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管理規定》是2002年09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地方法規。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2號)
《河北省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管理規定》已經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1989年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河北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管理暫行規定》(省政府令〔1989〕第19號)同時廢止。
省長 鈕茂生
2002年9月10日
河北省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貸款的轉貸管理
第三章貸款項目規劃的制訂和申報
第四章貸款項目前期準備管理
第五章貸款項目執行、監督與運營管理
第六章貸款債務管理
第七章附 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省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及其項目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及貸款項目。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包括世界銀行貸款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以及與該兩機構貸款相關的聯合融資貸款。
本規定所稱外國政府貸款,包括外國政府提供的優惠貸款以及北歐投資銀行和北歐發展基金貸款。
第四條省財政部門和省計畫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管理,按照貸款項目的不同性質採取不同的方式進行:
(一)公益性項目,包括衛生、教育、水利、環保、扶貧、市政設施等,其貸款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省人民政府,省財政部門代表省人民政府再轉貸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或省項目主管部門,各設區市財政部門作為當地政府的代表,承擔貸款的再轉貸管理與還貸責任,省主管部門承擔省本級貸款的管理與還貸責任。
(二)基礎性項目,包括能源、交通、通訊及農業、林業等,其貸款主要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國家開發銀行,再由國家開發銀行轉貸給本省有關項目單位;但屬於非經營性質的基礎性項目貸款(主要是農、林類項目),其轉貸管理按公益性項目進行。
(三)競爭性項目,主要包括工業項目等,其貸款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轉貸給國有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再由國有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轉貸給本省有關具體項目單位。
第六條外國政府貸款的轉貸管理,按照貸款不同的還款責任,分為三種類型:
(一)第一類項目,是指各級財政部門經審查評估同意作為借款人,並承擔償還責任的項目,其貸款由省財政部門通過各設區市人民政府逐級轉貸。
(二)第二類項目,是指項目單位作為借款人,並承擔償還責任,各級財政部門經審查評估同意提供還款保證的項目。
(三)第三類項目,是指項目單位作為借款人,並承擔償還責任,轉貸銀行作為對外最終還款人的項目。
第七條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是我國政府主權外債,各級政府應加強對主權外債工作的領導,協調和解決全省貸款項目借、用、還過程中重大問題。
第八條上級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當地人民政府的貸款項目,當地財政部門作為當地人民政府的債權債務代表和外債歸口管理機構,應全面負責本地貸款的統一管理、項目指導、協調及監督,實施對貸款項目資金、財務、債務有關的管理工作。
由財政部門擔保的貸款項目,各級財政部門應參與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掌握項目的資金和財務狀況,加強對項目及項目單位的資金監控,督促項目單位按期償還債務。
由轉貸銀行轉貸給項目單位的貸款項目,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本規定有關條款,參與其貸款申請的審查及項目有關前期準備工作,同時對其實施必要的貸款債務監督與統計,但不承擔任何債務責任。
第九條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省人民政府的每個貸款項目,可根據項目的性質和需要設立臨時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項目辦),負責具體組織、協調項目的準備以及具體執行工作。項目辦一般應設立在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各項目辦在業務上接受計畫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條通過省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設區市人民政府的多市聯合項目,省有關部門應根據項目的實際需要,在本部門內建立或確定臨時項目辦,統一負責本單位內部的協調管理以及必需的項目的組織、實施及技術協調與指導工作。
第十一條由轉貸銀行轉貸的貸款項目,本省有關部門和項目單位可根據實際和轉貸銀行的要求成立相應的項目執行機構。
第十二條本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規劃,由省計畫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研究制訂。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規劃制訂和申報程式為:
(一)各設區市或省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或部門經濟發展的戰略和優先重點,向省計畫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提出本地區或本部門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計畫與申請,並隨同貸款申請提交項目初始檔案。
(二)省計畫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各設區市和各部門的貸款申請和項目初始檔案,研究制訂出全省利用世行貸款及亞行貸款的三年滾動規劃,經與省主管部門磋商後,聯合上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省計畫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貸款規劃,聯合或分別向國家計畫部門、財政部門提出利用貸款申請。
利用外國政府貸款計畫制訂和申報程式為:
(一)各設區市或省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或部門經濟發展戰略和優先重點,向省計畫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提出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計畫與申請,省計畫部門與省財政部門共同磋商後制定年度利用外國政府貸款計畫方案。
(二)確定擬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計畫部門完成立項審批。
(三)各設區市財政部門對貸款項目及項目單位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在綜合考慮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債務負擔能力基礎上,向省財政部門提出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申請及相關檔案。
(四)對符合申報條件的貸款項目,由省計畫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或分別向國家計畫部門、財政部門提出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申請及相關檔案。
第十三條各設區市獨立項目的貸款申請應由各設區市計畫部門商市財政部門同意後,分別或聯合上報省計畫部門和省財政部門;由省行業主管部門牽頭提出的涉及市的貸款申請,如貸款債務由項目市承擔,則需經項目所涉及市財政與計畫部門的同意後方可上報。
第十四條各設區市或省行業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計畫部門與省財政部門關於其項目列入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規劃的通知後,方可正式進行與利用貸款有關的後續工作,並按照國家項目建設程式的要求,按規定報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未經計畫部門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各地方、各部門在對外聯繫交往中一律不得做出承諾。
第十五條貸款項目的前期準備應符合國內有關程式,在項目前期準備階段應完成國內有關各項報批工作;項目單位應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機構的幫助下,制訂出與貸款項目實施有關的各項行動計畫。
第十六條貸款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主要由項目單位負責完成。各級財政部門應對直接轉貸給當地政府的貸款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對於項目設計和實施方案中的非技術性問題,尤其是經濟、財務、計畫、配套資金落實及貸款使用和償還方案等方面的問題,各級財政部門應負責進行審查,並向上級財政部門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各級計畫部門應參與重大項目的有關對外磋商(包括國外貸款機構對項目的調查評估)活動,做好項目規模、建設內容等問題的把關工作。
第十七條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前期準備階段充分落實項目所需的國內配套資金,提出具體的資金來源和安排計畫,並提供有效的資金承諾檔案。
第十八條在項目前期準備階段,各級財政部門基本確定貸款轉貸條件。項目單位在準備項目時,其經濟與財務的預測應按照財政部門同意的轉貸條件進行。
第十九條省財政部門負責安排直接轉貸給本省人民政府項目相關協定的談判、簽署與生效工作。有關市及主管部門應按要求準備和提供完成協定談判、簽署和生效所需的有關檔案。
第二十條省財政部門負責對國務院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本省及通過政府擔保的貸款項目的執行進行監控與政策指導。
項目執行中涉及對外貸款協定內容修改的任何事項,均應由省財政部門通過國務院財政部門正式對外提出與協商,其他任何部門或單位均無權對外正式提出或承諾。
第二十一條項目單位負責貸款項目的具體執行。項目執行中的有關活動,應按照國家和省財政部門及相關貸款機構的規定和要求組織進行。
項目單位應通過同級財政部門,及時將項目進度報告及相關財務報告提交上級財政部門以及相應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機構。
第二十二條貸款資金的使用應符合與相關貸款機構簽署的貸款協定中所規定的範圍與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挪用貸款資金或改變貸款用途。
本省所有貸款項目的年度審計報告由省級審計部門負責。各設區市、縣審計部門應根據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對貸款項目的財務狀況和財務決算進行審計。各級財政部門、項目單位和轉貸方銀行應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做好審計工作。省審計部門應向省財政部門通報審計中發生的較大問題,並將提交給國家審計署及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機構的審計報告同時抄送省財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應負責由上級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當地政府及通過當地政府擔保的貸款項目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對項目執行的各項主要活動進行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四條貸款項目完工後,項目單位應及時辦理竣工決算並對項目的實施過程進行全面的評價和總結,編寫項目竣工報告。
各級財政部門應參與直接轉貸給當地政府及通過當地政府擔保的貸款項目的評價與總結。
第二十五條項目建設完成後,項目單位應制訂出項目未來的運營計畫,並根據該運營計畫,監測項目的實際運營情況。
各級財政部門應參與直接轉貸給當地政府及通過當地政府擔保的貸款項目運營計畫的制訂工作,加強對項目運營計畫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各項目單位在項目實施階段,應就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進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已完成項目實施、辦理整個項目竣工決算手續的項目單位執行所屬行業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七條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建成的項目,在有利於項目效益的發揮和投資回收的情況下,原則上可以進行經營權轉讓或所有權結構的調整,但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政策,並得到國家有關審批部門的批准。
對於在建項目或貸款債務尚未償還完畢的已完工項目,在進行上述經營權或所有權調整前,應徵得貸款轉貸及擔保部門和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機構的同意,並與貸款轉貸及擔保部門就有關剩餘債務的償還安排達成協定。
第二十八條貸款簽約後,項目單位和有關部門應及時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債登記。有關貸款的結售匯及具體外債登記等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和外匯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嚴格遵守出具的擔保協定和與省財政部門簽訂的轉貸協定,提前做好貸款項目還本付息付費的資金需求預測和準備,保證到期債務按時足額償還。
第三十條通過上級財政部門轉貸給當地政府並由當地財政負責統還的貸款債務支出,應統一納入當地財政預算管理。
第三十一條各級政府、各項目單位應按規定設立貸款還貸準備金。各級政府的還貸準備金由各級財政部門設立並管理;項目單位的還貸準備金應在財政部門監管下,專戶儲存。
第三十二條省財政部門應建立嚴格的貸款債務拖欠處罰制度。
對各設區市拖欠省財政部門轉貸和出具擔保的貸款債務,省財政部門應在每年與市財政進行轉移支付結算時,予以相應扣減。對省直有關部門拖欠省財政部門轉貸和出具過擔保的貸款債務,省財政部門應在安排下年度部門預算時從其專款或事業費中抵扣,或採取其它必要措施予以收回。在還清欠款前,省財政部門應暫停該設區市或省行業部門項目的準備工作,並對所有拖欠債務加收滯納金。
第三十三條省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各部門、各地區和項目單位的債信審查,實行債信等級評審和監督制度,並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和國際通用的標準,設立相應的債務控制警戒線,以防止債務償還出現困難。
各轉貸銀行應協助當地財政部門建立地區債務監控體系,積極提供向本地區的貸款轉貸情況,配合做好債務統計分析工作。
第三十四條各級債務人為降低風險需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應報有關部門和通過省財政部門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並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同時應建立相應的內部監督和控制系統,禁止以風險管理為名進行投機。
第三十五條本省現行與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管理有關的各項規定及辦法在本規定頒布後仍繼續有效,但其中與本規定有衝突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