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委員會

福建省人民委員會

福建省人民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在1955年2月至1968年8月期間的行政管理機構。1955年2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改為福建省人民委員會;1968年8月,福建省革命委員會成立,省人民委員會廢止。福建省人民委員會位於福州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委員會
  • 創立時間:1955年2月14日
  • 地址福州市
  • 行政時間:1955年2月至1968年8月
歷史沿革,職權,領導人,

歷史沿革

1955年2月6日至12日,在福州召開福建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遵照全國第一屆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會議決定福建省人民政府於1955年2月14日改稱福建省人民委員會。
會議選舉王漢傑、包望敏、伍洪祥、吳良傑、李述中、李溫仁、林修德、林植夫、倪松茂、唐仲璋、高磐九、許亞、許彧青、陳希仲、陳培錕、莊炎林、張昭娣、郭瑞人、梁靈光、傅柏翠、曾鏡冰、葉松、楊文蔚、趙源、趙士安、劉通、劉永生、劉培善、劉棟業、潘仲漁、練惕生、盧嘉錫、魏金水、蘇華等34人為第一屆省人民委員會委員,選舉葉飛為省長,陳紹寬、丁超五、江一真、賈久民等4人為副省長。
1956年3月,省一屆人大三次會議增選魏金水、藍榮玉、葉松、梁靈光、許亞、高磐九、尤揚祖等7人為副省長,免去江一真副省長職務。
1958年12月,中央批准賀敏學任副省長。
1959年1月,中央免去賈久民、尤揚祖副省長職務。
1959年1月28日至2月4日,在福州召開福建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會議選出王禹、王於畊(女)、王世銳、王漢傑、葉飛、盧勝、盧嘉錫、左英(女)、包望敏、劉通、劉培善、何萍、李來榮、李溫仁、宋維靜、張遺、張昭娣、陳國珍、陳希仲、陳培錕、邵基昌、金瀚、林修德、林植夫、鄭丹甫、趙士安、唐仲璋、倪松茂、郭瑞人、傅柏翠、楊文蔚、潘仲漁、蔡竹禪、練惕生等34人為第二屆省人民委員會委員,江一真為省長,陳紹寬、丁超五、魏金水、藍榮玉、葉松、梁靈光、許亞、高磐九、賀敏學、劉永生等10人為副省長;免去葉飛的省長職務。10月,省長江一真在“反右傾”運動中蒙受錯誤處理,被撤銷黨內外職務。
1960年5月,中央通知由伍洪祥代理省長,並批准林修德、劉慎之為副省長。
1962年6月,江一真經甄別平反,撤銷原處分決定,恢復名譽和職務。9月,江一真調中央任職。12月,召開省人大二屆二次會議,補選魏金水為省長。
1963年4月,劉慎之調離。8月,林修德調離。11月,在省人大二屆三次會議上補選鐘民為副省長。
1964年1月,鐘民調離。9月7~17日,在福州召開福建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會議選出王漢傑、左英(女)、劉通、劉捷生、包望敏、莊炎林、蘇華(女)、何萍、汪國瑗、李祖光、李溫仁、張渝民、陳希仲、陳國清、陳遵平、邵基昌、金瀚、周可涌、林植夫、練惕生、趙士安、侯敬思、塗則生、徐啟發、倪松茂、顧學民(女)、唐仲璋、郭瑞人、傅柏翠、傅維丹、賴德明、蔡竹禪、熊兆仁等33人為第三屆省人民委員會委員,魏金水為省長,陳紹寬、丁超五、藍榮玉、葉松、梁靈光、許亞、高磐九、賀敏學、劉永生、許彧青等10人為副省長。
1965年11月,中央調譚政到福建,任副省長。
1966年5月,中共中央發出“五一六”通知,省內“文化大革命”開始。“文化大革命”浪潮由學校推向社會,全省各級黨政機關遭到衝擊,並陷於癱瘓。1967年2月,中國人民解放軍福州軍區以及福建省軍區奉命介入地方,實行“三支兩軍”(支左、支工、支農、軍管、軍訓)。同年5月11日,經黨中央批准,在福州成立福建省軍事管制委員會,由韓先楚(福州軍區司令員)任軍管會主任,廖海光(福州軍區副政治委員)為第一副主任,朱耀華(福建省軍區司令員)、劉健挺(福建省軍區政治委員)、石一宸(福州軍區司令部副參謀長)為副主任。
福建省軍事管制委員會成立後,立即接管並取代中共福建省委和省人民委員會的工作,但省長、副省長等領導人的職務並未免除,直至1968年8月省革命委員會成立,省長、副省長等領導人的職務才被免去。

職權

福建省人民委員會採取委員制,受國務院直接領導,其職權:(1)領導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委員會的工作;(2)根據法律、法令、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議、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議、命令,並審查其執行;(3)主持省人大代表的選舉,召集省人大會議,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4)停止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改變或撤銷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5)負責編制和執行全省國民經濟計畫和財政預算;(6)管理稅收、市場、交通、公共事業、地方國營工商業,領導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7)領導農業、手工業生產和互助合作事業;(8)管理文化、教育、衛生、優撫、救濟、社會福利和兵役工作;(9)根據法律,保護公共財產,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權利,幫助本省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建設事業;(10)依照規定,自行任免省人委的參事和各委員會委員、省人委辦公廳正副主任、專員公署副專員、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屬高等院校正副校長和正副院長、省屬各專業銀行正副行長,以及相當於正副處長和科長級的人員。

領導人

省 長:葉 飛(1955.2~1959.2)
江一真(1959.2~1959.10)
(1962.6~1962.9)
代理省長:伍洪祥(1960.5~1962.6)
省 長:魏金水(1962.12~1968.8)
副省長: 陳紹寬(1955.2~1968.8)
丁超五(1955.2~1968.8)
江一真(1955.2~1956.3)
賈久民(1955.2~1959.1)
魏金水(1956.3~1962.12)
藍榮玉(1956.3~1968.8)
葉 松(1956.3~1968.8)
梁靈光(1956.3~1968.8)
許 亞(1956.3~1968.8)
高磐九(1956.3~1968.8)
尤揚祖(1956.3~1959.1)
賀敏學(1958.12~1968.8)
劉永生(1959.2~1968.8)
林修德(1960.5~1963.8)
劉慎之(1960.5~1963.4)
鐘 民(1963.11~1964.1)
許彧青(1964.9~1968.8)
譚 政(1965.11~1968.8)
在省人民委員會時期,設有省人民委員會秘書長、副秘書長。
秘書長: 張 遺(1956.10~1960.5)
張兆漢(1960.4~1963.5)
莊炎林(1963.4~1968.8)
副秘書長:張 遺(1956.6~1956.10)
莊炎林(1956.6~1956.10)
劉捷生(1956.6~1957.7)
趙宗信(1956.6~1957.2)
李 毅(1956.10~1959.8)
劉 田(1963.4~19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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