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印發《利用世界銀行貸款加強灌溉農業二期項目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99.01.29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關於印發《利用世界銀行貸款加強灌溉農業二期項目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99.01.29
- 實施時間:1999.01.2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機構,第三章 計畫管理,第四章 資金管理,第五章 採購管理,第六章 工程管理,第七章 監測評價,第八章 獎懲,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利用世界銀行貸款加強灌溉農業二期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順利實施,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實現項目目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制定以我國政府與世界銀行簽訂的《貸款協定》、《項目協定》、世界銀行《項目評估檔案》和國家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農業綜合開發的規章為依據。
第三條 項目執行應貫徹國家農業、環保、利用外資等方面有關的政策法規和農業綜合開發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在“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聯席會議”的指導下,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作為項目的管理機構,下設世界銀行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項目辦),負責項目日常管理工作。國家項目辦內設綜合監測、財務會計、招標採購、工程技術4個組,吸收農業、水利、林業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參與項目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地方各級均應成立由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參加的世界銀行貸款項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項目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的決策和協調工作。項目領導小組下設世界銀行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項目辦),項目辦設在農業綜合開發部門,應吸收財政部門參加,具體負責項目日常管理工作。地方各級項目辦均應設立綜合監測、財務會計、招標採購、工程技術4個組,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並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
第六條 各級項目辦在同級項目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並接受上一級項目辦的業務指導。各級項目辦要與財政、農業、水利、林業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做好項目的執行工作。
第三章 計畫管理
第七條 本項目實行計畫管理,地方各級應編制項目年度計畫。項目年度計畫應包括工程建設計畫、投資計畫、採購計畫、年度用款計畫、培訓計畫等內容。
第八條 各級項目辦要根據項目總體實施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上級項目辦下達的控制指標,結合各地的具體情況,編制項目年度計畫。地方各級項目辦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匯總項目年度計畫後,按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計畫編報程式逐級上報,由國家項目辦審批後逐級下達執行。
第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批准的年度計畫實施項目。
第十條 項目的設計任務書和擴初設計應按程式報批。
第十一條 項目年度計畫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變動。項目實施過程中如確需變動,需報經上級項目辦批准。如變動涉及到由地市、省項目辦統一組織採購安排的,視不同情況報送省項目辦備案或審批;如變動涉及到國家項目辦統一組織採購安排的,視不同情況報送國家項目辦備案或審批。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項目配套資金籌措、資金撥借、資金回收以及資金監督、檢查等工作。各級項目辦財務會計組設在財政部門,行使財務管理職能,具體負責項目的會計核算和報賬支付工作。
第十三條 項目貸款由中央財政統借統還。中央對各省實行農業綜合開發政策,無償、有償資金各占50%。其中有償資金部分,省財政部門應與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在每借款年的6月30日和11月30日分別簽訂借款契約。借款自契約生效起第四年開始還款,每年償還25%,第七年全部還清。資金的年占用費率為1.2%。對逾期未歸還的,按月加收逾期占用費。
第十四條 項目前期工作費:各省按項目財政投資總額(含世界銀行貸款)的2%提取,其中1.8%留地方項目辦,0.2%上交國家項目辦;項目管理費:安徽、河北按世界銀行貸款額的2%提取,河南、江蘇、山東按世界銀行貸款額的1.4%提取,各省項目管理費的15%上交財政部指定的賬戶。項目前期費和管理費由省財政部門按規定統一提取,市、縣、鄉不得重複提取。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做好配套資金的籌集工作,並根據項目工程進度,及時足額撥付資金。對於世界銀行貸款及地方配套資金,應實行“專人、專戶、專賬”管理。
第十六條 世界銀行認可的國內審計部門負責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各級財政部門、項目辦和項目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審計部門開展工作。
第五章 採購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項目辦負責項目招標採購的管理工作。各級財政部門應參與招標採購工作。
第十八條 各級項目辦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工程進度,編制年度採購計畫,並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九條 各級項目辦負責組織招標採購物資的接運和分發,各級財政部門應積極配合,並負責落實物資貸款的債務。
第二十條 國家項目辦負責組織國際採購工作。地方項目辦負責組織國內採購工作。項目採購如涉及進口貨物,有關國內審批手續和貨物的進口許可證由國家項目辦負責辦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項目辦要加強採購物資的管理,定期檢查、監督採購物資的使用情況,嚴禁挪用、倒賣等弄虛作假行為。
第六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二條 為保證工程項目建設質量,應建立和實行“建設單位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政府部門監督”的工程項目質量責任制。
第二十三條 應採取招標投標辦法,選擇工程項目的設計和施工單位。
第二十四條 工程項目建設應以年度實施計畫為依據,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批准後的項目設計任務書或擴初設計和行業技術規範進行施工。
第二十五條 各級項目辦應組織力量做好工程項目實施期間的日常檢查工作,如發現問題,應及時研究解決。
第二十六條 應建立和實行項目竣工驗收制度。項目竣工驗收分為縣級自驗、地級復驗、省級抽驗和國家抽驗幾個層次。國家項目辦將根據驗收結果,進行綜合考評。
第二十七條 工程竣工驗收後必須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明確管護主體,保證正常運轉,充分發揮效益。縣、鄉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要負責建立嚴格的管護辦法,並落實管護措施。
第七章 監測評價
第二十八條 監測評價是世界銀行項目管理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是項目管理的必備手段。通過對項目執行全過程的監測和評價,為項目管理決策提供科學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各級項目辦應確定一名副主任分管監測和評價工作,配備專職的工作人員,提供相應的經費和工作條件。並做好監評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第三十條 各級項目辦負責實施、協調本級項目執行情況的監測與評價工作,並建立起完善的項目監測評價系統,按照《項目評估檔案》和項目實施計畫的要求,對項目實施進度、社會經濟和環境等各項指標數據進行收集、整理、審查、匯總和上報。
第三十一條 各級項目辦應配合農業、水利、環保和統計等部門,搞好項目的專業監測評價工作。
第八章 獎懲
第三十二條 為保證項目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國家項目辦將按照世界銀行和農業綜合開發有關要求,根據各省項目執行情況,採取獎懲措施。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依據本辦法,制定招標採購、工程項目、監測評價、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報賬支付、獎懲等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