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福建農民創業園建設的實施意見
閩政〔2012〕67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農民創業園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平台載體和重要抓手。創建福建農民創業園要堅持用工業化理念發展農業、用先進科學技術提升農業、用現代經營方式拓展農業,著力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提升特色優勢產業發展水平,促進農民創業增收,促進福建農業科學發展跨越發展。為支持福建農民創業園建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目標任務
(一)增強創業園示範引領作用。
到2015年,全省選擇若干個縣(市、區)創建一批省級農民創業園和示範基地。有條件的設區市可參照省里的做法,創建1個市級農民創業園。每個創業園選擇2~3個產業特色優勢突出、基礎條件較好的鄉鎮作為創建區域,積極創新農業科技推廣套用新機制、農業生產經營新方式、農民創業增收新模式,建成我省現代農業的重要示範視窗。
(二)提升特色產業優勢水平。
每個創業園圍繞糧食、蔬菜、食用菌、水果、茶葉、中藥材、畜禽、水產、林竹、花卉等十大重點農業產業,選擇1~3個具有特色優勢的主導產業,種植、養殖類項目要做到集中連片,精深加工類項目要進入加工集中區,符合生態環保要求。通過園區建設與發展,不斷提升特色產業標準化、規模化、組織化、產業化、信息化、專業化水平,主導產業的規模、檔次和效益達到全省前列。
(三)提高農業科技裝備水平。
著力依靠科技進步,轉變發展方式。大力實施種業工程,廣泛採用先進生產技術、現代設施裝備和經營模式,培育現代職業農民,不斷提高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資源利用率。到“十二五”末,主導產業“五新”入戶率達90%以上,科技進步貢獻率達58%以上,主導產業良種覆蓋率、農業綜合機械化程度及裝備水平達到全省前列。
(四)積極發展農業優勢品牌。
加強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使用權、農產品地理標誌以及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良好農業規範(GAP)認證,加快實現標準化生產和質量可追溯。通過加強對創建農業品牌的獎勵、扶持、保護,爭創富有福建地方特色、優質安全的農業品牌產品,大幅提升園區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和經濟附加值。
(五)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
重點扶持一批經營水平高、經濟效益好、輻射帶動能力強的龍頭企業,引導其採取兼併、重組、參股、收購等方式組建大型企業集團。積極引導農產品加工業、配套服務業向特色產品種養優勢區域集中,因地制宜選擇發展冷凍保鮮食品、旅遊休閒食品、方便即食食品、功能性產品、生物製品等加工業,大力發展農業物流、觀光、休閒、文化等方面多種經營,延伸農業產業鏈。
(六)促進農民收入持續增長。
加快農業技術推廣骨幹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帶頭人和農村生產型、經營型、技能服務型人才培養,培育一大批種養業能手、農機作業能手、科技帶頭人等新型農民,不斷提高農民創業增收能力、改善農民創業環境,增加農民來自主導產業的收入,增強主導產業對農民入園創業的吸引力。到“十二五”末,創業園區內農民人均純收入比全縣農民人均純收入提高30%以上。
(七)配套完善農業服務體系。
完善創業園農業公共服務機構機制、設施條件,提高基層農業技術推廣、動植物疫病防控、農產品質量監管等公共服務能力。建設完善創業園農村公共信息平台、遠程信息諮詢培訓和動植物疫病蟲害診斷系統、農業服務熱線,提高農民套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發展生產的能力。鼓勵支持農業科技人員和農村能人創辦專業合作社、專業服務協會(公司),為農民提供產前、產中、產後全程服務。
二、政策措施
(八)扶持基礎建設。
各級政府應將創業園的田、水、電、路等基礎設施納入總體規劃,農業、農綜、水利、電力、交通等部門優先支持列入規劃的項目。對符合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立項條件的創業園項目,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優先給予扶持,大力支持改造中低產田、建設旱澇保收高標準農業、發展標準化設施農業,完善農田機耕、排灌、生態等基礎設施。對通往創業園主導產業規模生產、保鮮、加工基地的公路按照“村村通工程”村級公路以上標準、電力設施列入農村電網改造工程、水源和管網設施列入各級重點水利項目予以支持建設。
(九)實施稅費減免。
創業園內農業企業從事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引進國內不能生產的先進加工生產設備,按規定落實減免稅政策;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據實稅前扣除並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對新創辦的科技型農業企業,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註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地方級收入部分。凡進入創業園投資,年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項目,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在項目投產後的3個納稅年度內,企業交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省、市、縣財政按稅收級次分年度給予企業實際入庫稅款等額的獎勵,從第4年起到第8年,給予企業實際入庫所得稅款地方留成部分50%的獎勵。
(十)提供用地優惠。
創業園內直接從事或服務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按《國土資源部 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規定辦理審核手續,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創業園投資農產品加工、配套服務項目用地優先予以保障,以農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保障創業園內項目建設用海,比照省級重點項目優惠政策,減免地方分成部分海域使用金30%。
(十一)加強財政支持。
創業園優先享受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出台的各項強農惠農富農政策。省級土地整理、農業綜合開發、農業產業化、現代農業、水利專項等項目資金,要重點支持創業園建設。省級財政每年安排每個創業園專項資金500萬元,重點扶持創業園內標準化基地建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現代物流平台建設,專項支持創業園“五新”推廣、良種繁育、品牌宣傳創建、農民創業培訓等。
(十二)鼓勵品牌創建。
創業園申報各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時給予優先評選、傾斜扶持。支持創業園主導產業加強品牌宣傳,每個創業園每年選擇3個左右優勢、特色品牌,在省級以上媒體宣傳,其宣傳費給予適當補助。
(十三)強化融資服務。
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起組建以服務創業園建設為主要目標的村鎮銀行。鼓勵和支持商業銀行積極開展金融服務創新,進一步拓展土地經營權、茶果園抵押貸款等適合農民創業園發展的新型金融產品覆蓋範圍,為創業園內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個體工商戶提供優質金融服務。省級財政對為創業園內生產性農業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8‰給予風險補償,對為創業園內貿易性農業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5‰給予風險補償。
(十四)實行電價減收。
比照台灣農民創業園扶持政策,在省級創業園內的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從事種植和養殖生產的,按農業生產用電標準下浮30%收費。創業園所在縣(市、區)政府和各級電力、物價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和督促檢查,切實保證電價優惠政策的有效落實。
(十五)激勵科技創新。
在國家和省高新技術產業化推進項目、農產品深加工項目等方面,對創業園給予優先申報和傾斜扶持;對符合科技計畫項目年度申報要求的,予以優先立項支持。充分發揮“6·18”等平台作用,支持創業園建設項目與先進適用技術成果的對接,支持創業園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開展技術攻關,鼓勵科研單位和科技人員通過技術承包、入股、轉讓等形式參與技術創新,促進產學研用緊密結合。
三、組織管理
(十六)加強領導。
省、市、縣三級政府成立農民創業園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省級領導小組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組長,成員單位由省農辦、發展改革委、經貿委、財政廳、農業廳、林業廳、海洋與漁業廳、水利廳、國土資源廳、交通運輸廳、科技廳、工商局、物價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相關部門組成,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共同推進農民創業園建設,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省農業廳。項目縣(市、區)政府是農民創業園建設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領導擔任領導小組組長,負責編制創業園建設規劃,確定重點發展產業、重點建設項目及年度實施計畫,協調落實相關政策,及時解決創業園建設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十七)科學規劃。
創建縣(市、區)政府要根據當地生產條件、環境承載能力、技術套用和管理水平,科學編制創業園建設規劃,明確創業園主導產業發展目標、園區創建區域、重點建設內容、年度和中長期投資計畫。於2013年1月底前報省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作為對創業園建設項目扶持和績效考評的重要依據。
(十八)嚴格考評。
省級農民創業園建設要按照“中期有規劃,年度有計畫,項目有目標,進度有跟蹤,效果有評價”的原則,建立健全考核評價機制,加強對創業園建設情況的考核考評。省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訂福建農民創業園考評辦法,對創業園建設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定期通報各省級農民創業園年度發展情況。建立激勵機制,對考核結果排名前三位的給予獎勵,連續二年排名末位的予以調整。
尚不具備省級農民創業園創建條件的地方,可建立省級農民創業示範基地。示範基地應突出發展優勢特色產業,做到集中連片規模經營,產業規模、產品檔次、質量效益均在全省同類產業中名列前茅。省級財政每年安排每個省級農民創業示範基地專項資金200萬元,扶持項目參照創業園。省級農民創業示範基地享受省級農民創業園其他相關政策。
附屬檔案:1.第一批省級農民創業園名單
2.第一批省級農民創業示範基地名單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0日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第一批省級農民創業園名單
附屬檔案2
第一批省級農民創業園示範基地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