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

《福建省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是2024年5月31日福建省制定的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31日
全文,內容解讀,

全文

福建省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章 補貼時間、對象、範圍和標準
第一條 補貼時間。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二條 補貼對象。申請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的對象須為個人消費者。報廢舊車的消費者,須與購買新車的消費者為同一人。
第三條 補貼範圍。個人消費者報廢本人名下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當日,下同)註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並在福建省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的汽車銷售機構購買乘用車新車,開具省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可申請一次性購車補貼。
第四條 補貼標準。報廢上述兩類舊車併購置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新車的,可申請10000元/輛補貼;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併購買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新車的,可申請7000元/輛補貼。報廢註銷1輛舊車只限補助其所購買的1輛乘用車新車。本細則所稱乘用車,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門註冊登記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本細則所稱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註冊登記的汽油乘用車、2013年6月30日前註冊登記的柴油乘用車和其他燃料類型乘用車。報廢舊車併購買二手車的,不在本實施細則支持範圍內。
第二章 補貼申請
第五條 申請時間。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
第六條 申請連線埠。通過登錄商務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網站(https://qclt.mofcom.gov.cn)或抖音、微信、支付寶、銀聯雲閃付等“汽車以舊換新”小程式(以下簡稱汽車以舊換新平台)提交申請信息。
第七條 申請信息。符合申請條件的個人消費者,應填報上傳下列材料:填報申請人身份信息,上傳身份證等身份證明正反面照片;填報申請人本人銀行卡(商業銀行在境內發行的銀聯借記卡)的開戶行、卡號、銀行預留的可正常接收簡訊的手機號;填報報廢汽車信息,需填報報廢汽車的車輛識別代號(VIN碼),上傳《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機動車註銷證明》原件照片或掃描件;填報購置新車信息,需填報購置新車的車輛識別代號(VIN碼),上傳《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的原件照片或掃描件等。
第八條 材料要求。《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註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應於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由有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開具,報廢日期以《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上載明的交車時間為準。舊車報廢后,需在公安部門完成註銷登記,註銷日期以《機動車註銷證明》上載明的註銷日期為準。新車購買日期以汽車銷售機構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載明的開票日期為準。新車應在公安部門完成車輛註冊登記,登記日期以《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載明的登記日期為準。以上所有信息及材料,持有人均應為申請人。申請人要確保以上所有材料照片或掃描件清晰、完整。
第九條 申請受理地。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申請受理地,為乘用車新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地。
第十條 材料審核。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商務部門(不含廈門市,以下簡稱“八市一區”)收到申請材料後,會同財政、公安、稅務、工信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能職責,通過商務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汽車以舊換新平台,開展比對聯審。對符合條件的補貼申請,“八市一區”商務部門原則上在提交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
第十一條 審核結果反饋。“八市一區”商務部門在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通過“汽車以舊換新平台”反饋審核結果。申請人提交的信息真實完整,符合本細則要求的,予以審核通過。存在不符合補貼條件情況的,退回申請。申請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不清晰,或者無法辨識的,由受理地將補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在2025年1月10日前通過原渠道完成補正,逾期未申請,或逾期未按要求補正信息的,均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補貼發放。“八市一區”商務部門於每月度終了十個工作日內,向省商務廳上報上個月符合補貼條件的申請人信息、確定補貼金額,省商務廳匯總並向省財政廳提出資金安排建議;省財政廳審核並經財政部福建監管局覆核同意後,由省商務廳、財政廳通知各地按程式及時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人提供的銀行賬戶。具體撥付辦法由各地商務、財政部門共同議定。
第三章 資金來源和管理
第十三條 資金來源。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除由中央補助外,由省財政和市財政共擔,其中,廈門市補貼資金由廈門市自行承擔,對福州市、泉州市按5:5比例分擔,對其他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按7:3比例分擔。各設區市本級(含平潭綜合實驗區)與所轄縣(市、區)的資金分擔比例由各設區市自行決定,請各設區市商務局會同財政局於6月15日前確定分擔比例後行文向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報備,以便後期清算補貼資金。
第十四條 資金預撥。省商務廳根據各地市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乘用車保有量等指標,提出資金分配意見;省財政廳根據省商務廳提出的資金分配意見,及時向各地預撥70%補貼資金,用於支持各地啟動工作。
第十五條 資金結算。政策實施期間,“八市一區”商務、財政主管部門根據補貼標準,對符合條件的汽車以舊換新給予補貼,與消費者據實核算。
第十六條 資金清算。政策實施期結束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及時匯總全省補貼資金髮放情況並報商務部、財政部。中央補貼資金正式下達後,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與“八市一區”及廈門市進行清算。
第十七條 廈門市補貼資金髮放由廈門市財政局報財政部廈門監管局審核。廈門市汽車以舊換新實施細則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或由廈門市商務局牽頭制定後報省商務廳備案。
第四章 任務分工
第十八條 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稅務局、財政部福建監管局,按職責分工指導各地對資金補貼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八市一區”相關部門應協同聯動、協作配合,做好汽車以舊換新資金補貼工作。商務主管部門牽頭組織補貼信息審核、匯總統計等工作;負責對申請人提交的單據證明進行形式審查,並核查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信息;負責對補貼資金審核進行監管。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補貼資金撥付進行監管,財政部福建監管局按照財政部要求組織現場抽查,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核查《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信息,公安機關負責做好報廢機動車註銷、乘用車新車註冊登記管理,稅務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各市不得指定將報廢汽車交售給特定企業,不得指定在特定汽車銷售企業購買乘用車新車。不得另行設定具有地域性、技術產品指向性的補貼目錄或企業名單。
第二十一條 對發現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包括偽造、變造相關材料虛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虛假信息等)騙取補貼資金等違法行為的,各地有關部門要追回已發放的補貼資金並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 對買賣、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拼裝車以及將回收的報廢車輛上路行駛或流向社會的,有關部門依據國務院令第715號(《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依據國務院令第427號(《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條 成立工作專班。“八市一區”要儘快成立由商務部門牽頭,財政、稅務、公安、工信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汽車以舊換新工作專班,按照“高效辦成一件事”要求,加快制定完善本地區補貼申請兌付流程,形成高效暢通的“補貼受理、審核、撥付”閉環,確保政策順利實施。
第二十五條 加快推動實施。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八市一區”要加強培訓輔導,嚴肅資金管理,最佳化服務效能,加快撥付進度。“八市一區”商務主管部門要牽頭設立汽車以舊換新電話諮詢熱線,及時回應公眾訴求,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積極宣傳引導。各地各級相關部門要匯聚多方合力,利用線上線下資源,做好政策宣傳,打造多樣化消費場景,舉辦豐富多彩的促消費活動,形成消費品以舊換新的濃厚氛圍。

內容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精神,按照《商務部等14部門關於印發〈推動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商消費發〔2024〕58號)、《商務部 財政部等7部門關於印發<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商消費函〔2024〕75號)和《福建省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實施方案》(閩政〔2024〕5號),以及《福建省商務廳等14部門關於印發<福建省推動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閩商務〔2024〕85號)要求,著力促進汽車消費,制訂本規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