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能源城市公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

《福建省新能源城市公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是根據交通運輸部、財政部《關於印發<新能源城市公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交運函〔2024〕390號)、《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加力支持消費品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閩發改規〔2024〕15號)規定,為更好實施新能源城市公車及動力電池設備更新補貼政策,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福建省實際,制定的細則。

2024年9月,福建省交通運輸廳等3部門印發《福建省新能源城市公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新能源城市公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4年9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4年9月24日 至 2025年4月30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交通運輸廳等3部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新能源城市公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設區市(不含廈門)交通運輸局、發改委、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經發局、財政金融局:
根據交通運輸部、財政部《關於印發<新能源城市公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交運函〔2024〕390號)、《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加力支持消費品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閩發改規〔2024〕15號)等相關檔案要求,為更好實施新能源城市公車及動力電池設備更新補貼政策,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交通運輸廳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制定了《福建省新能源城市公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
2024年9月24日

內容全文

福建省新能源城市公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交通運輸部、財政部《關於印發<新能源城市公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交運函〔2024〕390號)、《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加力支持消費品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閩發改規〔2024〕15號)規定,為更好實施新能源城市公車及動力電池設備更新補貼政策,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城市公車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範圍內,依法取得公共運輸運營資格並提供公共運輸客運服務的車輛,具體由所在地交通運輸部門認定。
第三條 堅持市場主導與政府引導相結合、設備更新與資源節約相結合,指導城市公交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因地制宜選擇更新車輛或更換動力電池,引導更新小型化、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車輛。
第四條 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積極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客車生產企業、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動力電池更換服務企業與申請人加強供需對接,發揮規模優勢。
第五條 新能源城市公車輛動力電池更換工作應在確保整車安全的前提下實施,新能源城市公車輛運營企業、動力電池更換服務提供商應遵循“誰主張、誰負責;誰更換、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安全主體責任。
第六條 補貼資金的管理按照“分級管理、各負其責、相互配合”的原則,劃分省與市縣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在申報、審核、撥付、監督等環節做到職責分明、責任清晰。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七條 省財政廳負責補貼資金的預算安排和分解下達,組織預算績效管理,監督補貼資金的撥付。
第八條 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細化新能源城市公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推進實施;負責提出補貼資金分配初步方案,監督補貼資金的使用,制定各地市新能源城市公車及動力電池更新的具體績效目標,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
第九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負責補貼資金的下達撥付,組織預算績效管理,配契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管。
第十條 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補貼資金的具體使用管理,提出本行政區域內的補貼資金分配意見,配契約級財政部門及時下達撥付補貼資金,開展補貼資金申報審核和使用的監督檢查,並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年度績效自評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各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設定諮詢和投訴服務熱線,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引導企業積極參與新能源城市公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及時總結報送經驗做法。
第三章 補貼範圍和標準
第十二條 對申請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車及更換動力電池,給予定額補貼,補貼資金由中央與省級、市級按照85%、10%、5%比例分別承擔。對申請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車的,7米以下每輛車補貼7萬元,7米及以上每輛車補貼8萬元;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車的,每輛車額外補貼1萬元;對更換動力電池的,每輛車補貼4.2萬元。
第十三條 補貼資金支持車齡8年及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下同)註冊登記的城市公車車輛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車輛動力電池更換。
第十四條 更新新能源城市公車是指報廢老舊城市公車,併購買納入《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推薦車型目錄》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車。
第十五條 更換動力電池是指對老舊新能源城市公車輛動力電池進行全套更換,更換後的動力電池應在2024年1月1日後生產,質保年限不低於5年,且滿足《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並符合行業管理部門關於新能源城市公車輛動力電池更換事項公告要求。
第四章 補貼資金申請及管理
第十六條 對於更新新能源城市公車,應提供報廢車輛的首次註冊登記時間、車輛識別代號、《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註銷證明》,以及新購車輛的識別代號、車輛型號、《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等信息與佐證材料,以上證明材料應於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由有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開具,《機動車註銷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提交截止日期可視情延長至2025年1月15日。購置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車應提供明確相關信息的車輛購置契約等佐證材料。
第十七條 對於更換動力電池,應提供更換動力電池車輛的車輛識別代號、舊動力電池包數量、舊動力電池包編碼,更換後的動力電池包數量、動力電池包編碼、生產日期等信息,以及動力電池更換契約(含動力電池安全合規性要求)和驗收證明等佐證材料。更換動力電池驗收證明應於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根據各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2024年新能源城市公車及動力電池更新目標任務等情況,向各設區市預撥補貼資金,用於支持地方開展相關工作,並同步下達年度績效目標。政策實施期結束後,按照《關於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等有關檔案要求,進行清算。各地若用完中央和省級下達資金額度,超出部分由各地市自行承擔。如補貼資金提前用完,省交通運輸廳商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及時發布政策結束公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級下達資金額度收回。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匯總符合補貼條件的新能源城市公車及動力電池更新信息,確定補貼金額,並在屬地交通運輸部門入口網站等相關工作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市、縣(區)財政部門根據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安排建議,按程式撥付補貼資金;網站公示內容應長期保存,可供公開隨時查詢核驗。
第二十條 擬申請補貼資金的申請人,應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後及時向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補貼資金申請,截止日期為2025年1月20日。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申報信息後,及時進行審核、反饋審核結果。申請人提交的信息真實完整,符合本細則要求的,予以審核通過;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審核部門將補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按要求在2025年2月10日前補正有關信息,並登記造冊。
第二十二條 各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申請人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填寫新能源城市公車及動力電池更新情況表(詳見附屬檔案1-3)並蓋章確認,連同審查工作開展情況,於2025年1月31日前一併報送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時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各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本轄區內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填報新能源城市公車及動力電池更新情況表(詳見附屬檔案1-3)並蓋章確認,連同覆核、抽查等工作開展情況,於2025年2月10日前報送省交通運輸廳,同時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省交通運輸廳匯總各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申報材料,提出補貼資金清算方案報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對預撥資金進行清算。同時,省交通運輸廳於2025年2月28日前通過“城鄉道路客運燃料消耗信息申報與補貼管理系統”導出本省新能源城市公車及動力電池更新情況,並將新能源城市公車及動力電池更新情況表加蓋公章報送交通運輸部。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資金管理機制,加強本轄區資金申請審核、撥付使用等全過程監督檢查,嚴格開展審核和實地抽查工作。實地抽查要素包括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購置契約、銷售發票、車輛信息檔案等。
第二十六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應做到100%實地審查,各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各縣級的申報材料抽查比例不低於30%;省交通運輸廳對設區市的補貼資金申報、使用、清算等情況適時開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於10%。
第二十七條 全程資金管理及檢查材料應建立台賬,台賬保存期應不少於10年,做到實時查詢、有效追溯,涉及會計檔案的,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保存管理;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聘請專業機構開展100%審計,發現問題線索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省級視情聘請專業機構開展複審覆核。
第二十八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補貼資金使用進行監管,各地財政部門對資金撥付進行監管,確保資金安全、發放及時。
第二十九條 各地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是資金管理第一責任主體,要嚴格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和省、市配套資金管理,嚴禁截留、擠占或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地方預算、償還地方政府債務、地方“三保”,不得通過舉債籌集配套資金。各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消費品以舊換新資金,加強動態監管,及時進行自評自查,應按月梳理資金使用進度、取得成效、存在問題等,形成書面報告,報送省交通運輸廳。各設區市財政部門要督促各縣級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規範使用資金。
第三十條 各地不得要求將報廢公車和報廢動力電池交售給指定企業,不得另行設定具有地域性、技術產品指向性的補貼目錄或企業名單。
第三十一條 對發現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包括偽造、變造相關材料虛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虛假信息等)騙取補貼資金等違法行為的,各地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買賣、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有關部門依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號)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對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以上政策措施不包含廈門市。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省有關政策調整,以新出台政策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交通運輸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按照職責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
1.新能源城市公車車輛更新與動力電池更換匯總表
2.新能源城市公車車輛更新明細表
3.新能源城市公車輛動力電池更換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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