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省政府時期
1949年8月17日中國人民解放軍占領福州後,經
中共中央批准,福建省人民政府於8月24日在福州成立。
1950年10月16~22日,召開福建省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宣告經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委員會正式成立。
1951年12月15~25日,召開福建省首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通過選舉,產生福建省
人民政府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福建省人民政府受
華東軍政委員會直接領導。1954年6月19日起,隸屬國務院領導,採取
委員制和
民主集中制,行政、立法、司法合一,為福建省最高行政機關。其職權:
(1)統一領導和監督所轄專署及縣、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2)執行和轉發政務院及華東軍政委員會的決議、命令,在職權範圍內頒發決議、命令並審查其執行;
(3)實施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並經政務院或華東軍政委員會批准的決議案;
(4)擬定地方性暫時法令、法規,報請華東軍政委員會轉政務院批准或備案;
(5)廢除或修改所轄專署、縣、市人民政府或人民代表大會與上級人民政府相牴觸的決議和命令;
(6)審核所轄專署、縣、市的財政概算或預算、決算。編制全省財政概算或預算、決算,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通過,並報請華東軍政委員會審核轉報中央核准;
(7)提請華東軍政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相當於正、副廳長級的行政人員;自行任免或批准任免正、副處長級的行政人員,未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正、副縣長和正、副區長,以及省政府工作部門相當於正、副科長級的行政人員。
省委會時期
福建省人民委員會採取委員制,受國務院直接領導,其職權:
(1)領導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委員會的工作;
(2)根據法律、法令、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議、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議、命令,並審查其執行;
(3)主持省人大代表的選舉,召集省人大會議,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
(4)停止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改變或撤銷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5)負責編制和執行全省國民經濟計畫和財政預算;
(6)管理稅收、市場、交通、公共事業、地方國營工商業,領導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
(7)領導農業、手工業生產和互助合作事業;
(8)管理文化、教育、衛生、優撫、救濟、社會福利和兵役工作;
(9)根據法律,保護公共財產,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權利,幫助本省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建設事業;
(10)依照規定,自行任免省人委的參事和各委員會委員、省人委辦公廳正副主任、專員公署副專員、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屬高等院校正副校長和正副院長、省屬各專業銀行正副行長,以及相當於正副處長和科長級的人員。
1966年5月,中共中央發出
五一六通知,福建省內“
文化大革命”開始。“文化大革命”浪潮由學校推向社會,全省各級黨政機關遭到衝擊,並陷於癱瘓。
1967年2月,中國人民解放軍福州軍區以及福建省軍區奉命介入地方,實行“三支兩軍”(支左、支工、支農、軍管、軍訓)。同年5月11日,經中共中央批准,在福州成立福建省軍事管制委員會。
福建省軍事管制委員會成立後,立即接管並取代中共福建省委員會和福建省人民委員會的工作,但省長、副省長等領導人的職務並未免除,直至1968年8月福建省革命委員會成立,省長、副省長等領導人的職務才被免去。
革委會時期
1968年8月14日,在福建省未能召開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的情況下,經中共中央批准成立福建省革命委員會。福建省革命委員會由軍隊代表、地方幹部代表和民眾代表三者結合組成,黨政合一,行政、立法、司法統管,實行“一元化”領導。
1971年3月,中共福建省委恢復工作,黨政分開,福建省革委會為福建省行政機關。福建省革委會由委員147人組成。福建省革命委員會成立後,福建省軍事管制委員會隨之結束。
1975年1月,全國四屆人大第一次會議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了修改,根據修改的《憲法》規定,福建省革命委員會成為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同時又是福建省人民政府。
1976年10月,中共中央粉碎江青集團後,福建省革命委員會仍與中共福建省委
合署辦公,由省委第一書記廖志高兼任省革委會主任。
福建省革命委員會的職權:
(1)保證法律和法令的執行;
(2)執行國務院的決議和命令;
(3)領導全省地方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
(4)管理全省的行政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發布行政決議和命令;
(5)負責審查和批准地方的國民經濟計畫、預算和決算;
(6)維護革命秩序,保障公民權利;
(7)根據法律規定任免政府機關工作人員。
新時期
機構改革
《福建省機構改革實施方案》明確,我省省級共設定黨政機構60個。黨委機構19個,其中,紀檢監察機關1個,工作機關15個,工作機關管理的機關3個。政府機構41個,其中,省政府辦公廳和組成部門24個,直屬特設機構1個,直屬機構10個,部門管理機構6個。
省政府機構設定:
省政府辦公廳和組成部門24個: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廳、科學技術廳、工業和信息化廳、民族與宗教事務廳、公安廳、民政廳、司法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文化和旅遊廳、衛生健康委員會、退役軍人事務廳、應急管理廳、審計廳、省政府外事辦公室。
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1個: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省政府直屬機構10個:省林業局、海洋與漁業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廣播電視局、體育局、統計局、人民防空辦公室、醫療保障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省政府信訪局(省委信訪局與其合署辦公)。
其中,工業和信息化廳掛無線電管理辦公室牌子;公安廳掛打擊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辦公室牌子;民政廳掛革命老根據地建設辦公室牌子;農業農村廳掛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商務廳掛口岸工作辦公室牌子;退役軍人事務廳掛雙擁共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市場監督管理局掛知識產權局牌子;人民防空辦公室掛民防局牌子;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掛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
此外,設定省政府部門管理機構6個: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數字福建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大數據管理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監獄管理局、文物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政府機構
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州市華林路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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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部門 | |
直屬特設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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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管理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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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市政府 | |
【說明】:以上資料來源於福建省人民政府入口網站。 |
主要職權
福建省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執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
中央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管理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
司法行政、監察、計畫生育等行政工作;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福建省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辦理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王寧:第十九屆中央候補委員,福建省委副書記,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代理省長
黃新鑾:福建省人民政府秘書長、黨組成員,辦公廳黨組書記
歷任領導
歷任行政首長(省政府省長、省人民委員會省長、省革命委員會主任)
姓名 | 籍貫 | 任期 | 最高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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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49-1954 | |
| | 1954-1959 | |
| | 1959-1962 | |
| | 1962-1968 | 曾任中共福建省委書記、福建省人民政府省長,福建省政協副主席。 |
| | 1968-1973 | |
| | 1974-1979 | 曾任中共福建省委第一書記、福建省革委會主任、福州軍區政委。 |
| | 1979-1983 | 曾任中共福建省委書記,福建省省長。 |
| | 1983-1987 | |
| | 1987-1990 | |
| | 1990-1994 | |
| | 1994-1996 | 曾任福建省政協主席、全國政協港澳台僑委員會副主任。 |
| | 1996-1999 | |
| | 1999-2002 | |
| | 2002-2004 | 曾任中共福建省委書記,中共河南省委書記;現任十八屆 中央委員,十二屆全國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 |
| | 2004-2011 | 曾任中共福建省委副書記、福建省人民政府省長;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 | 2011-2015 | 曾任第十八屆中央委員、中共福建省委副書記、福建省省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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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2018 | |
| | 2018-2020 | 現任十九屆中央候補委員,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副書記(正部長級)。 |
| 湖南湘鄉 | 2020- | |
工作規則
(2019年2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一、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省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決策部署,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省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旗幟鮮明講政治,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勇於擔當,勤勉廉潔。
五、省人民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
六、省長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省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省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八、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省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省長離閩出差、出訪期間,受省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主持政府工作。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省人民政府要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高質量發展落實趕超,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努力建設“機制活、產業優、百姓富、生態美”的新福建。
十一、認真貫徹國家巨觀調控政策,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完善政策措施,加強預期引導,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二、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三、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福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十四、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五、深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綠色發展,建設美麗福建。
十六、堅持“馬上就辦”,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機關效能建設,深入推進“數字福建”建設,最佳化“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打造一流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七、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八、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省人民政府規章,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省人民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省人民政府規章草案由省司法廳審查或組織起草,省人民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省司法廳承辦。
十九、省人民政府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省人民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省人民政府規章的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省司法廳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省人民政府決定。
省人民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規章或規範性檔案,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省人民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核,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由省司法廳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或省人民政府決定、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省人民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一、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二、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核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
二十三、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重大規劃,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議案和省人民政府規章、重大項目投資建設等重要事項,由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四、省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市、縣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五、省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要及時向省委報告;對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省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依法在出台前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並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六、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方針政策及省委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強化督促指導,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要完善督查機制,改進督查方法,健全限期報告、核查覆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等制度,加強對各地區各部門的督查,推動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貫徹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七、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二十八、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一、省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省人民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政協交辦的建議和提案。要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依法依規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二、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三十三、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認真履行行政複議職責,加強行政複議監督指導,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四、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五、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六、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強化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完善正向激勵和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七、省人民政府實行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根據需要召開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
三十八、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和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廳長(主任)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以及省委的決議、決定和重要指示;
(二)討論決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九、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省人民政府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檔案、重要會議精神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措施和意見;
(二)討論決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省人民政府規章草案;
(四)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省長、副省長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協調、推動落實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
四十一、提請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省長確定;會議檔案由省長批印。專題會議的議題由省長或副省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檔案和議題一般應於會前送達出席會議的人員。
四十二、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得請假。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的,向省長請假;其他參會人員請假,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匯總後向省長報告。
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因故不能參加其分管工作的相關議題,應在會前提交對該議題的書面意見。
四十三、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起草,按程式報省長簽發。
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省長或副省長簽發。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
四十四、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嚴格按程式審批。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五、各市、縣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向省人民政府報送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報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由主要負責人簽發。除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四十六、各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會簽後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四十七、對各市、縣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
四十八、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發布的命令、向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省長簽署。
以省人民政府名義發文,經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後,由省長簽發。
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屬辦公廳日常工作的,由省人民政府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簽發。業務工作,按程式報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或報省長簽發。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
第十章 工作紀律
四十九、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省人民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五十一、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代表省人民政府在媒體上公開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並按規定報省委批准;省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省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十二、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省長、秘書長離榕出差或出訪、休假,應事先報告省長,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報省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五十三、省人民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收到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講話以及國務院各部門下發的重要政策性檔案,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五十四、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五、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終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各項決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設讓黨中央放心、讓人民民眾滿意的模範機關。
五十六、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我省實施辦法,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五十七、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五十八、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嚴格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五十九、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六十一、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大力弘揚“四下基層”的優良作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研究解決問題。要改進調查研究,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
六十二、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考察調研等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除省委統一安排外,省人民政府領導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
六十三、省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