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閩台農業合作的若干意見

2013年8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閩政〔2013〕33號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閩台農業合作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分推進台灣農民創業園建設、深化農業產業合作與對接、突出品種技術引進示範推廣、鼓勵農業科技合作、加大基礎設施投入、實行財稅扶持、提供用地優惠、強化金融保險服務、完善合作機制9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閩台農業合作的若干意見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 
  • 文號:閩政〔2013〕33號
  • 印發時間:2013年8月6日
意見,

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閩台農業合作的若干意見
閩政〔2013〕33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了進一步深化閩台農業合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推進台灣農民創業園建設。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台灣農民創業園建設的若干意見》(閩政〔2011〕44號),加大對漳浦、漳平永福、清流、仙遊、福清、惠安等國家級台灣農民創業園的支持投入力度。到2015年,省級以上財政每年安排每個台灣農民創業園專項資金300萬元,支持創業園基礎設施建設、台灣農業良種技術引進和推廣示範培訓。加快閩台農業合作重點示範項目建設,培育園區優勢特色產業,打造園區特色品牌,促進台資農業企業轉型升級。在園區大力發展休閒農業、設施農業、生態農業,不斷提升園區建設水平。
二、深化農業產業合作與對接。支持在水稻、水果、蔬菜、茶葉、花卉、林竹、苗木、水產、生物醫藥、農產品加工、農產品物流、休閒農業、設施農業等方面開展產業合作。借鑑台灣“建設富麗農村”的經驗和理念,開展美麗鄉村建設。支持種業合作,建設一批台灣農業良種繁育中心、研發中心,加快福建省對台引種創新基地建設,建成海峽兩岸農作物育、繁、推一體化合作平台。支持閩台農機產業合作,推進閩台農機合作產業園區建設,重點推動在閩投資的台資農機企業發展,開發生產畜禽有機廢棄物處理機、農產品產後處理機械、山地運輸機械、海洋漁業捕撈和水產養殖加工設備等,對引進台灣先進技術或專利在我省生產且省內無同類產品的,優先進行推廣鑑定,並給予購機補貼省級累加。支持農業經營管理經驗的借鑑合作,推動我省農民合作社示範社與台灣農業產銷組織開展產業對接與交流。對於帶動示範性強的閩台農業產業合作項目,同等優先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三、突出品種技術引進示範推廣。加大實施閩台農業(漁業)合作推廣示範縣(市、區)建設力度,突出重點區域、重要品種和關鍵性技術的引進、吸收和再創新,集成推廣台灣農業良種及其配套技術,建立一批水稻、蔬菜、水果、水產、食用菌、茶葉、花卉、苗木等高標準的台灣農業良種及配套技術推廣示範基地。支持台灣農業企業進入福建農民創業園和示範基地創業發展。探索創新台灣農業良種和技術引進的獎勵機制。
四、鼓勵農業科技合作。推進福建省農科院建設海峽現代農業研究院,加強兩岸農業高科技研究合作、重大科研項目合作,儘快建成兩岸農業高端研發基地、區域農業高新科技成果轉化中心。鼓勵我省農業院校、科研院所和農業企業與台灣農業院校、農試所、改良場等開展合作研究,探索閩台農業科技聯合創新、科研成果互惠共享機制。支持閩台農業科技研發、技術成果套用與轉化項目建設。支持海洋漁業科研院校與台灣業界聯合開展台灣海峽漁業資源調查研究,建立台灣海峽漁業資源開發與保護共享平台。
五、加大基礎設施投入。各設區市及有關縣(市、區)政府要支持台灣農民創業園、閩台農業合作推廣示範縣等重點合作區域的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對符合省級發展規劃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省直有關部門優先給予安排。支持開展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優先安排土地開發整理項目。
六、實行財稅扶持。台資農業企業投資項目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在項目投產後的3個納稅年度內,企業交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省、市、縣財政按稅收級次分年度給予企業實際入庫稅款等額的獎勵,從第4年起至第8年,給予企業實際入庫所得稅款地方留成部分50%的獎勵。
七、提供用地優惠。閩台農業合作項目直接從事或服務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按《國土資源部 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規定辦理審核手續,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閩台農業合作項目投資農產品加工、配套服務項目用地優先予以保障。以農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準》的70%執行。保障閩台農產品精深加工、現代設施農業和現代種業合作項目建設用海,對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台資比例30%以上的合作項目,減免地方分成部分海域使用金30%。
八、強化金融保險服務。支持台灣銀行來閩發起設立村鎮銀行。鼓勵和支持商業銀行積極開展金融服務創新,進一步拓展農村土地經營權、林權、茶果園抵押貸款等新型金融創新產品,為台資農業企業提供優質金融服務。省級財政對為生產性台資農業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16‰給予風險補償,對為台資農業貿易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10‰給予風險補償。支持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或台商組建信用擔保機構,為台資農業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建立台資中小企業融資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在國家級台灣農民創業園內開展台資中小企業助保金貸款試點工作。鼓勵和支持保險企業針對台資農業企業的自身特色、主導產業、生產需求開發配套的保險產品,提供保險服務。
九、完善合作機制。為了更加積極穩妥推進農村土地流轉,以利於進一步擴大閩台農業合作,在台灣農民創業園區內,構建台資農業企業與當地農戶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促進企業帶動當地農民持續增收。大力推廣“公司+合作社”或“公司+農戶”的形式,引導當地農民以土地、資金、技術等要素入股台資農業企業,特別是鼓勵當地農民建立各類農民合作社,與台資農業企業組成股份公司,實行股份合作,按股分紅。加強政策導向作用,對於與當地農民建立緊密的利益關係的經營合作模式、示範帶動性強、影響大的閩台農業合作項目,在基礎設施建設、設施農業、品牌創建、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評選等方面給予傾斜,同等優先享受各類優惠政策。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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