套資金的使用。
(三)監督檢查貸款的還本、付息、付費,辦理項目轉貸協定,落實債權、債務,負責項目回收資金的安排使用。
(四)制定和監督執行財務會計管理的有關規定。
(五)按照項目貸款協定的要求和國家有關規定,監督貸款項目的實施。參與貸款項目的評標工作。
(六)負責宣傳世界銀行貸款業務知識;主辦或協助貸款項目主管部門對有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配合世界銀行在我省進行的經濟考察、部門或區域發展研究等調研工作
第六條 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申報和審批程式按有關規定辦理。
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立項等事宜,以計畫部門為主,財政、貸款項目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參加,共同做好貸款項目的論證、篩選和項目建議書的審批工作。
第七條 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建議書經批准後,財政部門應會同計畫部門、貸款項目主管部門做好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配合世界銀行做好項目的評估工作。貸款項目經世界銀行確定後,方可簽定貸款協定。
第八條 利用世界銀行貸款應遵循誰借誰還的原則。經計畫、財政部門審查確認,並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項目,由同級人民政府償還;其他項目由貸款項目主管部門或貸款單位償還。償還責任應在項目建議書中確定。
第九條 貸款項目的償還能力應在編制項目建議書時,經計畫、財政和貸款項目主管部門確認。償還單位應按期還本、付息、付費。到期不償還的,除應繼續履行償還責任外,還應承擔延期賠償責任。
第十條 審計部門負責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審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貸款協定的要求,對貸款項目財務狀況和財務決算進行審計,並出具證明。貸款項目竣工後進行評估審計。
第十一條 每項大的世界銀行貸款項目,應組成由政府主管負責人牽頭,計畫、財政和貸款項目主管部門參加的項目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具體負責項目的實施。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
第十三條 各地、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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