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辦法

《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電池產品(以下簡稱梯次產品)的質量,保護生態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制定的辦法。

2021年8月1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制定的《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辦法》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辦法
  • 發文字號:工信部聯節〔2021〕114號
  • 發布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
  • 分類:節能與綜合利用
印發通知,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印發《新能源府白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電池產品的質量,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學技術部
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1年8月19日

內容全文

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電池產品(以下簡稱梯次產品)的質量,保護生態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梯次利用企業及其他相關市場主體的梯次利用相關活動。
第三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依法履行主體責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保障本企業生產的梯次產品質量,以及報廢后的規範回收和環保虹戀鴉想處置;動力蓄電池生產企簽燥潤業應採取易梯次利用的產品結構設計,利於高效梯次利用。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指導、協調工作。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依職責強化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監督管理,加強信息共享。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主管部門,協調做好本地區梯次利用指導與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科技部支持梯次利用關鍵共性技術、裝備的研發與推廣套用,引導產學研用協作,鼓勵梯次利用新型商業模式甩洪戶牛創新和示範項目建設。
二、梯次利用企業要求
第六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符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範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9號)要求。鼓勵採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及裝備,對廢舊動力蓄電池優先進行包(組)、模組級別的梯次利用,電池包(組)和模組的拆解符合《車用動力您祖凶電池回收利用 拆解規範》(GB/T 33598)的相關要求。
第七條 鼓勵梯次利用企業研發生產適用於基站備電、儲能、充換電等領域的梯次產品。鼓勵採用租賃、規模化利用等便於梯次產品回收的商業模式。
第八條 鼓勵梯次利用企業與新能源汽車生產、動力蓄電池生產及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等企業協定合作,加強信息共享,利用已有回收渠道,高效回收廢舊動力蓄電池用於梯次利用。鼓勵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參與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及梯次利用。
第九條 梯次利用企業從事廢舊動力蓄電池梯凳懂求次利用活動時,應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要求,與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協調、釐清智慧財產權和產品安全責任有關問題。
第十條 鼓勵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等與梯次利用企業協商共享動力蓄電池的出廠技術規格信息、充電倍率信息,以及相關國家標準規定的監控數據信息(電壓、溫度、SOC等)。梯次利用企業按照《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余能檢測》(GB/T 34015)等相關標準進行檢測,結合實際檢測數據,評估廢舊動力蓄電池剩餘價值,提高梯次利用效率,提升梯次產品的使用性能、可靠性及經濟性。
第十一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規範開展梯次利用,具備梯次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及必要的檢驗設備、設施,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所採用的梯次產品檢驗規則、方法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對本企業生產銷售的梯次產品承擔保修和售後服務責任。
第十二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溯源管理規定,建立溯源管理體系,進行廠商代碼申請和編碼規則備案,向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台上傳梯次產品、廢舊動力蓄電池等相關溯源信息,確保溯源信息上傳及時、真實、準確。
三、梯次產品要求
第十三條 梯次產品的設計應綜合考慮電氣絕緣、阻燃、熱管理以及電池管理等因素,保證梯次產品的可靠性;採用易於維護、拆卸及拆解的結構及連線方式,以便於其報廢后的拆卸、拆解及回收。
第十四條 梯次產品應進行性能試驗驗證,其電性能和安全可靠性等應符合所套用領糊紙淚域的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五條 梯次產品應有商品條碼標識,並按《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則》(GB/T 34014)統一編碼,在梯次產品標識上標明(但不限於)標稱容量、標稱電壓、梯次利用企業名稱、地址、產品產地、溯源編碼等信息,並保留原動力蓄電池編碼。
第十六條 梯次產品的使用說明或其他隨附檔案,應提示梯次產品在使用防護、運行監控、檢查維護、報廢回收等過程中應注意的有關事項及要求。
第十七條 梯次產品包裝運輸應符合《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管理規範第1部分:包裝運輸》(GB/T 38698.1)等有關標準要求。
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梯次產品自願性認證制度,獲得認證的梯次產品可在產品及包裝上使用梯次產品認證標誌。
四、回收利用要求
第十九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按照《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和運營指南》(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號)的相關要求,建立與產品銷售量相匹配的報廢梯次產品回收服務網點,報送回收服務網點信息並在本企業網站向社會公布。鼓勵梯次利用企業與新能源汽車生產等企業合作共建、共用回收體系,提高回收效率。
第二十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規範回收本企業梯次產品生產、檢測等過程中產生的報廢動力蓄電池以及報廢梯次產品,按照相關要求,集中貯存並移交再生利用企業處理,並按國家有關要求落實信息公開。
第二十一條 梯次產品所有人應將報廢的梯次產品,移交給梯次利用企業建立的回收服務網點或再生利用企業進行規範處理。
第二十二條 梯次利用企業、梯次產品所有人等,如因擅自拆卸、拆解報廢梯次產品,或將其移交其他第三方,或隨意丟棄、處置,導致事故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五、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對梯次利用企業的梯次產品生產、溯源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梯次利用的規範、高效開展。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依據職責,對梯次產品認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認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梯次利用企業生產、報廢梯次產品再生利用企業利用處置等活動的環境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對於違反環境保護有關要求的,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拆卸、交售動力蓄電池以及錄入動力蓄電池信息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組建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負責協調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過程中的重大技術問題,支撐相關政策研究、行業信息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六、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梯次利用,是指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必要的檢驗檢測、分類、拆分、電池修復或重組為梯次產品,使其可套用至其他領域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梯次利用企業,是指從事梯次產品生產的企業。《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聯節〔2018〕43號)中的再生利用企業及廢舊動力蓄電池定義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商科技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實施。

內容解讀

問題1:《管理辦法》出台的背景、目的和意義是什麼?
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退役後,一般仍有70-80%的剩餘容量,可降級用於儲能、備電等場景,實現余能最大化利用。動力電池梯次利用即是對新能源汽車退役動力電池進行必要的檢驗檢測、分類、拆分、電池修復或重組為梯次產品,使其可套用至其他領域的過程。
動力電池梯次利用是資源綜合利用的新興領域,梯次利用企業主要集中在電池退役量大、技術資源優勢明顯的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為了培育壯大梯次利用骨幹企業,在企業自願申報的基礎上,工業和信息化部已公告一批符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範條件》的梯次利用企業名單。目前,梯次利用檢測、拆解、重組利用等技術已較為成熟,電池殘值評估、遠程監控預警等技術不斷最佳化提升,梯次產品已套用在儲能、備電等領域。為進一步規範和引導行業高質量發展,我們研究制定了《管理辦法》,明確梯次產品生產、使用、回收利用全過程相關要求,完善梯次利用管理機制。
問題2:《管理辦法》制定遵循什麼原則?
我們以引導產業高質量發展為出發點,組織開展《管理辦法》的編制工作。在編制過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突出梯次利用企業的主體責任,要求企業在梯次產品設計生產、包裝運輸、回收利用等全生命周期內履行生產者責任,落實相應管理要求;二是強調產品質量與環保處置,明確梯次利用企業在產品研發、試驗驗證、生產質量管理、報廢回收等方面要求,保障梯次產品電性能和可靠性,以及產品報廢后的規範回收處置;三是強化行業協同發展,對產業鏈合作、數據共享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提出原則性要求,引導行業規範、有序發展,提升整體技術水平;四是重視發揮市場機製作用,通過產品認證等措施推動行業提升梯次產品質量;五是注重政策聯動,與已實施的《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範條件》《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暫行規定》《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和運營指南》,以及市場監管總局的認證制度等形成政策合力。
問題3:《管理辦法》的編制過程是怎樣的?
2019年底以來,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行業力量,開展專題研究,啟動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政策的起草工作。
一是開展專題調研。我們通過廣泛調研了解我國梯次利用產業發展現狀,針對行業發展存在的問題,研究提出了引導梯次利用產業規範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形成了檔案初稿。
二是凝聚行業共識。在政策起草過程中,我們廣泛吸納企業、行業協會、研究機構等有關方面的參與,多次組織行業和專家座談會,對文稿進行反覆研討,並徵求了有關部門意見。
三是廣泛徵求各方意見。2020年10月至11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通過部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各方意見進行修改完善,並於今年正式發布。
問題4:《管理辦法》主要內容是什麼?有哪些特點?
《管理辦法》包括總則、梯次利用企業要求、梯次產品要求、回收利用要求、監督管理、附則6個章節,主要內容如下:一是總則,明確管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相關企業責任,提出部門協同監管要求,支持技術創新。二是梯次利用企業要求,《管理辦法》對企業的技術開發、管理制度建設、產品質量保證及溯源管理等作出規定。三是梯次產品要求,《管理辦法》中對產品設計試驗,編碼及包裝運輸等作出規定,確定建立梯次產品自願性認證制度。四是回收利用要求,梯次利用企業要建立報廢梯次產品回收體系,確保報廢梯次產品規範回收與合規處置。五是監督管理,明確縣級以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及商務主管部門監管職責,發揮社會監督及專家委員會的支撐作用。
考慮到梯次利用是新興產業,針對當前產業發展實際情況和訴求,《管理辦法》在制度設計上體現了以下特點:
(一)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梯次利用企業作為梯次產品的生產者,履行生產者責任,承擔保障梯次產品質量及產品報廢后回收的義務。動力電池生產企業作為上一級生產者,也承擔生產者責任,採用易梯次利用的產品結構設計,利於其退役後的高效梯次利用。
(二)開展梯次產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梯次利用是動力電池全生命周期的重要環節,梯次利用企業落實動力電池溯源管理要求,對梯次產品生產、使用及回收利用等過程實施監控,確保全過程可追溯。
(三)推動產業鏈上下游完善協作機制。考慮梯次利用產業在動力電池全生命周期產業鏈中承上啟下的地位,鼓勵企業與上下游企業在回收體系共建、數據信息共享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加強協調,解決電池高效回收、健康狀態快速評估等問題,形成適應行業發展的商業合作與技術發展模式。
(四)建立梯次產品自願性認證制度。為擴大優質梯次產品的供給與套用,引導產業高質量發展,將推行梯次產品自願性認證制度,發揮認證機制在市場中的導向性作用,培育骨幹梯次利用企業,帶動梯次產品質量、性能水平提升。
(五)協同推進梯次利用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強部門間協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強化動力電池梯次利用監督管理,加大技術、裝備的研發與推廣套用支持力度,推動形成有利於梯次利用行業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
第七條 鼓勵梯次利用企業研發生產適用於基站備電、儲能、充換電等領域的梯次產品。鼓勵採用租賃、規模化利用等便於梯次產品回收的商業模式。
第八條 鼓勵梯次利用企業與新能源汽車生產、動力蓄電池生產及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等企業協定合作,加強信息共享,利用已有回收渠道,高效回收廢舊動力蓄電池用於梯次利用。鼓勵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參與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及梯次利用。
第九條 梯次利用企業從事廢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活動時,應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要求,與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協調、釐清智慧財產權和產品安全責任有關問題。
第十條 鼓勵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等與梯次利用企業協商共享動力蓄電池的出廠技術規格信息、充電倍率信息,以及相關國家標準規定的監控數據信息(電壓、溫度、SOC等)。梯次利用企業按照《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余能檢測》(GB/T 34015)等相關標準進行檢測,結合實際檢測數據,評估廢舊動力蓄電池剩餘價值,提高梯次利用效率,提升梯次產品的使用性能、可靠性及經濟性。
第十一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規範開展梯次利用,具備梯次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及必要的檢驗設備、設施,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所採用的梯次產品檢驗規則、方法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對本企業生產銷售的梯次產品承擔保修和售後服務責任。
第十二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溯源管理規定,建立溯源管理體系,進行廠商代碼申請和編碼規則備案,向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台上傳梯次產品、廢舊動力蓄電池等相關溯源信息,確保溯源信息上傳及時、真實、準確。
三、梯次產品要求
第十三條 梯次產品的設計應綜合考慮電氣絕緣、阻燃、熱管理以及電池管理等因素,保證梯次產品的可靠性;採用易於維護、拆卸及拆解的結構及連線方式,以便於其報廢后的拆卸、拆解及回收。
第十四條 梯次產品應進行性能試驗驗證,其電性能和安全可靠性等應符合所套用領域的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五條 梯次產品應有商品條碼標識,並按《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則》(GB/T 34014)統一編碼,在梯次產品標識上標明(但不限於)標稱容量、標稱電壓、梯次利用企業名稱、地址、產品產地、溯源編碼等信息,並保留原動力蓄電池編碼。
第十六條 梯次產品的使用說明或其他隨附檔案,應提示梯次產品在使用防護、運行監控、檢查維護、報廢回收等過程中應注意的有關事項及要求。
第十七條 梯次產品包裝運輸應符合《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管理規範第1部分:包裝運輸》(GB/T 38698.1)等有關標準要求。
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梯次產品自願性認證制度,獲得認證的梯次產品可在產品及包裝上使用梯次產品認證標誌。
四、回收利用要求
第十九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按照《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和運營指南》(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號)的相關要求,建立與產品銷售量相匹配的報廢梯次產品回收服務網點,報送回收服務網點信息並在本企業網站向社會公布。鼓勵梯次利用企業與新能源汽車生產等企業合作共建、共用回收體系,提高回收效率。
第二十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規範回收本企業梯次產品生產、檢測等過程中產生的報廢動力蓄電池以及報廢梯次產品,按照相關要求,集中貯存並移交再生利用企業處理,並按國家有關要求落實信息公開。
第二十一條 梯次產品所有人應將報廢的梯次產品,移交給梯次利用企業建立的回收服務網點或再生利用企業進行規範處理。
第二十二條 梯次利用企業、梯次產品所有人等,如因擅自拆卸、拆解報廢梯次產品,或將其移交其他第三方,或隨意丟棄、處置,導致事故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五、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對梯次利用企業的梯次產品生產、溯源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梯次利用的規範、高效開展。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依據職責,對梯次產品認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認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梯次利用企業生產、報廢梯次產品再生利用企業利用處置等活動的環境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對於違反環境保護有關要求的,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拆卸、交售動力蓄電池以及錄入動力蓄電池信息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組建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負責協調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過程中的重大技術問題,支撐相關政策研究、行業信息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六、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梯次利用,是指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必要的檢驗檢測、分類、拆分、電池修復或重組為梯次產品,使其可套用至其他領域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梯次利用企業,是指從事梯次產品生產的企業。《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聯節〔2018〕43號)中的再生利用企業及廢舊動力蓄電池定義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商科技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實施。

內容解讀

問題1:《管理辦法》出台的背景、目的和意義是什麼?
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退役後,一般仍有70-80%的剩餘容量,可降級用於儲能、備電等場景,實現余能最大化利用。動力電池梯次利用即是對新能源汽車退役動力電池進行必要的檢驗檢測、分類、拆分、電池修復或重組為梯次產品,使其可套用至其他領域的過程。
動力電池梯次利用是資源綜合利用的新興領域,梯次利用企業主要集中在電池退役量大、技術資源優勢明顯的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為了培育壯大梯次利用骨幹企業,在企業自願申報的基礎上,工業和信息化部已公告一批符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範條件》的梯次利用企業名單。目前,梯次利用檢測、拆解、重組利用等技術已較為成熟,電池殘值評估、遠程監控預警等技術不斷最佳化提升,梯次產品已套用在儲能、備電等領域。為進一步規範和引導行業高質量發展,我們研究制定了《管理辦法》,明確梯次產品生產、使用、回收利用全過程相關要求,完善梯次利用管理機制。
問題2:《管理辦法》制定遵循什麼原則?
我們以引導產業高質量發展為出發點,組織開展《管理辦法》的編制工作。在編制過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突出梯次利用企業的主體責任,要求企業在梯次產品設計生產、包裝運輸、回收利用等全生命周期內履行生產者責任,落實相應管理要求;二是強調產品質量與環保處置,明確梯次利用企業在產品研發、試驗驗證、生產質量管理、報廢回收等方面要求,保障梯次產品電性能和可靠性,以及產品報廢后的規範回收處置;三是強化行業協同發展,對產業鏈合作、數據共享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提出原則性要求,引導行業規範、有序發展,提升整體技術水平;四是重視發揮市場機製作用,通過產品認證等措施推動行業提升梯次產品質量;五是注重政策聯動,與已實施的《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範條件》《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暫行規定》《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和運營指南》,以及市場監管總局的認證制度等形成政策合力。
問題3:《管理辦法》的編制過程是怎樣的?
2019年底以來,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行業力量,開展專題研究,啟動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政策的起草工作。
一是開展專題調研。我們通過廣泛調研了解我國梯次利用產業發展現狀,針對行業發展存在的問題,研究提出了引導梯次利用產業規範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形成了檔案初稿。
二是凝聚行業共識。在政策起草過程中,我們廣泛吸納企業、行業協會、研究機構等有關方面的參與,多次組織行業和專家座談會,對文稿進行反覆研討,並徵求了有關部門意見。
三是廣泛徵求各方意見。2020年10月至11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通過部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各方意見進行修改完善,並於今年正式發布。
問題4:《管理辦法》主要內容是什麼?有哪些特點?
《管理辦法》包括總則、梯次利用企業要求、梯次產品要求、回收利用要求、監督管理、附則6個章節,主要內容如下:一是總則,明確管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相關企業責任,提出部門協同監管要求,支持技術創新。二是梯次利用企業要求,《管理辦法》對企業的技術開發、管理制度建設、產品質量保證及溯源管理等作出規定。三是梯次產品要求,《管理辦法》中對產品設計試驗,編碼及包裝運輸等作出規定,確定建立梯次產品自願性認證制度。四是回收利用要求,梯次利用企業要建立報廢梯次產品回收體系,確保報廢梯次產品規範回收與合規處置。五是監督管理,明確縣級以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及商務主管部門監管職責,發揮社會監督及專家委員會的支撐作用。
考慮到梯次利用是新興產業,針對當前產業發展實際情況和訴求,《管理辦法》在制度設計上體現了以下特點:
(一)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梯次利用企業作為梯次產品的生產者,履行生產者責任,承擔保障梯次產品質量及產品報廢后回收的義務。動力電池生產企業作為上一級生產者,也承擔生產者責任,採用易梯次利用的產品結構設計,利於其退役後的高效梯次利用。
(二)開展梯次產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梯次利用是動力電池全生命周期的重要環節,梯次利用企業落實動力電池溯源管理要求,對梯次產品生產、使用及回收利用等過程實施監控,確保全過程可追溯。
(三)推動產業鏈上下游完善協作機制。考慮梯次利用產業在動力電池全生命周期產業鏈中承上啟下的地位,鼓勵企業與上下游企業在回收體系共建、數據信息共享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加強協調,解決電池高效回收、健康狀態快速評估等問題,形成適應行業發展的商業合作與技術發展模式。
(四)建立梯次產品自願性認證制度。為擴大優質梯次產品的供給與套用,引導產業高質量發展,將推行梯次產品自願性認證制度,發揮認證機制在市場中的導向性作用,培育骨幹梯次利用企業,帶動梯次產品質量、性能水平提升。
(五)協同推進梯次利用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強部門間協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強化動力電池梯次利用監督管理,加大技術、裝備的研發與推廣套用支持力度,推動形成有利於梯次利用行業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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