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世界銀行貸款還貸準備金管理暫行辦法》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1996年8月19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辦法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新政發[1996]82號
【生效日期】1996-08-19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生效日期】1996-08-19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辦法內容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世界銀行貸款還貸準備金管理暫行辦法
(1996年8月19日新政發〔1996〕82號)
第一條為了貫徹財政部世字〔1995〕135號檔案頒發的《世界銀行貸款還貸準備金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加強我區世界銀行貸款的債務管理,維護自治區對外信譽,保證我區利用世界銀行貸款工作的順利開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財政廳及與自治區財政廳簽署了世界銀行貸款轉貸協定的各項目州(地、市)、縣(市)、廳(委、辦、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債務人”)。各項目州(地、市)、縣(市)的財政局(處)及項目廳(委、辦、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計畫財務部門(以下簡稱“債務人代表”)負責具體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按照現行財政體制,我區世界銀行貸款還貸準備金按照“統一辦法,歸口管理,分級設立,專戶存儲”的原則設立和管理。根據本辦法,自治區財政廳代表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全區世界銀行貸款還貸準備金進行歸口管理。
第四條還貸準備金由自治區財政廳和各項目債務人代表按所執行項目及所承擔債務設立,並開立專戶存儲。各項目債務人開立專戶及其變更應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五條還貸準備金的來源,由各級財政統借統還、財政直接承擔債務的世界銀行貸款,其還貸準備金由各級政府在當年財政預算中安排;由各級財政統借轉貸、部門或單位自還的世界銀行貸款,其還貸準備金由債務人在當年財務計畫中安排,包括:安排用於還貸的國內配套資金、轉貸利差和回收資金、物資轉讓淨額、世界銀行貸款專戶存款利息、還貸準備金增值和其他來源的還貸資金。
第六條除非《信貸(貸款)協定》或轉貸協定有特殊規定,還貸準備金數額不低於自治區財政和按轉貸協定規定由債務人代表負責償還的,已使用但尚未償還的世界銀行貸款利息、承諾費的100%和本金的7%;《信貸(貸款)協定》或轉貸協定有特殊規定的,還貸準備金數額應不低於所確定償貸計畫的當年數。按本辦法由財政部門設立的還貸準備金數額達不到上述比例的,不足部分在當年財政預算中安排相應數額的資金補足上述比例和數額;按本辦法由財政部門以外的債務人代表設立的還貸準備金數額達不到上述比例的,不足部分在其當年財務收支計畫中安排相應數額的資金補足上述比例和數額。
第七條各債務人代表應於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向財政廳報送“還貸準備金報表”(見附表)和還貸準備金專戶銀行對帳單。
第八條還貸準備金專戶只能根據財政部和財政廳的還貸通知辦理支付,或提前還貸時向財政部和財政廳辦理支付,不得支付於其他用途。
第九條債務人的全部債務清償後,還貸準備金及其專戶即可撤銷,餘額由債務人代表繳回本級預算及作其他財務安排。
第十條各債務人代表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所實施項目的實際情況對下級債務人制定相應的執行辦法,並報財政廳備案。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