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七部門關於印發福建省“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指南(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工信局、發改委、建設局(城管局、房管局、園林局)、交通運輸局、市場監管局、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交建局、綜合執法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局:
為深化“電動福建”建設,指導支持“光儲充檢”新一代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加快相關裝備推廣套用,以適應快速增長的新能源汽車充電需求,在總結試點工作和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制定《福建省“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參照實施。“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處於創新推廣階段,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有關建議請及時反饋。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福建省應急管理廳
福建省自然資源廳
2023年3月9日
指南全文
福建省“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指南(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於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國辦發〔2020〕39號)、《關於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規〔2022〕53號)、《關於印發<加快推進公路沿線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行動方案>的通知》(交公路發〔2022〕80號)、《福建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閩政辦〔2016〕62號),深化“電動福建”建設,指導支持“光儲充檢”新一代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加快相關裝備推廣套用,以適應快速增長的新能源汽車充電需求,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以《福建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閩政辦〔2016〕62號)為基礎,適用於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的“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維護等活動。
第三條 本指南“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內部採用直流母線技術將光伏發電系統、儲能電池系統、新能源汽車充電系統、動力電池線上檢測系統和智慧能源管理雲平台接入功能等集成為一體的綜合充電設施及同步建設的配套設施。其中,光伏發電系統是指在停車位上部建設或同一產權紅線範圍內接入的光伏發電設施;儲能電池系統額定容量不小於200千瓦時;充電樁的單樁最大充電功率不小於180千瓦,且具有電動汽車動力電池檢測功能(充電樁含主動檢測硬體模組,具有較高電流和電壓檢測精度,檢測項目至少包括絕緣、容量保持率、直流內阻、充電電壓誤差、充電電流誤差、SOC誤差、車輛接觸器粘連、充電接口溫度、電池管理系統輔源功耗)。“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中同步建設的配套設施包括:停車位上部光伏雨棚、休息室、公共衛生間、便利店、戶外導視牌等。
第二章 “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規劃
第四條 “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應納入全省、各設區市及平潭綜合實驗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
第五條 將“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按照“適度超前、車樁相隨、智慧型高效”原則,統籌協調、全面推進。
第六條 支持有條件的公共停車場、工業與物流園區、景區、高速公路服務區(含停車區、加水區)、商業地段等公共區域建設“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
第七條 支持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建設“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示範區,探索開展“光儲充檢”一體化試點套用,結合需求、適度超前布局“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到2025年,力爭全省建成“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200個。
第三章 “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第八條 “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項目鼓勵採用工程總承包等方式進行建設,參建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有關資質要求。鼓勵光伏發電系統、儲能電池系統、新能源汽車充電系統等生產企業參與“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第九條 “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中光伏發電系統、儲能電池系統、新能源汽車充電系統及相關配套設施的建設應按照國家和本省現行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建設。
第十條 在下列三種不影響公共安全的情況下,允許依法依規同步建設有關配套設施:
(一)在居民區、公共建築的公共停車場具備建設“光儲充檢”配套設施條件的;
(二)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含停車區、加水區)、收費站及周邊場地具備建設“光儲充檢”配套設施條件的;
(三)新建公共停車場已同步規劃建設“光儲充檢”配套設施的。
第十一條 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時,應依法依規同步辦理其配套設施相關手續。相關部門探索並聯審批等方式,最佳化“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
第十二條 “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和本省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
第十三條 “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的充電槍數量達到24個及以上的應配套休息室、公共衛生間及便利店。休息室、公共衛生間、便利店的占地面積之和不應超過“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總占地面積的15%。
第十四條 “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的儲能電池系統應具備自動斷電保護功能,且符合防火間距、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和電氣安全距離等各類安全要求,確保發生安全事故的情況下不對周邊造成人員、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 “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由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開展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救援機構按照《福建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指導督促“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所屬行業領域的管理部門落實行業消防安全監管職責。
第十六條 “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應當選用安全、穩定、智慧型的儲能電池系統。
第十七條 光伏雨棚的高度應控制在2.5-5米,滿足相關車輛停泊需求,並與建築外觀、形態相協調。
第四章 “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和維護
第十八條 “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應建立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應急預案、運營和維護人員管理制度、設備巡檢維護管理制度,運營和維護人員應取得相關資質後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專職消防隊,配備與災害類型相適應且數量充足的應急救援裝備,定期開展設備巡檢維護,及時排除故障隱患,定期更換老舊設備,確保“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和《社會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及實施導則》GB/T38315有關規定編制各類型應急預案(包括有針對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進行修訂和開展消防培訓,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由單位負責人參與的應急演練和一次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並根據實施情況適時修訂。
內容解讀
2023年3月,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市場監管局、應急管理廳、自然資源廳聯合印發《福建省“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指南(試行)》。
《指南》提出,“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應納入全省、各設區市及平潭綜合實驗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相關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按照“適度超前、車樁相隨、智慧型高效”原則,統籌協調、全面推進;支持有條件的公共停車場、工業與物流園區、景區、高速公路服務區、商業地段等公共區域建設“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鼓勵光伏發電系統、儲能電池系統、新能源汽車充電系統等生產企業參與“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到2025年,力爭全省建成“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200個。此外,《指南》還對“光儲充檢”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審批流程、安全規範、運營維護等做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