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

為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支持民營企業做大做強,2012年1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閩政〔2012〕9 號印發《關於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意見》分進一步賦予項目核准許可權、實施土地配套扶持政策、支持民營企業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加大對民營企業金融扶持力度、扶持民營企業做大做強、加強用工服務、支持和鼓勵民營企業建設員工公寓7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
  • 時間:2012年1月28日
  • 地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檔案號:閩政〔2012〕9 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
閩政〔2012〕9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支持民營企業做大做強,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賦予項目核准許可權。有關檔案明確由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核准的項目中,除跨行政區項目、申請中央資金補貼項目、重要資源性開發項目、涉及重大規劃布局項目外,其他企業投資項目一律下放各設區市及平潭綜合實驗區有權部門核准,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經貿委備案。
二、實施土地配套扶持政策。凡是符合規劃和產業政策、符合節約集約用地要求的工業項目合理用地,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予以充分保障。對民營企業利用現有廠區、廠房改造建設的,在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出讓金。對重大項目使用林地、海域及圍填海計畫指標給予傾斜。在全省範圍內開展“三舊改造”、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執行“三舊改造”和“增減掛鈎”政策。
三、支持民營企業擴大直接融資規模。由省發展改革委、福建證監局組織有關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上市輔導培訓。對具備條件的擬上市民營企業優先列入省級重點上市後備企業。對選擇省屬法人證券機構作為保薦人或主承銷商的民營企業,相關費用予以優惠。支持福州、廈門、泉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進入新三板試點範圍,積極推動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擴大試點。
四、加大對民營企業金融扶持力度。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和福建銀監局推動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向中小微企業傾斜,每個縣(市、區)及以上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或專櫃;對中小微企業貸款申請優先受理、簡化流程、加快審批,合理確定貸款利率,確保銀行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增速高於全部貸款增速。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會同省經貿委加強對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宣傳、培訓、輔導和推介,支持民營企業通過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企業債、公司債以及中小企業集合票據或集合債券等方式募集資金。福建銀監局推動在福建設立機構的銀行全部在各設區市及平潭綜合實驗區設立分支機構,引導已設立機構的銀行擴大在縣域的網點覆蓋面;推動外資銀行設立營業性機構或代表處;積極引進國內大中型銀行在我省發起設立村鎮銀行。
五、扶持民營企業做大做強。對年營業收入首次超過10億元、50億元、100億元的民營工業企業,以企業上年度為基數,分別按其地方級“三稅”(主要指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新增部分的20%、25%、30%獎勵企業。對上年度納稅總額在500萬元以上、當年度“三稅”比上年度增幅達30%以上的民營工業企業,其新增“三稅”30%以上部分,按其地方級“三稅” 新增部分的30%予以獎勵。以上獎勵,按屬地原則由企業所在縣(市、區)財政負責兌付,涉及省級、設區市級集中一定比例的,按獎勵金額同比例返還給縣(市、區)。
省經貿委支持民營企業實施技術改造,對列入省“百項千億”重點技術改造計畫的項目購置先進技術設備的,按購置費的5%優先給予補助;支持工業企業列入全省甲供、甲控供應商名錄;對參加全國的知名專業性展會和抱團開拓市場項目給予資助;支持民營企業創品牌,鼓勵企業併購國外高端品牌,對併購國外高端品牌的,按核定後併購金額的10%給予補助,單項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六、加強用工服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搭建勞動力供求對接平台,在勞動力輸出大省建立遠程見工系統,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各類勞動力招聘專項活動,引導民營職業中介服務機構加大“引工”力度,充分發揮12580海西求職平台現代通信服務功能,千方百計為民營企業引入各類勞動力;積極開展緊缺技術工種免費技能培訓,每年計畫培訓3萬人以上,所需經費由就業專項資金支付,促進技能人才逐步適應產業升級的需求;加強職工技能培訓,政府培訓經費直補企業政策向所有民營企業覆蓋,鼓勵民營企業建立職工薪酬與技能水平掛鈎機制,促進勞動者穩定就業;積極實施按項目運作模式組織當地農村富餘勞動力參加轉移就業職業技能培訓,擴大用工本地化規模。
七、支持和鼓勵民營企業建設員工公寓。對符合用地政策和基建程式要求的員工公寓,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計畫,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的相應優惠政策,並安排中央、省級有關專項補助資金。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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