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泉州民營經濟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的若干意見

2012年12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閩政〔2012〕58號印發《關於推進泉州民營經濟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分明確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升民營經濟產業層次、推動民營企業自主創新、促進民營經濟集聚發展、引導民營企業制度創新、完善民間投資扶持政策、擴大民營經濟對外開放、推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改革試驗、健全土地保障體制機制、創新城鎮和社會管理、最佳化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政務環境、強化組織保障12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泉州民營經濟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的若干意見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
  • 文號:閩政〔2012〕58號
  • 印發時間:2012年12月12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2年12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推進泉州民營經濟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的若干意見》。

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泉州民營經濟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的若干意見
閩政〔2012〕58號
泉州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開展民營經濟綜合配套改革試驗,是省委、省政府著力打造民營經濟發展的樂園,在更高起點上推進海西建設和福建跨越發展的重大決策,是堅持“四化”同步和“三群”聯動的重要抓手,是深化“三維”對接的重要支撐。現就推進泉州市民營經濟綜合配套改革試驗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全面實施省第九次黨代會決策部署,堅持解放思想、先行先試,堅持統籌兼顧、綜合配套,堅持市場導向、政府推動,堅持順應規律、突出特色,著力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著力增強自主創新能力,著力破解資源要素制約,著力最佳化公共服務環境,著力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加快建立高端化、集群化、現代化的民營經濟產業體系,將泉州建成政策支撐有力、政府服務高效、產業環境優越、社會依託完善的民營經濟發展集聚區、示範區,為促進全省民營經濟改革發展發揮積極的示範帶動作用,為加快建設更加優美更加和諧更加幸福的福建作出更大的貢獻。
(二)主要目標。到 2015 年,基本形成推動民營經濟科學發展、跨越發展的體制機制。民營經濟增加值達6000億元以上;民營經濟中第三產業增加值占30%,高新技術產業增加值占14%;年產值超百億元的民營工業企業10家以上;私營企業7.5萬家以上,個體工商戶20萬戶以上。到2020年,形成較為完善的推動民營經濟科學發展、跨越發展的體制機制。民營經濟增加值達1.1萬億元以上;民營經濟中第三產業增加值占 35%,高新技術產業增加值占20%;年產值超百億元的工業企業20家以上;私營企業10萬家以上,個體工商戶25萬戶以上。
二、提升民營經濟產業層次
(一)著力提升傳統產業。按照“抓龍頭、鑄鏈條、建集群”的要求,創新項目生成機制,加快企業技術改造,重點發展紡織鞋服、石油化工、建材業等產業鏈關鍵缺失環節和延伸項目,修船造船、軌道交通、數控工具機等裝備製造業龍頭和配套項目,石材、水暖廚衛、陶瓷、食品飲料、造紙及紙製品、包裝印刷等特色優勢產業的高端化項目。健全落後產能淘汰機制,省級用於節能技術改造獎勵資金向泉州適當傾斜。
(二)發展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完善龍頭企業及創新型中小企業扶持政策,引導和鼓勵民營企業發展光電信息、生物與新醫藥、節能環保、新能源、新材料和海洋新興產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鼓勵民營企業開拓軍工產品市場,加快進入國防科技工業領域,參與軍民兩用高科技開發和產業化,重點在高端裝備製造、電子信息等領域促進軍民結合產業集聚化、規模化發展。
(三)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支持泉州開展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促進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建設服務外包基地城市。大力發展全國性大型專業市場,打造全國物流節點城市。建設海西民營經濟總部中心,積極扶持泉州現有總部企業發展,吸引全國知名企業在泉州設立地區總部、營運中心、研發中心、配套基地、採購中心和物流中心等。充分發揮泉州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核心區的作用,引導民營企業發展文化旅遊創意產業,建設泉台文化創意產業交流合作示範區。支持晉江開展“二三產分離,製造業服務化”試點。
三、推動民營企業自主創新
(一)鼓勵民營企業技術創新。支持和推進中科院、國家級或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行業技術開發基地在泉州設立分支機構,將泉州鞋業、紡織、服裝、石材、陶瓷、休閒食品、微波通信、光電等優勢產業領域的公共研發、信息、檢測中心建設成為服務於全省乃至全國的創新基地。鼓勵民營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對列入省“百項千億”重點技術改造計畫的項目購置先進技術設備的,按購置費的5%優先給予補助。支持民營企業開展對標認證、申報或購買各類專利,加快創新成果的智慧財產權化。積極發展無形資產評估、智慧財產權交易、專利代理等科技中介服務業。大力發展創業投資、股權投資,降低民營企業創新成本。
(二)推動民營企業品牌創新。支持泉州民營企業創品牌,鼓勵併購國外高端品牌,對併購國外高端品牌的,按核定後併購金額的10%給予補助,單項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引導企業深挖品牌價值,推動品牌整合,組建“品牌聯盟”。支持泉州建設品牌產品直銷中心、商標交易服務中心、品牌數字展覽館。對泉州市組織企業參加全國的知名專業性展會和抱團開拓市場項目給予資助。支持泉州市工業企業列入全省甲供、甲控供應商名錄。支持泉州市企業通過電子商務平台擴大產品銷售,將資助範圍從規模以上擴大至全部工業企業。
(三)強化民營企業人才支撐。探索構建政府主導,民營企業參與的“政產學研”一體化的人才公共服務平台。建立權威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資料庫,推進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和職業經理人資質社會化評價。鼓勵民營企業建設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鼓勵高校、科研機構選擇企業攻關項目作為研究方向,在項目開發中培養人才。創新企業家隊伍建設工作機制,積極探索企業家培養的國際化合作途徑。
四、促進民營經濟集聚發展
(一)推動開發區和特色產業園加快發展。支持泉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轉型提升、加快發展。泉州台商投資區台商投資項目屬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 5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省級審批項目,由泉州市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核准、審批手續。賦予泉惠石化工業區參照享受省政府《關於支持漳州古雷石化基地加快開發建設十二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2〕241 號)的扶持政策。加快泉州(南安)光電信息產業基地、泉州(湖頭)光電產業園、泉州微波通信特色產業基地、海西數字對講機產業育成基地、泉州軟體園、中國國際信息技術(福建)產業園、南安海峽科技生態城、永春生物醫藥產業園區、石獅海洋生物高科技產業園等載體建設,推動泉州戰略性新興產業規模集聚。
(二)整合各類工業園區。鼓勵民營企業建設品牌工業園、上市企業創業園,鼓勵園區外工業企業“拆企並企、拆企入園”,並按企業的性質合理安排園區用地。創新園區開發、管理模式,引入園區專業開發商、運營商。加快印染、製革、石材、陶瓷等集控區建設。
(三)大力發展飛地工業。加快推進泉州市及其所轄縣(市區)與省內其他市、縣(區)共建產業轉移園區,鼓勵泉州市的沿海和山區縣(市、區)自主結對共建產業轉移園區。經過省直有關部門認定的產業轉移園區,享受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山海協作的八條意見》(閩委發〔2012〕10號)的優惠政策。
(四)支持民營企業做大做強。對年營業收入首次超過 10億元、50億元、100億元的民營工業企業,以企業上年度為基數,分別按其地方級“三稅”(主要指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新增部分的 20%、25%、30%獎勵企業。對上年度納稅總額在 500萬元以上、當年度“三稅”比上年度增幅達 30%以上的民營工業企業,其新增“三稅”30%以上部分,按其地方級“三稅”新增部分的30%予以獎勵。以上獎勵,按屬地原則由企業所在縣(市、區)財政負責兌付,涉及省級、設區市級集中一定比例的,按獎勵金額同比例返還給縣(市、區)。實施小微民營企業成長計畫,建設小微民營企業發展集聚區,推動小微企業向“專精特優新”方向發展。
五、引導民營企業制度創新
(一)推進民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推動有條件的民營企業按照建立現代產權制度的要求進行股份制改革,形成開放多元的產權結構,實現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建立科學的企業決策機制和制衡機制。支持民營企業實行相互參股、收購兼併、外資嫁接等多種途徑加速發展。鼓勵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國有企業戰略性改組,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支持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及合夥企業轉制為公司,轉制前主體的前置許可檔案可依法延續使用。積極引導延續家族制經營的企業,在保留原有產權結構的基礎上,創新治理結構。
(二)鼓勵民營企業管理創新。鼓勵民營企業導入卓越績效管理模式,推廣精益管理經驗,推行標準化生產和信息化管理,建設管理創新示範企業。實施民營企業管理信息化工程,推動企業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最佳化業務流程和管理模式。開展民營企業社會責任體系建設試點,積極推行SA8000標準認證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制度,強化民營企業在依法納稅、安全生產、產品質量、勞動用工等方面的責任與義務,探索建立民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評價機制與獎懲機制。
六、完善民間投資扶持政策
(一)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推動民間資本以參股、控股、獨資、合資、合作、聯營、收購、特許經營等模式,參與基礎設施、市政公用設施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已建成的國有經營性基礎設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投資項目,經批准可以依法向其他社會企業轉讓產權或經營權。民間資本投資建設政策性住房,參與中心市區“三舊”改造,享受相應的政策性住房建設政策,投資者權益可依法整體轉讓。對符合用地政策和基建程式要求的民營企業建設的員工公寓,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計畫,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的相應優惠政策,並安排中央、省級有關專項補助資金。探索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農民工宿舍。深化農村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引導民間資本積極參與“美麗鄉村”建設。
(二)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文化體育教育領域。支持民間資本參與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文化創意企業。鼓勵民間資本創辦品牌賽事,興建各類體育場館及健身設施,參與體育場館運營。研究劃分營利性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辦法,落實有所區別的註冊登記、政府支持等相關政策,支持民間資本依法興辦各類教育培訓機構。
(三)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醫療衛生社會福利領域。支持民間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在服務準入、醫保定點、人才引進、職稱評定、科研立項等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享有平等待遇。支持民營醫療機構承擔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和醫療保險定點服務,政府採取購買服務方式予以補償。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公立醫院轉制改組。通過用地保障、信貸支持和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養老、殘疾人康復、托養服務等社會福利機構,允許其設立為老年人、殘疾人、兒童康復和一般性診療的醫療服務機構,適當開展對外服務。
七、擴大民營經濟對外開放
(一)深化兩岸產業合作。積極研究放寬台資市場準入條件和股比限制等政策。支持台商在泉州以獨資或控股方式,投資環境服務、健康服務、社會服務和生產性服務業。鼓勵台灣金融機構在符合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在泉州台商投資區內設立法人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處。支持在泉州具備資質的銀行業機構開辦離岸金融業務,允許台商開立人民幣離岸賬戶。
(二)建設“海西現代服務專區”。探索建立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供應鏈管理基地、商務服務中心、區域金融創新中心、專業服務中心、文化創意設計服務基地、內地企業“走出去”促進中心。
(三)推進對外貿易轉型升級。支持泉州申請開展外匯使用擴權、通關管理模式改革試點。推動泉州各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建設,支持台商投資區在條件成熟時申報設立保稅港區,支持泉州出口加工區設立綜合保稅區,做大做強晉江“陸地港”。推動泉州台商投資區加快建設新增外貿作業區,爭取設立口岸離境免稅店,並參照廈門大嶝對台小額商品市場做法設立台灣商品交易市場。
(四)創新人員出入境管理體制。爭取國家授予晉江、石獅等縣(市、區)受理、簽發外國人簽證、居留許可的許可權。爭取國家將泉州納入赴台個人游試點城市。爭取國家授予泉州為赴泉參加各種大型活動的非泉州籍常住人口和已領取暫住證(居住證)的外來務工、經商人員辦理赴台旅遊證件申請許可權。
八、推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改革試驗
(一)加快構建多層有序的金融組織體系。推動在閩設立機構的銀行全部在泉州設立分支機構,引導已在泉州設立機構的銀行擴大在泉州縣域的網點覆蓋面。推動外資銀行在泉州設立營業性機構或代表處。支持泉州市增設小額貸款公司,允許有條件的縣(市、區)在現有一家小額貸款公司的基礎上,可再設立二家小額貸款公司。優先支持運作規範、經營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改制改組為村鎮銀行。積極引進國內大中型銀行到泉州轄內縣(市)發起設立村鎮銀行,力爭“十二五”期間基本實現村鎮銀行縣(市)全覆蓋。落實村鎮銀行中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最低出資比例放寬至 15%的規定,積極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村鎮銀行發起設立或增資擴股,爭取提高民間資本的持股比例。支持有資格的民營企業設立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信託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支持晉江市加快建設金融創新先導示範區。
(二)加大對民營企業金融支持力度。推動泉州市及所轄縣(市、區)銀行金融機構全面設立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或專櫃,對中小微企業貸款申請優先受理、簡化流程、加快審批,合理確定貸款利率,確保銀行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增速高於全部貸款增速。支持在泉銀行業分支機構向上爭取機構設立、授信規模等計畫單列。推動信貸資金向中小微企業傾斜,單列信貸計畫,設立服務專營機構或專櫃,開展信貸審批流程改革,實行標準化、專業化、簡約化的貸款審批流程。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創新適合民營企業需求的金融品種和經營模式。支持金融機構開展商標權質押融資。
(三)推動民間金融陽光化、規範化和合法化。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發展。創新銀行與小額貸款公司合作的新模式,支持運行良好、經營合規、條件合規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公司資本淨額的100%向商業銀行融資。允許泉州試點開展民間融資登記管理,支持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和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四)拓寬民營企業直接融資渠道。對選擇省屬法人證券機構作為保薦人或主承銷商的泉州市民營企業,優先列入省級重點上市後備企業。支持泉州民營企業通過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企業債、公司債以及中小企業集合票據或集合債券等方式募集資金。支持將泉州列為全國區域集優債務融資創新試點城市和全國市政債發行試點城市,設立中小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基金。積極爭取和支持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的產業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併購基金。
(五)推動產權交易市場建設。鼓勵泉州建立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的區域性產權交易市場。支持泉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進入新三板試點範圍。
九、健全土地保障體制機制
(一)創新土地集約利用機制。對民營企業利用現有廠區、廠房改造建設的,在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出讓金。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允許工業企業利用自有的工業廠房用地發展信息服務、研發設計、創意文化、倉儲物流以及其它新興產業。推進開發區土地利用管理基礎信息建設,制定行業用地定額標準,完善土地利用評價體系,支持土地集約利用較高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擴區,優先解決用地指標。
(二)完善多元化土地供應機制。落戶泉州市的工業項目,凡是符合規劃和產業政策、符合節約集約用地要求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由省國土資源廳統籌調劑、充分保障。對重大項目使用林地、海域及圍填海計畫指標給予傾斜。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原劃撥國有用地允許補辦出讓手續。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屬於我省鼓勵發展、列入產業調整振興規劃的重大項目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差別化地價政策。對中小微民營企業,探索“分階段出讓、短期出讓、租賃”等多種彈性土地供應方式。對於項目落實的民營企業用地,允許以儲備用地批次的方式報批農用地轉用及土地徵收,一次性收儲後按項目分期供地。對於從事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民營企業,興建農業設施占用農地的,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三)健全工業用地退出機制。對於因政府規劃調整而產生的閒置工業用地,可採取協定有償收回或置換土地的方式處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協定有償收回的價格參照市場價格制定。屬戰略性或高新技術、高效益企業的用地,可異地置換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
(四)建立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支持泉州市在全市範圍內開展“三舊改造”、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前提下,城鎮用地範圍外,允許依法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轉讓、出租、入股、聯營等形式進行流轉。推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市場建設,逐步實現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市場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市場並軌。允許泉州探索民營企業通過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投資建設工業、物流和其他鼓勵類的產業項目,建設服務於中小微企業的標準廠房。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集體林地產權貸款抵押試點。創新農村房屋產權流轉的辦法、途徑和征地補償制度。
十、創新城鎮和社會管理
(一)完善城鎮規劃。支持泉州加快980平方公里環灣區域規劃建設,推進2980平方公里城市規劃區同城化,適時調整行政區劃,申請成為較大的市。支持泉州將轄區內周邊密切聯繫的市、縣和鄉鎮納入規劃統一實施,有序拓展城市空間,實現城市建成區面積增長與人口增長相匹配。推動廈漳泉大都市區建設,實施“大城關”戰略,引導產業、人口等要素向縣城和中心鎮集聚。支持縣(市)開展撤鄉設鎮、鄉鎮改街道和“村改居”工作,條件成熟的,可適時對規模較小的鄉鎮進行撤併或委託周邊中心鎮管理。
(二)創新城鎮化管理體制。支持泉州探索中心城區“一張圖”規劃管理模式,統一城市建設標準,創新社區管理體制,實現居民基本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均等化。支持石獅市率先開展“全域城市化改革試點”。
(三)創新外來人口管理體制。認真總結晉江市試點經驗,全面實行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從戶籍人口向常住人口覆蓋,逐步實現流動人口憑居住證與當地居民享受同等權益。進一步落實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與當地戶籍學生享受同等的義務教育政策,研究制定其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的辦法。將在民辦學校就學的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義務教育生均公用經費納入各級財政保障範疇。探索建立用人單位為進城務工人員繳存公積金的農民工住房公積金機制。
十一、最佳化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政務環境
(一)加強對民營企業巨觀指導和服務。強化政策引導,及時向社會發布和傳遞產業政策、發展規劃和市場需求等信息,引導民營企業發展。完善對民營經濟的統計和監測,全面準確反映民營經濟的發展狀況。依託政務信息平台整合企業非金融信用記錄,建立、完善信用信息系統,按企業信用對企業實施分類管理。切實加強民營企業黨建工作,積極探索民營企業黨建工作的有效途徑,不斷增強黨組織在企業中的滲透力、影響力和覆蓋面,更好地發揮其在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推進行政管理制度創新。進一步賦予泉州市更大的項目核准許可權,有關檔案明確由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核准的項目中,除跨行政區項目、申請中央資金補貼項目、重要資源性開發項目、涉及重大規劃布局項目外,其他企業投資項目一律下放泉州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核准,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經貿委備案。支持泉州開展企業註冊登記改革試點,試行註冊資本貨幣“零首付”,允許企業先登記註冊,後完善相關的經營手續。爭取國家支持泉州市開展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授予泉州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登記核准許可權。
(三)完善政府採購制度。探索形成“政府承擔、定項委託、契約管理、評估兌現”的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探索政府購買中介服務進入社區。政府採購貨物、服務和工程對各類企業一視同仁。面向小微企業的採購項目不低於其年度預算總額的15%。
(四)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和中介機構發展。完善行業協會(商會)扶持政策,建設行業協會公共服務中心,建設一批在全國乃至國際具有相當知名度和社會公信力的品牌行業協會(商會),把適宜於行業協會行使的行業管理職能和工作事項依法委託給行業協會。鼓勵國內外知名中介機構進入泉州發展,依法開展資格認定、能力評價、業務委託、業績獎勵等業務。
(五)加強用工服務。充分發揮12580海西求職平台等服務平台功能,千方百計為泉州民營企業引入各類勞動力。針對泉州民營企業特點,積極開展緊缺技術工種免費技能培訓,每年培訓6000人以上,所需經費由省級就業專項資金支付。支持泉州民營企業加強職工技能培訓,政府培訓經費直補企業政策向所有民營企業覆蓋。積極實施按項目運作模式組織當地農村富餘勞動力參加轉移就業職業技能培訓,擴大泉州用工本地化規模。
十二、強化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直相關部門與泉州市共同組成的推進泉州市民營經濟綜合配套改革試驗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改革推進中的重大問題。泉州市要成立推進民營經濟綜合配套改革試驗領導小組,協調處理改革中出現的問題,組織重大改革試驗項目的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和驗收總結等工作。
(二)健全考核機制。泉州市要依照本意見,把綜合配套改革各項任務、實施項目分解到各相關部門、各縣(市、區)具體落實。對重點改革事項實行項目管理,完善項目管理程式,提高改革試驗的科學性,防範和減少風險。對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工作實行目標管理,納入有關部門工作目標考核體系和幹部考核評價體系。
(三)營造改革氛圍。尊重民眾首創精神,充分發揮人民民眾尤其是民營企業家群體的主體作用。積極發揮新聞媒體和網路的作用,廣泛宣傳泉州市民營經濟綜合配套改革的政策措施和階段性成效,積極營造全社會支持改革、推動改革的良好氛圍。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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