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報廢機動車回收建設管理暫行實施辦法

《貴州省報廢機動車回收建設管理暫行實施辦法》由貴州省商務廳聯合貴州省發改委、工信廳等7個部門共同印發,自正式印發之日起施行。

該辦法旨在規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加強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建設管理,突出綠色化、集約化、市場化、專業化發展,提高回收利用效率、服務水平和環保水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報廢機動車回收建設管理暫行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貴州省商務廳、貴州省發展改革委、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貴州省公安廳、貴州省生態環境廳、貴州省交通運輸廳、貴州省市場監管局 
  • 成文日期:2022年5月31日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貴州省報廢機動車回收建設管理暫行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加強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建設管理,根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商務部令2020年第2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範》(GB22128-2019),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貴州省境內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貴州省鼓勵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與再生資源產業結合,構建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全產業鏈生態,堅持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新路,突出綠色化、集約化、市場化、專業化發展,提高回收利用效率、服務水平和環保水平。
第四條  貴州省商務廳負責實施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以下簡稱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工作。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協助省商務廳對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材料審核,配合省商務廳組織實施現場驗收評審和監管,加強行業監測分析。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依據職責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治安狀況、買賣偽造票證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並依法處置。
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回收拆解企業回收拆解活動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防止造成環境污染,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責督促備案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報廢機動車拆解零部件拼裝機動車。加強對具有再製造能力的企業合規使用報廢機動車拆解零部件等行為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發展和改革部門依據職責對具備再製造條件的報廢機動車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後橋、車架(以下統稱“五大總成”)等拆解零部件再製造進行協調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企業的梯次產品生產、溯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配合行業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實施監督管理,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條  擬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的,向省商務廳提出申請。應嚴格按照國家《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範》(GB22128-2019)要求,開展場地建設,規範拆解活動,提升技術標準。
省商務廳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資質認定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資質認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省商務廳將充分利用計算機網路等先進技術手段,推行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等方式,為申請人提供便利條件。申請人可以在網上提出申請。
省商務廳可委託拆解經營場地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核。
第六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商(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範,提供信息諮詢、業務培訓等服務,開展行業監測和預警分析,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章  科學規劃布局
第七條  省商務廳加強科學規劃布局指導,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區域內報廢機動車行業發展規劃布局,報廢機動車企業進行新建、遷建、擴建等,要做好與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項目所在地有工業園區(包括經開區、高新區、海關特殊監管區)或再生利用園區(包含專業產業園區)的應建在園區內(以省政府明確四至範圍為界定標準),不得在居民區、商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內規劃建設。
第八條  堅持供需總體平衡原則,統籌考慮區域位置、汽車保有量、行業發展前景等因素,嚴格按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範》(GB22128-2019)要求,根據所在地區(地級市)年總拆解產能、地區單個企業最低年拆解產能、回收報廢車輛成本等要素進行科學合理規劃布局。即Ⅰ檔地區(地區機動車保有量500萬輛)單個企業最低年拆解產能3萬輛、Ⅱ檔地區(地區機動車保有量200-500萬輛)單個企業最低年拆解產能2萬輛、Ⅲ檔地區(地區機動車保有量100-200萬輛)單個企業最低年拆解產能1.5萬輛、Ⅳ檔地區(地區機動車保有量50-100萬輛)和Ⅴ檔地區(地區機動車保有量20-50萬輛)單個企業最低年拆解產能1萬輛、Ⅵ檔地區(地區機動車保有量20萬輛以下)單個企業最低年拆解產能0.5萬輛。
第九條  綜合考慮機動車保有量、實際機動車報廢量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產能的統籌協調關係,加強規劃布局,支持單位面積拆解產能高的企業落地,大力培育和引進優強企業進入本行業,以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為引領,形成汽車全產業鏈布局,推動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向市場化、規模化、智慧型化、智慧化方向發展。
第十條  堅持尊重歷史和調整最佳化布局相結合,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強化本地區拆解企業動態管理和指導。現有企業拆解產能總和已超過地區年總拆解產能的,不應再上報廢機動車拆解項目。要引導和鼓勵已獲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的企業,通過改擴建、整合等方式做大做強,推動資質認定企業三年內達到國家《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範》(GB22128-2019)單個企業最低年拆解產能標準的80%以上。
第三章 資質認定和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對回收拆解企業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
鼓勵機動車生產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機動車生產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應當向回收拆解企業提供報廢機動車拆解指導手冊等相關技術信息。
第十二條  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拆解經營場地符合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
(三)符合《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範》(GB22128-2019)設施設備、存儲、拆解技術規範等的要求;
(四)符合環保標準《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範》(HJ348)的要求;
(五)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具備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對拆解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妥善處置方案。
第十三條  申請資質認定的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設立申請報告(應當載明申請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住所、拆解場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內容);
(二)申請企業《營業執照》;
(三)申請企業章程;
(四)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五)拆解經營場地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證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賃契約或者土地使用權出租契約及房屋租賃證明材料;
(六)申請企業購置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獲取的用於報廢機動車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設施、設備清單,以及發票或者融資租賃契約等所有權證明檔案;
(七)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檔案;
(八)申請企業高級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九)申請企業拆解操作規範、安全生產和固體廢物利用處置方案。
上述材料可以通過政府信息系統獲取的,審核機關可不再要求申請企業提供。
申請企業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資質認定流程:
(一)申請。申請企業按照第十三條規定,向省商務廳提交書面材料或者通過商務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套用服務”系統(以下統稱商務部服務系統)提交申請。
(二)受理。省商務廳收到申請資質認定企業材料,委託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開展實地查看、核實、指導,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現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內容及整改事項,並在3個工作日內退回申請材料,申請資質認定企業整改完善後再報。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商務部服務系統”完成初審意見。省商務廳收到市級初審“同意”意見後,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開展實地驗收。
(三)評審。省商務廳按照商務部《現場驗收評審意見表(範本)》,制定《貴州省現場驗收評審意見表》。省商務廳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5人以上專家組成驗收組,按照《貴州省現場驗收評審意見表》開展現場驗收評審,並對現場驗收評審意見負責。
(四)公示。省商務廳經審查資質認定申請材料、《現場驗收評審意見表》等,認為申請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在省商務廳網站和“商務部服務系統”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五)認定。公示期間,對申請有異議的,省商務廳將根據需要通過組織聽證、專家複評複審等對異議進行核實;對申請無異議的,省商務廳通過集體決策後5個工作日內,在“商務部服務系統”對申請予以通過,創建企業賬戶,並頒發《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認定書》)。同時,對不予資質認定的,書面告知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申請企業,並說明原因。省商務廳及時將本省內取得資質認定的回收拆解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省商務廳自受理資質認定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相關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省商務廳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企業。
專家複評複審、聽證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六條  回收拆解企業不得塗改、出租、出借《資質認定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認定書》。
第十七條  回收拆解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市場監管部門註冊登記後30日內通過“商務部服務系統”向省商務廳備案,並上傳下列材料的電子文檔:
(一)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分支機構備案信息表》。
回收拆解企業的分支機構不得拆解報廢機動車。
分支機構具備臨時貯存報廢機動車功能的,報廢機動車臨時貯存場地地面應硬化並防滲漏,滿足《建築地面設計規範》(GB50037)的防油滲地面要求。
第十八條  回收拆解企業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回收拆解企業應當自工商變更、註銷之日起30日內通過“商務部服務系統”提交變更說明及變更後的營業執照,經省商務廳核准後換髮《資質認定書》。
第十九條  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經營場地發生遷建、改建、擴建的,應當依據《實施細則》和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申請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予以換髮《資質認定書》;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註銷其《資質認定書》。
第二十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提升服務意識,加強誠信、創新經營建設。貴州省物資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應對資質企業拆解、經營、管理、信用、技術操作等開展行為指導,規範行業自律,推進報廢機動車行業綠色、環保、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
第四章 回收拆解行為規範
第二十一條  回收拆解企業在回收報廢機動車時,應當核驗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身份證件,逐車登記機動車型號、號牌號碼、車輛識別代碼、發動機號、動力蓄電池編碼等信息,並收回下列證牌:
(一)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
(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三)機動車號牌。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核對報廢機動車的車輛型號、號牌號碼、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等實車信息是否與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信息一致。鼓勵回收拆解企業提供上門取車等便民服務,方便民眾報廢機動車。
無法提供本條第一款所列三項證牌中任意一項的,應當由機動車所有人出具書面情況說明,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機動車所有人為自然人且委託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受委託人有效證件及授權委託書;機動車所有人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需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複印件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以及單位授權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件。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向回收拆解企業交售依法處置的涉案機動車或者無主機動車的,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書面確認或者提供的機動車信息,逐車登記機動車信息後拆解,同時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交給處置機關。
第二十三條  回收拆解企業在回收報廢機動車後,應當通過“商務部服務系統”如實錄入機動車信息,列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上傳機動車拆解前照片,機動車拆解後,上傳拆解後照片。上傳的照片應當包括機動車拆解前整體外觀、拆解後狀況以及車輛識別代號等特徵。對按規定應當在公安機關監督下解體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在機動車拆解後,列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機動車解體後7日內向拆解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辦理註銷登記,並將註銷證明及《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交給機動車所有人。
《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需要重新開具或作廢的,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收回已開具的《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並向拆解經營場地所在地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二十四條  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尾氣後處理裝置,以及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不齊全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書面說明情況,並對其真實性負責。機動車車架(或者車身)或者發動機缺失的應當認定為車輛缺失,回收拆解企業不得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存在抵押、質押情形的,回收拆解企業不得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發現回收的報廢機動車疑似為贓物或者用於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工具的,以及涉嫌偽造變造號牌、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的,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已經列印的《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當予以作廢。
第二十六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需要重新開具或者作廢的,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收回已開具的《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並向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商務部服務系統”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更改,並通報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回收拆解企業必須在其資質認定的拆解經營場地內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予以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報廢機動車整車、拼裝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積極配合報廢機動車監督解體工作,並按照要求保存影像資料。屬於報廢校車、大型客車、重型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的,申請註銷登記時,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車輛解體的照片或者電子資料(實現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聯網核查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回收拆解企業拆解報廢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技術規範》相關要求,並建立生產經營全覆蓋的電子監控系統,留存報廢機動車拆解全過程影像,錄像保存至少1年。
第二十九條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建立固體廢物管理台賬,如實記錄報廢機動車拆解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和處置等信息,並通過“貴州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填報;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貯存、運輸、轉移和利用處置危險廢物。
第五章 回收利用行為規範
第三十條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建立報廢機動車零部件銷售台賬,如實記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並錄入“商務部服務系統”。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對出售用於再製造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按照商務部制定的標識規則編碼,其中車架應當錄入原車輛識別代號信息。
第三十一條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對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有關要求,對報廢新能源汽車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或者其他類型儲能裝置進行拆卸、收集、貯存、運輸及回收利用,加強全過程安全管理。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將報廢新能源汽車車輛識別代號及動力蓄電池編碼、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錄入“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台”系統。
第三十二條  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具備再製造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給具有再製造能力的企業經過再製造予以循環利用;不具備再製造條件的,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冶煉或者破碎企業。
第三十三條  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等強制性國家標準,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應當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
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的尾氣後處理裝置、危險廢物應當如實記錄,並交由有處理資質的企業進行拆解處置,不得向其他企業出售和轉賣。
回收拆解企業拆卸的動力蓄電池應當交售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建立的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或者符合國家對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有關要求的梯次利用企業,或者從事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的企業。
第三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拼裝機動車。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採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業符合資質認定條件情況;
(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程式合規情況;
(三)《資質認定書》使用合規情況;
(四)回收拆解企業的分支機構備案情況;
(五)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情況;
(六)“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部件處置情況。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採取下列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的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說明情況;
(三)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檢查相關數據信息系統及複製相關信息數據;
(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發現回收拆解企業不再具備《實施細則》第八條(本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其《資質認定書》。
回收拆解企業停止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務12個月以上的,或者註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其《資質認定書》。
省商務廳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被撤銷、吊銷《資質認定書》的回收拆解企業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
回收拆解企業因違反《實施細則》受到被吊銷《資質認定書》的行政處罰,禁止該企業自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三年內再次申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
第三十九條  各級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建立會商機制,加強回收拆解企業監管信息共享,及時分享資質認定、變更、撤銷等信息、回收拆解企業行政處罰以及《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報廢機動車照片等信息。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回收拆解企業信用檔案,將企業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錄入信用檔案,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的聯繫方式,方便公眾舉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相關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四十一條  《資質認定書》《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分支機構備案信息表》樣式由商務部規定,省商務廳負責印製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或者偽造、變造。推動《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及相關信息與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聯網,實現報廢回收信息實時共享。
第四十二條  省商務廳應當加強對現場驗收評審專家庫的管理,按照《貴州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評審專家管理規定》,實施動態調整機制。專家在驗收評審過程中出現違反獨立、客觀、公平、公正原則問題的,省商務廳及時將有關專家調整出現場驗收評審專家庫,且不得再次選入。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實施細則》實施前已經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的企業,應當在《實施細則》實施後兩年內按照要求向省商務廳重新申請資質認定。通過資質認定的,換髮《資質認定書》;未申請或未通過資質認定的,由省商務廳註銷其《資質認定書》。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條款的相關法律責任,由縣級以上有關部門依據《實施細則》第四十條至第五十四條相關規定嚴格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已將商務執法職能劃入綜合執法的,有關商務執法職責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承擔相關職責的部門實施。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應會同市場監管、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厲打擊未取得資質擅自開展回收拆解行為。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商務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正式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在資質認定和管理方面,明確嚴格按照國家對回收拆解企業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同時,鼓勵機動車生產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機動車生產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應當向回收拆解企業提供報廢機動車拆解指導手冊等相關技術信息。
在回收拆解行為規範方面,回收拆解企業在回收報廢機動車時,應當核驗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身份證件,逐車登記機動車型號、號牌號碼、車輛識別代碼、發動機號、動力蓄電池編碼等信息,並收回下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機動車行駛證原件、機動車號牌。無法提供本條第一款所列三項證牌中任意一項的,應當由機動車所有人出具書面情況說明,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在回收利用行為規範方面,明確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建立報廢機動車零部件銷售台賬,如實記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並錄入“商務部服務系統”。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對出售用於再製造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按照商務部制定的標識規則編碼,其中車架應當錄入原車輛識別代號信息。
在監督管理方面,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採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回收拆解企業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程式合規、《資質認定書》使用合規、回收拆解企業的分支機構備案、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部件處置6大情況。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